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行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的几点看法
逮捕说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在实践 中, 公安机关 因处在制度施行之初 , 对逮捕必 要性说理贯彻落实得不够全面、 深入 , 敷衍应对 的情
况 比较突 出。大部分案件 在《 报 请逮捕书》 中没有说
( 四) 捕后 变更强制措施说理倚 重 口头形式
截至 2 0 1 2年 l 0月份 ,绍兴地 区捕后变更 强制
明逮捕必要性 , 即使有说 明, 也多 以一两句话简单带 过 。常见 的理 由是 “ 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取保候审或
( 四) 法律 规 定 的缺 陷
1 . 逮捕必要性条件 的抽象性 。刑诉法第六十条 规定 : “ 采取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等方法 , 尚不足 以防 止发生社会危 险性 , 而有逮捕必要 ” 。作为逮捕 的必
案 中, 犯罪嫌疑人 声称 其患有 急性焦虑发作 , 有眩晕
等症状不 宜羁押 ,从而 申请取保候 审 。办案人员在
戴志荣, 李晓 男: 逮捕说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么样 的疾病 属于严重疾病 ,什 么机 关或部 门有权 出 具文 书证 明犯罪 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法律和司法 解释均没有 明确规 定, 也无相 应的标准和参照规则 。
例如 ,在绍兴市海关缉私分局 办理的一件走私文物
导致公安机关 的说理工作难 以落 到实处。
他大部分为 电话征求意见,极少数没有按 照规 定在
变更强制措施之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口头交流 具 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且在 没有任 何证据 材料 予 以
文件 , 使得说理徒具形式 , 缺乏实效 。 ( 二) 不捕说理 的规 范性有待提 高 不捕说理 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一项 比较成熟 的工 作机制 , 各级检 察院普遍实行承办人、 部 门负责人 、 分管检察长三级 审查制 , 说 理率 1 0 0 %。不捕说理存 在 的问题主 要体现在规 范性上 :一是部分不捕说理
逮捕中的双向说理机制初探_闵丰锦
闵丰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60)逮捕中的双向说理机制初探收稿日期:2014-10-12作者简介:闵丰锦(1987-),男,河南南阳人,助理检察员。
①该“办法”共16条,分别从目的、定义、证据移送、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标准、转捕条件、证据审查、证明责任、文书要求等方面,制定了双向说理机制。
②该“意见”第八点: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制作《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书》,并附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③该“问答”第一问: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和双向说理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的某种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新刑诉法对审查逮捕中的社会危险性条款进行了列举,但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并不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一定的权责不明问题,直接影响办案效率与办案质量。
针对此问题,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13年7月会签了《关于逮捕案件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与双向说理机制实施办法》,推出双向说理机制,即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作出说明,检察机关对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
本文从逮捕中的双向说理机制理论探讨出发,以双向说理机制实施一年的实践为基础,分析双向说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双向说理机制之理论探讨(一)单向说理之不足自2007年推行以来,不捕说理已成为检察机关内部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并被列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与此相对,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更多注重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未着重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提供证据,反映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更多是以“某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有逮捕必要”一句话轻描淡写。
这种被称为不对等的“单向说理”模式,无论是在执法办案方面,还是在释法说理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论批捕环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论批捕环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论批捕环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摘要本文结合当前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就批捕环节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有关的观点,以期促进批捕工作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
关键词批捕宽严相济理解作者简介:郭建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26-022006年11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这一问题上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6年12月28日,高检院积极响应党中央的要求,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指导思想和原则、宽严对象、宽严工作机制、观念和组织保障四个方面详细勾画了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轮廓。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进一步明确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本文即结合各种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对在批捕工作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作了进一步的研究。
一、在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涵义和基本要素我们认为,在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本质上就是要从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宗旨出发,以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为框架和界限,明确宽严的对象,通过相关机制的构建,确保对应当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予以逮捕,对应当宽处的刑事犯罪不予逮捕。
要理解和把握这一涵义,应当把握中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在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根本宗旨和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根本依据是现有的法定逮捕条件;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根本任务是明确应当严处和宽处的对象范围,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改变已有的司法习惯或者创造新的司法条件和机制,实现对严处对象逮捕,对宽处对象不捕。
如何开展说理式执法
如何开展说理式执法说理式执法是一种基于理性、科学和法律的执法方式,旨在通过说服和教育的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实现法律预防、化解和调解的目的。
开展说理式执法不仅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更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本文将介绍如何开展说理式执法。
一、遵循法律规定任何一种执法方式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说理式执法也不例外。
执法人员需要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开展执法,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在开展说理式执法时,执法人员应该把握法律知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阐述,使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注意语言表达说理式执法是一种言辞较为严谨的执法方式,执法人员必须注意语言表达。
