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关于对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全民、大集体人员管理规定(暂行)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5)第1章前言 (5)1.1手册编制的意义和目的 (5)1.2内部控制的目标 (5)1.3遵循的基本原则 (5)1.4适用范围和管理 (6)1.5内部控制体系的组织架构、职责与权限 (7)第2章内部环境 (9)2.1内部机构设置 (9)2.2子公司管理 (12)2.3内部机构与子公司控制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14)第3章关联交易管理 (15)3.1关联交易管理目标 (15)3.2关联交易业务风险 (15)3.3关联交易业务流程 (17)3.4关联交易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18)第4章企业发展战略 (19)4.1企业发展战略管理目标 (19)4.2企业发展战略管理风险 (19)4.3发展战略管理流程 (19)4.4企业发展战略制订管理的方法、规范、制度 (19)第5章企业文化与制度建设 (20)5.1企业文化内涵 (20)5.2企业文化建设 (20)5.3企业制度建设 (21)5.4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方法、规范、制度 (22)第6章人力资源管理 (23)6.1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23)6.2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23)6.3人力资源管理流程 (25)6.4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29)第7章环境与健康安全 (30)7.1环境与健康安全目标 (30)7.2环境与健康安全风险 (30)7.3环境与健康安全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31)第8章质量管理 (32)8.1质量管理目标 (32)8.2质量管理风险 (32)8.3质量管理控制流程 (32)8.4质量控制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34)第9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5)9.1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目标 (35)9.2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风险 (35)9.3职工代表大会控制流程 (35)9.4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及控制办法 (36)1 / 99第10章资金管理 (37)10.1资金管理目标 (37)10.2资金业务风险 (37)10.3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38)10.4资金管理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39)第11章筹资管理 (40)11.1筹资管理目标 (40)11.2筹资业务风险 (40)11.3筹资业务流程 (41)11.4筹资业务相关的办法、规范及制度 (42)第12章小额信贷管理 (43)12.1小额信贷管理目标 (43)12.2小额信贷管理风险 (43)12.3小额信贷控制流程 (44)12.4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45)第13章长期股权投资 (46)13.1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目标 (46)13.2长期股权投资业务风险 (46)13.3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流程 (47)13.4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48)第14章并购管理 (49)14.1并购管理目标 (49)14.2并购业务风险 (49)14.3并购业务流程 (50)14.4并购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52)第15章衍生工具管理 (53)15.1衍生工具管理目标 (53)15.2衍生工具业务风险 (53)15.3衍生工具业务控制流程 (54)15.4衍生工具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54)第16章采购管理 (55)16.1采购业务管理目标 (55)16.2采购业务风险 (56)16.3采购业务相关流程 (57)16.4采购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58)第17章招标内部控制 (59)17.1招标内部控制目标 (59)17.2招标管理控制风险 (59)17.3招标管理流程 (60)17.4招标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60)第18章销售管理 (61)18.1销售管理目标 (61)18.2销售业务风险 (61)18.3销售管理业务流程 (62)18.4销售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63)2 / 99第19章存货管理 (64)19.1存货管理目标 (64)19.2存货管理风险 (64)19.3存货管理流程 (65)19.4存货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66)第20章固定资产管理 (67)20.1固定资产管理目标 (67)20.2固定资产业务风险 (67)20.3固定资产业务流程 (68)20.4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69)第21章无形资产 (70)21.1无形资产管理目标 (70)21.2无形资产业务风险 (70)21.3无形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71)21.4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71)第22章科研开发 (72)22.1科研开发的管理目标 (72)22.2科研开发的管理风险 (72)22.3科研开发控制流程 (73)22.4科研开发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和制度 (73)第23章工程项目管理 (74)23.1工程项目管理目标 (74)23.2工程项目业务风险 (74)23.3工程项目管理流程 (75)23.4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76)第24章对外担保管理 (77)24.1担保管理目标 (77)24.2担保业务风险 (77)24.3担保业务流程 (78)24.4对外担保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78)第25章合同管理 (79)25.1合同管理目标 (79)25.2合同业务风险 (79)25.3合同管理控制流程 (80)25.4合同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80)第26章业务外包管理 (81)26.1业务外包管理目标 (81)26.2业务外包业务风险 (81)26.3业务外包控制流程 (82)26.4业务外包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82)第27章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83)27.1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目标 (83)27.2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风险 (83)27.3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84)27.4财务报表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85)3 / 99第28章信息系统管理 (86)28.1信息系统管理目标 (86)28.2信息系统业务风险 (86)28.3信息系统业务流程 (87)28.4信息系统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88)第29章内部信息传递 (89)29.1内部信息传递管理目标 (89)29.2内部信息传递风险 (89)29.3内部信息传递控制流程 (89)29.4内部信息传递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91)第30章全面预算管理 (92)30.1全面预算管理目标 (92)30.2预算业务风险 (92)30.3预算业务流程 (93)30.4预算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94)第31章内部审计 (95)31.1内部审计管理目标 (95)31.2内部审计业务风险 (95)31.3内部审计业务流程 (96)31.4内部审计及监督相关业务办法、规范、制度 (97)第32章风险管理 (98)32.1风险管理目标 (98)32.2风险管理流程 (98)32.3风险管理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99)4 / 99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第1章前言1.1手册编制的意义和目的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形成常态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遵照企业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特编制《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作为建立、执行、评价及验证内部控制的依据,确保公司从思想上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煤财劳[险]字第479号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煤财劳(险)字(1997)第479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有关在京直属单位:针对各单位在贯彻执行《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部经过研究,提出了《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施行之前,按此执行。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集体企业职工面临退休,如何处理?暂未纳入行业统筹的,仍按原办法处理;已纳入行业统筹的,待国家统一方案下达后另行研究。
二、1994年底前城镇合同制职工的个人缴费如何处理?对1994年底前的城镇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进行清理后暂时单独列帐管理,不进入个人帐户。
