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分析.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合同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
然而,由于合同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分配问题的存在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合同违约事件频繁发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的稳定。
为了维护合同的权利和利益,加强违约责任的规范与司法保护,以有利于推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有必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原则与分类。
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原则,分析其分类及适用条件等基本问题。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框架。
全面掌握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
探讨违约当事人如何证明精神损害以及如何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
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优化路径。
探讨如何优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增强其效力和适用性,以达到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方法将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归纳分析法等科学研究方法,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探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提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对策和建议。
三、论文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本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期望能够达到以下预期成果和创新点:1.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做出全面、客观、深刻的分析,探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路径。
2.提出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有力地推动合同履行水平的提高。
3.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提升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4.为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提升法治水平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范文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明确其法律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一个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主要针对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物质性损失进行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一)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因名誉侵权、肖像侵权等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二)侵权致死、致残当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时,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主要是为了抚慰受害人家属的情感痛苦和经济困难。
(三)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给权利人带来精神痛苦。
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例如,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精神痛苦,以及因心理创伤导致的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为例,某知名人士因被诽谤而遭受精神痛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公民人格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结论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以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由此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为前提。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重大精神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违约责任中,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将其仅局限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2001年最高人民法p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心理障碍,如恐惧、愤怒、悲伤、沮丧、焦虑、抑郁、绝望等。
这些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等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等。
这些合同本身就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
既然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来讲就应对此予以规范,客观地反映这种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提出违约之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对个人权益的日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在合同违约的情境中,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其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计算和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1. 理论基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源于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条款解读: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但通过解释和应用相关条款,可以推导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和保护。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即违约方和受损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2. 行为要件:指违约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损害结果:受损方因违约方的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精神损害,如心理压力、精神痛苦等。
4. 主观过错:违约方在实施违约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遭受精神损害。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1. 认定标准:在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应综合考虑受损方的实际损害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
2. 计算方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上,考虑受害人的痛苦程度、生活质量的降低等因素;定量上,可参考相关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其证据收集往往较为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证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成为了一大难题。
