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商法新增考点重点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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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考点

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考点

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考点店铺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变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不要只注重法条的记忆,更要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性的记忆。

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提示本部分的命题理论性逐年增强,新兴热点问题成为考查的重点。

在命题设计上,改变了过去直接依照法条设计题目的方式,很多题目都需要考生运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才能解答。

在复习的时候,首先要注意行政法的复习重点主要在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这三大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这几部都是今年比较热点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十八大关于机构改革相关方面的变动,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一下这部分内容。

另外,《国家赔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也需要特别留意一下。

最后,《行政复议法》在复习的时候要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比结合记忆,二者很多知识点上都是相通的,比如说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的对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对比等等。

在此特提醒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要注意理论知识的累积,不能只背法条。

【2016年大纲变化】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

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新增法律法规】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命题思路】本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况。

2016民法新增考点

2016民法新增考点

民法总述:民法司考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是新增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台了两个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以及三大本侵权责任法部分的作者变更。

由于侵权责任法部分的作者变更,可能会涉及一些具体知识点的变化,这需要大家在复习过程中根据讲义进行注意的地方。

在此,主要是以题目形式提醒大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两个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考点。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司法考试民法图表式记忆

司法考试民法图表式记忆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新浪微博@民诉杨洋)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一、民事权利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概念典型例子财产权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即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自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

人身权以人身为标的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产生的一类权利如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

权利内容性质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或继承权(就其内容是财产权,但常基于身份关系取得)义务主体的是否特定绝对权相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期待权主权利从权利已经取得并可以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事实发生才能实现的权利在关联的权利中,独立存在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主从关系主债权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权利作用支配权依权利的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特点:(1)、受除斥期间的限制;(2)、不得附条件和期限;(3)、依一方意志就能实现;(4)、行使形成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例子:合同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

特点:(1)、相对性;(2)、非公式性;(3)、客体是行为;(4)、大多是实体权利。

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子:债权。

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特点:(1)、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2)、是否行使由当事人来决定;(3)、行使有一定的期限;永久性抗辩权:权利人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

延期行抗辩权: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例如《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一、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

法律教育网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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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这张纸条是在另一个人的纸条上总结的。

做得不好。

那时,已经没有时间了。

自己总结记忆效果会好得多。

然后,你可以在几个小时内反复阅读民法。

1.雇佣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1。

目标的不同。

就业是提供服务(严肃的工作);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功的工作)。

2.不同的主题立场。

就业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合同没有从属关系,承包商决定如何提供劳动力。

2.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动方必须是一个单位,提供者是自然人。

劳动合同没有主体限制。

不同的身份。

劳动是一种从属关系;劳动服务的双方是平等的。

社会保障是不同的。

劳动需要社会保障;劳动没有这样的义务。

劳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救济是不同的。

劳动力: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服务:发包人应承担过程责任。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力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民法通则》《合同法》3。

编队权: 意志的单方面表达导致权利的变化。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相应的义务;通常适用于计划期间(例外情况: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解除收养关系等。

);通常,不能附加条件和截止日期(例外情况:确定的条件周期可以是);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离婚权是一种形成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撤销权一般被视为不构成权利。

形成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抵销权和追认权是形成权。

4.辩护权:应索赔人的要求,他可以拒绝支付的权利。

有条件和期限的抗议不是辩护权,这是合法的。

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执行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后抗辩权。

5.统治: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它具有显性内容、排他性、优先权、权利实现的直接性(债务人不侵权)和公开性。

索赔权:控制权、占有和保护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和答辩权。

7.要求控制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一般来说,时效和预定期限是不适用的。

8.控制权要求:1.不把犯罪者的过错视为重要因素。

2016司法考试卷三必背

2016司法考试卷三必背

1、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规定在基金会章程中,欲改变基金会宗旨和目的,必须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须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欺诈所生之撤销或变更权,为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国有企业的欺诈并不等同于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3、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代理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归属于代理人,因此代理权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委托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而不生效。

4、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遗失物、埋藏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供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除了占有改定的间接占有方式不能设立动产质押外,经授权由第三人占有并不影响动产质权的设立。

6、只有先履行一方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是主给付义务对应主给付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次要义务非常重要,如果不履行次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用次要债务对抗主给付义务。

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物权凭证是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有价证券。

自然人借债为实践性合同,只要完成交易,借款合同生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9、合作作品除其享有的转让权须经对方同意外,其他著作权权利可以单独行使。

文字作品没有出租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出租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包括机械表演权。

商经法必背考点

商经法必背考点

2016-08-11商经法必背考点(第一篇)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担保能力(1)外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1)公司设立失败A外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公司设立成功A合同责任a对外合同(发起人名义):发起人担责。

但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义,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b对外合同(设立中公司名义):合同有效,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

但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且相对人恶意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汇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汇总

重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汇总考点一:意思表示的类型1、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A.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

B.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书面形式的特点是烦难不便,但却有郑重庄严和“白纸黑字,铁案如山”的优点。

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

a、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定必须公证的以外,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意思决定。

b、登记则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主体资格和物权变动等事实通过实质审查,予以确认并在专门登记簿上加以登录的管理手段。

设立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

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

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A.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

例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B.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硕《考试分析》2016年民法部分终极整理背诵手册

法硕《考试分析》2016年民法部分终极整理背诵手册

民法学(总论,物权,债权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于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当然,民法在整体上并非都是商品经济的反映,在人身权方面,主要反映的是精神利益。

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分类】: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

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

2.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3.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

