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抵免限额和分国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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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计算题例题

国际税收计算题例题

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08年起被德国A公司派到我国,在A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

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

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

2009年9月,该人被A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

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

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

请计算该人200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

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 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

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2)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2.限额抵免方法: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国际税收》第三章计算题部分解答1

《国际税收》第三章计算题部分解答1

关于三种方法的计算题:
没有进行任何消除双重征税时: 国内外总所得:290,000+69,000=359,000 适用税率:40% 在居住国应纳税:143,600 在来源国已纳税:69,000X35%=24,150 国内外共计纳 税:143,600+24,150=167,750 纳税人的税负偏重.
关于三种方法的计算例题:解1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6、现有一英国公司在某年度取得应税所得300 万美元,税率50%。该英国公司拥有一美国公 司40%控股权,在本年度美国公司在美国取得 应税所得100万美元,税率为46%,美国公司 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该美国公司在印度有一家 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 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 印度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英国、美 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 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全额免税法: 国内外总所得:359,000 国内外总所得 减国外所得后适用税率 30% 在居住国应纳税:87,000 在居住国应纳税 在来源国已纳税 69,000X35%=24,150 国内外共纳税 87,000+24,1500=111,1 50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 与双重征税相比 纳税人 的税负减少:56600. 的税负减少
关于三种方法的计算例题:解1
扣除法:所得-税 国内外总所得: 国内外总所得 359,000 国外所得已纳税69,000X35%=24,150 国外所得已纳税 359,000 - 24,150 =334850 找适用税率:40% 找适用税率 在居住国应纳税:334850X40%=133,940 在居住国应纳税 在来源国已纳税69,000X35%=24,150 在来源国已纳税 国内外共纳税133,940+24,150=158090 国内外共纳税 与双重征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纳税人的税负减少:9660 与双重征税相比 纳税人的税负减少

2020年税务师《税法(Ⅱ)》 第三章 国际税收

2020年税务师《税法(Ⅱ)》  第三章 国际税收

【考情分析】次重点章,考试中的主要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

分值在15分左右。

【重要考点回放】一、国际税收概述1.国际税收产生基础: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

2.国际税收实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可以由一国通过国内立法单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但通过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以双边或多边方式采取措施可提高国际税收治理的效率。

4.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5.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主要原因:税收管辖权重叠。

6.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惯例7.约束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国际惯例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1.分国抵免限额和综合抵免限额抵免效果对比表2.抵免办法:3.境外所得税抵免额的计算方法:杨氏三步法第一步: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或15%第二步:实缴税额:可抵免境外税额第三步:比较确定:确定境外抵免额时的关键词:孰低的原则。

【提示1】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提示2】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提示3】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4】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别(地区)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提示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三种限额抵免法及其应用

三种限额抵免法及其应用

综合限额抵免法和分 国限额抵免法对 比。假定某跨 国公司 的总机构 位于 甲国, 其
所属两家分支 机构分别位 于乙国和丙 国。
国 家 公 司 甲 国 总公 司 乙 国 分 公 司 丙 国 分 公 司 应税 所 得
( 元) 万
所 在 国 税 率
( ) %
已纳 国外 税 额
维普资讯
工作研究


分 国限额抵免法
i 蔷 限茬主

分 国限额抵 免法是指居住 国政府根据跨 国纳税人的每一 笔国外所得 , 分别计算其 抵免限额 。公式 : 国限额抵免额= 免前 的全部所得税× 自某一外 国的应税所 得, 分 抵 来 国
抵免前的全部 所得 税= 国内外应税所得× 居住 国税率。
2 0 4 0 2 0 3 0 1 6 6 9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各分 公司国外共缴税额 : 1 3万元 。 ( ) 一 总公司国外所得可抵 免的税额 : 抵 免前应纳居住 国全部所得税额= 0 x 0 4 ( 20 2 %= 0 万元 ) 甲国抵免限额= 0 4 /0 = ( 4 x 02 0 8 万元 ) 乙国抵免 限额= 0 3 /0 = ( 4 x 02 0 6 万元 ) 丙国抵 免限额= 0 3 /0 = ( 4 x 02 0 6 万元 ) 国外抵免 限额 总额= + + = 0( 8 6 6 2 万元 ) ( ) 二 总公司应纳居住 国税额 :0 2 = 0 万元 ) 4 -0 2 (
例如 : 国总公司及分公司情况如下 : 某
国 家 公 司
某 国 总 公 司 甲 国 分 公 司 乙 国 分 公 司 丙 国 分 公 司
所 在 国税 率