2. 赔偿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绕 违 约 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进 行 研 究 , 填 补 我 国 违 约 对 精神损 害赔偿 的立法 空 白, 疑具有 重要 意义 。 无
一
、
国 内 外 关 于 违 约 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Vo I 8 NO 6 l3 .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银 福 成 王银 霞 ,
(.内 蒙古 师 范 大 2 ;2 1 10 2 .内 蒙古 体 育 局 , 10 0 003)
[ 摘 要] 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 门, 精神损害赔偿 日益成为研讨和关注的热点。考察国外有关违约精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在 。
教 授 。 综 合 上 述 学 者 的 观 点 , 定 违 约 引 入 精 神 损 否
20 0 9年 1 1月
内 蒙古 师 范大 学 学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NO ., 0 9 V 2 0
第3 8卷
第6 期
J u n lo n e o g l m a ie st ( io o h & S ca ce c ) o r a fI n rM n oi Nor lUnv riy Phl s p y a o ilS in e
事 件 对 这 一 立 法 空 白 的 冲 击 。例 如 在 《 民 法 院 案 人
还 是 司 法 实 践 部 门 都 日益 成 为 研 讨 和 关 注 的 热 点 。
理 论 界 对 该 课 题 的 争 论 可 谓 见 仁 见 智 , 法 实 践 部 司 门则 因 《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最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颁 布 使 以 前 无 所 适 从 的 状 态 有 的 所 缓 解 。但 是 我 国严 格 将 精 神 损 害赔 偿 限 定 在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的 范 畴 中 , 违 反 合 同 的 民 事 责 任 中 则 不 在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
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立法现状1、违约赔偿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2、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说仍持否定态度。
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
如关于人身权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在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确定,侵害人格性利益的权利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因违约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它可以来自生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亦可来自于精神利益的丧生或减损。
虽然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精神损害作一个令人信服的认定是困难的,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已使得该项工作变得更科学。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同违约中的适用
商 品与质 量
21年3 干 0 0 月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ຫໍສະໝຸດ 违约中的适用 口宫 喜祥
( 日中国杂志社 今 北京 10 0 ) 0 0 0
摘 要: 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 , 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而在我 国, 民法通则》 从《 以及 2 0 年最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01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来看, 国在立法上只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 我 而并 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 本文以旅游合 同违 约为例来论证违 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合理性 。 关键词: 违约精 神损 害赔偿; 旅游合 同违约
害。
精 神损 害赔偿 就是对 民事主 体精神 痛苦和 精神利 益的损 失进 行财产 上 的赔偿 。而通 过我 国的 《 民法通 则》 《 权责任 法》 、侵 以及 《 关于确 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 若: F问题 的解释 》 等相 关法 律 可知 , 精神 损害 赔偿制度 的适用 范 围仅仅是侵 权领域 , 于违 而对 约 来说 , 法律 只是 规定 了有关 财产损 害赔偿 , 对于 精神损 害 , 并未 作 出赔 偿规 定 , 句话 说 , 换 法律 并不 支持违 约精神 损害 赔偿 。 是 但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违约 能够得 到精神 损害 赔偿 已经得 到了很 多 国 家法律 以及 司法实 践 的支持 ,可以说违 约 精神损害 赔偿 问题 已经 成为各 国在 完善各 自的法律 时,不能绕 过且 亟待解 决 的一个法 律
所谓 精神损 害 , 是指 民事主 体精神 所遭 受到 的损害 。从广 就 义上 来说 主要指 的是 精神痛 苦和精 神利 益的损 失 。 神痛苦 主要 精 指 自然人 因人格 权受 到侵害 而遭 受的生 理和心 理上 的痛苦 ,导致 自然人 的精神活动 出现障碍 , 者使人产 生愤怒、 或 绝望 、 惧 、 恐 焦虑 、 不安 等不 良情绪 。 精神 利益 的损失 是指 自然人 的人身 利益遭 受侵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生的满足感等等, 违约会导致受违约方愉悦和享受的落空, 生懊恼、 产 遗憾 甚至恐惧、 焦虑等状态, 也就是产 生了精神损 害。随着经济的发 展, 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步深入 到人们 的日常 生活 , 人们对人格精神利 益的保护愈加重视, 为因违约而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提供司法救济 已 经成为一种客观趋 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 法律对 于违约 中精神损害 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对 于此类案件 的决绝 表现除了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判决也不尽 相同。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 巾, 已出现合同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况, 受害人在诉讼过程 中也提
我 国民法理论长期 以来一直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持否定态 度, 学者们基于合 同中精神损害不可预见、 以证实和估量、 难 精神损害
的惩 罚性 与违 约 责 任 的补 偿 性 相 矛 盾 等 为 由, 反 对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任 形 式的可 9 3 D 2. 6
任 , 涉 及 非财 产 责 任 … … 。侵 权 责 任 , 包 括 财 产 责 任 和 非 财 产 责 预 期 , 就 是 原 告 在 合 同如 果 已得 到 履 行 时 所 处 的 状 态 。 果 违 约 导 不 则 也 如
方造成损失 , 依法 或者合 同规 定应 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 对 之 进 行 合 同救 济 ?反 对 方 的 意 见 主 要 是 , 先 , 果 违 约 时 对 违 约 首 如
