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963(管理制度范本系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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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规范(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1/ 18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最新资料推荐------------------------------------------------------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锅炉安全管理规范标准[详]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范围:容积≥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锅炉安全使用。
二、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作业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五、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月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应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上岗,具体负责:一、编制或者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者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word 完美格式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五、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时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即将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住手使用锅炉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十)水封管是否堵塞;
(十一)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注-3:公众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进行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
第十七条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合同中未明确责任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
锅炉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锅炉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提高锅炉的运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的定义:本规章所称锅炉,是指用于产生蒸汽或加热水的设备,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等。
第四条锅炉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锅炉管理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锅炉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锅炉的安全管理第六条锅炉的安全保障措施:锅炉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正常运行。
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锅炉的安全防护设施:锅炉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阀、排污阀等,确保锅炉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第八条锅炉的运行记录:对于锅炉的运行情况必须进行记录,保留至少两年,以备查阅。
第九条锅炉的安全事故处理:如果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锅炉的周围环境:锅炉周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材料,并保持整洁干净,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三章锅炉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锅炉的定期检查:锅炉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包括外部清洁、内部排污、管路通畅等,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锅炉的清洗保养:锅炉必须定期进行清洗保养,包括炉膛清洗、管道清理等,确保锅炉的效率和寿命。
第十三条锅炉的润滑维护:锅炉的润滑部件必须进行定期润滑维护,确保锅炉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锅炉的维修管理:对于锅炉的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第十五条锅炉的更新改造:对于老化的锅炉必须及时更新改造,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第四章锅炉的安全培训第十六条锅炉运行人员的安全培训:锅炉的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锅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于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五章锅炉的应急预案第十八条锅炉的应急预案制定:各单位必须制定锅炉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流程、责任分工等。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生产部经理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培训司炉人员掌握安全使用常识、操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使其取得锅炉操作相应资格,方能上岗。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按规定应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
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4、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5、锅炉投入使用后,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运行的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每月一次打开安全阀实验,必要时及时调整和更换。
6、锅炉所使用的煤炭、引火柴等易燃物品要与锅炉保持适当距离,谨防发生火灾。
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7、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8、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9、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不失时机地关注气压、水位、温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要做到认真管理,妥善置放,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11、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并按价赔偿。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一、通用规定1. 锅炉使用单位应设立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性。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北京锅炉房规章制度
北京锅炉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锅炉房管理工作的规范,促进锅炉房安全生产,维护大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锅炉与压力容器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北京市锅炉房规章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学校、医院、饭店、宾馆、居民区等。
第三条北京市锅炉房规章制度的宗旨是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锅炉燃烧效率,节约能源资源。
第二章锅炉设备管理第四条锅炉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前必须进行验收,并取得安全合格证明。
锅炉设备的安装、维护、维修都必须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锅炉房内锅炉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锅炉水位、压力、燃烧效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锅炉设备的维护维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结构或功能,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三章燃料管理第七条在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者混合使用不同种类的燃料。
第八条锅炉房内存放燃料的地方必须通风良好、干燥,禁止在燃料库房内使用明火,防止引发火灾。
第九条锅炉房内燃料的投放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禁止在燃料投放时出现泄漏情况,必须做好安全防范。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锅炉房内必须安装火灾报警器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一条锅炉房内必须设置安全出口,并在显眼位置标明出口标识,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撤离。
第十二条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乱丢烟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现场卫生整洁。
第五章紧急处置第十三条锅炉房内必须设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北京市锅炉房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使用锅炉设备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能完全覆盖的问题,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一、总则1.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文。
2. 本规范文适用于各类工业锅炉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锅炉的设备及安装1. 锅炉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和验收。
锅炉应放置在专用锅炉房内,并配备适当的通风设施。
2. 锅炉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人员注意危险性。
