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故意伤害案说起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二)李云受害前的行为
1.爬上杨某某货车左侧车门边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能得以证明。
2.持金属棍打破左侧车窗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也能得到证明。
3.用铁棍戳打杨某某or将手伸进驾驶室
仅杨某某供述李云用铁棒戳打自己,未能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不能采信。 陶文凤和林文忠的证词均提到李云遇害前将手伸进驾 驶室,其能相互印证。 因此应该认为李云在遇害前将手伸进驾驶室。
3.本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
(1)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制度 特殊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具有紧迫 性的暴力犯罪行为,这样的暴力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而非防卫人臆想的。 根据证据能推出,李云主观上并未有严重伤害杨某某 的意图,客观上只是将手伸进车内,并未有紧迫、严重的 危及杨某某生命健康财产的犯罪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除外)
2.书证分析
书证证实杨某某和王凤在事发当时携带大量货款,与 其供述和证言中所称之携带大量货款相印证。
3.杨某某当时心理状态
由以上证据可知,携带大量货款的杨某某遭到围困、 威胁,并产生了可能遭遇抢劫的想法。 面对李云打破窗户的暴力行为,在李云将手伸进车窗 内时,进一步产生了会遭受伤害的恐惧心理。基于这样的 心态,杨某某意图强行开车,甩下李云,以保护自己免受 侵害。 由此可知,杨某某是出于防卫的意图,才在李云仍站 在货车左车门外时,强行将车开走。
司法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案
司法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案司法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案导语:我国的暴力倾向越来越呈现低龄话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去裁判他们的罪行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关于向冰豪的这一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林,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务工。
2016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冰豪与他人发生纠纷,恼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伤。
当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刘林陪同向冰豪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诊治。
医生汪某某查看后告诉向冰豪伤口需缝合,向冰豪要求仅包扎伤口,不同意缝合,双方为此发生口角。
向冰豪、曹某、刘林遂上前殴打汪某某,向冰豪持跳刀捅刺汪某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划刺汪某某面部,刘林用拳脚踢打汪某某,后三人逃离现场。
汪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背部刺伤导致开放性血胸、胸腔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刘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向冰豪、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曹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向冰豪、曹某、刘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向冰豪判刑二年;对被告人曹某判刑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刘林判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医患双方,信则两利,疑则两伤,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战胜疾病,实现共赢。
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是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患者既然选择到医疗机构就医,就应选择信任医生,即便对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有不同意见,也应通过合理方式、正当渠道进行沟通解决,而不是动辄诉诸暴力。
刑事真实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相关条款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发生争执2016年某日,王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
2. 李某某持刀伤人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王某身上猛刺数刀。
王某身中数刀,倒地不起。
3. 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4. 李某某被抓获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案件判决1.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上诉与二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是剥夺他人生命。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刺伤王某,其主观目的是伤害王某,而非剥夺王某的生命,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与刑罚的关系在确定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情节。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法律案件分析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最终将李某抓获归案。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法律适用产生了诸多疑问。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导致张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律适用(1)关于自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2)关于从轻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件处理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对李某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鉴于李某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感想1. 法律的威严本案中,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威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自首的价值李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体现了自首的价值。
