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建设造价政策文件汇编-2020年5月更新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关于收集工程招标控制价共性问题的通知(昆建价协[2017]6号附件1.房建问题
附件12013版房建专业招标控制价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案一.造价人员对定额的掌握不够到位存在使用定额不当的情况1.关于砌筑工程中砌石挡土墙基础与墙身的划分及定额套用问题:砌筑工程章说明中描述“石砌挡土墙墙身与基础划分:放大脚上表面以下套用基础定额、以上套用墙身定额”,有些编制人员会将挡土墙墙身套成一般的墙身,这样错误理解套用定额,影响金额较大,挡土墙墙身应套用挡土墙子目,如:粗料石挡土墙应套用(01040054),而不能套用墙身定额(01040049)。
2.关于混凝土板的划分、工程量计算及定额套用问题:应充分理解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有梁板指现浇带梁(包括主、次梁但不包括圈梁、过梁)的钢筋砼板,按主、次梁、板体积合并计算。
有梁板中带有弧形梁时,弧形梁算至板底执行弧形梁定额,板执行相应的有梁板定额”、“无梁板(指现浇不带梁,直接由柱和柱帽共同支撑承重的板)按板与柱帽体积之和计算;平板(指不带梁由墙或预制梁承重的板)按体积计算”的规定。
严格按计算规则准确计算工程量、避免定额子目套用存在概念性错误。
3.关于砼墙与异形柱的界定问题:提请关注该条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勘误“断面为T形、十字形、L形的剪力墙,当各肢伸出的总净长度与墙体厚度之比不大于4时,按异形柱定额执行,反之执行墙体定额。
若伸出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按与较厚墙体的厚度之比划分”,一定要按修正后的计算规则进行界定和划分,避免定额套用不准确导致造价偏差。
4.卫生间翻边等套用圈梁还是基础梁定额?根据定额编制说明及解释汇编中相应的定额使用说明“楼地面结构层以上,宽度大于100mm,高度小于300mm的墙砌体底部素砼条带,执行圈梁定额;高度大于300mm时,全部执行墙定额”如果是钢筋砼条带,也执行圈梁定额。
5.若现浇砼定额子目要改用商品砼,应如何处理?可参照《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说明及解释汇编》中“第十四章室外附属及构筑物工程”定额使用补充说明:“道路场地面若采用商品砼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55,扣除搅拌机及机动翻斗车台班”来进行调整。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许可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应在申请人企业注册或提出在申请人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2008]201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8〕20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各州、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自2007年9月以来,我省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
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虽然对上述情况的处理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没有严格地按规定执行。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给建设、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云建标[2005]5号文件精神,现对有关内容再次作出具体要求,并提出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具体要求:(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超过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
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当施工合同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二、材料价格指导意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按以下原则调整:1.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已包含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材料价格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风险包干幅度的,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doc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号:云建价协(2008)4号发布日期:2008-4-15执行日期:2008-5-1生效日期:1900-1-1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13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八年四月十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省、专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监督、审查。
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审查:.市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属国有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等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市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市属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配合制定省、市的建设工程标准,制定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及造价指标、指数的测算。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
(五)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的审查、备案工作。
热烈庆祝云南省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据表标准成功发布
《云南省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封面}: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53/T—35—XXXX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送审稿)2011——发布2011——实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主编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前言}:本标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织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11]114号)的要求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深入调研了我省当前常用工程造价计算机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的运算控制、成果输出和用户应用反馈等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规则要求,结合剂算计信息技术的一般要求,堆对计价软件在数据生成、数据交换和成果表现方面需要统一且能够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了归纳和整理。
编制过程中以及初稿完成后,均由有关计价软件开发机构配合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得到了正面的测试效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管理和其他建设行政事项的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了专门审查。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数据规则。
共4章,22条,4个附录。
本表准的内容不涉及计价软件对相关标准和定额、规则数据的电子化植入。
本标准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为我省第一部同类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为了准确执行以及提高标准质量,请各有关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如有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意见反馈专用电子邮箱:bzfk@)。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参编单位: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室昆明雪飞翔软件有限公司昆明周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加了不分编制、测试工作。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发布时间:2020-04-30关键字:生效法规中央法规法规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法规名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6法规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第25号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法规名称: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法规名称: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财库〔2019〕68号法规名称:中央定价目录(2020)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法规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规文号: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法规名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五号法规名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教育部令第47号地方法规法规名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沪人社规〔2020〕2号法规名称: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0〕2号法规名称: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落户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7法规文号:穗农〔2020〕21号法规名称: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渝商务〔2020〕161号法规名称: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苏工信综合〔2020〕138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宁人社规〔2020〕2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效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法规文号:2020.05.01法规名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9法规文号:青住金规〔2020〕1号法规名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9法规文号:青住金规〔2020〕2号法规名称: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0法规文号:青民规〔2020〕1号法规名称: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20法规文号:青发改价格〔2020〕96号法规名称: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青海规〔2020〕1号法规名称: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法规名称: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琼人社规〔2020〕3号法规名称: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4法规文号:海府办规〔2020〕1号法规名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黑建规范〔2020〕2号法规名称: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8法规文号:鸡政办规〔2020〕7号法规名称: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20法规文号:武房规〔2020〕1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法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法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名称: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青海省商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名称: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7法规文号:成府发〔2020〕9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文号:川财农〔2020〕41号法规名称: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2法规文号:成办发〔2020〕35号法规名称: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云金规〔2020〕1号扫一扫,手机阅读更方便。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三)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工程造价监测等工作;(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云建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昆明市水务局,楚雄州水务局,有关企业: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一、废止《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3号)和《云南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3号)。