在与当事人交流时,执法人员应该言辞得当,不带情绪,不讲个人感情,不使用过于严厉的语言。
说理式执法的目的是通过理性的沟通,让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此,执法人员需要用抓住要点的语言和口气,让说服他人的过程更加地顺畅和自然。
三、注重实效说理式执法最大的亮点是实效性强,执法人员不仅要讲道理,同时也要讲效果。
在执行说理式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该通过点击证据的形式,让当事人看清自己行为的的不当之处,实现教育和惩戒的综合效果。
同时,在执行这一执法方式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要注重当事人的各方面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说理式执法更加得以获得普遍认可。
四、加强民主监督说理式执法需要倡导科学、民主执法,尽可能地消除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之处。
为此,执法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保证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执法理念和方法,同时也为不良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的监督和纠正。
说理式执法是一种充满智慧、人性逻辑和民主监督的执法方式,必须在遵守法律规定、注重实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持续探索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及建议
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及建议[摘要]当前审查批捕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保证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要保障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慎用逮捕措施,也要依法把握捕与不捕的尺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文章就钦州市钦北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对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逮捕必要性;分析刑事司法政策是一个国家针对打击与预防犯罪而采取的方略,科学合理的刑事司法政策,将会促进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在新的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不同犯罪嫌疑人,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尊严,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当前如何贯彻好这一刑事政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下面,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谈个人意见。
一、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情况2007年以来,钦州市钦北区在审查逮捕案件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共有11件11人,其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过失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4件4人,对因生活琐事、债务纠纷等引起的伤害,加害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方谅解,不批准逮捕案件的5件5人。
浅论如何适用“两个意见”办理案件
浅论如何适用“两个意见”办理案件作者:谢宏复来源:《活力》2011年第12期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注重实施《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总结经验以取得效果,是刑事检察中应该予以十分重视的问题。
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和在附近县、区院的调研谈点看法: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在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过程中,如果办案人认为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经公诉科全科讨论并报科长及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办理。
2006年。
某县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占全年起诉案件的42%,2010年占17%。
1总结经验做法。
一是做好庭前准备。
做到简化适度。
在审查案件阶段,全面掌握被告人基本犯罪事实及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能否实现案件的简化审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否达到公正与效率兼顾的目的极为重要。
因此,办案人在庭前认真审阅案卷,把握案件的具体实际,做到当简则简。
二是注意庭审中证据的出示与质证,把握简化审的核心内容。
《意见》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规定非常清楚,而对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如何出示与质证没有详细规定。
办案人根据多年办案的经验,认为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应重点出示和宣读;对单一证据或多个内容不同的证据应逐一归纳,出示其主要内容;对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要一事一证:对证据种类较多的案件要分类举证;对同一事实有多个证明内容相同的同类证据可归纳出示。
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情况给予质证、认证。
2存在问题。
一是定位模糊。
在适用简化审时不同办案人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的一种新型审判模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只不过是一种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方式或技巧而已。
两种不同的定位决定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到底能不能“破法”、在多大程度“破法”。
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doc
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笔者试提出关于改革我国逮捕及其相关制度的若干建议。
这其中的内容体现了诉讼的科学与民主精神,被视为人类诉讼实践的文明成果,而且许多内容已被规定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并正为现代国家所实践。
其中有些内容或许短期内在我国还无法实现,权作对未来改革的展望。
笔者相信,一切进步的、符合人类根本利益、体现程序正义精神的制度都会成为现实。
一、改行司法令状主义,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
而职能分工必然要求其以实现罪罚为目标,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庭审方式实现了控审职能的分离因此大大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这必然加强检察机关的控诉倾向。
同时,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它并未能保持监督者应有的客观、中立、超然的地位,因为它就是诉讼的一方,它不可避免地要带有控诉倾向。
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故意隐藏被告人无罪证据而不予出示的现象,即是最有力的证明。
由此可见,控诉职能的担当阻碍了检察机关所谓监督职能的发挥,事实上检察机关已沦为单纯的控诉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完全可以为控诉职能所包容。
笔者认为,需对检察机关重新定位,至于如何定位需要深入研究。
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应是司法权的独立,司法程序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包括刑事犯罪)的最终程序。
而司法权应由而且只能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
我国的现状,法院因受制度缺陷与法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限制尚难以独立担当行使司法权的重任,因此由检察机关对法院进行制约是必要的。
但从根本与行长远来看,确立以法院为中心的诉讼格局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依我国现制,公诉案件审前阶段的审查批准逮捕权归属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自侦察件中的逮捕须由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
