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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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例外情况等 问题进行一定 的规定 , 以实现法律 的有效移植 。 2 确适用 的主体 。 传统 的理论上来讲 , 明 从 该规 则仅适用于
公 司的董事 , 而后从 保护公司经营者的立场 出发 , 经营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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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公司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也 同时适用 此规则。 从勤勉义务与
经营判断规则 的关系来看 , 二者存在 着重要 的联系 , 经营判断规 则认为 , 董事在做出引起争议 的经营判断尽了一个有理性人所 “ 承担 的谨慎行为的注意义务”( 民安 《 张 公司法上 的利益平衡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0 年版 , 38 即可免除公 司管理者 的 2 3 0 第 6 页)
文法或 司法解释 的形式加 以引入 ,使之更加符合我 国的立法风
格。
具体 而言 , 到我 国《 司法 》 考虑 公 刚刚修 改 , 短时 间内不 在
可能有大 的调整 的现实情况 , 可以考虑在我 国对新 《 公司法 》 进
虽然 《 司法 》 公 经过 修改 以后 , 司董事 、 对公 监事 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 的忠实义务进行 了更为 明确 的规定 ,但是对勤勉义务 的立 法仍有缺憾 。 建议在我 国 《 司法 》 公 的相关解 释中增加对勤 勉义务 的一 般性规定 , 要求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事 务时必
行司法解 释的时候对该规则 的适用 的主体 、 具体的判断标准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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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O O I PA T E经济工作 ■ ■一 C N MC R CI ・ C —■
对我 国引入 经营判 断规 则 的思考
文/ 李 莉



问题的提出
须从 公司的利益出发, 尽到一个 善 良的管理者 的职 责。 由于勤勉 义务强调 的是个人能力方面 的义务要求 ,结合两大 法系的平衡 判断标准 , 可以对我 国勤勉义务的认定进行大致 的勾勒 , 主要应
在公 司董事行使其职权时 ,只要是为 了公 司的最佳利益而行使 其职权 ,且这种职权的行使 没有使董事或与董事有关联 的第三 人获得个人利益 ,则董事不应 当被要求就所做 出的经营决策而
对公 司承担法律责任。其 目的主要在于免除董事 的个人法律责
我 国新 《 司法 》 公 对董事 、 监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勤勉义
障, 以实现其职权 的有效行使 , 使其能 够有效 地发挥积极 性和创
造性 。 因此 , 应当适 时引 入经 营判断规则 , 以减小公 司董事 、 监事 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 的行为风险。
经营判断规则(uies u g n R l 是美 国法院在长期 的 B s s Jdmet ue n )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环境 和市场经济的成熟,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 O后 , 中国公司面临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 的挑 战, 市场竞争将 更加激烈 。 在要求董事忠实 、 勤勉义务 的同时为董事 提供 合理的
包括以下的内容 : 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 中, ①不应存 在损害公 司
及股东利 益的主观故 意和严 重的行 为过失 ,而不包括有合理理 由的行为失误 ; 在以类似境况的衡 量标准对公司管理者的行 ② 为做 出评判 时,要 求公 司管理者在类 似境况下 的心智至少应 当 符合一个具有行 为能力 的正常人所应 具有 的判 断能力 水平 ;
司法实践 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关于董事经营行为适 当性的司法审
断。 同时 , 他们应 当证 明其所信赖 的信息 的来源合理性及 内容准
确性 。 三、 对我 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建议
查规则 , 后来成为现代公司法上 的重要制度 。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
董事 , 实质精神在于是对公 司董事 的行为所提供 的一种保护 , 即
③必须对公司事务进行 必要 的了解和管理, 掌握公 司的相关信 息, 例如按要求参加公司 的董事会议 、 监事会议 , 列席股东会议 ;
阅读公 司的相关文件资料, 进行必要 的调查 和内容核实 ; 在发现 管理人员的违 法行为时采取相应措施 等。具体可 以适用 《 公司 法》 对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权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加以判
相关责任。
二、 明确 勤勉义务为引入经营判断规则提供前提
勤勉义务 , 又称谨慎 义务 、 注意义务 , 主要是对公 司管理者 能力方面的要求。 传统上一 般以公 司董事为基点进行研 究 , 但对 于公司 的监 事和高级 管理 人员来 讲他 们也 同样 负有勤 勉 的义 务, 这一点 已经在我国 《 司法》 公 上有了体现。
利益保护机制 , 无疑是激发董事积极性和创造力 、 高企业 竞争 提
力的时代需要 。
我国新 《 司法 》 公 颁布施行 以后 , 对董 事 、 事 以及高级 管 监 理人员所承担 的决策风险也 随之加大 。 而公 司董事 、 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 人员在 履行职权对 公 司进行 管理 时其利 益应 当得 以保
务规定虽经完善 , 但仍不健全, 引进经营判断规则, 如能 无疑对促
进我 国立法上对董事及相关公司管理人员 的义务体 系构建 的完
善, 为寻求他们的义务 与利益保护间 的协调结合点起 到重要 的作
用 。 体而 言, 具 可以通过从引入的形式 、 适用 的主体、 具体 的判断 标准 以及例外情况 的适用上 , 对这一 规则 的引入进行初步勾勒。 1 . 文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引入 。 以成 由于我国作 为大陆 法系 的国家 , 其立法传统就在 于对法 律进行明文的规定 , 我国又 成功 引入 了在 国外 同为判例而存在 “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 已经为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积 累了经验 。如果仅通过 以判例 的形 式对该制度进行引入势必会影响其适用 的效力 ,从 而难 以实 现 引入该规则 以维护公 司管理者利益 的法律 目的 。 因此 , 当以成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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