1994年底前按规定缴费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被判刑开除的职工,若服刑前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服刑期间未从事过粉尘作业,刑满后发现患有二、三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症,如何处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单位应予安置工作;无法安置的,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可作内部退养处理,个人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刑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在全民企业从事过尘矽作业的开除、劳教和劳改期满释放人员查出矽肺病后的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81〕劳便字第122号)的规定,改按退休处理。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当前,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为深刻汲取“5·25”河南省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公安部2015年8月28日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1983年2月12日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1983)7号)中央原则同意解决“以工代干”问题,对确有文化、技术、够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以转为干部。
这对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四化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
六十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
后来,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了“以工代干”人员。
“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
“以工代干”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有的已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了生产管理和党政工作的骨干;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符合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大批“以工代干”人员的出现,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
同时,他们长期“工不工”、“干不干”,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四化建设。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解决“以工代干”问题作了许多调查研究工作,有的还进行了整顿试点,为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整顿工作,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妥善解决好“以工代干”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国发[1982]63号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国发[1982]63号)十年内乱,“四人帮”败坏了党风、政纪,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相当普遍。
粉碎“四人帮”以后,由于党中央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中央领导下,加强了对干部的教育和纪律检查工作,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加强政纪、法纪,反对不正之风,各级政府都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因此情况有所好转。
但是,这股歪风至今尚未刹住。
例如,一些领导干部依仗权势安插子女、亲友;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把农村的子女、亲友弄进城里安排工作;一些干部损害国家利益,通过“走后门”将自已的子女、亲友调到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单位或工作岗位;一些干部在招收、调配职工的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这些情况在许多地方仍然相当严重。
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当前党风不正、政纪不张的主要表现之一。
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
不坚决刹住这股歪风,不仅会破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挫伤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而且会直接妨害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妨害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重注意这个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务必在今年内取得显著成效,将这股歪风基本上刹往。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干部的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反复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不断提高觉悟,使大家真正认识不正之风的危害,真正认识能否搞好党风、政纪是关系四化建设成败,关系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兴衰存亡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国发[1983]137号
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1983年9月3日国发[1983]13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七八年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这项规定对于照顾职工生活困难,缓和当时严重的劳动就业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管理不严,风气不正,在执行中产生了很多弊病。
主要是:许多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包括相当一部分工作和生产上的骨干,为了子女就业,取得病假证明,提前退休、退职;不少地区自行规定干部退休、退职时,也招收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扩大了招收的范围;许多单位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不进行考核,将一些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招收进来,降低了招工质量,影响工人阶级队伍的素质;许多地方不顾生产、工作是否需要,将招收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都安排在父母原在单位,造成人力上的浪费,生产效率降低等等。
这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明文的建设,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必须认真进行整顿。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当前,要把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作为打开城镇就业新局面的主要方向。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7日民发〔2000〕263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强管理。
民政部、人事部要对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使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证明等人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代理。
三、设有人事管理部门或设有专兼职人事管理干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已由业务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人事管理工作可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进行。
四、全国性社会团体从离、退休人员中聘任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工作由被聘人员原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原单位要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这些人员在社会团体的工作。
五、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并定期向民政部、人事部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和构造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 1986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殊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加大了构造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根抵。
特殊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根本得到实现。
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
“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 “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
这些年来的实践说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
