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刘志栋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刘志栋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
刘志栋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刘志栋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昌刑初字第74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志栋,男,58岁1950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书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红升,男,38岁1970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书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常欣欣、陈兰洁,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栋、刘红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战福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诉讼代理人王云鹏,被告人刘志栋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艳敏,被告人刘红升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常欣欣、陈兰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栋、刘红升于2019年11月20日16时30分许,伙同李成山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22号门口,因砌墙问题与邻居王勇男,35岁发生纠纷后,持铁管、搞把等物将王勇头部打伤,致左侧广泛硬膜外血肿合并脑疝;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顶骨骨折等损伤,经法医学鉴定王勇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志栋、刘红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2018-2019】徐志丹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 (2页)
【2018-2019】徐志丹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徐志丹故意伤害一案徐志丹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平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志丹(别名徐志超),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顺义区汽车技术职业学校学生,住(略)(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商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1X]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徐志丹自愿认罪,根据本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丹及辩护人商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志丹于201X年6月30日21时许,酒后在本村星宇昊超市外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徐志丹持刀将在现场的陈小辉腹部扎伤,致陈重伤。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志丹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志丹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商猛的辩护意见为,徐志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徐志丹酒后在本村星宇昊超市外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徐志丹持刀将在现场的被害人陈小辉(男,19岁)腹部扎伤,致陈左肾破裂,降结肠贯通,经鉴定,陈小辉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2018-刘运喜故意伤害-精选word文档 (4页)
2018-刘运喜故意伤害-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运喜故意伤害刘运喜故意伤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运喜,男,37岁(1969年10月26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白衣阁乡东赵庄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山记,男,43岁(1963年10月15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宁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X)第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喜、李山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春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运喜、李山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运喜、李山记伙同李道省、郭克旺、郭克传(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园小区安徽安庆经典劳务公司办公室内,以日常工作分配不公为由,对施工队长范晓三(男,25岁,安徽省人)及劝架的王增喜、范叶龙进行殴打后,又无故对在场围观的后学俊(男,44岁,安徽省人)进行殴打,致其左侧7、8、9肋骨骨折;左侧大量气胸;左侧血胸;左肺挫伤等。
经鉴定,后学俊的损伤构成重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运喜、李山记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2019年刘会来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9年刘会来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会来故意伤害一案刘会来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法刑初字第24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杨,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高邑县,初中文化,原系北京电力公司住宅工程保安队长,户籍地为(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会来,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易县,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供电技校建筑民工,户籍地为(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X]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杨、刘会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晓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杨、刘会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害人刘进财(已被行政拘留)、李江涛于201X年10月26日20时许,酒后在本市海淀区清河供电技校小区工地,因停车检查问题与被告人高杨、王辉(另行起诉)及被害人张伟、赵凯等多名保安员发生冲突并互殴。
被告人高杨见被害人刘进财打电话,以为叫人打架,遂纠集王辉在内的多名保安员拿工具准备应对。
被告人刘会来和被害人刘进宝、王长友听到刘进财在工地喝多了,让过来看看的消息后,也赶到现场。
双方再次发生互殴。
被告人刘会来持铁管将被害人赵凯头部打伤,致其枕骨骨折、枕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高杨等人持铁管等物将被害人王长友头部打伤,致其颅骨骨折、右侧硬膜外血肿,经鉴定为轻伤(偏重)。
2018年上诉人金彪故意伤害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8年上诉人金彪故意伤害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诉人金彪故意伤害案上诉人金彪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皖刑终字第016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彪,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志涛,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阜阳市奇胜汽车装潢公司工人,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17日被抓获,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彪、刘志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X)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彪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金彪在阜阳市曼哈顿迪厅跳舞,与被害人刘飞红因身体碰撞发生纠纷,被迪厅保安制止。
随后金彪纠集被告人刘志涛、纪贤(另案处理)返回舞池对刘飞红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金彪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刘飞红。
迪厅保安人员当场将刘志涛抓获,金彪、纪贤二人随即逃跑。
