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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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o n t e n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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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质量保修范围 4 5 质量保修期限 5 6 质量保修要求 6 本规程用词说明 9 条文说明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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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 0 1 商品住宅 h o m e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销售 , 由商品住宅所有权人通过合 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 2 0 2 房地产开发企业 t h eb u i l d e r 具有开发商品房资质的企业 , 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 投资者 , 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 2 0 3 商品住宅所有权人 t h eh o m e o w n e r 商品住宅所有权人系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商品住宅合法权利 的人 。 2 0 4 质量缺陷 q u a l i t e f e c t yd 商品住宅工程的实体性能 、 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相 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 2 0 5 质量保修 t h e l i m i t e dw a r r a n t y 商品住宅工 程 在 交 付 使 用 后 , 在 保 修 期 限 内 出 现 的 质 量 缺 陷 ,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无偿修复 。 2 0 6 质量保修范围 w a r r a n t x c l u s i o n s ye 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 , 在质量保修期限内 , 由房地产 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项目 。 2 0 7 质量保修期限 t h ew a r r a n t e r i o d yp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 ,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 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起止时间 。 2 0 8 质量保修责任 i n s u r e r ′ sr e s o n s i b i l i t p y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销售的商品住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 , 出现的质量缺陷 , 所应承担的保修或赔偿的责任 。
关于同意北京市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 〔 〕2 号 2 0 0 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你单位 《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 京建科标备便 〔 保修规程 〉 申 请 备 案 的 函 》 ( 2 0 0 8〕1 4 号) 收 悉 。 经研究 , 将 5 . 0 . 1、5 . 0 . 2、5 . 0 . 3、5 . 0 . 4、5 . 0 . 5、5 . 0 . 6、 5 . 0 . 7、5 . 0 . 8、5 . 0 . 9、5 . 0 . 1 0、5 . 0 . 1 1、5 . 0 . 1 2、5 . 0 . 1 3条修 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 其中 , 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 备 案 , 其 备 案 号 为 J 1 1 3 2 9-2 0 0 9。 该 项标准的备案公告 , 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 《 工程建设标准化 》 刊 物上 。 附件 : 北京市地方标准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 强制 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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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0 1 为了加强商品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管 理 , 维 护 商 品 住 宅 所 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 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 保修范围 、 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 , 制定本规程 。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 。 1 0 3 本规程是北京市 商 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专 项 标 准 , 商 品 住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 , 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 标准 、 规程的规定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 ○○ 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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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程 为 条 文 强 制 性 标 准 。 其 中 第 5 . 0 . 1、5 . 0 . 2、5 . 0 . 3、 5 . 0 . 4、 5 . 0 . 5、 5 . 0 . 6、 5 . 0 . 7、 5 . 0 . 8、 5 . 0 . 9、 5 . 0 . 1 0、 5 . 0 . 1 1、5 . 0 . 1 2、5 . 0 . 1 3 条为强制性条文 , 必须严格执行 。 根据北京市建 设 委 员 会 〈 关于印发 《 2 0 0 8年北京市地方标 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 的通知 ( 京质监 标发 〔 〕7 〉的要 2 0 0 8 3 号) 求 , 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规 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 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 保修范围 、 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 。 本规程的管理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 。 本规程的具体 解 释 工 作 由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负 责 , 各单位和个人在 使 用 本 规 程 时 , 如 有 疑 问 和 意 见 , 可 函 告 : 北京市房地 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所 (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威 北 里 ) 。 1 8 楼 ; 邮政编码 :1 0 0 0 2 1, 电话 :6 7 7 9 5 9 7 1 本规程主编单位 : 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程参编单位 :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 中国建筑学会防水专业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 集团 ) 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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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质量保修范围