检察机关一方面承担着控诉职能,同时又享有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权力,这样做实在太危险。
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可以自己作出剥夺被指控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逮捕决定,这无疑置嫌疑人于诉讼客体的地位。
工作心得:“宽严相济”型逮捕必要性条件司法效果的思考
工作心得:“宽严相济”型逮捕必要性条件司法效果的思考一、“宽严相济”理念与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的执法效果(一)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是“宽严相济”理念的实践要求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有效追诉犯罪而确立的一种诉讼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最严厉的人身强制手段。
在实践中,由于适用逮捕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一般慎用逮捕措施;在立法上,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了逮捕措施的使用,规定只有在达到证据证明的构罪条件,可能判刑的处刑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现实条件下才适用逮捕措施;在宽严相济理念下,具体要求了需根据审查批捕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以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切实保障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可见,无论是实践操作,还是立法规定,抑或宽严相济理念的要求,在审查批捕中慎用逮捕措施是一致的,都体现了刑法谦抑的要求。
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研究如何全面准确运用新形势下的宽严相济刑事理念指导审查批捕,实现预防犯罪、保护人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和重大的司法价值。
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正是“宽严相济”执法理念内在要求,是宽严相济的现实实践。
(二)准确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关乎执法办案的司法效果良好的司法效果应该是在执法中不仅确保了法律效果、还应立足于政治效果,兼顾到社会效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执法办案的终极目标。
良好司法效果的实现有赖于很多因素,例如实体的公正、程序的合法等等。
具体就审查逮捕阶段而言,不仅仅包括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更应包括无逮捕必要条件的适用,也就是体现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准确把握。
一方面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另一方面注重无逮捕必要的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有利于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保护嫌疑人合法权利,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两者的有机结合更能综合体现执法办案的效果。
浅谈“不捕说理”的规范执行
浅谈“不捕说理”的规范执行作者:张润国来源:《活力》2011年第14期[关键词]不捕说理;审查批捕;工作机制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并将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向审查批捕的纵深领域延伸。
是我们这项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一环。
笔者就探索和推行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说明说理工作机制,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深化社会管理,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切实保障“不捕说理”机制规范执行不捕说理,即是对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为了消除侦捕歧议,节约诉讼资源,保证案件质量,向公安机关就不捕决定进行说明说理,使其达成共识,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无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进了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的一项工作制度。
1.完善“不捕说理”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干警素质。
为保证不捕说明说理工作有序进行,规范工作程序,对办案人员在法律水平、逻辑思维及说理功夫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尤其注重对干警在执行制度方面的培养训练。
2.实行“前移重心、对应说理”制度.有利于消除异议增强透明度。
公安机关经补侦而无法取得证据或原本就不需要补侦的不构成犯罪或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经承办人审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不捕建议的,部门负责人组织全科干警集体研究,认为不捕意见正确,即向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提出报告,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同意后,即进人不捕说理程序,开启不捕说理通道。
如果侦查机关对不捕有异议,则分阶段性地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与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进行层递对应说明说理,在任一层面得到认可,视为全局同意。
这样从程序上较为规范地保证了不捕案件质量。
3.实行与公安部门的联席合作制度,有利于侦检部门协调配合。
倾听阶段性不捕案件整体反映情况,共同确定不捕案件说理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有异议时采取“人”“文”往来三级对应说明说理的方式解决。
形成共识后反过来公安机关也对进行位置切换,公安机关对疑难、重大、证据有瑕疵的案件,在报捕甚至拘留前到我院进行咨询沟通,并将我们的意见作为侦查参考。
对推行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的几点看法
对推行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的几点看法作者:梁天琦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时,分别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和不(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进行说明的制度。
该制度的推行会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有效遏制错捕、滥捕现象的蔓延,同时也能够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强化公检配合。
[关键词]不批准逮捕;说理;化解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只是从原则上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将理由告知公安机关,但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说明理由,通过何种手段说明理由,说明哪些理由,在什么时限内怎样送达这些理由均未作出明文规定。
即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尚未作出明晰化可具操作性的范本,在司法实践中尚余下很大的空间,①同时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的时候是否也应该对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探讨和完善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是极有必要的。
一、推行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的必要及完善(一)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时,分别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进行说明的制度。
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理由制度探索
督 效果 不理 想 ,检 察机关 对 侦查机关 侦查 活动 的 监 督具 有滞后 性 、 动性 和虚置 性 , 至存 在无 法 被 甚 监 督 的盲 区。 逮捕必 要性 双 向说 明理 由制度 , 是检 警 关 系发展形 式 的创 新 ,使 检察 机关 监督权 的行 使 更具有 可操作 性 、 侦查 监督更 有实 效性 。 对 逮捕
报捕 的现象 ,一定 程度 上解决 了捕 后轻刑 判决 率
才能进入审判阶段 , 最后多数都被判处轻刑, 这样 就容易 给人产 生执 法不公 的印象 ,也 一定 程度上