自首不仅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还能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3. 立功的意义李某在侦查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这充分说明了立功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调动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争取宽大处理的积极性。
犯罪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是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而心生怨恨,遂于某日将李某打伤。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未果,心生怨恨,认为李某是王某追求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产生了伤害李某的念头。
2. 犯罪过程:某日,张某在李某下班途中等候,当李某路过时,张某手持一把匕首,突然冲上前去,对着李某的腹部猛刺数刀。
李某当场倒地,张某见状,逃之夭夭。
3. 犯罪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的腹部受到严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学分析1. 犯罪原因:本案中,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而心生怨恨,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此外,张某缺乏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2. 犯罪类型:本案属于个人犯罪,张某因个人恩怨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
3. 犯罪预防: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与手段: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手段残忍,这表明其心理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
在犯罪过程中,张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进一步说明其犯罪动机的恶劣。
2.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校园欺凌真实案例简短
校园欺凌真实案例简短商丘中院公布5起校园欺凌典型案例6月29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
会上公布了5起校园欺凌典型案例,具体为:一、侯某某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侯某某是夏邑县某中学学生,某日晚在宿舍内睡觉时,因嫌隔壁宿舍的同学说话声音大,到隔壁宿舍与冯某某发生争执。
争执期间,侯某某踢打冯某某腹部,造成冯某某膀胱破裂,经鉴定属重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侯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案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造成冯某某重伤。
本案启示:一是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发育期,易冲动,如教育监管不力,极易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寄宿制学校应加强监管,保障学生的休息时间,本案发生在晚上11时,有些宿舍的学生仍在大声说话,和学校的监管存在一定关系;三是校园暴力案件危害性大,不但双方深受其害,也破坏了校园的平安环境。
因此,对在校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很有必要,通过法治教育,帮助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在校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是盲目冲动,更不能使用武力。
二、张某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系睢县某高级中学学生,在学校餐厅就餐时因争座位与同学卢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
张某从后面用胳膊勒住卢某的脖子将卢某摔倒在地,致卢某头部着地受伤。
经鉴定,卢某头部损伤属重伤。
案发后张某亲属和卢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卢某各项费用人民币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安机关保护轻伤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浅议——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起
2公安机关应 保护轻伤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 安机 关 是 国 家 的治 安保 卫 机 关 , 负 责社 会 治 安和 国 内安 全 保 是 近 年来 , 因矛 盾 纠 纷 引起 的故 意 伤 害 案 件 逐 年增 多。 司 法 实 践 在 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在刑事诉讼 中, 公安机 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刑事
案件 的侦 查 、 审 , 预 对于 应 当予 以拘 留 、 捕 的现 行犯 、 罪 嫌 疑 人 或 逮 犯
被害人
保护
合 法权 益
以 向法 院 或 者 检察 院提 出 申诉 , 是 不 能 停 止 判 决 、 定 的执 行 。 但 裁
者被告人 实施拘 留, 执行逮捕等。 在刑事诉讼 的侦察阶段 , 除了法律规 案件 在 公 安 、 察 院 、 院 等 部 门 之 间 推 诿 扯 皮 , 罪 嫌 疑人 逍 遥 法 检 法 犯 定 的少数 刑 事 案件 的侦察 权 由检 察 院和 法院 行 使 外 , 量 的刑 事 案 件 大 外 , 害 人 的 合 法权 益 受 到很 大 的侵 害 , 致 当事 人 因 对 公 安 机 关 处 被 导