4 0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 4 0 2 主体结构工程 , 包括承重墙 、 梁 、 板和柱等 。 4 0 3 保温工程 , 包括屋面 、 墙体和不采暖楼梯间等 。 4 0 4 防水工程 , 包括 建 筑 屋 面 、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房 间 、 地 下 室 和外墙面等 。 4 0 5 装饰装修 工 程 , 包 括 地 面 、 抹 灰 、 门 窗 、 吊 顶 、 轻 质 隔 墙 、 饰面板 ( 砖 ) 等室内装修工程和室外装修工程 。 4 0 6 建筑给水及排 水 工 程 , 包 括 输 水 设 备 及 附 属 设 备 、 管 道 设施 、 给排水器具及卫生器具等 。 4 0 7 采暖及制冷工程 , 包括采暖及制冷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 、 管道设施 、 末端散热设施等 。 4 0 8 电气工程 , 包 括 电 线 、 电 缆 敷 设 , 插 座 、 开 关 , 防 雷 和 接地等 。 4 0 9 智能建筑工程 , 包 含 通 讯 系 统 、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 火 灾 报 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 。 其中通讯系统包括有线电视线路 、 卫星天 线 、 电话线路 、 宽带线路 、 对讲 、 远程抄送等 , 安全防范系统包 括监控 、 红外线报警 、 门禁设备及末端设施等 , 火灾报警及消防 联动系 统 包 括 火 灾 报 警 、 广 播 、 联 动 、 防 排 烟 、 卷 帘 门 、 消 火 栓 、 水喷淋 、 喷雾 、 燃气报警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末端设施等 。 4 0 1 0 通风与空调工程 , 包括风机安装 、 风管安装 、 风管的绝 热和防腐等 。 4 0 1 1 电梯工程 , 包括电梯主机 、 导轨 、 门系统 、 轿厢 、 安全 部件等 。 4 0 1 2 室外工程 , 包括道路及交通设施 、 散水 、 管井等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 ○○ 九年元月十二日
关于发布北京地方标准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 〔 〕4 2 0 0 9 6 2号 各区 、 县建委 , 各局 、 总公司 ,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 监 督 局 《 关于印发2 0 0 8年北京市地方 京质监标发 〔 〕7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 ( 2 0 0 7 3 号 ) 的要 求 , 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 保修规程 》 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 / 监督 局 共 同 批 准 为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编 号 为 D B 1 1 6 4 1-2 0 0 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 J 1 1 3 2 9-2 0 0 9, 自 2 0 0 9年9月1日 起 实 施。 其 中, 第 5 . 0 . 1、 5 . 0 . 2、 5 . 0 . 3、 5 . 0 . 4、 5 . 0 . 5、 5 . 0 . 6、 5 . 0 . 7、 5 . 0 . 8、 5 . 0 . 9、 5 . 0 . 1 0、 5 . 0 . 1 1、 5 . 0 . 1 2、 5 . 0 . 1 3 条为强制性条文 , 必须严格执行 。 本市自 2 0 0 9年9月1日 起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商 品 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 。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共同负责管理 , 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工 作。
/ 犇 犅 1 1 6 4 1-2 0 0 9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 郑伟革 杨 威 许淑贤 李自强 刘小军 刘大兴 薛 军 潘贤虎 张海明 白健红 赵丰东 杨燕敏 薛福志 程 峰 张岩玉 曹乃明 陈泽泰 林爱华 苏贵峰 主要审查人 : 杨于北 高小旺 朱尔玉 马铁成 冯 越 牛经涛 高 杰
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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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 0 1 房地产开 发 企 业 应 对 所 售 商 品 住 宅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 , 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保修 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的规定 。 3 0 2 当商品住宅所有 权 发 生 变 更 时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仍 应 按 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 、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 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 3 0 3 已投保建设工程 质 量 保 险 的 商 品 住 宅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 、 保修期限 、 保修责任符合本 规程的规定时 , 由承担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 。 3 0 4 在保修期限内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指 定 相 应 机 构 和 人 员 具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 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住宅所有权人 ; 若有 变更 , 应及时公告 。 3 0 5 当房地产开发企 业 不 能 履 行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时 , 应 委 托 相 关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签订委托协议 , 受托单位的资质应满 足保修服务要求 。 3 0 6 在保修期限内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 , 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 , 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 , 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3 0 7 住宅所有权人使 用 不 当 、 第 三 方 或 超 出 设 计 标 准 的 自 然 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 , 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 住宅所有权人或使 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 、 门窗 、 电气 、 设备 、 管线系统 、 有防水要 求的部位等进行拆改的 , 拆改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 3 0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住 宅 所 有 权 人 对 房 屋 的 质 量 保 修 问 题 产生争议时 , 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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