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 导致诉讼效率较低 。 如 果 实行逮 捕必 要性双 向说 明制度 ,对这 类无 逮捕
必要 的犯 罪嫌 疑人 的逮捕进 行一 定 的遏 制 ,不 但 有利 于 司法机关 调整 方 向 ,加大 对重大 刑事 犯罪
执法观念上 ,仍然停留在以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
行和 保护被 害人权 利 的认识 水平 上 ,而 往往忽 视
作者简介 : 孙绪红(9 5 )女 , 16 一 , 山东昌邑人 , 潍坊市检察院检察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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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1
潍坊学院学报
了对 犯罪 嫌疑 人 或被 告 人 的合法 权 利 的保 护 , 这 种观念 已落后 于时代 的发展 ,更 不符合 现代 司法 理 念 的要 求 。 而逮捕必 要性 双 向制 度 , 在与侦查 是
对检 察机关 的认 可度普 遍增 强 ,收到 了 良好 的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 。
一
、
建立逮 捕必 要性双 向说 明理 由制度 的必
利造成损害的一种强制措施 , 因此为保障人权, 同 时 也为 了节约 司法 资源 , 降低 司法成本 , 高诉讼 提 效率 。我 国一 贯推行 “ 少捕 ” “ 捕 ” 、慎 的政策 , 对可
大力推行讯问释法说理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大力推行讯问释法说理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近年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社会各界的严格监督下,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依规办案,促使嘉禾的司法行为更为规范,维护了法律的威严,赢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了讯问释法说理的新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讯问释法说理,使4名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使16名犯罪嫌疑人争取立功表现检举揭发同案犯罪嫌疑人,从中发现线索追捕漏犯9人,立案监督8件12人,使4名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追诉。
现将讯问释法说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讯问释法说理的实施背景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的一些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执法制度已不再适应司法现实的需要,执法要求和工作重点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我们积极探索践行讯问释法说理,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国际接轨注重人性化办案的需要。
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舆论上越来越突出人权问题,司法领域又是体现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适应国际大环境,顺应我国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法律法规已多次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我们推行讯问释法说理,正是顺应这一要求,实行人性化办案,使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的犯罪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便于犯罪嫌疑人依法辩解,这就充分体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解权。
被错误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无罪抗辩,使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从而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性化办案也有利于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对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协作,深挖犯罪,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效果的需要。
释法说理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法定罪名、罪状、量刑标准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相关法律规定,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并争取立功表现,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结伙作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藏匿地点及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去向等重要线索。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批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行为不规范、不统一和随意性严重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探索推出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新模式——“双向说理制度”。
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一家监督”为“联合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从而强化了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自今年5月份推行以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15案17人,比去年同期的22案23人下降了22,结案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公安机关此类案件积存率明显下降,同时也强化了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一、检警联合,规范程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针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时不严格,法律监督乏力的问题,今年初,邓州市院主动与邓州市公安局协商,联合会签了《关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实行说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捕后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将变更理由、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检察院;检察院应提出对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或者建议,认为不符合变更条件或不宜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根据检察院对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建议和理由,决定是否对变更逮捕措施。
这种“双向说理制”既有效减少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变更逮捕措施的随意性,又进一步规范了捕后变更逮捕措施的行为。
《意见》同时对两机关如何协作,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共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开展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建立了办案联系制度、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一方面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与公安法制部门加强联系,使捕后变更措施的法律监督工作向前延伸,同步介入,及时对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所作的书面说理情况进行审查、评议,并作出审查意见和理由。
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程序、责任、权限、审查标准、注意事项等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制度。
浅析不捕案件中说理制度运用
浅析不捕案件中说理制度运用不捕说理制度,即承办人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对拟不捕的案件,听取被害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对于在审查批捕阶段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对和解材料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并对当事人双方形成书面询(讯)问材料。