准 进 遂 纠 集 兄 弟 3人 , 行 闯 入 李 某 家 中 , 李 某 打 倒 在 地 , 按 住 李 某 才 能使 检 察 院 及 时 提 起 公诉 , 确 指 挥犯 罪嫌 疑人 的所犯 罪行 , 而 强 将 并 为 以后 法 院对 案件 的审 判提 供 了最 基 础 的材 料 。 因 此 , 以说 公 安 机 可 的 头部 往 地 上 、 上 撞 , 用 皮 鞋 、 制 拖 鞋 猛 击 李某 头部 , 使 李 某 墙 并 木 致 拘 预 收 查 查 昏倒 在 地 。 李 某 的伤 情 经 鉴 定 为 轻 伤 , 定 结 论 出来 后 , 鉴 李某 要 求公 关 的侦查 、 留、 审 、 集 证据 直 至侦 破 案 件 、 获犯 罪嫌 疑 人 、 明 案件 真相 等诉 讼 活动 , 整 个诉 讼 活 动 的基 础 。没 有 侦 查 就无 法 对 案 是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张 某 等 3人 故 意 伤 害 的 犯 罪 行 为 ; 是 , 安 机 关 但 公 更谈 不 上正 确 使 用法 律 惩治 犯 罪。 在 刑事 诉 讼 过 在 长 达 3年 时 间 , 种 种 理 由搪 塞 、 衍 , 不 采 取任 何 强 制 措 施 , 件 进 行 起诉 和 审 判 , 以 敷 却 程 中 , 安 机 关所 起 的使 刑 事诉 讼 成 立和 刑 事 诉讼 法律 关 系 得 以形 成 公 致 使犯 罪 分子 仍 然逍 遥 法 外 。 者 结 合 基 层 办 案 实 践 , 保 护 被 害人 笔 从 的不 可 或缺 的 重要 作 用 , 使公 安 机 关在 刑 事 诉讼 法 律 关 系 中 成 为重 更 合 法权 益 的 角度 出发 ,就 公 安 机 关 对 轻 伤案 件 如 何 保 护 被 害 人 合 法 要 的诉 讼 主体 。 因 此 , 公安 机关 应 该 保护 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利 。 权 益 问题 提 出探 讨 。 21 完 善 被 害人 的知 情 权 。 被 害 人 有 权 了解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的全 . 1刑事 诉讼 法规定的轻伤案件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这是其作 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利的基础。根据联合国《 为罪行 我 国新修 改的《 事诉讼法》 明显地 提高 了刑事被害人 的诉 讼 过程 , 刑 , 和 滥 用权 利 行 为受 害 者 取 得 公理 的基 本 原 则 宣 言 》 定 , 规 受害 者 有 权 地 位 , 律 规 定 的 被 害人 作 为 重要 的诉 讼 参 与人 , 法 享有 了更 多 的 诉 讼
故意伤害案情况汇报
故意伤害案情况汇报
近期,我单位接手了一起涉及故意伤害的案件,案情如下:
案件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晚上,地点为某市某小区。
被害人王某与嫌疑人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演变为肢体冲突。
经调查了解,当时李某持有利器对王某进行殴打,并造成了王某头部多处受伤。
接警后,我单位立即调查取证,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了相关物证,并对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
经过初步调查,确认了嫌疑人李某对被害人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单位发现嫌疑人李某有前科记录,并且在案发后企图逃离现场。
经过全力追捕,我单位最终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目前,我单位已将嫌疑人李某依法刑事拘留,并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同时,被害人王某已得到及时救治,伤势稳定。
案件涉及故意伤害,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单位将继续深入调查,全面围绕案件展开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同时,我单位也将加强对类似案件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以上为故意伤害案情汇报,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重视,并配合我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亡)⼀案⼀、案情简介被告⼈刘某,男,外省来延安本地务⼯⼈员,某县钻井队职⼯。
2013年6⽉某⽇,在其⼯作期间与⼯友王某因⼯作问题发⽣冲突,双⽅互有厮打。
厮打中刘某在王某⾯部打了⼀拳、扇了⼀⽿光,随后⼆⼈被⼯友拉开。
但随后王某⾝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不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殴打后诱发⼼脏病突发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故意伤害罪⽴案侦查,后该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批准逮捕。
后⼜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经过梁律师和同事的不懈努⼒,该案终获判三缓五的良好结果,被告⼈⽇前被解除羁押,回到了家乡。
⼆、接受委托嫌疑⼈是外地⼈,案发后,为了办案⽅便,家属欲在延安本地找⼀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在延安本地⼜不认识⼈。
所以通过⽹上查询与梁律师取得联系。
双⽅沟通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嫌疑⼈家属感到梁律师为⼈诚恳,案情分析到位,当即决定委托。
三、艰⾟辩护历程1、侦查阶段:因为嫌疑⼈是外省⼈,家属委托后即返回家乡,事情全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受⼈之托,忠⼈之事,尽管委托⼈远在他乡,我们的⼯作完全靠⾃觉开展。
但⼀想到嫌疑⼈家属⽆助的眼神和深切的信任,梁律师便觉得责任重⼤,不敢有半分懈怠。
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随即赴案发县公安局刑警⼤队,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于当⽇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
得知嫌疑⼈的确仅打了对⽅⼀拳和⼀⽿光,并且该殴打⾏为本⾝也未造成受害⼈⾝体上的伤害后果,加之嫌疑⼈对被害⼈患有⼼脏病⼀事并不知情等情况后。
我们随即得出嫌疑⼈刘某不构成犯罪,其⾏为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判断。
辩护⼈随后多次赶赴侦查机关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还劝说事⼈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家属达成谅解,希望将该案终⽌于侦查阶段。
尽管辩护⼈的意见也受到了侦查机关的重视,但辩护意见终未被采纳,该案进⼊了审查起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检察院后,辩护⼈⼜多次赴当地检察院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颇为认可辩护⼈的观点,但在内部讨论时该观点未获多数⼈⽀持。
故意伤害案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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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解与把握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起