国际税收复习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111

国际税收复习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111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一、术语解释1.国际税收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然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2.财政降格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一、术语解释1.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

根据上述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我们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

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于本国。

3.引力原则引力原则即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即使它在该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在当地一并纳税。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跨国纳税人:是指超越一国的管辖范围,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3、跨国所得: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

4、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

5、国际税务:也称或国际税务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8、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

9、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10、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要对来源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11、营业所得: 又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商业、金融和服务性行业等活动取得的所得。

12、常设机构: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3、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14、引力原则: 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一、术语解释第一章1.国际税收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然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2.涉外税收“涉外税收”一词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如我国在1991年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税在2008年废止)、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工商统一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我国的涉外税收。

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涉外税收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

3.财政降格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地区性的国家集团。

它们由地理上相邻近的国家组成,对内通过一定的协调活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障碍,以便使成员国的经济更紧密地结合;对外则在经济政策方面保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人们将这种地区性的经济联合称为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而削弱其他国家的税基,那么这种税收政策就属于恶性的,国家之间制定这种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税收竞争为恶性税收竞争。

第二章1.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限 额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分项抵免限额与不分项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和分国抵免限额 与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基本相同,只不过后者是对若干个国家而 言,而前者一般是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若干所得项目的处理。其计 算公式为:
分项抵免限额=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来自来源国某一专项所得÷国内外全部所得)
在外国税率高于本国税率的情况下,抵免限额对于维护本 国财权利益,避免因外国高税率造成的对国内来源所得的“侵 蚀”,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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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税收进行抵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人的国外 来源所得承受国际重复征税,并不是为了消除国与国之间所 得税率高低不平而造成的税负不均的影响,更不能把跨国纳 税人的税负从高税率来源国转嫁给低税率居住国。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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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免限额年度结转
抵免限额的年度结转,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其居民 在某一纳税年度由于超限额未予抵免的已缴外国税款,允许在一 定年限内,与其他纳税年度的不足限额相互结转冲抵的办法。或 者说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其居民的不足限额部分,允许在一 定年限内,与其他纳税年度因超限额而未能抵免的已缴外国税款, 相互结转冲抵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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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 高税国与低税国均有 投资经营且普遍盈利 的情况下,采用综合 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而分国限额法则对居 住国有利。
如果跨国纳税人在国 外的投资全是高税国 或者全是低税国,采 用综合限额法与分国 限额法的结果是一样 的。
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高 税国与低税国均有投资 经营活动且盈亏并存, 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 人有利,而采用综合限 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国际税收

4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4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 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 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 得。 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 = 居民的国内所得×本 国适用税率
例题:
甲国某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 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 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 率,即: 所得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所得额在5万元~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0% 所得额在15万元~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5%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 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 比例税率。
低税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 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收标准,以减少重复 征税的因素。
例题:
甲国某居民来自国内所得80万元,来自乙国所 得2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5%,但对本 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10%的低税率, 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
四、三种方法的比较
居住国政府的 非居住国政府 纳税人的重复 居民管辖权是 的地域管辖权 征税是否得到 否考虑 是否考虑 基本免除
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 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 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 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抵免法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一)特点 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
(二)计算方法 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全部所得×居住国 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三)优缺点 1. 优点 已纳税额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基本免除 重复征税。 2. 缺点 计算复杂
1. 居住国税率≥外国税率 纳税人缴纳居住国税额 = 总所得×居住国税 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 2. 居住国税率<外国税率 纳税人缴纳居住国税额 = 总所得×居住国税 率-可抵免的限额 可抵免的限额 = 纳税人来自外国的所得×居 住国税率

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例题

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例题

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例题
一、例题
假设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为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6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40万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计算该公司的分国抵免限额。

二、题目解析
1. 抵免限额的概念
- 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居民(公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就其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款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2. 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 对于来自乙国的所得:
-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乙国的应税所得×甲国的税率。

- 该公司来自乙国的应税所得为40万元,甲国税率为40%。

- 所以,乙国抵免限额 = 40×40% = 16(万元)。

- 对于来自甲国的所得,因为是本国所得,不存在国外税收抵免的问题。

- 该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 = 40×30% = 12(万元)。

- 由于乙国已纳税额12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6万元,所以可以全额抵免。

- 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100×40%) - 12 = 40 - 12 = 28(万元)。

