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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哺乳假,作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福利,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后能够充分休息、恢复身体,同时保证婴儿的母乳喂养需求。
本文将详细阐述哺乳假的法律规定,包括哺乳假的定义、适用范围、假期长度、工资待遇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一、哺乳假的定义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为了哺乳婴儿而依法享有的假期。
这一假期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而设立的特殊假期。
二、哺乳假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假主要适用于以下女职工: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常生育的女职工;2. 在哺乳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哺乳期女职工;3. 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三、哺乳假的假期长度1.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享受3个月的哺乳假。
这3个月的哺乳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
2. 对于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但哺乳假期限不变。
3. 对于需要哺乳2个以上婴儿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四、哺乳假的工资待遇1. 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产假结束后,3个月的哺乳假工资待遇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80%支付。
(2)对于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2)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安排女职工休哺乳假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安排女职工休哺乳假;(2)支付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3)赔偿女职工因不安排哺乳假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哺乳期及哺乳假的规定
关于哺乳期及哺乳假的规定一、关于哺乳期的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范围上,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主要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和强体力劳动。
另外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值班,一般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哺乳时间、哺乳假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
二、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云南省哺乳假规定
云南省哺乳假规定哺乳假,针对的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一种假期。
那么云南省的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哺乳假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于哺乳假,目前仅限于地方层面的规定,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规定。
比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6号,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最新修正)第32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浙江省、山西省、云南省亦有类似的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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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哺乳假规定
哺乳假,针对的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一种假期。
那么云
南省的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哺乳假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于哺乳假,目前仅限于地方层面的规定,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规定。
比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1月15日最新修正)
第32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
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
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浙江省、山西省、云南省亦有类似
的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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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哺乳假规定201X
201X最新哺乳假规定【1】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_劳动法2019年哺乳假规定_2019年哺乳假新政策
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_劳动法2019年哺乳假规定_2019年哺乳假新政策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
你知道劳动法对妇女的哺乳期进行了什么规定吗?下面是由学优网分享的2019劳动法妇女哺乳期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劳动法2019年哺乳假规定 2019年哺乳假新政策2019年哺乳假国家规定新政策一、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
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二、若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三、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批准。
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与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优质服务,实现和稳定人口低增长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科学研究与应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健全母婴保健工作制度,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完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保障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公民享有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
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
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为完善及规范公司休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关于产假、哺乳假休假的相关规定:哺乳假:1、人员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2、休假时间: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止,工作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3、哺乳假休假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第一:每周写一次假单,上班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假期(两种方式: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第二:集中休,两周的哺乳假只可抵为一个工作日,多余时间不计4、小孩满周岁,哺乳假即使未调休也自然终止;5、哺乳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
产假:1、人员资格及休假期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及规定;2、产假未结束即回公司上班,未休的假期自然终止,不另作调休;3、产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4、产假假期结束回公司上班当天须到人事部销假并备案选择哺乳假休假方式。
人事部附件为相关政策法规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一、享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一)女职工1、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计算办法:(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劳动法对于哺乳假的规定.doc
劳动法对于哺乳假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哺乳假的时限哺乳假假期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劳动法对于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的工资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1、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5、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6、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哺乳假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哺乳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哺乳期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根据国家规定和本规定,依法享受的休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育后至其孩子满一周岁的期间。
第二章哺乳假期限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享受哺乳假。
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八条哺乳假期限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一)女职工生育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哺乳假期限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延长哺乳假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休假的,可以申请同时休假,但哺乳假期限合并计算,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工资:(一)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