眷青海检察QingHai'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基本案情】1992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家庭 纠纷,纠集亲友到邻村马某甲家中讨要说法。
在马某 甲家中,黄某某等人与马某甲及其家人互扔石头、砖 块,期间黄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发现马某甲的母亲马某 乙,遂将其推搡倒地并离开。
倒地后的马某乙被家人 抬回房屋休息,数小时后马某乙死亡。
案发后,侦查机 关于1993年4月13日以黄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 罪立案侦查,同日提请检察机关逮捕。
1993年5月7 日经复议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 捕,后黄某某等人释放并在家务农工作至今,案件未 继续侦查。
2019年,马某甲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2019年12月4日该案再次启动侦查程序并移送审 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自1993年5月7日未 批捕后该案一直处于未侦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黄某某在案发后一直在家务农,不存在逃避侦查 的情形。
【争议焦点】如何把握和理解案件追诉时效【处理结果】追诉期是启动案件、追究犯罪分子刑 事责任的第一关,对必须追诉的才报经核准。
规定追 诉期的意义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集中力量打击 现行犯罪,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在追诉 期内表现良好,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说明其已经 从中吸取教训,改恶从善,已无再进行惩罚的必要。
本 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涉案嫌疑人未逃避侦查,案件处于挂案未侦办状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规 定,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实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为了妥善平衡处理 打击犯罪与稳定社会秩序、肯定自我改造。
近年来,随 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陈年旧案得以侦破,一些隐藏的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案件中多涉及对追诉*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
都兴旺故意伤害案心得体会 (5)
都兴旺故意伤害案心得体会 (5)
都兴旺故意伤害案,让我在思考和反思中有了很多收获。
首先,要加强社会公德与规则意识。
在社会发展的今天,乱搞法则的不但是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更是重大的信仰失败,也是一种背叛。
“每个人都当公民”这句话说的是,我们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规则,有责任为实现公平正义奋斗。
因此,对于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我们都要强调自律,尽量避免发生此类案件。
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威感。
没有法律的权威,也就没有社会秩序可言,社会也就无法正常运转,必然变成一片混沌,给社会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
因此,对违反法律、违反规则的人,我们一定要依法惩处,维护法治权威性及它的尊严,使其承受到公平的惩罚。
最后,我想说法律宽容不应变成宽法纵容,刑法也不应简化为个人意志的执行者。
从这起都兴旺故意伤害案让我明白,保护他人的尊严、安全,才是社会的真正不变准则——不断强调强制性的法律,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在制定高标准的前提下实施有力的执法和惩治。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 案件经过(1)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较好。
2019年7月某日,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一时冲动,拿起手中的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
(2)王某头部受到重击,当场倒地,李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头部受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3)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故意拿起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致使王某头部受到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A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
这充分说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也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理智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2.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案例个人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张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案例分析、法律启示等方面进行个人分析。
二、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经鉴定,李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1.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仍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李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张某的行为对李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李某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同时,张某的行为也破坏了邻里关系,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法律启示1.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2.在处理邻里纠纷时,要保持冷静,理性沟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3.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自首可以减轻犯罪分子的处罚。