这种模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概念法律特征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1以下要点根据03—3—34、04—3—01、05—3—58、08—3—51、09—3—01整理而成1.支配权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对应作为和不作为义务2.支配权可以表意行为行使也可以事实行为行使,形成权只能以表意行为行使3.形成权可以明示行使,也可以默示行使4.撤销权原则上诉讼行使,例外通知行使(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5.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6.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7.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债权为代表的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8.对人身权的侵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仍然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2以下要点根据08(川)—3—02及段波老师民法讲义整理而成1.所有的自然人,权利能力都相同;不同的法人,权利能力不同;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取得;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

3.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都不能享有4.凡以自然人的肉体和心理要素为客体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5.自然人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人享有财产权和有限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名称权),法人不享有身份权。

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3——个人合伙的考点概括及其与合伙企业法的比较以下要点根据02/3/11 、04/3/02、09/3/02整理而成1.个人合伙不要求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民通意见》50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

此条的精神在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延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经营;而且合伙人不得约定盈亏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1234调整对象商财产关系双务有偿运营中的财产关系民人身+财产单双务+有无偿动+静(物权)的财产关系法律性质商平权+不平权私+公法因素国际性民平权关系纯私法传统型、民族性、地域性规则内容商大量技术性规范、操作性很强、修改频繁民伦理性(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价值取向商如果在公平和效率必取其一,那么倾向效率,兼顾公平民倾向公平,再顾效率及其他商法&经济法共性:①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②都带有公法性质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价值取向调整方法商平权+不平权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个体商事主体为对象意思自治、抵制行政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意思自治)经不平权公法,强制性规范国家经济整体为本位行政强制、服从、监督六、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人大、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判例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古代商法(中世纪前不系统不独立的商法)——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是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习惯法→成文法)——现代商法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12345678122345123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形态非企业组织型商个人企业组织型商个人名称起或不起商号不一定起商号必须有企业名称规模雇工≤8人规模小可聘用他人场所可以无固定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特征①投资主体为个人或家庭;②投资、经营、劳动为一体;③承担无限责任;①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农产品运输须登记);②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③不必商号①投资主体唯一性;②投资人为自然人;③承担无限责任;④形式上表现为企业;⑤成本较低(只交一税)2006普通合伙企业P 有限合伙企业LP设立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②书面合伙协议;③合伙人缴纳一定资本(财、劳、知识);④有名称(标明P)和经营场所;⑤合法①2<N<50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②不可劳务出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事务执行①部分人管理事务,不管理者有监督、异议、撤销、查阅权;②有争议按合伙协议或投票过半数;③可聘人经营须经全体同意,协议除外;④不得与本企业竞争(忠实义务)①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出资;②不承担敬业禁止和不得竞争的义务。

2016法律法规重点

2016法律法规重点
法人的分类
此知识点比较容易,属于送分的选项,网校在基础班练习中心和模拟二中均做出了考查。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较容易得分,作为第一章的重点内容,也算是送分题目,每年是必须要出现的。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基本规定
对于该知识点,今年命题打破常规,从每年考查的除外责任,跳跃到了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定义理解。在网校习题班练习中心中,我们以多选题的方式对此次考试侧重点做出了考查。
此知识点属于基础班授课重点内容,老师讲解比较详细,网校在模拟试题中做出了考查。
工伤保险的规定
该知识点考查内容不属于常规考点,但仍可根据日常生活来判断出正确选项。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该知识点考查内容较细,王竹梅考试在考前重点强调,在模拟试题中做出相关知识点练习。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关于文物保护范围的划定,王老师在基础班汇总了一个表格,能很好区分和记忆该知识点。
施工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知识点处于法律责任,考查范围较细。
施工节能的规定
关于节能,2016年考查的比较细,作为教材上比较偏的考点,一般用排除法就可以做出来,属于偏而不难的考点。
建筑节能的规定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该知识点考查内容为新教材调整部分,难度不大,需要对2016年新增知识点有深刻理解。
施工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知识点处于法律责任,考查范围较细。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对于返修,王竹梅老师在基础班授课时重点提示,在各班次练习中均有体现。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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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商法新增考点
重点背诵版
一、商法
证券法:取消了要约收购的报送义务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变更要约收购的审批权
保险法:精算专业人员不再需要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另需注意,2015年4月下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法不在考查范围之内。


二、民法
(一)《姓名权立法解释》
考点必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可以选择的姓氏包括:①父姓、②母姓、③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④抚养人姓氏、⑤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

(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三句话搞定司考民法部分
(特别提示,此司法解释必须在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侵权的条款背
景下理解)
第一句:合法使用时,谁控制,谁责任(即驾驶人、使用人、有控制力的驾驶培训单位),包括以下情况:
①租赁借用导致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分离——使用人承担,;
②转让机动车交付未登记(含多次转让)——受让人承担
③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④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培训单位承担
⑤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试乘服
务者承担(试乘是指在经销商指定人的驾驶下,顾客乘坐
在汽车上),
第二句:涉及违法时,谁违法,谁责任,具体包括
①买卖拼装报废车,含多次买卖的——所有的转让受让人连带
②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盗抢人承担
③驾车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向交通事
故责任人追偿。

④套牌车——套牌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被套者知情的连带)
第三句: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道路缺陷无过错,建设施工来连带
三、知识产权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考点必背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记忆口诀——“著演录”)(解释第一条)考点必背2: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不再包括个人使用、“双免表演”两项;另外,“发表译盲”和“五馆陈列”仍然属于合理使用,但增加了非营利性的要求(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考点必背3: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仅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解释第八条)
考点必背4: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推定许可(第九条)
①仅限扶贫目的
②仅限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
③仅限免费提供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④ 须公告30日
⑤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视为同意,但须支付费用

考点必背5:技术措施的避开: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考点必背6: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
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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