(二)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哺乳假期间待遇第十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享受以下待遇:(一)工资待遇: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医疗待遇: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哺乳假期间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云南省计划⽣育条例产假是怎么规定的在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延长60天。
《云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作⼈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延长⽣育假60天,男⽅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计划⽣育条例是怎么规定的?《云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作⼈员登记的,在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规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延长⽣育假60天,男⽅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作⼈员,施⾏计划⽣育⼿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和计划⽣育⼯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计⽣⾏政部门批准,施⾏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施⾏补救⼿术,怀孕不满4个⽉的,休假15天;怀孕4个⽉以上的,休假42天。
⼆、产假的待遇第⼀,保胎假,按照发保胎假是由医⽣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资。
第⼆,产前假,⼯资按⼋成发。
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部分属于地⽅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资按照员⼯以往每⽉实发⼯资标准的⼋成发。
第三,产假,⽣育津贴在实⾏社会统筹的地区,⽀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付;在没有开展⽣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付,标准为⼥职⼯⽣育之前的基本⼯资和物价补贴。
公司拟定哺乳假制度模板
公司哺乳假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哺乳假制度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工作权利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哺乳假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职女职工,且其子女年龄在1周岁以内。
第三条本公司哺乳假制度的实施,遵循公平、合理、有利于职工健康的原则。
二、哺乳假时长及待遇第四条女职工在生育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哺乳假。
哺乳假时长为:1. 产假结束后,连续休息6个月;2. 若女职工子女年龄在1周岁以内,需继续哺乳的,可申请延长哺乳假,延长时长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哺乳期间,女职工享有以下待遇:1. 工资待遇:哺乳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水平;2. 工作时间:公司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女职工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以便女职工按时给婴儿哺乳;3. 岗位安排:公司应尽量安排女职工在适合哺乳的岗位上工作,确保女职工能够顺利哺乳;4. 健康保障:公司应关注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确保女职工在哺乳期间身体健康。
三、哺乳假的申请及审批第六条女职工申请哺乳假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女职工哺乳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公司将予以安排女职工哺乳假。
第八条若公司不同意女职工的哺乳假申请,需向女职工说明理由,并协助女职工解决相关问题。
四、哺乳假的延长及终止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假在规定时长内结束的,若需继续哺乳,可向公司申请延长哺乳假。
第十条延长哺乳假的申请审批流程,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女职工哺乳假延长期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确保女职工能够顺利哺乳。
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假终止后,需恢复正常工作。
若女职工不同意恢复工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害女职工哺乳权益的,女职工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在2019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将规范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云南省省级和县(市、区)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科学和高效运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分为28条,旨在制定人口与
计划生育政策,形成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保
障人口发展的统筹协调,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
一、规定了生育政策原则,如原则性政策、中性政策、综合政策、定向政策;
二、根据该原则和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各项政策措施,如完善公
共服务体系、改善育幼条件、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监测等;
三、要求完善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宣传教育,搞好计划生育咨
询服务工作;
四、规定村社单位和街道居委会实行总人口责任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加强村级计生引导;
五、明确规定计划生育事项的审核和申报机构,以及申报、审核、受理的流程;
六、构建了一套民主组织和行政协调机制,确保计划生育管理工
作有序开展;
七、鼓励优生、规范生育行为,明确超生惩处措施、收养、采取
减人口措施等。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不仅为云南的计划生育
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也为云南省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
保障。
未来,省政府将积极组织实施《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统筹安排政策资源,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管工作,确保人口发
展得到正确引导。
女职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女职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第一篇:女职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主题:女职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第1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期内的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第2条(怀孕申报)1、已婚女性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后,首先到区妇幼保健站进行早期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女性员工填写〈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连同《孕产妇保健手册》、户籍证明(或户口本)一同报人事行政管理部。
3、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核资料后登记备案,并出具《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证明》。
4、员工自行带上述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内二胎生育的为《生育证》)。
第3条(产前检查)1、已婚女性员工在人事行政管理部登记备案后,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
2、产前检查时间参照医疗部门意见,自怀孕第四至第六个月每月一次,第七至第九个月每月二次,每次4小时以内,延迟上班(交通工具自行解决)。
3、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站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予以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4、第4条(产前假)1、已婚女性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上班确有困难产前检查假公司不扣减个人工资。
的,由开发区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书面休假证明,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批准后,给予产前假。
2、产前假休息期间,公司支付本人80%的基本工资、职能工资和职务工资。
其他各项津贴、补助不予支付。
第5条(产假)1、已婚女性员工合法生育时,予以如下产假(含休息日在内)。
(1)正常分娩产假90日(产前休假15日、产后休假75日)。
(2)难产(包括剖腹产)或多胎的,增加15日。
(3)晚育(初产在24周岁以上、年龄计算以出产日为基准)的,增加60日。
哺乳假文档
哺乳假什么是哺乳假哺乳假是指为了满足哺乳妈妈对婴儿喂养的需要而设立的特殊假期。
它是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旨在保护妇女员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可以充分满足宝宝的喂养需求,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母婴健康。
哺乳假的法律保障哺乳假的法律保障因国家而异。
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哺乳妈妈获得合理的假期和其他权益。
国际情况在国际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都积极倡导扩大哺乳假政策的覆盖范围。
根据统计数据,全球只有大约38%的婴儿在出生后的一个小时内得到哺乳,而仅有41%的婴儿在出生后的6个月内能够接受纯母乳喂养。
因此,提供充足的哺乳假期对于促进母乳喂养的普及至关重要。
中国情况在中国,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女性员工享有产假、哺乳假等一系列福利。