刘飞红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金彪于同年6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后,被告人金彪、刘志涛分别赔偿被害人刘飞红的父亲刘俊人民币8万元、2万元。
原判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金彪、刘志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2019年刘中华故意伤害一案word版本 (3页)
2019年刘中华故意伤害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中华故意伤害一案刘中华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西刑初字第6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中华,男,23岁(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 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X] 0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中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牛瑞生、被告人刘中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中华于201X年5月29日16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西侧自行车存车处,因存车费问题与被害人牛瑞生发生争执,刘中华用拳击打牛瑞生面部,致牛瑞生左眼眶内壁、下壁、外壁骨折,下直肌部分嵌顿,左上颌窦外后壁、前壁骨折,左颧弓骨折,左上颌窦积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后被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中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中华当庭辩解称是防卫过当,但表示愿意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中华于201X年5月29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西侧自行车存车处,因存车费问题与被害人牛瑞生发生争执,后用拳击打被害人面部,致被害人左眼眶内壁、下壁、外壁骨折,下直肌部分嵌顿,左上颌窦外后壁、前壁骨折,左颧弓骨折,左上颌窦积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9-李志秋等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 (4页)
2019-李志秋等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志秋等故意伤害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吉刑三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伟,男, 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旭东,男, 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X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X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志秋(绰号:李二),男, 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X年12月30日被假释,201X年9月10日假释期满。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颖,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朴京浩,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职业,住(略) 。
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服刑期间因发现盗窃余罪,于199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于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最新推荐】被告人刘志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word版本 (2页)
【最新推荐】被告人刘志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刘志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刘志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潭中刑终字第13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志兵,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韶山市看守所。
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志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O九年四月九日作出(201X)韶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志兵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刘志兵在韶山市绿岛茶社前坪路口用一个碎啤酒瓶将刘贵阳的腹部捅伤。
经鉴定,刘贵阳所受损伤为轻伤;201X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刘志兵在韶山市碟霸歌舞厅用一个敲掉了底部的空啤酒瓶将肖尚维的脸部划伤。
经鉴定,肖尚维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志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刘志兵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刘志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志兵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1、201X年8月23日23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志兵、“军伢子”、“浩伢子”与肖伟、刘贵阳、王天命等人在韶山市碟霸歌舞厅唱歌时,因喝酒时发生纠纷,双方走到绿岛茶社前坪路口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上诉人刘志兵从旁边的垃圾箱里拿了一个已被敲破的啤酒瓶将刘贵阳的腹部捅伤。
【最新】刘路兴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刘路兴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路兴故意伤害一案刘路兴故意伤害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渝一中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善惠,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镇菜湾村9社。
本案被害人刘志红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纯芳,女,193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镇菜湾村9社。
本案被害人刘志红之母。
诉讼代理人郭燕,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煜,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镇菜湾村9社。
本案被害人刘志红之女。
法定代理人杨善惠(刘煜之母)。
被告人刘路兴,别名“刘兴”,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镇菜湾村9社。
201X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辨护人马来建,重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1X]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路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5日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善惠、陶纯芳、刘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X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潘瑞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刘煜的法定代理人杨善惠,陶纯芳的诉讼代理人郭燕,被告人刘路兴及其辩护人马来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路兴的父亲刘志均与其弟弟刘志红因争田地、赡养老人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家庭时常发生争执。
201X年8月24日20时许,刘路兴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镇菜湾村9社鱼塘边与路过的刘志红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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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磊等人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司磊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司磊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怀刑初字第003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磊,男,29岁(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个体,住(略),暂住(略);201X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书豹(别名小豹),男,18岁(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现住(略);201X年1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宏奎,男,18岁(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1X]0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磊犯故意伤害罪,段书豹、张宏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磊、段书豹、张宏奎及被告人司磊的辩护人徐波、被告人张宏奎的辩护人曹乃春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被告人黎x犯故意伤害(致死)罪word版本 (5页)