不捕决定作出后,应从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方面向被害方、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不捕的理由,并告知被害方享有对检察机关不捕决定申诉的权利,与此同时将不捕理由说明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和社会民众的监督。
近年来,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探索在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试点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规定承办人对不批捕案件必须从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阐述,使公安人员了解不捕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捕后的侦查方向,便于公安机关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有利于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有效提高了不捕案件补查重报的批准逮捕率。
一、转变执法理念,正确把握不捕条件(一)转变“够罪即捕”观念,减少社会对立面。
长期以来,“够罪即报捕”和“够罪即逮捕”的观念在司法机关根深蒂固,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忽视逮捕的三个条件中“有逮捕必要”的审查认定,导致刑事案件批捕率过高,法院对逮捕案件的轻型犯罪判决率高,而且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并不一定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
为此,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中,转变“够罪即捕”的观念,全面正确理解逮捕的三个条件,尽量慎用、少用逮捕强制措施,降低批捕率,提高逮捕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认真审查证据,把握逮捕条件。
在审查证据方面,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案件以及是否具有后续补查可能性的证据不足案件更是从严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
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掌握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综合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做到该捕才捕,不符合逮捕质量标准的案件坚决不捕,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最新-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 精品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
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从上述四项法律对检察机关地位、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第二,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一项);第三,检察权、批捕权、公诉权和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四项并列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1)至(4)项,其中第(5)项是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第四,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甚至矛盾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前,侦查权被包括在检察权之中(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为“批准逮捕权与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职责、职权的规定相矛盾。
审查批捕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审查批捕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肩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查处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能,其中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有效追诉犯罪确立的一种诉讼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不仅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正确理解、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惩罚与教育的刑法目的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推动司法文明,增进社会和谐。
1 必须准确、全面理解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实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2 必须准确、全面把握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了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指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
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在于“轻轻,重重”。
《人民检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推进与完善
《人民检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推进与完善“摘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实际运行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还存在案件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各机关参与程度不匹配、层级设置不统一、证据标准和目标追求不一致等问题,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肩负推动和监督的职责,应当在行刑衔接相关制度细化、信息通报机制的建立以及案件移送程序的规范等方面推动行刑衔接机制不断完善。
关键词:行刑衔接检察监督完善机制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将行刑衔接工作从互涉对象、内容、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扩充,倡导实现无缝对接、双向衔接。
一、行刑衔接机制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行刑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或者线索移送通报至有管辖权的刑事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案件或者线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机制。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双向移送的行刑衔接机制,即正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没有移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活动;反向衔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活动。
因行刑衔接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连接的过程这一概念本身即包含了双向衔接之意,双向移送确立之后,标志着行刑衔接制度由过去对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单向移送的关注,转为对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的强调,更加关注“衔接互通”的本质,是对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呼应,也彰显了法治的不断进步。
简论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制度的再完善.doc
简论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制度的再完善-一、释法说理对批捕工作的重要性释法说理,就是论证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事项适用法律所依据的理由的工作。
释法说理的“理”,包括事理、法理、情理。
具体内容既包括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阐述性意见,对事实的推理认定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分析性意见,还包括对被监督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详细的答复。
在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决定时,要做到观点明确、逻辑严密、有理有据。
唯有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心理的认同,体现社会普遍正义①。