二、修改以下文件(一)修改《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2号)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办理在建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将六十一条中“住房城乡建设部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修改为:“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标准化工地”。
(二)修改《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云建设〔2019〕76号)删除第三部分第三项中“网址::84,”。
将第三部分第五项内容修改为:“(五)严格施工图审查程序。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的管理需要,在现有施工图审查工作流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
建设单位应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并提交材料。
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审查合格报告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内容,管理平台自动将审查结果和有关资料按照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存档备案,审图机构按照资格许可范围,审查合格后,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结果负责。
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20年
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20年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第二部分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20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表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支出情况表六、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表七、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八、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九、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十、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1十一、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2十二、市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十三、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十四、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十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十六、部门基本信息表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表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一)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昆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昆编办(2006)221号文件,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隶属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机构规格正科级。
是财政全额拨款,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专业学习。
负责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参与编制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并编制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基价,测定本地区造价指数,切实掌握市场动态,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监督检查辖区内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参与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的审定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
负责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人员的职业、从业资格认证管理工作。
负责我市重点工程资金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拦标价备案。
(二)机构设置情况定额站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额站核定事业编制10人,2019年年底实有在职职工7人,退休人员年底实有7人。
(三)重点工作概述2020年完成全年送审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价等备案及数据分析,掌握辖区内工程建设动态情况提升管理分析能力。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监督、审查。
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审查:1.市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2.市属国有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BT、BOT等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3.市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4.市属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配合制定省、市的建设工程标准,制定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及造价指标、指数的测算。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
(五)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的审查、备案工作。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网络答疑研讨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为发挥造价行业专家综合技术优势,促进我省工程造价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开通造价论坛网络平台,开展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和研讨活动,为保证论坛研讨工作的规范有序,特制定网络答疑研讨工作制度.一、网络答疑研讨目的宣传、推广、贯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收集、了解、掌握行业实际工作中的动态和问题,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反馈,提高行业整体专业技术水平.二、管理部门网络答疑研讨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和负责,并专设网络答疑研讨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做好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三、专家人选确定方式专家由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中结合专家工作经历遴选确定,并成立网络答疑研讨专家委员会.四、工作定义由网络答疑研讨专家,通过以专家身份登录造价论坛,并就全省各地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各类造价管理技术性问题进行答疑研讨。
五、工作原则网络答疑研讨工作应遵循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原则。
六、工作性质在网络答疑研讨工作中,专家无论以何种身份、角色在“论坛"中做出的回答、解释或研讨意见都是专家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特定问题发表的个人学术意见,不代表“论坛”组织者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但对专家的合理学术意见,将定期收集、整理问题和意见建议,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反馈.七、工作方式本工作采取以网络交流平台为载体,由提问者上网文字书面提问,专家网上文字书面答疑研讨的方式进行.专家的研讨角色分为答疑研讨主持人和自由研讨专家两种.答疑研讨主持人由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制度规定,安排(或指定)特定的专家在一定时间内负责主持“论坛”的问题收集、答疑协调以及组织研讨等工作。
自由研讨专家是各位专家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就某问题以专家身份自由发表研讨意见。
答疑研讨主持人采取轮值的方式确定,每年按照扣除两个国家“黄金周假日"和一个上半年小结周和一个年终总结周后余48周进行计划,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根据年龄身体条件、工作情况选择24位专家,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半年安排一次出任答疑研讨主持人,时间为一周(本周三至下周二),到期轮换。
云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_精品
云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修缮、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五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级管理部门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数额、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数额、货币种类、支付时限及方式;(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工程量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和计价方法、措施费用的调整原则和范围;(五)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六)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七)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一)优质工程计价办法;(十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十三)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四)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宣贯的资料
合用文档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宣贯资料第一节归纳一、内容组成《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2013版)(以下简称《本规则》)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花销项目组成、各专业工程合用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花销计算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二、主要编制依照(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个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工程量计算规范》);(二)住所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花销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2003版)(以下简称《03规则》)及相关建设工程计价配套文件。
三、合用范围《本规则》与《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的各专业耗资量定额配套使用,是编制与审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估量、竣工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主要依照,是招标人招标报价的参照性依照。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花销组成一、比较原《03规则》花销组成,有以下不相同之处:(一)花销组成方面取消了原《03规则》花销组成在定额与清单计价模式下,花销组成不同划分的状况,本次花销组成依照44号文第二种分类“按造价形成划分”编制,花销组成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括人工费、资料(含工程设施,下同)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二)各项花销内容组成及定义方面.分部分项工程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费定义: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花销,包括人工费、资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与我省03清单花销组成基本一致。
2.措施项目费(1)“措施项目费”定义中将“非工程实体”更正为“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2)由于新的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已将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采用单价项目的方式进行编制,并相应列出了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色、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不能够计算出的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总价项目的方式,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并列出了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因此,《本规则》将措施项目划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79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各地、州、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鉴于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定价管理目录正在研究拟定过程中,但原省物价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有效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原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一年。