2019年被告人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西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人,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刘立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人,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刘立明之母。
上述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国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信末强,男,天津飞马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刘立明舅舅。
被告人黎*,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籍(略),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1月5日因故意伤害(致死)嫌疑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闫泽平、郭丽,河北邢台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X]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X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兆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信**的委托代理人杨国春、信末强,被告人黎*及其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闫泽平、郭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黎*和其弟黎敏与刘立明在邢台市南货场大门西侧路上发生争执,刘立明持铁锹对黎*进行殴打,黎*抱住刘立明,后持刀往刘身上乱刺,致刘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亡)⼀案⼀、案情简介被告⼈刘某,男,外省来延安本地务⼯⼈员,某县钻井队职⼯。
2013年6⽉某⽇,在其⼯作期间与⼯友王某因⼯作问题发⽣冲突,双⽅互有厮打。
厮打中刘某在王某⾯部打了⼀拳、扇了⼀⽿光,随后⼆⼈被⼯友拉开。
但随后王某⾝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不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殴打后诱发⼼脏病突发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故意伤害罪⽴案侦查,后该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批准逮捕。
后⼜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经过梁律师和同事的不懈努⼒,该案终获判三缓五的良好结果,被告⼈⽇前被解除羁押,回到了家乡。
⼆、接受委托嫌疑⼈是外地⼈,案发后,为了办案⽅便,家属欲在延安本地找⼀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在延安本地⼜不认识⼈。
所以通过⽹上查询与梁律师取得联系。
双⽅沟通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嫌疑⼈家属感到梁律师为⼈诚恳,案情分析到位,当即决定委托。
三、艰⾟辩护历程1、侦查阶段:因为嫌疑⼈是外省⼈,家属委托后即返回家乡,事情全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受⼈之托,忠⼈之事,尽管委托⼈远在他乡,我们的⼯作完全靠⾃觉开展。
但⼀想到嫌疑⼈家属⽆助的眼神和深切的信任,梁律师便觉得责任重⼤,不敢有半分懈怠。
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随即赴案发县公安局刑警⼤队,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于当⽇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
得知嫌疑⼈的确仅打了对⽅⼀拳和⼀⽿光,并且该殴打⾏为本⾝也未造成受害⼈⾝体上的伤害后果,加之嫌疑⼈对被害⼈患有⼼脏病⼀事并不知情等情况后。
我们随即得出嫌疑⼈刘某不构成犯罪,其⾏为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判断。
辩护⼈随后多次赶赴侦查机关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还劝说事⼈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家属达成谅解,希望将该案终⽌于侦查阶段。
尽管辩护⼈的意见也受到了侦查机关的重视,但辩护意见终未被采纳,该案进⼊了审查起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检察院后,辩护⼈⼜多次赴当地检察院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颇为认可辩护⼈的观点,但在内部讨论时该观点未获多数⼈⽀持。
上海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案例
上海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案例
【案号】(2018)沪0110刑初16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某酒吧内,
因与被害人某某发生口角而将其打伤。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事实认定】被告人某某于2018年6月23日20时许,在上海市徐
汇区某酒吧内,因与被害人某某(已构成轻伤)发生口角,被告人某某即
拳打脚踢将被害人某某打伤,并造成了被害人某某的多处软组织挫伤、挫
裂伤等伤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判决理由】被告人某某非法侵犯了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
害罪。
其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造
成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被告人某某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裁判要点】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即采用暴力手
段将被害人打伤,情节恶劣,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某某在一审庭审
过程中,自愿认罪,接受本院的刑事制裁,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新文档】徐小杠等人故意伤害一案word版本 (2页)
【最新文档】徐小杠等人故意伤害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徐小杠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徐小杠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刑初字第024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小杠,曾用名徐其伟,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海亮,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略);201X年3月28日因持有假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X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小花,女,1976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略)。
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X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 [201X] 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海亮、王小花犯窝藏罪,于201X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克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杠、徐海亮、王小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X年12月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徐小杠在本市海淀区肖家河明园学校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宏发生纠纷并互殴。
在互殴的过程中,被告人徐小杠用拳将陈宏左眼打伤,致陈宏左眼萎缩内陷,对光无反射,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小杠逃跑。
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小杠家属与被害人陈宏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最新2018】刘训星故意伤害案-范文word版 (3页)
