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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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____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棚户区改建已成为许多城市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棚户区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棚户区改建顺利进行,同时维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拆迁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棚户区改建中,所有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应当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身份等因素。

2. 尊重个人权益原则:拆迁补偿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

3. 置换为主原则:对于拆迁居民,优先选择置换方式,让他们继续生活在原有的社区或附近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不便和社区结构的破坏。

4. 合理补偿原则:拆迁补偿应根据居民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包括失去住房、土地、财产和其他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三、拆迁补偿内容1. 住房补偿(1)建房补偿:对于拆迁居民所居住的棚户区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建房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参考价和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

(2)租房补偿:对于无法实现置换的拆迁居民,提供租房补贴,确保他们在棚户区改建期间能够继续居住在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中。

租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租金行情和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2. 土地补偿拆迁居民所占用的土地应根据其状况、土地用途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3. 搬迁补助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家费用和部分搬迁后的生活开支。

搬迁补助标准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搬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4. 生活保障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居民、老人、残疾人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

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继续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5. 业务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居民,按照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的业务补偿,包括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等方面的补偿。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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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依据如下规定: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

也即要保证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补偿方式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算成价格,具体价格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二、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有哪些第一、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第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棚户区改造补偿最新政策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范本甲方:乙方: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哈政办综[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

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

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6【实施日期】2009.03.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6号2009年3月26日)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棚户区改造范围(一)道里区1. 东起职工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窑地头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小职工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工农大街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2. 乡政街道路红线,天和街道路红线和华联超市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宾江花园住宅楼西侧,西至通江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市警备区办公楼北侧,北至松花江南岸围合的区域。

(二)道外区1. 东起南直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教工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八十七中学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宏伟小学南侧围合的区域。

2. 东起南十五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十四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兴业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仁里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北十四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北十二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富锦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长春街住宅楼南侧围合的区域。

4. 东起北七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育民小学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地灵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大新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5. 东起规划江桥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红旗大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平湖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滨北铁路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6. 东起规划利材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直小区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滨北铁路线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哈呼公路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7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持有合法使用证照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土地净地出让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公告、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受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等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论下设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依据本办法管理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居住舒适度。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国家对于居民的补偿标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下面将就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房屋补偿,二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生活补偿。

对于房屋补偿,国家通常会根据被征收居民的房屋面积、房屋产权情况、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生活补偿,则包括了搬迁补助、安置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内容。

这些补偿标准通常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并执行的。

其次,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有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的。

在房屋补偿方面,通常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

而在生活补偿方面,国家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是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与时俱进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国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以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执行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最后,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国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关注和支持。

总之,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国家对于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是十分重视的。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棚户区赔偿标准。

棚户区被拆迁改造,就会产生相应的赔偿问题。

具体标准如下:(一)按照被征收的棚户价值进行补偿;(二)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三)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确定赔偿标准以后,征收方应当按时赔偿到位,若被征收方同意征收以后,征收行为都已经完成了,赔偿还没到位的,被征收人可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处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二、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吗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

但因缴纳赋税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也不确定,一般在短期内无法办理。

棚户改造房是指棚户区重新改造并建设的住房,该类房屋与市场普通商品房相比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各地政府会考虑棚改房对商品房是否造成冲击,或缴纳税收标准难以确定,以及部分居民会拥有多套棚改房等问题,政府对税赋征收方式需要根据情况制定,因此会对办理房产证时间进行调整。

由于棚改房是由政府安置住房困难人群建设的房屋,因此即使拥有房产证,在交易时间上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三、棚户区改造房是大产权吗(一)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有效的大产权房,拥有产权证以及土地证,或者是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在棚改以后,不管是赔偿多少套房子,房屋的性质都是属于大产权房,房屋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二)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可以根据产权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如果选择保持原样,那么棚改后的房子还是小产权房。

如果选择换成大产权房,那么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假如赔偿了好几套房子,那么就要一起缴纳土地出让金。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很多城市现在正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对于黑龙江省的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