做了进 一步的规定。《 同法》 1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合 第 0 “ 同义 务或者履 行合 同义务不 符合约 定的 , 当承担继续履行、 应 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 承担违约责 任 的具体方式 应该包括 : 实际履 行、 采取补救措施 、 损害赔偿、 支付违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摘要: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我国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首先,违约之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其中,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①。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和限制主张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广泛承认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一般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否则精神损害赔偿扩及整个合同法领域,大大加重债务人和法院的负担。
因此,我们必须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1、合同类型的限制按合同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合同和非商业合同。
一般认为,商业合同是以纯粹的商业目的为基准的,对商业合同的违反是商业风险的必然产物,对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一方当事人不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反对以实现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非商业合同中,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当事人就对合同实现有极高的期待,期盼通过实现合同目的来获得既定的精神享受,一旦合同不成立将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之诉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因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笔者现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立法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违约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各国目前法律学说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字: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关于是否在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众说纷纭,大部分学者认为,违约中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合同之诉中的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后所要求承担的主要责任是赔偿实际物质利益损失,对于给另一当事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失则不予考虑,同时精神损害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获得赔偿,又在违约之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赘述之嫌疑。
通说认为,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是在合同中受害方因为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所产生以及精神损害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强行使违约方承担不可预见的责任,则会严重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合同违约之诉。
二各国目前法律学说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英美法系1.英国根据英国判例上比较典型的阿迪斯诉格兰冯公司案,英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予赔偿的。
因为英国合同法旨在救济而非处罚。
尽管大部分学者认为非金钱损失在合同法中不能得到赔偿,但在以后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凸显了法律的不公平性。
因此,英国法律规定了三个例外原则,即在此在三种情况下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第一,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第二,合同的目的为解除痛苦和烦恼。
第三,违反合同造成的不便和烦恼。
由此可知,英国法对于”合同目的”的案件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都是可以预见的。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口李盛 杰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2 0 3 ) 0 4 8
摘 要: 我国现 民法理论对于违约责任是 否可以适用精 神损 害赔偿的 问题至今未能形成共识 , 并且主 流论调 的立场对此持慎重的态度 .然而 , 放 眼各 国的司法 实践, 个案的突破有 力的推动 了民法学说对违约责任下适用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确认的进程。 作为未来发展 的趋势 , 违约责任下精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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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督确 征 程 合 。 监 ,保 收 序 法
院 政 专 27 硕 研 生研 方 :政 与 政 讼 行 法 业0 级 士 究 ,究 向行 法 行 诉 法 0
2 0 1 5 第1 0 年O月1 日 期 1
商 品与质 量
理 研 论
了违 约 的精神 损 害 。 中原 告携 妻子 乘 船到 国外 度假 , 案 因被 告( 海 关) 忽致 行李 箱运 达迟 延 , 其夫 妻二 人 在旅 途 中不能 正 常地 更 疏 致 换衣物 。原告 诉至 法 院 , 求海 关赔 偿 由此遭 受 的损 害 。法 院认 要 为, 原告 支付 1 0 马 克购 买 的是海 上 旅游休 憩的愉 悦 享受 ,由于 80 被告 的疏忽 , 原告 的休 憩因无 法 正常 更换 衣物 而遭 受严 重损 害 , 致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以其 理 论 上 的 正 当性 和 与 合 同正 义 的 关联 性 决 定 了该 制度 存 在之 合 理 性 。 关键 词: 约责任 精神 损害 合 理性 违
传 统 民法 理论认 为 , 神损害 赔偿只 能适用于 侵权 案件之 中 。 精 然而 , 着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民的财产权 与人身 权之 间的联 系 日 随 公 益密切 , 出现 了精 神利 益财产 化 的趋 势 , 们愈来 愈注 重对个 体价 人 值 和尊 严的追 求 。而合 同作 为社会 关系 的一个 经常 性载体 , 来 越 越 多地 涉及 到 了精 神利 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摘要:我国立法中尚不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在罗马法上,合同有“法锁”之意,其形象地比喻出合同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要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一个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理论”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俗话说得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与日俱增。
在实践中以获取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甚枚举。
订立这样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一种愉悦的满足。
要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将会导致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落空。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应运而生。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等人身权利,致使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由此还可能伴生间接物质等其他损失,而给予一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义务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了权利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从而由义务方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2、“责任竞合”带来的缺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依据责任竞合制度,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以实现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并且一旦选定,则只能依此进行诉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败诉风险。