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 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除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合用围,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发[1994]59 号和国发[1997]10 号,原合用于确定的 111 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局部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 号,原合用于局部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局部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 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合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1983年12月3日)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
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
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
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
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67号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3]67号)一、总则(1)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
它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旺盛的生命力。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
发挥集体所有制经济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
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根据政策、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
目前存在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在今后发展中,要正确地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分别各个单位的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并发挥其优越性。
(3)开办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报批手续,持企业章程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3—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4—目录前言 (8)1 总则 (7)1.1 工作定位 (9)1.2 适用范围 (9)1.3 术语和定义 (9)1.4 基本原则 (11)1.5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 主要任务与技术路线 (16)2.1 主要任务 (16)2.2 技术路线 (19)3 生态保护红线 (19)3.1 工作要求 (19)3.2 生态评价 (20)3.3 生态空间识别 (20)3.4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4 环境质量底线 (21)4.1 工作要求 (21)4.2 水环境质量底线 (21)4.3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25)—5—4.4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 (29)5 资源利用上线 (31)5.1 工作要求 (31)5.2 水资源利用上线 (31)5.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32)5.4 能源利用上线 (32)5.5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及管控 (33)6 环境管控单元 (34)6.1 工作要求 (34)6.2 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34)6.3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34)7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36)7.1 工作要求 (36)7.2 负面清单的编制 (37)8 主要成果与要求 (40)8.1 工作要求 (40)8.2 文本成果要求 (41)8.3 图集成果要求 (41)8.4 研究报告成果要求 (41)8.5 数据共享及应用平台成果要求 (42)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作底图制作要求 (44)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环境模拟评价要点 (54)附录C(规范性附录)大气环境模拟评价要点 (59)—6—附录D(规范性附录)“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平台功能要求63—7—前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技术指南。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颁布日期】:2005-1-27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文号】:吉社试办字[2005]3号【执行日期】:2005-1-27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社试办字[2005]3号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各市、州、县(市、区)试点办,省直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启动以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试点范围问题1.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国有企业中的"混岗集体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照这次试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不在试点范围内。
对此,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待政策明确后,统一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录到国有企业的"混岗集体工",并与国有企业职工执行相同劳动工资政策的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2.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参加试点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3.试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试点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应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4.试点前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已被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5.改制或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是否执行本次试点政策问题。
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应该按照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符合试点条件的可执行本次试点政策;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不参加本次试点;依法破产企业,已进入法定程序的,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试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47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中的“三日内”均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
三、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七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
四、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五、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劳动行政部门终止听证”。
劳动组织管理测试题
劳动组织管理测试题1、填空题助理主办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级别OO正确答案:员级或未评聘2、填空题专业技术人员中技术二级对应的是技术职称为O的人员。
正确答案:中级3、判断题某员工由副科级提(江南博哥)职为正科级,岗位工资由管理五岗五档3000元变为管理四岗一档3050元,考核晋档期重新计算。
正确答案:错4、问答题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有什么要求?正确答案:必须是能够在预计时间内自然终止的工作任务,例如季节性.临时性.项目性等工作任务。
5、单选福利费提取的基数是()A.人工成本总额B.工资总额C.进成本工资总额D.进成本工资总额(不含住房补贴)正确答案:D6、判断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正确答案:对7、多选人事档案整理包含以下哪些步骤OoA.分类B.技术加工C.装订入库D.编目E.排序正确答案:A,B,C,D,E8、判断题凡未经培训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发生的费用不予在教育培训经费中核销。
正确答案:对9、多选定额时间是由O组成。
A.作业时间B.布置工作地时间C.准备结束时间D.合理中断时间正确答案:A,B,C,D10、多选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要坚持O的原则。
A.绝不姑息B.思想教育为主C.以处理为辅D.依法办事正确答案:B,C11、判断题集团公司级技能专家津贴标准为3000元/月。