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家庭和谐,珍惜社会稳定。
六、总结“张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我们不仅了解了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还认识到了自首的重要性。
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吕世海故意伤害一案说起
基 本案情 :0 4 l 20 年 0月 1 4日晚 上 9时许 , 吕某 南与 陈某 阳
在番 禺区榄 核镇 一首饰 厂饭 堂 内, 因争换 电视频 道发 生争 执 , 后 关键所 在 。 被 该厂 领导 制止 。次 日凌晨 , 被害人 陈某 与陈 某阳 、 某某 等人 蒋 前往 吕某南 在该 厂的 c栋 28 舍理 论 , l宿 双方再 次发 生争 吵 , 继
的轻伤 后果 承担 相应 的刑事 责任 。
素 时, 会 出现上 述“ 因一果 ” 常 多 的情 形 , 就涉及 到如 何判 断多 这
另一种观 点则认 为 , 然 吕世海 一方 先前具有 殴打 的暴力 行 个 原因对 结果 所起 的作用 问题 , 文将 作进一 步地 论述 。 虽 下 为, 但是 在整个 事件发 展过程 中 , 介入 了被 害人 自己的跳楼 行为 , 刑法 因果关 系虽不 是犯罪 构成要 件 , 在刑法 中将某 一结果 但
往往 需要 查明其 行为与 结果之 间是否 存在刑 法上 而 跳楼 行为是 被害人在 自己意 愿支配 下作 出的选择 , 具有 一定 的 归咎 于某人 时 , 因此 , 确认 识和把 握刑 法 因果关 系 , 正 对于 定罪 , 特 主 动性 , 轻伤后 果亦 恰是 该跳楼 行为所致 , 吕世 海一方 先前 的暴 的 因果关 系 , 力行为 并不 直接 、 然地造 成被 害人 轻 伤的后 果 。因此 , 害人 别是 在结 果犯 场合 的认定 中 , 必 被 显得 尤为重 要 。 的跳 楼 行为中 断了二者之 间 的因果关 系 , 是 说 吕世海一方 先前 二 、 法 因果关 系与 介入 因素的 判断 刑
会断 然跳楼 , 更不 会 因跳 楼 而受伤 。 因此 , 害人 的跳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为 并 不 同类 的危 害行为 产 生一个 危害 结果 , “ 破 多因一 果” ( ) ;三 由若
李继东故意伤害罪一案
李继东故意伤害罪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三亚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月兰,女,1945年10月4日生,住三亚市椰风巷64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禄,男,1972年6月22日生,住三亚市椰风巷64号,系符月兰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灼,男,1979年6月12日生,住三亚市椰风巷64号,系符月兰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琼金,女,1975年3月1日生,住三亚市椰风巷64号,系符月兰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琼凤,女,1977年5月26日生,住三亚市椰风巷64号,系符月兰之女。
委托代理人叶波,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德圣,男,25岁,住三亚市椰风巷94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春苗,女,22岁,住三亚市椰风巷94号。
委托代理人陈川华,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继东,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车江镇人,初中文化,个体商贩,捕前暂住海南省三亚市椰风巷94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2)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继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海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月兰、李世禄及其代理人叶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春苗及代理人陈川华、被告人李继东及其辩护人夏洪录、证人李畅儒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1月10日下午5时30分,被告人李继东与女朋友曾春苗及曾德圣(系曾春苗之兄)三人到三亚市海堤西路第一市场附近等装载玉米的车,在途中遇见符月兰,符月兰认为曾春苗朝她吐口水侮辱她。
由《证据的叹息》看犯罪“故意”问题——由余英与杨英之间的伤害案说起(一)
由《证据的叹息》看犯罪“故意”问题——由余英与杨英之间的伤害案说起(一)摘要:一起发生在两个好朋友之间的伤害案一波三折,甚至引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的关注。
然而,无论从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还是从《今日说法:证据的叹息》的讨论,都未涉及到本案最关键的问题。
那就是“故意”问题。
法律上的“故意”不能脱离行为人所能预见到的后果而孤立地进行解释,“故意推”不等于“故意推倒”,更不等于“故意伤害”。
此外,本文附带提到有关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并对这一问题表示忧虑。
关键词:故意,故意推,故意推倒,故意伤害,证据。
一、概述中央电视台近期《今日说法》分两期报道一起案例《证据的叹息》。
就该案件本身所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民法理论问题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不能不引起本人的深思和忧虑。
为了更清楚地就本案展开讨论,作者不得不花费较多的笔墨将本案事情发生的结果(因过程有争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这些证据的态度以及判决结果等交待如下:二、本案之伤害结果、以及一、二审刑事诉讼过程①四川省阆中市的余英和杨英原是好朋友,1999年11月8日中午,杨英路经余英的小卖部时说自己还没吃早饭,想向余英借点钱,正好杨英以前买过9元钱的鸡蛋送给余英,所以余英说你不用借,我把鸡蛋钱还给你就是了,并拿出了10块钱给杨英。
而杨英只要9块,不要10块,余英说多1块钱没关系,不用那么客气,二人就这样相互谦让着。
突然,杨英从小卖部的台阶上摔了下来。
余英和丈夫赶紧叫了一辆三轮车将杨英送到了阆中市人民医院。
经诊断,杨英右腿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
杨英入院时身上没有钱,父母也去了外地,她便请求余英夫妇先垫付医药费。
余英夫妇向杨英伸出了援助之手。
后来,因支付不起医药费,余英欲将摔伤的杨英转到另一所医院,杨英也写了转院申请。
申请的第一行写道:我因不慎跌伤到医院治疗。
就在余英夫妇将杨英转到另一家医院的同时,杨英的父母也回来了。
而本想松口气的余英夫妇,此时却听到了令他们震惊的消息,杨英四处散布自己是被开小卖部的余英故意推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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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故意伤害案说起
作者:房敏娟胡素芹
来源:《商情》2013年第34期