会计实务:限额抵免的分类有哪些

会计实务:限额抵免的分类有哪些

限额抵免的分类有哪些限额抵免的分类如下所示:限额抵免又分为综合限额抵免、分国限额抵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项限额抵免等。

1、综合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亦称“综合限额法”,“分国限额抵免”的对称。

所谓综合限额抵免是指,对于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分别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不是分别计算而是加总在一起,就其总额计算抵免限额,低于或等于抵免限额的那部分税额在应向居民国缴纳的居民所得税款中扣除,对高于抵免限额的部分则不予抵免。

2、分国限额抵免分国限额抵免,是“综合限额抵免”的对称,是指就纳税人从境外各国所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然后按照其在该国缴纳税款数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确定允许在居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的数额,从而分别计算出在居民国的实际应纳税数额的方法。

3、分项限额抵免分项限额抵免亦称“分项限额法”,“不分项限额抵免”的对称。

分项限额抵免指国际上的一些国家(如美国)为了防止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后所发生的避税和偷税漏税,对于外国低税率的某些项目,包括利息所得税等,规定另行计算抵免限额进行税收抵免的方法。

4、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项限额抵免,是“分项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

在一国或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综合其来源于所有非居住国的适用不同税率的所得,合并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实行不分项抵免限额,跨国纳税人可以实现低税率项目的不足限额和高税率项目的超限额相互冲抵,使本来得不到抵免的超限额得到部分或全部冲抵,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比较低。

这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但对于居住国政府来说则是不利的。

有些国家出于对纳税人的优惠考虑,或为简化计算,采用这种方法。

会计实务:分国限额抵免的计算

会计实务:分国限额抵免的计算

分国限额抵免的计算
分国限额抵免的计算如下所示:
按照分国限额抵免方式,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分国抵免限额=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居住国和该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税基(居住国和该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的所得税率
举例: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所得100万美元。

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国税率为30%。

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

在A国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B国的抵免限额=50万美元×40%=20万美元
C国的抵免限额=100万美元×40%=40万美元
由于P公司在B国缴纳的税额25万美元超过了该国抵免限额,因而只能就等于抵免限额的部分进行抵扣,即只能在向A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20万美元,超过的5万美元则无法获得抵免。

P公司向C国缴纳的税额为30万美元,低于该国的抵免限额,因而可以全额得到抵免。

由于A国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P公司向C国缴纳税额不足抵免限额而剩余的部分不能调配使用于其向B国缴纳税款中不能抵免
的部分,因而:
P公司向A国实际应缴纳的税款=(50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20万美元+30万美元)=210万美元
从而P公司总共实际承担的税额=210万美元+25万美元+30万美元=265万美元。

综合抵免限额和分国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和分国抵免限额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的区别[摘要] 在抵免法下,运用分国限额法或是综合限额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会对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产生迥然不同的影响,其原因是两种方法在国内外不同的税率和跨国分公司不同的盈亏状况下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税收效应。

Abstract: Respective and synthetic limits both are common credit methods to eliminate double taxation, but they can greatly and distinctively influence the interest of enterprises and states, in that their effects are dependent on the operating performance of the foreign subsidiary companies and the different taxation rates between states.[关键词] 分国限额法综合限额法抵免法抵免限额Key words: Respective Limits Synthetic Limits Credit Method Credit Limit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重要的方法之一是抵免法。

所谓抵免法是指一国居民在国外取得收入时,为了减除所得来源国和居住国对这笔所得的重复征税,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使用国外已纳税款冲减本国应缴税款的方法。

其中,当有些所得来源国的税率比本国高而造成居民在国外多纳税款时,居住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通常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执行限额抵免法。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就是属于限额抵免法下的两种常用方法。

居住国纳税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来自于国外的所得可能来自几个国家,因而在国外负担了几个国家的税款,此时,限额抵免法就会表现为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两种情况。

会计实务:分国限额抵免的计算

会计实务:分国限额抵免的计算

分国限额抵免的计算
分国限额抵免的计算如下所示:
按照分国限额抵免方式,分国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分国抵免限额 =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 / 居住国和该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税基(居
住国和该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的所得税率
举例:假设 P 为 A 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500 万美元,来源于 B 国所得 50 万美元和 C国所得 100 万美元。

