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前三季度全市及各地区主要经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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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8日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开展好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进一步做好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推进医疗机构公益性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推动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整合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广泛开展各类医疗义诊和医疗救助活动。

将“健康包头行动”与“健康城市建设”深度融合,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成果,增强服务实效,提升基层服务能力,让广大人们群众共享医改发展成果,在全市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病有所医、共享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健康包头行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有效途径。

各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健康包头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责任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精心组织,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定进度。

包头市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包头市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包头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日期:2017-04-24 浏览量:4382016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各族人民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做好“三去一降一补”等重点工作,妥善应对风险挑战,全市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社会事业取得进步,民生福祉持续改善,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

一、综合年末全市常住总人口285.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37.1万人,乡村人口48.7万人。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3.0%,较上年末提高0.3个百分点。

初步核算,全市实现生产总值3867.6亿元,比上年增长7.6%。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95.0亿元,增长3.6%;第二产业增加值1822.2亿元,增长8.1%;第三产业增加值1950.4亿元,增长7.5%。

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5%、47.1%和50.4%,第三产业比重较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全市人均生产总值达136021元,比上年增长6.5%,按年平均汇率折算为20478美元。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0.7%。

八大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呈“五升三降”的态势。

其中,食品烟酒类价格上涨1.6%,仍是拉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的最主要因素;医疗保健价格上涨3%,涨幅最高。

全市城镇新增就业4.2万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0.7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9%。

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71.2亿元,比上年增长7.5%。

其中,税收收入173.1亿元,下降0.1%;非税收入98.1亿元,增长24.3%。

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15.2亿元,比上年增长5.6%,其中民生支出达341.4亿元,增长3.4%,占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82.2%。

民生支出中,教育支出53.4亿元,增长6.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3.7亿元,增长16.2%;交通运输支出13.2亿元,增长44.2%;住房保障支出18.5亿元,增长32.2%。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包府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头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方案为有效维护我市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保障地方金融安全,为我市金融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稳定为主的原则。

立足于维护我市的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二)坚持协调配合的原则。

坚持法人监管和非法人监管的有机统一,重点防范和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妥善处置各类重大突发性金融事件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事件。

(三)坚持科学评判的原则。

以量化指标为依据,进行定性分析,对金融运行的风险状况作出客观、科学、准确的评判。

(四)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包头市金融稳定。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白春光(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姜希琼(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行长)池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局长)成员:XXX(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苗永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效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忠(市财政局副局长)何光荣(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祯(市商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巴晓雯(市统计局副局长)杨立新(市工商局副局长)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思路,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和职责,通报有关情况,对包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及时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融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6日2016年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融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金融功能,进一步提高金融供给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确保完成2016年全区经济工作主要预期目标和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掘新的融资增长点,加强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力争2016年完成新增贷款2000亿元、直接融资1200亿元的目标,实现“十三五”时期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二、主要措施(一)强化金融对稳增长的支持。

1.争取信贷规模,扩大信贷投放。

积极争取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发挥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乘数作用。

协助驻区银行争取总行在信贷规划、总行直贷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动态监测,按照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求,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和改善宏观审慎管理指标,保持信贷合理增长,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协调驻区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审批权限下放基层,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自主性,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牧区存款主要用于农村牧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包府办发〔2015〕2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包头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8号)有关精神,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调控和监管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无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公平公正。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104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0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7日包头市经济林(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经济林建设步伐,鼓励引导发展庭院经济,促进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实现全面建成更高质量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以促进林业产业全面升级和提高农牧民收入为目标,以打造精品、提质增效为重点,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大力推进改善生态与产业富民协同发展,做强做精全市经济林产业,实现经济林建设“布局区域化、基地精品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为建设生态文明包头、全面建成更高质量的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运作、统筹建设的原则。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与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相统筹,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坚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

发挥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科学选择经济林品种,适地适树,优化区域布局。

3.坚持属地负责、区域管理的原则。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经济林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组织好本地区经济林建设工作。

4.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建设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鼓励作用,建立稳定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资金奖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济林建设,承担经济林的经营管护责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包府办发〔2017〕191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9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4日包头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旗县区居住的人员(离开户口所在地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除外)。

第三条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的证明。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协助做好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五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和具有户政业务的行政审批大厅、市民大厅以及委托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辖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签注、换补领,以及信息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旗县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签发、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包府办发〔2017〕23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坚持“确有必要”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精简报文数量,提高报文质量。

除涉密公文外,均应按照报送时限要求,通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OA协同办公系统”以电子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相关政务科室,杜绝公文“体外循环”。

同时,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组成部门、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市属高校和企业等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对违反相关报送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

二、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发文负面清单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制度。