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另据了解,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基本政策
可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问:拆迁政策中提到的“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85平方米。换算为建筑面积,上年度哈尔滨市人均建筑面积应为28.09平方米。
问:我是道里区地亩街居民,今年这里动迁,我想知道我家房子如何补偿?
答: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问:我在工农大街有一处40平方米的房屋,已居住多年,但房子没有房证,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答: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1. 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2.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3. 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4. 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适用范围
阿城区呼兰区暂不适用
问:我是阿城区的居民,是否可以享受这次棚改拆迁政策?
答:这次棚改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呼兰区和阿城区暂不适用。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许多大中城市都存在着严重的棚户区问题。

哈尔滨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面临着棚户区改造的巨大压力。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哈尔滨市制定了一套全面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二、目标1. 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通过改造,提供更舒适、更安全的住房环境,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清理和改造城市棚户区,提供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居民提供更美好的生活。

3. 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通过棚户区改造,促进产业升级和就业增长,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 调查摸底。

对全市棚户区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各个棚户区的数量、面积、居民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分析问题所在。

2. 制定规划。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规划方案。

根据不同棚户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改造方案。

3. 完善配套设施。

改造过程中,要注重配套设施的建设。

包括道路、绿化、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提升整个棚户区的居住环境。

4. 引导产业发展。

对改造后的棚户区进行产业规划,鼓励发展符合棚户区特点和需求的产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5. 建立保障机制。

建立低收入居民保障机制,确保居民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基本生活。

包括提供临时居住、工作和收入补贴等。

6. 健全管理体系。

建立棚户区改造的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投资与资金筹措1. 投资规模。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根据初步估算,需要投资2000亿元人民币。

2. 资金筹措。

除了政府财政资金之外,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发行棚改债券、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

3. 拓宽资金渠道。

加大与开发商、银行、金融机构等的合作,通过多元化的方式拓宽资金渠道,确保资金的充足。

五、保障措施1. 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

对棚户区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居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哈政办综[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03]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03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实现3年拆除城区现有成片危房棚户区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立足现有、挖掘潜能,追逐应有、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实施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以道外、太平、香坊、动力等老城区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分步实施和将危房棚户区改造与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市区结合、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全力推进危房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拆除城区现有成片危房棚户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努力实现城市总体环境面貌的明显改观,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3年内,力争拆除城区现有140片、500余万平方米成片危房棚户区,平均每年拆除170万平方米左右,新建规模300万平方米左右。

通过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一批生态型住宅小区,新建一批广场、停车场,改扩建一批道路,小区绿化面积达到25%以上。

2003年,重点对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和涉及路桥重点工程的危棚房地段实施改造,初步拟定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170万平方米,新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20万平方米,拟建规模约370万平方米,建成后将新增绿地5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提供市政道路用地约25万平方米,结合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储备一定量土地,提升土地开发市场价值。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哈建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2003年1月13日哈建发[2003]11号)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包括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两部分。

(一)原房补偿金额原房补偿金额由原房补偿评估单位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原房补偿评估单价,按照原房重围价格结合结构、等级、成新确定。

房屋重围价格标准按照附年一确定,房屋结构等级分类按附件二确定,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按附件三确定。

(二)区位补偿金额区位补偿金额由区位补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区位补偿评估单价,按照拆迁区域补偿价格,结合被拆迁项目在该区域内的位置,评估出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以栋或者幢为单位,对区位价格进行修正,然后再根据每个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等因素确定。

(三)拆迁补偿区域划分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补偿区域划分为7个等级。

具体范围见哈尔滨市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图。

拆迁区域补偿价格标准,按附件四确定。

拆迁内河、铁路沿线两侧房屋的补偿区域价格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二、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分为住宅、非住宅两类。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有线电视迁移费、电话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

搬家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80元计算,电话迁移费按每户48元计算,煤气建设安装费每户1200元计算。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

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七日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依法强制拆迁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组织、主动协调;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

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

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家因地制宜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补偿费。

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

被征收人应当交纳上靠标准户型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按6个月的标准进行核定。

三、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套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给予10万元奖励;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按照每周不低于20%的比例递减。