A 国税率为 40%,B 国税率为 50%,C国税率为 30%。

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 25 万美元,向 C国缴纳所得税 30 万美元。

在 A 国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B 国的抵免限额 =50 万美元× 40%=20万美元
C国的抵免限额 =100 万美元× 40%=40万美元
由于 P 公司在 B 国缴纳的税额 25 万美元超过了该国抵免限额,因而只能就等于抵免限额的部分进行抵扣,即只能在向 A 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20 万美元,超过的 5
万美元则无法获得抵免。

P 公司向 C国缴纳的税额为30 万美元,低于该国的抵免限额,因而可以全额得到抵免。

由于 A 国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P 公司向 C 国缴纳税额不足抵免限额而剩余的部分不能调配使用于其向 B 国缴纳税款中不能抵免
的部分,因而:
P 公司向 A 国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500 万美元 +50 万美元 +100 万美元)×40%-(20 万美元 +30 万美元) =210 万美元
从而 P 公司总共实际承担的税额=210 万美元 +25 万美元 +30 万美元 =265 万美元。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一、定义、理论公式分国限额法是指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外国来源所得,按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综合限额法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二、简化公式在居住国(国籍国)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两个公式可分别简化为: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X居住国所得税率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三、优缺点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相比较,各有其优点,在不同条件下,它们所起作用的结果是不同的。

首先,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纳税人在高税国与低税国均有投资)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其次,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存在盈亏并存时,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采用综合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o四、例题分析1、国内所得200万*25%=50,国外A国所得150万*30%=45,国外B国所得-100,不征税。

分国法下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国外A国所得抵免限额37.5,实际纳税45万,不需要补税,B国没有所得不交税。

直接按境内50万纳税。

综合法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是一样的。

外国所得汇总计算抵免限额=(150-100)*25%=12.5万元;境外实际纳税是45万,那么按12.5来抵免,境外所得应该向我国缴纳税款=150*25%=37.5万,则综合法下应该缴纳税款=50+(37.5-12.5)=75万。

《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重复征税

《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重复征税

《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重复征税《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重复征税税务师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大家不必担忧,毕竟没有哪样成功是不需要努力的,既然有了目标,就为了它奋斗。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基础考点:国际重复征税,希望能帮到大家!【内容导航】(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第八章34讲国际税法【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例题1·单选题】国际税收中,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是( )。

(2009年)A.免税法B.税收饶让C.直接抵免法D.间接抵免法【答案】A【例题2·多选题】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有( )。

(2015年回忆版)A.免税法B.税收饶让C.抵免法D.分国限额法E.综合限额法【答案】AC(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1.抵免限额的确定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公式如下: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1)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上述公式可简化成: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例题】我国某纳税人(在我国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有来自A 国的应税所得50万元和来自B国的应税所得80万元,则其分国抵免限额为:A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B国抵免限额=80×25%=20(万元)(2)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上述公式可简化成: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例题】某国甲纳税人(在居住国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有来自A 国的应税所得50万元和来自B国的应税所得80万元,则其综合抵免限额为:综合抵免限额=(50+80)×25%=32.5(万元)。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案例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案例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 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 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 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9年度可享受的税 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作业二3
4、All that you do, do with your might; things done by halves are never done right. ----R.H. Stoddard, American poet做一切事都应尽力而为,半途而废永远不行6.17.20216.17.202110:5110:5110:51:1910:51:19
3、Patience is bitter, but its fruit is sweet. (Jean Jacques Rousseau , French thinker)忍耐是痛苦的,但它的果实是甜蜜的。10:516.17.202110:516.17.202110:5110:51:196.17.202110:516.17.2021
3、Patience is bitter, but its fruit is sweet. (Jean Jacques Rousseau , French thinker)忍耐是痛苦的,但它的果实是甜蜜的。10:516.17.202110:516.17.202110:5110:51:196.17.202110:516.17.2021
作业二2
甲国抵免限额
200×25%=50万元
在甲国实缴税款 150×40%+50×20%=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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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的区别[摘要] 在抵免法下,运用分国限额法或是综合限额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会对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产生迥然不同的影响,其原因是两种方法在国内外不同的税率和跨国分公司不同的盈亏状况下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税收效应。

Abstract: Respective and synthetic limits both are common credit methods to eliminate double taxation, but they can greatly and distinctively influence the interest of enterprises and states, in that their effects are dependent on the operating performance of the foreign subsidiary companies and the different taxation rates between states.[关键词] 分国限额法综合限额法抵免法抵免限额Key words: Respective Limits Synthetic Limits Credit Method Credit Limit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重要的方法之一是抵免法。