责任竞合制度下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获得完全的保护。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
浅 议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在 违 约 责 任 中 的 适 用
马 爱 萍
( 兰州 大学 法学 院 , 甘肃 兰 州 7 0 0 ) 3 0 0
[ 要 ]传 统 民法 理 论 认 为 , 神 损 害 赔 偿 问题 只 发 生在 侵 权 责 任 中 . 对 因违 约所 导致 的精 神 损 害 则 不 应 赔 摘 精 而
理 论 认为对 精 神损 害 赔偿 不 易 量化 , 以进 行 精 难
确 的估算 ;三 ) 侵权 责任 与违约责 任竟 合存在 的 ( 、
意义 问题 。这 种理论 认为精 神损 害赔偿是 基于 侵
制 的 日益健全 , 民的 财 产权 和 人 身权 的联 系 越 公
来 越密 切 , 们对 个 人 尊 严价 值 的 追 求不 断 扩 张 人 和提 升 , 出现 了精 神利 益 财 产 化 。尽 管我 国 民法
( ) 于证据 问题 。从 理论 上讲 民事诉讼 上 一 关 的真 实是 不 同于 自然 科 学 中 的真 实 的 , 民事 诉讼
定 立场 的观 点仍 占据 主 流 地 位 。这 种 理 论 认 为 :
“ 只有 侵权法 才能对 精神 损 害进行 补救 , 而合 同法 对于 因违约造 成 的精 神损 害 , 原则 上是 不提 供 补 救 的。 [ 否定 违约导 致 的精神 损 害赔 偿 的理 由主 ”1 ]
未对 违约 的精 神 损 害 问题 形 成 共 识 , 是 司法 实 但
践 中个案 的突破 已经有 力地 推动 了我 国民法 对违 约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进程 。确 立我 国违约 责任 的精 神损 害赔偿 , 势在 必行 。
一
“ 因为 非财 产损 害是 合 同 当事 人 在 订立 合 同 时难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合同关系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及限制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物质性损失。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导致受损方遭受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适用条件,如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失的可量化等。
四、赔偿标准及限制1. 赔偿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与受损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并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损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轻微的、短暂的精神痛苦可能不被视为可赔偿的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过度索赔和滥用诉讼。
五、国内外立法及实践比较1. 国内立法及实践:我国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 国外立法及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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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分析【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是地位平等的法律,都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救济损害的主要方式方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一样得到支持。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文意解释的途径找到现实的法律适用依据,但司法实务中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有所规制,要确保合同等价有偿的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赔偿额度予以限制,从而居中公正裁判。
我国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规定在侵权领域,但对违约责任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
现实中,某些情形下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远远大于财产上的损失,如果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权,有违公平正义,也不利于保护人权。
面对法律生活中不断涌现的违约精神损害,如何更全面有效的救济受害人,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是我们司法实务中须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提出案例一:方某和刘某在影楼拍了一套时髦的裸体婚照,双方约定影楼不能将照片外泄、传播等。
后影楼被盗,保存婚纱的电脑被偷走。
因担心裸体婚照外泄,方某和刘某整日忧心忡忡,甚至互相争吵埋怨,方某为此还患上了抑郁症,双方都不愿结婚。
最后方某将影楼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案例二:周某在广州市南海市某医院产下一男婴,后婴儿在医院莫名失踪。
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某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案例三: 2000年9月,苏玉顺与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为苏玉顺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制成光盘,服务费700元。
婚礼后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告知苏玉顺婚礼录像带只有6分钟时间图像,未能完整的摄录结婚典礼的全过程。
苏玉顺认为此事给其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遂于2001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上述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失,但是违约方并不构成侵权。
此时受损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即所谓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即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情况是通过责任竞合,以侵权为由起诉解决。
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是地位平等的法律,都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救济损害的主要方式方法,为什么非要将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赋予侵权中来救济?倘若只出现违约而没有侵权责任竞合,又有精神损害情形则该如何来救济?这就为我们在违约中解决精神损害问题,留下了思考的空间。
社会是复杂多变的,人们的需求也各不相同。
在一些合同协议中,有的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满足自己精神方面的需求,如果对方违约,势必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如果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不能实现对其损害填补,也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合同原则,所以一概主张违约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失偏颇,易造成过于注重法律形式而忽视正义实质的后果。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都是债产生的原因,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救济损害的主要方式方法,是地位平等的。