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期满仍需哺乳的,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哺乳假的好处提供哺乳假具有诸多好处,不仅有助于母婴健康,还能改善员工工作效率。
母婴健康哺乳假的最主要好处之一就是能够保证婴儿获得足够的母乳喂养时间。
母乳对婴儿的健康发育至关重要,它包含了丰富的营养物质和抗体,能够提高婴儿的免疫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此外,哺乳也有助于母亲恢复身体健康,并减少乳腺炎和抑郁症的风险。
员工工作效率给予哺乳妈妈充足的哺乳假期,可以提高她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这一举措向员工传递出公司关心员工家庭生活和健康的信号,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员工关系。
同时,母亲在充分满足宝宝的喂养需求后,也能更好地专注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哺乳假的实施方式不同国家和企业会对哺乳假的实施方式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施方式:休假时间哺乳假的休假时间会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
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哺乳假期通常为数个月,允许母亲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婴儿。
弹性工作时间为了方便哺乳妈妈照顾婴儿,一些企业会提供弹性工作时间。
哺乳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哺乳期是指妇女分娩后至婴儿满一周岁的这段时间。
在这个阶段,母亲为婴儿提供母乳,对婴儿的生长发育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哺乳期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哺乳期的法律规定,包括哺乳期妇女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哺乳期妇女的劳动权益1. 生育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这意味着,哺乳期妇女在生育期间享有较长的假期,以便于照顾婴儿。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意味着,哺乳期妇女在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3. 哺乳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妇女提供每班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三十分钟。
此外,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哺乳期妇女在享有哺乳期权益的同时,其劳动权益也得到法律保障。
三、哺乳期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1. 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哺乳期妇女作为职工,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2. 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哺乳期妇女作为职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3. 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哺乳期妇女作为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9.25【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保障母婴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府扶持贫困、边远、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对贫困人群依法实行费用减免。
各地应当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保健服务中,应当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服务和婚前医学检查。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乡(镇)医疗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哺乳假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哺乳假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下⾯是婚姻法律知识介绍,关于哺乳假的假期是多少的问题进⾏分析,有需要的快来了解⼀下吧!哺乳假的假期是多少?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产前检查:⼥职⼯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哺乳假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哺乳假的假期是多少?⼀、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产前检查:⼥职⼯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职⼯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以上,每天⼯间休息⼀⼩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
⼆、如⼯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哺乳假:⼥职⼯⽣育后,若有困难且⼯作许可,由本⼈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
保胎假:医⽣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规定!!对于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有些情况单位必须批准。
根据2007年4⽉26⽇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职⼯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作岗位的,经本⼈申请,⽤⼈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资性收⼊。
⼥职⼯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资不得低于其原⼯资性收⼊的百分之⼋⼗;调整⼯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单位对⾼龄产妇或者经⼆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育,本⼈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我国《劳动法》哺乳假规定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哺乳假规定是什么哺乳假与每天⼀⼩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哺乳假是指⼥⽅产假期满后服务婴⼉有困难的,经本⼈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于6个半⽉的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单位应当在⼯作⽇内安排不少于1⼩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时间,其视作⼯作时间。
⼀、什么是哺乳假?哺乳假与每天⼀⼩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哺乳假是指⼥⽅期满后服务婴⼉有困难的,经本⼈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于6个半⽉的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单位应当在⼯作⽇内安排不少于1⼩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时间,其视作⼯作时间。
⼆、哺乳假法律规定是什么?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在⽣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育,促进优⽣优育,提⾼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职⼯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职⼯符合计划⽣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有困难的,经本⼈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育第⼀个⼦⼥并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独⽣⼦⼥⽗母奖励费照发(发⾄⼦⼥满14周岁)。
2、⽣育第⼆个⼦⼥,哺乳假3个⽉(按计划⽣育条例允许⽣育第⼆个⼦⼥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的⼥职⼯哺乳假⼀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照发,但独⽣⼦⼥⽗母奖励费不发。
三、哺乳假的时长是多少?哺乳假⼀年(宝宝出⽣后⼀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时。
提前⼀⼩时下班或晚上班1⼩时(哺乳假含⼈⼯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的⼥职⼯,在每班⼯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
双⽣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资照发。
2、婴⼉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职⼯,症状较重,每⽉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4953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办法Regulations on Breastfeeding Leave for Female Worker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您关心的职工产假后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据我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您如下法律解释: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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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哺乳假规定
哺乳假,针对的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所给予的一种假期。
那么云
南省的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哺乳假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于哺乳假,目前仅限于地方层面的规定,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规定。
比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1月15日最新修正)
第32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
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
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浙江省、山西省、云南省亦有类似
的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