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对案件处理结果,尤其是对不捕案件进行说理,是履行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二、批捕阶段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释法说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每个办案人的知识水平、业务水平等不同,导致不同的办案人的说理水平也不同。
很多情况下,被害方在经历了犯罪行为侵害后,其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摧残,情绪较为激动,行为过于激烈,企盼通过司法途径严惩侵害其权益的犯罪分子,但是当被告知侦监部门并未做出逮捕决定时,心理上难以接受,认为法律于己不公。
进而要求检察机关给予说法,最终将矛头指向办案人。
对于一些具有多年丰富经验的办案人来说,抚平被害人受伤的心理,从法理、情理、事理上给被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并不困难。
相反,对于工作年限较短,经验尚不丰富、业务水平尚待提高的年轻办案人来说,并非易事。
因此,亟需大力改进、提升,进而提高释法说理能力。
(二)释法说理的文书不够精准、规范一般情况下,不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都要进行研究讨论,对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要通过检委会讨论决定。
办案人在制作说理的文书时,应当将研究讨论的相关情况写在其中,可以增强文书的说服力。
同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
否则,一个空洞的,没有规范、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说理文书,是一个不规范的、不精准的文书,该文书不但不足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有失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doc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2页,当前在第[2] 出刑事诉讼的对抗性特征。
因此,主张法院提前介入,以形成在审前程序中控辩对立、司法裁判的格局。
这才能形成侦查模式与庭审模式相互协调。
2、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又与其诉讼职能相适应。
刑事诉讼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
检察机关是控诉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把批捕权赋予检察机关,就会与其诉讼职能存在角色的冲突,会导致为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而滥用批捕权。
审判机关掌握批捕权,由于其中立性,与控告无利害关系,会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当代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因此,它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的事项,无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
4、这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
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其一,表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只是事后的监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其在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告;其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缺乏制约措施,即使发现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除了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外,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其三,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无人制约。
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有效的救济手段。
6、侦查机关往往以捕代侦,滥用强制措施。
2、关于反对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反对把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认为:1、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把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问题,认为这不仅仅是批捕权的问题,还牵扯到整个司法体制的重组--包括法院体制的重组。
2、批捕权与控辩平等原则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即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不会发生所谓的控诉犯罪与批捕的角色冲突。
批捕的功能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本身就意味着批捕权既不具有裁判性质也不会对刑事诉讼的结局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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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行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的几点看法[摘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检
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时,分别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和不(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进行说明的制度。
该制度的推行会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有效遏制错捕、滥捕现象的蔓延,同时也能够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强化公检配合。
[关键词]不批准逮捕;说理;化解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只是从原则上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将理由告知公安机关,但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说明理由,通过何种手段说明理由,说明哪些理由,在什么时限内怎样送达这些理由均未作出明文规定。
即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尚未作出明晰化可具操作性的范本,在司法实践中尚余下很大的空间,①同时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的时候是否也应该对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探讨和完善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是极有必要的。
一、推行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的必要及完善
(一)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时,分别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进行说明的制度。
现实检察工作所制作的“不捕理由说明书”只是“一方情愿”,没有针对性。
在实践中,侦监部门单从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材料中,很多时候无法掌握到该案有无逮捕必要的材料,因为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过说明,这种单方面的说理往往有时候可能起不到很好的效果,还是会引起对不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而如果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对有逮捕必要进行说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使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环节将证据收集标准提高到接近提起公诉的标准,同时也对提请批捕案件的法律文书质量、收集到的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等有促进作用。
一方面减少没有必要提请批捕案件的数量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约了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报捕案件证据的完善,批捕工作也能够快速、准确,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
因此建立健全对适用逮捕必要性论述的双向说理机制,可以使公检两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论述做到有的放矢,双方的论述更有利于让对方接受。