即仍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中,若国家计委出台新的有关政策,省计委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顺序号│咨询项目│收费基础│ 单位│收费标准┃┃│││├────┬────┨┃││││土建│安装┃┠────┼───────────────┼───────┼───┼────┼────┨┃一│编、审工程预算和标底││││┃┃├───────────────┼───────┼───┼────┼────┨┃│1、500万元以下│编审价值││ 3 │ 3 ┃┠────┼───────────────┼───────┼───┼────┼────┨┃│2、500万元-2000万元│编审价值││ 2.5 │ 2.5┃┠────┼───────────────┼───────┼───┼────┼────┨┃│3、2000万元以上│编审价值││ 2 │ 2 ┃┠────┼───────────────┴───────┴───┴────┴────┨┃注│1、审查工程预(结)算和底的收费也可以按核减额的5%向受益单位收取,但两种收┃┃│费办法只能取其中一种。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有关协会: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确保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由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省造价协会应按照行业自律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重点是:1.尽快组织制定包括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在内的有关行业自律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2.制定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平台,采集并记录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工程造价计价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信息,经我厅相关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开。
各州市、各部门的有关机构要积极配合省造价协会,做好本行政区本系统工程造价行业的管理工作。
我厅标准定额处将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云南省建设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
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专家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我省专业人才资源优势,规范专业技术服务行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标准体系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理论研究、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专家的选拔、使用、服务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全面负责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织、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年度评价制度,按照“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第四条专家库专家聘任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二)热爱工程标准、工程造价工作,能够认真、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三)从事工程标准、工程造价15年以上(含),熟悉工程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执业、从业经验;1(四)取得国家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优先条件(凡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可优先聘任):1.在全国或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为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体系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2。
从事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理论研究、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资深专家;3。
具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名誉会员、资深会员资格。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按类别分为工程标准和工程造价两大类,入库专家只能选择1个类别进行申请,并可最多选择下列行业、专业中的3项进行细分登记:(一)房屋建筑;(二)安装;(三)市政;(四)园林绿化;(五)仿古建筑;(六)城市轨道交通;(七)公路;(八)铁路;2(九)民航机场;(十)港口与航道;(十一)水利与水电;(十二)矿业;(十三)航空;(十四)航天;(十五)火电;(十六)核工业;(十七)新能源;(十八)冶金;(十九)石油天然气;(二十)石化;(二十一)化工;(二十二)医药;(二十三)农业;(二十四)林业;(二十五)电子通信;(二十六)广播影视电视;(二十七)其他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计量计价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审计、税务、法律、人力资源等).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入库程序如下:3专家聘任方式有个人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以个人申请聘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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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建设造价政策文件汇编目录1、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3]668号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2、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4]39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3、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4]396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4、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5]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5]660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6、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7、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6]104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电子版等三套软件鉴定复核通过的通知8、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6]21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9、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10、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11、附录:(1)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答(2)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专题(1-5批)12、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昆建通【2017】18号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查备案相关事宜暂行的通知1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16}20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定额人工费的通知1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1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18}3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7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标准的通知16、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函{2018}4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定额人工费的通知17、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18、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费用调整的实施意见(大气污染、废置土石方、土石方运距)19、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重新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20、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解释与造价争议协调工作的通知22、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2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3]668号签发:冯志成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金融、中介咨询、建设单位,驻滇各有关单位及部队:为适应云南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工程造价工作市场化进程,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新版计价依据)及其电子版定额,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
新版计价依据包括:《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云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价办法》、《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等10个部分的内容。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新版计价依据发布施行后,除国家有关部、委、办、局发布的现行电力、水利、公路、人防、化工、铁路等专业工程定额外,其他工程计价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律废止。
新版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拦标价的标准,也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以及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基础。
凡2003年11月1日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计价办法可继续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新版计价依据的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反映。
新版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具体负责。
云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计价依据发布通知抄报: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4]39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7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
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是指在招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下,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发包范围和计价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综合报出投标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招标人可编制招标工程拦标价,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期望的最高限价。
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向投标人公布。
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
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
拦标价的计算公式为:J = Z + C + G + Q + F + L + S + X式中:J为拦标价;Z为直接工程费;C为措施费;G为管理费;Q为其他项目费;F为规费;L为利润;S为税金;X 为风险费。
[X=(Z+C)×f,其中f 为招标人确定的风险系数,最低不得小于1%,跨年度的工程不得小于3%]。
拦标价应当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拦标价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开标后拦标价编制资料应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设立拦标价。
第四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一般程序为:(一)评标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评分;(四)提交评标报告。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时,除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审查外,还应分别审查投标总报价中所含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的报价。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时,应遵守下列规则:(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写出书面审查和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得分的高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若出现最高得分并列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顺序。
第十一条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七)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