各部门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梳理汇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文,确有必要发文的,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

自治区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落实文件不列入年度发文计划。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54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54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25日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的决策部署,按照《2016年全市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16〕1号)要求,把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政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主线,突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指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打造“真督实查”的政务服务品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一、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全力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一)突出做好稳定经济增长和推进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

围绕稳定经济增长和推动结构性改革任务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5%左右等主要预期目标的完成。

1.抓好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包府办发[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2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本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12〕79号)等1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二、《包头市市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出让金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09〕99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三、《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奶农奶站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8〕177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9日附件12附件附件3。

全国各省市区主要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排序2016年

全国各省市区主要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排序2016年

28
24.0
16
7.4
8
12.0
25
15.7
23
14.8
31
9.1
18
8.8
39.8
30
19.2
29
44.8
10
47.3
25
38.1
19
48.7
16
38.6
15
48.0
2
28.9
31
29.1
26
44.5
28
44.1
13
48.4
21
48.8
14
49.2
24
45.4
12
47.4
11
44.5
9
42.2
27
8
山西
12928.3
24
4.5
30
784.6
25
内蒙古
18632.6
16
7.2
24
1628.7
20
辽宁
22037.9
14
-2.5
31
2173.0
14
吉林
14886.2
22
6.9
25
1498.5
21
黑龙江
15386.1
21
6.1
29
2670.5
10
上海
27466.2
11
6.8
26
109.5
30
江苏
76086.2
2
7.8
14
4078.5
3
浙江
46485.0
4
7.5
20
1966.5
15
安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8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8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包头市民用洁净煤推广工作方案根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包府发〔2014〕21号)要求,包头市将在主城区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煤,加大主城区民用煤污染源治理力度,逐步改善燃煤散烧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同时将建立民用煤销售网点、实行总量控制计划。

现将具体工作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落实《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要求,建立城市民用煤管控机制,与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度相结合,逐步实现城市民用洁净煤使用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通过整合市场、合理布局、规范经营,规划定点生产经营民用煤市场和企业;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市场化运作、依法监管。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由于我市主城区民用煤使用点多面广,在我市棚户区较为集中地区推广洁净煤,采取选择3—4个棚户区(城中村)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进行。

(三)集中经营、强化监管。

通过规划布局建设煤炭市场,集中经营,合理布局销售网点。

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地区、部门责任,强化监管,杜绝规划布局以外民用煤经营销售行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准入、产权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发挥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作用,不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努力实现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工作职责(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2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2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2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着力解决作风不实,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把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和“十三五”时期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努力,使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能更加科学、运行更加规范、保障更加完备、推动决策执行更加有力,真正成为服务政府决策落实的好参谋、好助手,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2•【字号】包府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8〕4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包头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正确、有效、快速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1.3.1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包头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以及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3.2 本预案用于规范在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下,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1.3.3 本预案中大面积停电是指: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包头地区电网减供负荷,对电力供应产生重大影响的大范围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1.4.1 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协调发电燃料供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控制研究,制订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预案;开展停电救援和紧急处置演习,提高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应急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及各地区主要经济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及各地区主要经济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及各地区主要经济指标、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及各地区主要经济指标、重点项目完成
情况的通报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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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前三季度全区生产总值12690.14亿元 同比增长7.1%

内蒙古前三季度全区生产总值12690.14亿元 同比增长7.1%

内蒙古前三季度全区生产总值12690.14亿元同比增长7.1%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产经》
【年(卷),期】2016(000)011
【摘要】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志峰就2016年前三季度内蒙古经济运行总体情况进行了现场公布,并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总页数】1页(P77-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1
【相关文献】
1.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17817亿元同比增长7.7% [J],
2.统计局: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697798亿元,同比增长6.2% [J],
3.重庆市2016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同比上涨10.7%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505.05亿元 [J],
4.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39862亿元同比增长7.1% [J],
5.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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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前三季度全市及各地区主要经济指标、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前三季度全市及各地区主要经济指标、重点项目完成
情况的通报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应对下行压力和转型挑战,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

前三季度全市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增速略有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效益改善,市场活力、发展后劲增强,民生工作扎实推进。

前三季度,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2832.4亿元,同比增长7.6%,高于全区0.5个百分点,高于全国0.9个百分点,在全区12个盟市中GDP增速位居第四;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549.9亿元,在全区12个盟市中总量位居第二,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5.0%,高于全区3.2个百分点,高于全国6.8个百分点。

现将前三季度全市及各地区主要经济指标、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希望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前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暨部署第四季
度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中共包头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把全部的心思和精力凝聚到推动发展上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巩固经济向好的态势,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6日 2016年前三季度包头市及各地区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一)
2016年前三季度包头市及各地区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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