正确答案:对12、问答题简述哪些情况可以代扣员工工资?正确答案:可以代扣员工工资的情况具体如下:(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2)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3)因个人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代扣赔偿费;(4)代扣超计划生育的罚款费。
13、填空题企业员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周岁,女工人年满O周岁,女干部年满O周岁。
正确答案:60;50;5514、单选O是指按照《中国人人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固定的工作周期内(周、月、季、年)应完成的工作时间。
梁汝明与韶关市武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梁汝明与韶关市武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粤02行终2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靖陈理广邹征衡【审理法官】万靖陈理广邹征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汝明;韶关市武江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当事人】梁汝明韶关市武江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当事人-个人】梁汝明【当事人-公司】韶关市武江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代理律师/律所】廖进流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进流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进流【代理律所】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汝明【被告】马美英【本院观点】武江社保中心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编号为2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67《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受理改判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武江社保中心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编号为2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67《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设置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劳动服务公司和
社会保险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17日)
关于地方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机构设置及统一名称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宜改名为局,具体名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这两个机构改名后,不得提高机构规格。
已经升格的,要坚决纠正。
三、要因地制宜设置。
凡是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任务较轻的边远和贫困的区,一般不应单独设置。
——结束——。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近两年来,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和国有企业就业弹性系数变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出现了过快增长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在全国公务员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机关工勤人员却以11.8%的增幅增加,共增加40.6万人(含中央单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的主要因素。
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情况因一些地区尤为突出。
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加1万人以上的有17个地区,其中山西、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等省增长都在3万人以上。
工勤人员的过快增长,不仅会损害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直接增加财政负担,也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可能会滋生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这已成为当前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
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针对当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
管理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
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招收合同制人员、调入人员,以及使用临时工等,要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实行统一管理,凭卡办理招聘、调配、工资等有关手续,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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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件
市公交发字[2012]20号
关于对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全民、大集体人员管理规定(暂行)
司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体现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现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因私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无故旷工经教育仍不能改正的,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个人申请并经总公司批准后,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按以下规定管理:
(1)十年工龄以内的员工,建议其到南昌市人才技工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或按公交发字2011[70]号《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实施办法》及《员工停薪留职挂编管理规定》,办理停薪留职挂编手续,本人按其缴费工资的50%缴纳挂编费用(每年交纳一次),停办公积金,编制留在企业,企业代缴社保费。
(2)十年至十五年(含十五年)工龄的员工,由本人按其缴费工资的40%交纳挂编费用(每年缴纳一次),停办公积金,编制留在企业,企业代缴社保费。
(3)十五年到二十年(含二十年)工龄的员工,由本人按其缴费工资的20%缴纳挂编费用(每年缴纳一次),停办
公积金,编制留在企业,企业代缴社保费。
(4)二十年到二十五年(含二十五年)工龄的员工,由本人按其缴费工资的11%缴纳挂编费用(每年缴纳一次),停办公积金,编制留在企业,企业代缴社保费。
(5)二十五年以上工龄的员工,个人不交社保费(由企业代缴),停办公积金,编制留在企业,企业代缴社保费。
二、对年龄偏大,身体不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人员管理:
1、距离法定正式退休年龄不足5年,身体较差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个人申请,经总公司批准允许退出工作岗位,发放生活费500元,社保由企业缴纳,公积金高出100元的部分,由员工个人缴纳(从生活费中扣除)。
2、距离法定正式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足10年,身体较差,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个人申请,经总公司批准允许退出工作岗位,不发放生活费,由企业缴纳社保,停办公积金。
三、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劳动鉴定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人员的管理:
1、总公司同意后,按医疗期管理办法执行,按总公司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症疾病,按总公司有关重症病人相关待遇享受:
四、因公致残人员的管理:
1、因工致残1--6级人员按南昌市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因工致残7--10级的人员,参照总公司医疗期人员享受待遇。
五、审批权限及办理手续
1、员工要求办理停薪留职挂编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根据生产和管理情况研究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核定,其中:中层干部经党办、其他岗位员工经劳人处审核并报总经
理批准后,交由社会部管理,社会部与其签订《停薪留职挂编协议书》,按公交发字2011[70]号《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实施办法》、《员工停薪留职挂编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执行。
2、符合退出岗位休养条件且本人自愿的员工,由员工本人提出退岗休养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劳人处,经总公司审批后享受相关待遇。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医疗鉴定申请批》,所在单位、劳人处签署意见后到职工医院体检,经总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审批后享受相关待遇。
4、因工致残的,由员工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供相关材料,报劳人处,经总公司审批后享受相关待遇。
六、本办法经总公司办公会研究并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经总公司职代会团小组长会审议通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