锅炉房的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以便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3. 锅炉应装备安全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等。
这些设备应定期检查、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靠。
三、锅炉的操作1. 锅炉操作人员应持有合格的锅炉操作证,经过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
2. 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的结构、原理和操作规程,具备处理常见故障和应急情况的能力。
3. 在启动锅炉前,应先检查其各项安全装置和接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其完好可用。
4. 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动锅炉的参数或操作模式。
四、锅炉维护和保养1. 锅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应配合进行日常巡视和保养。
2. 定期检查锅炉的燃烧系统、水处理系统和安全装置,并及时清洗或更换磨损严重的部件。
3. 锅炉设备的维护记录应做到清晰完整,并保存一段时间,以备后续查询。
五、锅炉的应急处理1. 锅炉故障或事故发生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切断燃气源或电源,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护。
2. 若发生火灾,应立即启动火警报警器,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3. 明火灭火后,应对锅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确保其安全可靠。
六、锅炉的报废处理1. 锅炉设备达到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严重的老化、损坏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的锅炉设备应经过专业机构的拆解和处理,严禁私自拆卸或出售。
3. 报废的锅炉设备还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废证明,以备后续的监管和管理。
七、锅炉的管理与监督1. 锅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背景介绍锅炉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设备,在工业生产和民用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锅炉使用的安全管理对于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希望能够起到指导作用,提高锅炉使用安全水平。
相关法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锅炉安全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条例》:保障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规定了各类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检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条例》: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技术监察工作的目的、内容、程序、方式和要求。
以上法律规定对于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行管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如下:设备安全1.设备应有准确的型号、规格、容量标志和设备名称牌。
2.设备应有健全的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以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3.设备应有完善的防爆措施和所必需的运行安全设备,例如安全阀等。
4.设备不得在超出规定的工作压力和温度下运行。
人员安全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操作过程中保持清醒,严禁酒后驾乘或在疲劳、昏睡状态下进行操作。
维护保养1.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2.设备的保养应定期进行,维护内容应包括润滑、清洗、检修和更换等。
3.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应作为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保存至少两年。
紧急事故处理1.设备发生故障或运行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修或处理,不得强制延迟。
2.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时,应按照安全生产应急保障预案进行紧急处理。
3.设备事故处理完成后,应进行完善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进行改进。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通用规定1. 锅炉使用单位应设立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性。
2. 锅炉使用单位应有专职锅炉管理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操作及维护工作。
3.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锅炉操作证,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二、锅炉安全操作规定1. 在操作锅炉前,必须仔细检查锅炉的各项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如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并做好记录。
2. 在启动锅炉前,应先排除燃料贮存仓内的残渣、异物等杂质,并确保燃料供给连续可靠。
3. 操作人员必须随时注意锅炉的水位、压力变化,并按规定进行调整,避免水位过高或过低、压力超过工作范围。
4. 在锅炉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应随时注意锅炉的燃烧情况,保持炉膛内正常的氧气含量,避免炉膛内出现积碳、爆炸等危险。
5. 操作人员应定期清理锅炉内的积灰、结焦等杂物,确保锅炉的通风顺畅,防止炉膛过热。
三、锅炉安全维护规定1. 锅炉的安全阀应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其正常可靠。
2. 锅炉的各项安全装置(水位表、压力表等)应按规定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3. 锅炉的燃烧设备及排烟系统应定期清洗和维护,防止积碳、结焦等现象。
4. 锅炉的水质应经常检测,必要时进行处理,确保水质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
5. 锅炉的烟囱应定期清理,排除积灰等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四、事故应急预案规定1. 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的分类和应急处置措施。
2. 在发生锅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锅炉操作人员应掌握紧急停炉的方法和技巧,并能及时切断燃料供应。
4.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安全优先、人员为本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以上为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规定可根据锅炉的类型、用途等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字号】京质监特设发〔2007〕89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07-03-14【生效时间】2007-03-14【关键词】锅炉【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发布《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质监特设发〔2007〕89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内容详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市局将印发本规范的单行本),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锅炉使用单位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要以此次规范发布为契机,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使各锅炉使用单位了解本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市局将适时开展本规范的宣传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本规范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热能设备,其正常、安全的运行对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管理锅炉的使用,保障锅炉的安全性,制定并实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共计____字。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锅炉使用的安全管理,提高锅炉的运行安全性,保障人身、设备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所有锅炉的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锅炉的分类根据燃料类型和工作压力,锅炉可分为以下几类: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燃油锅炉、电锅炉等;工作压力可以分为高压锅炉、中压锅炉和低压锅炉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1.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2. 锅炉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锅炉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保证其具备独立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4. 锅炉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设备的安全性。
四、锅炉的设备管理1. 对于新建或更换锅炉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备案和登记。
2. 锅炉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检修和维护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和档案。
3. 锅炉的设备损坏或老化严重时,应及时更换或进行修复,不得违背相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五、锅炉的日常操作规程1. 操作人员在操作锅炉之前,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安全帽、使用耐火手套和防护眼镜等。
2. 在启动锅炉之前,应检查设备的电气设施、安全阀和水位等主要参数,并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和技术能力。
3. 启动锅炉时,应逐级加温,检查燃烧器、点火装置和排烟系统等,确保设备的正常启动。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特发[1997]6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04.14
【实施日期】199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京劳特发[1997]64号1997年4月14日)