【最新2018】刘训星故意伤害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训星故意伤害案刘训星故意伤害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一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训星,又名刘星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精荣,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训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2月20日作出(201X) 余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训星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刘训星和被害人李精荣分别在网吧和家中上网,并进入同一QQ聊天室。
期间俩人因发送淫秽图片之事发生矛盾,并约定在大余县池江镇广场解决此事。
随后俩人在广场上发生口角和拉扯,后被人劝开。
被告人刘训星回到网吧,认为自己吃了亏,便邀蓝福红、袁远龙、郭明敏和张延发(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对李精荣进行报复,并拿了一把砍刀放在蓝福红的轿车上。
次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刘训星打电话叫李精荣来“新星”网吧门口。
李精荣到后,俩人再次发生争吵,李精荣提出“单挑”。
被告人刘训星便从车上拿出砍刀朝李精荣的左、右手前臂和头顶部、背部砍去,蓝福红、袁远龙、郭明敏和张延发也上前对李精荣一阵拳打脚踢后,五人逃离现场。
李精荣受伤后,被送往大余县池江医院住院治疗,至201X年10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3537.6元。
2018年刘亚勃故意伤害一案-推荐word版 (2页)
2018年刘亚勃故意伤害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亚勃故意伤害一案刘亚勃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门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俊昌,男,51岁(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常亮,农民,住(略),系本案原告人之子。
被告人刘亚勃,男,20岁(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任兵,河北省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雪,河北省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1X]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哲、王杰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俊昌及其诉讼代理人常亮,被告人刘亚勃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任兵、李雪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亚勃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永定中学建筑工地内,因对被害人常俊昌辱骂其同乡杨盟不满,遂与常俊昌发生口角并互殴,殴斗中,被告人刘亚勃持螺纹钢扎伤常俊昌腹部,造成常俊昌闭合性腹部外伤、十二指肠破裂,经法医学鉴定为重伤。
被告人刘亚勃于201X年6月10日自动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常俊昌受伤后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X年7月28日出院,其共支付医疗费209 177.81元。
【精编范文】刘铁军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 (3页)
【精编范文】刘铁军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铁军故意伤害一案刘铁军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012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铁军,男,36岁(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安捷平,男,34岁(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略)。
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八年,199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天才,山西云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军、安捷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瑞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铁军、被告人安捷平及其辩护人唐天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铁军伙同安捷平在本市丰台区秦李庄菜地旁,持木棍、刀对被害人张德阳进行殴打,造成张德阳头部钝器伤,胸部锐器伤,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
伤后曾昏迷,意识丧失六天,清醒后曾出现右侧肢体瘫痪,运动性失语等,现在出现脑萎缩脑软化,目前仍反应迟钝,经鉴定为重伤。
后二被告人被查获。
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张德阳陈述,证人魏锦山、李新容、杨孝敏、张成华、安秋敏、王国吉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北京市丰台区医疗防治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铁军、安捷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文章属性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患者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正文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无业。
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头部受伤,到辽宁省丹东市中医院就诊。
刘某某对接诊医生宋峰(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峰建议刘某某去其他医院治疗。
刘某某对宋峰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峰的眼镜,用头撞击宋峰的口、鼻处,并对宋峰进行殴打,致宋峰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某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
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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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栋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刘志栋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昌刑初字第7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志栋,男,58岁(1950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X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书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艳敏,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红升,男,38岁(1970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X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书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常欣欣、陈兰洁,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X]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志栋、刘红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
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战福
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诉讼代理人王云鹏,被告人刘志栋
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艳敏,被告人刘红升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常欣欣、陈兰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栋、刘红升于201X年11月
20日16时30分许,伙同李成山(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
22号门口,因砌墙问题与邻居王勇(男,35岁)发生纠纷后,持铁管、搞把等物将王勇头部打伤,致左侧广泛硬膜外血肿合并脑疝;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左
颞顶骨骨折等损伤,经法医学鉴定王勇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
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志栋、刘红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
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164 795.84元、误工费28 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