同时可以避免检察机关单方面或与公安机关一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使审查逮捕沦为单向的行政性程序,保证审查逮捕结果的公正性,更加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双向说理为加强公检两家的沟通与制约,利于双方对不捕案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质量,减少不安定因素提供了保障。
可以随时掌握和调整公
安机关与检察院对逮捕必要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提升对案件有无逮捕必要性的掌控力,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二)在当前实体和程序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正式工作制度的形式把前期实践予以扩展、完善并推行开来,它是开展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这项工作的新阶段,而且是更重要的阶段。
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双向说理”机制的调研,坚持在办案过程中边实践边研究边完善。
根据当前的工作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已形成一般的说理体系,公、检联动全面开展说理工作。
并在实际办案中形成了双向说理联系制度、双向说理审查制度、双向说理跟踪调查制度、双向说理文书存档制度和双向说理回访等制度。
②这些配套体系和制度的建立,为“双向说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和理论基础,也为“双向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目前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全国各地规定不一,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因此只有把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工作形成制度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这样才会使该项工作有章可循,才能更好地探索新的研究。
二、对提请批捕案件双向说理工作实践运用模式探索与研究
(一)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仅要收集嫌疑人有罪、无罪证据,还要提供关于不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有逮捕必要的理由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如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已经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应当移送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
至于对有逮捕必要的理由说明,是在提请批准逮捕书里面阐述,还是另行书面说明,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中还没有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的明确规定,为保持原有法律文书的严谨性,还是另行书面说明比较合适。
(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有三类——不构成犯罪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针对这三类不捕案件的特点在作不捕理由说明时,分类侧重进行说明:(1)存疑不捕。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通过分析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合理、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排除以及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等要素来论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的具体理由。
(2)不构成犯罪不捕。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到案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要着重从犯罪构成理论和证据加以分析论证。
(3)无逮捕必要不捕。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的,要着重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进行分析说理,主要是说明没有逮捕必要的原因及条件。
这类案件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的加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愈来愈多。
逮捕必备条件之一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一个弹性的条款,是对检察官裁量权把握的考验。
③目前对“有逮捕必要”没有具体可以借鉴的成文规定。
这就需要办案人员针对具体个案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考量,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考虑法院判决的可能结果。
(三)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双向说理的具体应用及补充
1.检察机关在决定不批准逮捕进行说理时,在以书面的不捕理由说明书的基础上,配合口头说理,使说理效果扩大化。
在不批捕理由说明书中,以文字形式以理服人是其核心,不捕说理的针对性是不捕说理的灵魂。
不捕说理要讲究相当的技巧性,在表达上充分注意内容的正
确性、说理的透彻性、逻辑的严密性以及论证的充分性,这样的不捕说理才能有足够的说服力。
但是,在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有些情况单靠书面的不捕理由说明书无法全面表达出来,这时如果辅以口头的说理,就能够使说理工作更加全面,扩大说理效果。
这不是在说不捕说理文书的内容不要详尽,其实运用不捕说理文书的宗旨就是化解矛盾,说得清楚明白矛盾释然也就可以了,也没有必要过多展开说理。
往往过多的文字说明并不一定能够起到检察人员一句话的作用。
因此不捕说理应当定位在既应全面,使之成为审查逮捕案件的一项工作习惯,又不能在具体形式和工作环节分布上搞一刀切的原则上,审慎灵活操作,努力体现成效。
2.将不捕说理向化解矛盾延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在办案审查逮捕案件决定不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矛盾主要有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矛盾、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与被害人的矛盾、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矛盾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行法律说理制度开展释法说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公安机关进行说理,还要积极做好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说理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及时告知合法救济途径,消除案件当事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加不批准逮捕案件的透明度,积极减少和杜绝涉检上访的发生,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增强不捕说理的能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决定不捕时,可以按照三级说理机制开展说理,这也是当前大多数检察机关在开展不捕案件双向说理时常用的一种方式。
一是案件承办人在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和被害人发出书面不捕案件理由说明书的同时进行当面口头说理。
二是侦查人员如有异议,由侦监部门负责人向公安机关办案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说明理由;被害人如有异议,则必须由承办人和科室负责人共同向被害人耐心解释、明理析法、融法于理,使被害人心服口服,消除被害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以达到息诉、息访目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参与对被害人进行说理。
三是公安机关如果仍有异议,则由分管检察长向公安分管局长详细说明理由。
如被害人还不服的,则告知被害人不服的救济途径,当然对于被害人不服的,还是以说理为主,做到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经过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的“三级说理”,使得全案的不批准逮捕理由分析更为全面、深入、透彻,通过层层把关确保不批准逮捕理由的慎重、规范和令人心服,从而更好地确保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准确性。
[注释]
①薛培,杨辉刚: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中国刑事杂志》2011年第6期。
②陈志勃.推进不捕案件“双向说理”制度,正义网,2010-12-9。
③漆海亮.浅析不捕案件中说理制度运用.当代学术论坛,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