对两种方法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合同损害与侵权损害并无不同,违约责任中也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某些特殊类型的非商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确定性的严重精神利益损失,由违约人通过财产赔偿的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形式。
违约可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特殊类型的非商业性合同。
主要是消费合同、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涉及人身,因违约导致相对人人身权遭受重大损害,因人身所受伤害带来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上的痛苦;②有违约行为。
此处违约可以是实际违约也可以是逾期违约。
③一方有确定性的精神利益损失的事实。
首先要有精神利益受损这个事实,其次这个损失是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预见的精神利益,即依一个理性人的认识衡量,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预见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必将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后果,这里的确定性应理解为订了合同时应预见违约就能造成精神利益受损,而不是指精神利益受损后等价为金钱精确额度;④具有因果关系。
即确定性的精神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⑤精神利益受损需达到严重程度。
根据法不计细小原则,损害是轻微的,只是轻微的不愉悦、轻微的身体不适或者不便,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而且在一般诚实善良之人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则不能支持赔偿。
所以,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后果达到一个诚实善良之人通常认为达到的严重程度,才可以支持其赔偿请求。
三、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位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即我国法律只明确规定在侵权领域可以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需选择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也出现一方当事人只违约没有侵权,却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的情形。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通过条文文意解释,可以看出是支持合同损失的精神赔偿的。
令人可贵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我国的法官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对这类案件一般能进行理性权衡,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件特性裁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对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来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精神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这里的“损失”,完全可以认为包括精神损失。
精神损害是受害人蒙受的损失,只不过他所失去的不是直接可以价格衡量的财产损失,而是精神利益的失去,以一定的金钱赔偿来抚慰受害人并无不可,完全符合损害合法权益应予填补的民法精神。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权衡本文开头举出的三个案件,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还有很多,如:苏玉顺因提供婚庆服务不符合要求侵害精神利益而主张损害赔偿、艾新民因寄存骨灰丢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马立涛因整容失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这些个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最终都得到法院支持。
司法实务中虽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其适应应当加以必要的规制,不是任何违约行为都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其应区别对待予以权衡。
合同的本质之一就是等价有偿,只有对那些包含精神利益或者以精神利益为主而缔结的合同,才能考虑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审判者,居中裁判,因此即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利益平衡,对赔偿额度有一个合理限度。
审判实务中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把握:1、分清合同性质、类别根据本人了解到的生效判决及结合理论界的一些观点,适用违约精神损害的合同类型主要是消费合同、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涉及人身,因违约导致相对人人身权遭受重大损害,因人身所受伤害带来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上的痛苦,具体总结如下:①人身权利受损产生的精神利益损害,如旅客运送合同、雇佣合同违约造成身体和生活上的不便和不适,如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导致人身生命与健康的丧失;②目的性合同,如旅游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目的是提供安宁快乐和期待的精神利益,违约会造成受害人失去满足的痛苦;、如丢失骨灰、丢失仅有的遗照等合同目的为了寄托某种情感或哀愁,违约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品永久灭失;如整容、医疗合同目的为了解除痛苦或麻烦,违约则使相对人继续遭受相同或更大痛苦;③为婚庆、葬礼提供特殊意义活动的服务合同。
2、把握损害的严重程度精神利益是无形的,因而,准确界定“严重”程度,做到精细量化,是不切实际的。
但是,“严重”程度不明确、不确定,实务中就难以操作,同时法官的考量范围、学识、经验等差异存在,更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司法实务处理中,我们可以以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需要赔偿的标准为参考,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大多数人的通常感受以及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及习俗加以判断,并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学识水平、工作经验、受害人的本身反应和外部表现,最终综合做出裁判。
3、恰当界定赔偿数额人的精神不能折合成物和金钱,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但精神损害赔偿应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
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要对影响精神损害的不同因素予以区别考虑,注重从实际出发。
笔者认为,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能够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另一方面考虑对违约方在合理的基础上是否起到了制裁作用。
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从赔偿目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违约方过错程度、受损害方有无过错、合同价值、违约的收益、违约情节及违约人的经济能力等等方面予以确定。
赔偿数额要确实、可行,同时也要有所限制,即要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不要损害致害人的合法利益。
总之,面对法律生活中不断涌现的违约精神损害,司法实务者在尊重人的尊严和精神利益的同时,要利用理性的分析,严格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即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不损害致害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