四、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费、搬家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取消自主购房补贴款和自主购房补助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此前我市发布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公示《征收方案》的项目,仍可按照公示的《征收方案》政策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17日——结束——。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迁移的加剧,哈尔滨市的棚户区问题日益突出。

棚户区由于历史原因、地理因素或经济困难而形成,其居住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哈尔滨市政府决定进行棚户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

二、改造目标1. 提高居住环境质量:通过改造,提供干净、卫生、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2. 完善基础设施:改造后,建设现代化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3. 保障居民安居乐业:在改造过程中,要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有稳定的居所和可持续发展的就业机会。

4. 增加城市公共设施和绿地:改造后增加公园、绿道、公共服务设施等,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

三、改造策略1.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推动改造项目的实施。

2. 制定详细规划:制定详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统筹考虑居民迁移、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方面,确保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3. 分阶段实施:将棚户区改造划分为多个阶段,逐步进行,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居民的生活不受过大影响。

4. 注重生态环保:在改造过程中,注重生态环保,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进行建设,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5. 保障居民权益:在改造过程中,要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有合适的居所和就业机会。

6. 创新融资方式:探索创新的融资方式,如发行债券、引入专业投资机构等,以解决改造项目的资金需求。

四、实施计划1. 确定改造范围:在哈尔滨市范围内,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区域,并按照优先级逐步展开改造工作。

2. 制定改造规划:对每个棚户区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建筑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明确改造目标和方案。

3. 完善改造机制:建立专门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造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篇一: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和全省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坚持“大改造”与“大开发”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好民居”计划,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举各方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和歼灭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

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

在改造过程中,要实现八个促进。

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

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

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

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

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

四是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五是促进单位自有生活区棚户区的改造。

统筹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之中实施。

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简版

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简版

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哈尔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哈尔滨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面临着棚户区改造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哈尔滨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方案,旨在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2. 现状分析2.1 棚户区问题的存在哈尔滨市目前有大量的棚户区,以其拥挤、卫生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而闻名。

这些棚户区居民面临着居住环境差、生活条件艰苦的困境,不仅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也对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2.2 改造的必要性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是哈尔滨市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改善棚户区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助于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

3. 改造目标本次哈尔滨棚户区改造的主要目标如下:- 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

- 建设基础设施,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

- 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 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哈尔滨市的竞争力。

4. 实施方案4.1 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些典型的棚户区进行改造,以示范效应带动其他区域的改造。

确定改造项目的原则包括棚户区面积、居民人数、区位条件、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4.2 改造内容- 拆除旧建筑,修建新的住房,增加居住面积。

- 完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

- 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

- 创建绿地和公园,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 改善交通条件,修建道路和交通设施。

4.3 资金来源棚户区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资金可以来自多个渠道,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资本投入、住房公积金等。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金融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4.4 改造意义和效果评价在实施改造过程中,需要对改造的意义和效果进行评价。

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居住环境改善程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哈政发法字[2008]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8]21号)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棚户区改造范围:东起规划尤家街道路中线、西至哈西大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保健路道路中线、北至学府四道街南侧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拆除。

三、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户口迁移、户口分户,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应按照拆迁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六、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南岗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妥善解决辖区内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

八、棚户区所在辖区内的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棚户区拆迁现场治安秩序。

九、对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扰乱正常拆迁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依法强制拆迁。

十、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拆迁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房产、城乡规划、国土、公安、民政、教育、城管行政执法和市维稳办、信访、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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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哈尔滨市政府·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分行2013至2017棚户区改造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举行,2013年(一期)项目188亿元贷款授信额度通过评审。

今年起国家提出加快棚户区改造,2013年至2017年将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记者从哈尔滨市棚改办获悉,该市继续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把非集中成片、“城中村”、城市老旧住宅都纳入进来,共222个项目,占地面积3890万平方米,征收面积2146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3万户。

据介绍,哈尔滨从2008年到2012年共实行17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面积1920万平方米,征收户数12.3万户。

今年起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哈尔滨
计划用5至7年的时间完成,范围基本在城市四环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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