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3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车间或Fra bibliotek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 银(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 铅(mg/L)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 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 磷(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 汞(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 铜(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铁(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 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 磷(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 汞(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 铜(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铁(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 银(mg/L)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 铅(mg/L)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完整版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Document serial numbef [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立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而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坏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矢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立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锯、六价珞.总線、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左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左或执行相矢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程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水质总珞的测定高镒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腓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水质六价珞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脐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 9-二甲基-1, 10菲罗咻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水质鞍的测定蒸憎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鞍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水质鞍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水质氛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水质辄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水质辄化物的测定异烟酸-毗卩坐咻酮比色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钮酸讓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水质傑的测定丁二酮胯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水质傑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珞酸钾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鼠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鼠化氢的测定异烟酸-毗哇咻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钻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腓分光光度法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田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咻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笫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电镀企业是指利用电化学原理对金属表面进行镀层的工艺。
在电镀过程中,会
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对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进行严格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针对电镀企业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应当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
重金
属是一类有毒有害物质,长期积累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电镀企业废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浓度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针对电镀企业废水中的有机物污染物,也应当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有
机物是一类易挥发、易燃、易爆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对电镀企业废水中有机物的排放浓度也应当有明确规定,以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此外,针对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的监测与管理也至关重要。
监测是保证标准
执行的有效手段,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电镀企业废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管理是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电镀企业进行严格处罚,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总之,电镀企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
举措。
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生态保护需求以及科学技术水平,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加强监测与管理,确保电镀企业废水排放达标,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电镀企业向环保、绿色发展的方向转型,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电镀废水是指在电镀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金属离子、酸、碱等有害物质的废水。
由于其特殊的性质,电镀废水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因此对电镀废水的排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新的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对电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对电镀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最新标准,电镀废水中金属离子、酸、碱等有害物质的含量都有了更严格的限制。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废水的处理和净化,以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这对电镀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企业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向着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其次,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电镀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如果排放到环境中,会对水体、土壤和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
而最新的排放标准的出台,将有效减少电镀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在实际操作中,电镀企业需要加强对废水的处理,采用更加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最新标准的要求,从而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的实施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排放标准,不得私自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废水。
企业需要增强环保意识,加大投入,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废水排放的含量和污染程度。
社会各界需要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督,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推动电镀废水排放标准的落实,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之,最新电镀废水排放标准的出台对电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确保废水排放达标;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推动标准的全面实施,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电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持续改善。
深圳市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执行(GB21900—2008)表3标准的处理工艺探讨
深圳市电镀行业废水排放执行(GB21900—2008)表3标准的处理工艺探讨【摘要】介绍了今年深圳电镀行业废水执行的新标准,论述了深圳市目前电镀行业废水处理情况,提出了新标准下电镀行业废水处理达标对策及新的废水处理工艺。
【关键词】电镀;废水处理1.新标准实施背景根据粤环【2012】83号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从2012年12月31日起深圳市龙岗区电镀行业实施(GB21900-2008)表3标准。
新标准与旧标准对比见表《GB21900-2008表2与表3标准对比》。
GB21900-2008表2与表3标准对比2.深圳市电镀废水处理现状根据调查深圳市电镀行业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主要有PH值、CODcr、SS、Cu2+、Zn2+、Ni2+、CN-、Cr6+、Ag+、总磷、氨氮等,深圳市大部分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仍停留在前标准水平,普片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根据生产工艺把废水分为:有机废水、含铬废水、含氰废水、综合废水。
2.1有机废水有机废水经过隔油处理后进入有机废水调节池,充分调节水质水量后,流入氧化反应池,加入漂白水进行氧化反应,经过氧化反应去除部分有机物后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2含铬废水排至含铬废水调节池进行均质,均质后的废水在pH仪的控制下往废水中自动投加稀硫酸,调节pH值在2-3范围,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还原剂亚硫酸钠溶液,反应约30分钟后,废水自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2.3含氰废水排至含氰废水池进行均质,均质后的废水用泵抽至一级破氰反应池,在pH 仪的控制下往废水中自动投加碱液,调废水的pH值在11.5左右,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漂白水溶液,反应约60分钟后,废水自流至二、三级破氰反应池,投加稀硫酸溶液,调节废水的pH值在7~8之间,同时在ORP仪表控制下自动投加漂白水溶液,反应完全后自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作后续处理。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 040 40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2020-06-10发布2020 - 07 - 01实施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区域划分 (4)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污染物监测要求 (6)7达标判定 (8)8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0)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3
专业资料整理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总铬(mg/L)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六价铬(mg/L)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总镍(mg/L)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总镉(mg/L)0.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总银(mg/L)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总铅(mg/L)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总汞(mg/L)0.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总铜(mg/L)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锌(mg/L)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总铁(mg/L)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铝(mg/L)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pH 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悬浮物(mg/L)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化学需氧量(CODCr ,mg/L)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氨氮(mg/L)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总氮(mg/L)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总磷(mg/L)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石油类(mg/L)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氟化物(mg/L)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总氰化物(以CN - 计,mg/L )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L/m2镀件镀
层)
多层镀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一致。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时间:2008-10-13 来源:环境保护部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全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11万㎡,1100多家展商,超10万观众)”收集整理!更多cnc加工中心、车铣磨钻床、线切割、数控刀具工具、工业机器人、非标自动化、数字化无人工厂、精密测量、3D打印、激光切割、钣金冲压折弯、精密零件加工等展示,就在深圳机械展.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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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