随着我市燃料结构的变化,燃气锅炉的用量将逐年增加,同时还会有一部分燃煤锅炉要改造为燃气锅炉。
为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购置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房初步设计前,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填写《锅炉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购置的燃气锅炉须是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的燃气锅炉产品。
三、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锅炉房设计审批和安装、检验、使用登记手续。
四、需要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填写《锅炉改造立项申请书》。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要求第三章设计制造第四章使⽤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防⽌发⽣爆炸事故,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的常压锅炉是以⽔为介质容积⼤于等于30升,使⽤中本体压⼒⼩于0.1兆帕,且直接与⼤⽓相通,具有茶、浴、采暖功能的设备和锅炉。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修理、改造此类设备的单位都应执⾏本规定。
第⼆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凡⽣产常压锅炉的单位应具备⼀定的条件,须经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能⽣产常压锅炉,取得E2级以上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不办理审查备案⼿续;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私⾃制造常压锅炉。
第五条使⽤单位所选⽤的常压锅炉应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备案的⽣产⼚制造的产品。
第六条上述设备⽤于采暖系统(⾃然循环的⼟暖⽓除外),必须有完善的设计资料。
锅炉安装位置应参照锅炉房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除家庭⽤的⼩型锅炉外⼀般不宜安装在住宅楼内。
第七条锅炉房内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和检修;应有⾜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应有必要的防爆、防冻和防⽌积⽔措施。
第⼋条锅炉安装前,安装和使⽤单位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履⾏报装⼿续,报装时应带齐锅炉出⼚的有关技术资料、锅炉房平⾯布置图、锅炉系统图等,经审查合格在系统图上加盖批准章后⽅可施⼯。
第九条锅炉的安装、改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政部门批准的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报装时应出具安装证原件,安装中应按图施⼯不得随意更改经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的设备结构和安装⽅案。
第⼗条锅炉安装完毕,须经锅炉压⼒容器检验单位进⾏验收和⽆压确认,经验收合格并由检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后,⽅可投⼊使⽤。
第三章设计制造第⼗⼀条常压锅炉⽣产前必须将该设备的本体图和相关技术⽂件报送当地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可试制、⽣产。
第⼗⼆条热功率⼤于、等于0.O5MW 常压热⽔锅炉的制造应执⾏JB/T7985-95《常压热⽔锅炉通⽤技术条件》。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京劳特发[1997]64号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京劳特发[1997]64号1997年4月14日)随着我市燃料结构的变化,燃气锅炉的用量将逐年增加,同时还会有一部分燃煤锅炉要改造为燃气锅炉。
为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一、购置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房初步设计前,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填写《锅炉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购置的燃气锅炉须是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的燃气锅炉产品。
三、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锅炉房设计审批和安装、检验、使用登记手续。
四、需要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填写《锅炉改造立项申请书》。
五、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选择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或者选择经市劳动局批准的通用改造方案,由持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和调试。
六、锅炉改造施工完成后,由市劳动局、当地区(县)劳动局、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区(县)劳动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区(县)劳动局重新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锅炉改造图纸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七、燃气锅炉的司炉工,应经培训并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燃气锅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八、凡在我市销售的燃气锅炉产品,须由制造单位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时制造单位应提供锅炉制造许可证(影印件)、在京销售的锅炉型号及锅炉图纸、计算书、测试报告及鉴定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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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三、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锅炉房建造第七条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设置非独立锅炉房应事先征得锅炉房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同意;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在多层及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安装锅炉的,应事先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
第八条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
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第九条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⑥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①竣工图样②产品质量证明书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
告知后方可施工;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锅炉的安全使用第十一条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1. 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主要有①锅炉安全管理人员②司炉人员③水处理作业人员;2. 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岗位应知应会内容②操作范围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交接班时间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③交接班条件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⑤交接班签字。
三、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制度1. 巡回检查制度应有如下内容:①巡回检查的时间②路线③项目④内容。
2. 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③交接班记录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⑤事故及故障记录。
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1.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①《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③《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
2.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有如下内容:①设备型号②规格③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④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⑤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⑥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⑦正常热备用⑧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⑨事故判断与处理⑩设备的停用保养。
五、水处理化验制度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③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④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④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1.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内容:①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③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
2. 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①锅炉检修规程②水泵检修规程③风机检修规程④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
3. 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内容:①设备检修内容②检修方法③验收标准。
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①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②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⑦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报告制度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