当代社会,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犯罪主体越来越广,各阶层、各年龄段几乎都会有。
最近,涉及了一个关于故意伤害的案件,一个成年人将一个未成年人胳膊扭伤,致其轻伤,受害人告其故意伤害。
阅卷之后,大概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事情可以不必走到这步的。
如果当时有一方没有那么冲动,或许就没有现在的后果了。
虽说犯罪嫌疑人致使受害人轻伤,符合刑法上关于故意伤害的规定,但我总觉得双方都有过错,在当时双方撕扯时,难免会出现意外状况。
我想犯罪罪嫌疑人只是想让他们停手,没有想到会将受害人胳膊扭伤,可见并不是出于犯罪故意要将他弄伤。
或许,事情的真相往往不是我们所听到或所看到的那样,得用心去探究事情的真相才是最关键的。
我的脑海里突然出现了上课的时候老师讲过的一个案例,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损伤。
不过,这个案件中表面上看起来被告人似乎与案件联系不是很紧密,细细分析之后,才明白原来其中有那么多的奥秘。
案情:李某某(男)与杨某某(女)均为某高中高二学生,李某某18岁,杨某某17岁,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某天,李某某与因为一件小事争执不下,对恶言相向,李某某口不择言的说了一句“真后悔和你交朋友”杨某某更加气愤打了李某某一下,李某某随即愤怒离去。
杨某某气不过,想着不能就这样算了,一定要给他点颜色瞧瞧。
下午放学后,杨某某买了一瓶硫酸、一瓶矿泉水还有一瓶缓解硫酸灼伤的碳酸钠。
她将水和硫酸混合在一起装在另一个矿泉水瓶子里,然后打电话給李某某约他晚上在操场见面说一下白天争执的那件事。
杨某某去的时候,带上了那瓶已经准备好的硫酸,俩人开始谈着,火药味十分重。
杨某某随即从包里掏出装有浓硫酸的瓶子,用手拧着矿泉水瓶盖说“真想泼到你脸上”,李某某一看是矿泉水瓶子想着里面应该是清水,想稳定一下自己的情绪,便一手拿过来拧开盖子往自己头上倒去。
液体顺着的李某某的脸颊流了下来,杨某某却未做任何现场急救,并说“不关我的事,你自己倒的”。
在路人的帮助下,李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救治,情况稍有缓和,但脸上,四肢和躯干大部分被烧伤。
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
后来,李某某将杨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告上法庭。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乍一看,李某某受伤是由于自己一时冲动造成的,好像李某某受伤跟杨某某没有关系,其实不然。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如果此过程中有哪一环节的判断是不符合的,判断终止,那
么被判断的行为就不构成此罪。
这就好像是剥鸡蛋一样,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当于蛋壳,违法性相当于蛋白,有责性相当于蛋黄。
由外向内,层层探究,由浅入深,细致分析,从而使案件以一种真实客观的状态呈现在我们面前。
现在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案件的焦点是: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应该判断一下其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该当性,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是对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本身的判断。
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分析:行为主体(自然人或单位)、行为客体(行为对象:人或物)、行为(危害行为)、结果和危险、行为的状况(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本案中,杨某某买硫酸的犯罪准备行为与李某某受到损伤的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没有这样的行为就不会有那样的结果”,如果,杨某某没有准备硫酸,没有将硫酸拿出来,那么,也就不会有后来的事了。
杨某某提前准备了足以致人损伤的硫酸,当李某某拧开瓶子将硫酸往自己身上倒时,她完全有时间提醒并且阻止李某某这样做。
而且,这是因为她先前的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即她负有告诉被害人真相、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但是,她却没有这样做,有故意侵害他人身体的主观目的和动机。
还有,她买硫酸时一同买了碳酸钠,知道如何避免或减轻硫酸对人体的损伤程度,在危险发生后负有救助义务时却无动于衷,没有进行任何积极地施救措施减轻对李某某的伤害。
可见,她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在构成该当于犯罪要件的基础上进行违法性的判断。
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违法性判定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在当时的情况下,杨某某既不存在正当防卫,也不存在紧急避险,或者其他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却有伤害李某某的间接故意,因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最后,在前两个方面判断都成立的基础上进行有责性的判断。
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
李某某已满十六岁且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无责任则无刑罚” 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只有当行为人存在着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有时,第三步的判断往往是至关重要的。
比如说,一个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病发作期间拿砍刀将人杀死,可是他却是不用坐牢的,为什么呢?他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并且违法,只是因为他发病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自然用不着坐牢了。
本案中,杨某某主观上有伤害李某某的故意,可以预见自己的
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依然我行我素致使惨剧的发生,她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
既没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存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故有责性成立。
经过一步一步的分析,杨某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不履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她十年有期徒刑。
虽然此案已有结论,对于受害一方稍有安慰,而对于被告人一方来说却是痛苦的,正值花样年华,却在牢里度过,这是怎样的悲哀啊!“三思而后行”,对于青少年来说,正是思想不健全、容易冲动的时候,可不能因一时气愤或痛快二毁了自己的一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