所谓抵免法是指一国居民在国外取得收入时,为了减除所得来源国和居住国对这笔所得的重复征税,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使用国外已纳税款冲减本国应缴税款的方法。

其中,当有些所得来源国的税率比本国高而造成居民在国外多纳税款时,居住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通常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执行限额抵免法。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就是属于限额抵免法下的两种常用方法。

居住国纳税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来自于国外的所得可能来自几个国家,因而在国外负担了几个国家的税款,此时,限额抵免法就会表现为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两种情况。

其中,分国限额法下,居住国(假定为比例税率)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按本国税率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公式为:适用于来源于境外某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外该国所得总额×本国税率;综合限额法下,居住国政府对每个居民来自所有的非居住国的所得总额,计算出统一的抵免限额,公式为:某居民的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境外各国的所得总额×本国税率。

上述两种方法,对政府和纳税人的影响是迥然不同的,但是研究相关问题的文章并不多见。

一些大学教科书中也只是简单地做出两种结论,即:“当国外子公司都盈利时,使用综合限额法对企业有利,当国外子公司有的盈利、有的亏损时,使用分国限额法对企业有利” 。

笔者认为: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然而,在某一些情况下,其全面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

下面我们就主要从纳税人的角度,根据跨国公司不同的盈亏状况,对这两种方法加以分析和比较。

一、国外子公司都亏损情况下,问题比较简单,因为子公司在国外不用纳税,不存在税收抵免问题。

二、国外子公司都盈利情况下两种方法的比较。

1、当所得来源国税率有的比居住国高,有的比居住国低时两种方法的比较。

案例一、甲国的A公司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赢利情况如下表:国家企业应税所得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税款甲国总公司A 2000万元30% (无)乙国分公司B 200万元40% 80丙国分公司C 200万元15% 30则总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0+200+200=2400(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2400×30%=720(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200+200)×30%=120(万元)B、C两公司已纳外国税款=80+30=110(万元)由于子公司在国外已纳税额(110万元)没有超过抵免限额(120万元),所以可以全部抵免,即:实际抵免额为11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720-110=61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额:乙国抵免限额=200×30%=60(万元)B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为80万元,超过了抵免限额(60万元),故只允许B公司按照限额抵免,实际抵免额为6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200×30%=60万元C公司在丙国已纳税额=30万元,没有超过抵免限额(60万元),故C公司可全额抵免,实际抵免额=3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720-60-30=630(万元)。

可见,在国外子公司都盈利并且所得来源国有的比本国税率高、有的比本国低时,按照分国限额法计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按照综合限额法计算的税收负担,所以,此时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更为有利。

在这一点上,笔者同意目前流行的观点。

为什么呢?因为综合限额法把来源于几个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抵免,纳税人就可以用在某一高税非居住国(乙国)已交纳的(80万元)超过其抵免限额(60万元)的部分,去抵补在低税率非居住国(丙国)交纳的不足限额部分(国外交纳30万元,限额60万元),从而使抵免限额得到充分利用,超限额的已纳外国税款也能部分或全部用于抵扣本国应纳税款。

而实行了分国限额法,各个国家的抵免限额就不能互相调剂,纳税人就承担比较重的税负。

2、当所得来源国税率都比居住国高,或者都比居住国低时两种方法的比较。

笔者认为,此时,目前相关的研究结果值得商榷,试分析如下:案例二、甲国的A公司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赢利情况如下表:国家企业应税所得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税款甲国总公司A 2000万元40% (无)乙国分公司B 200万元30% 60丙国分公司C 200万元15% 30则总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0+200+200=2400(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2400×40%=960(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200+200)×40%=160(万元)B、C两公司已纳外国税款=60+30=90(万元)可见,已纳外国税款可以全部抵免,即:实际抵免额为9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960-90=870(万元)。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额:乙国和丙国的抵免限额相同,为200×40%=80(万元)B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为60万元,C公司在丙国已纳税额为30万元,都没有超过抵免限额(80万元),故两公司都可全额抵免,实际抵免额=30+60=9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960-90=870(万元)。

可见,在国外子公司都盈利并且所得来源国都比本国税率低时,按照两种限额法计算的结果相同。

原因是,所得来源国都比本国税率低时,不存在超限额的已纳外国税款,是否对各个国家的抵免限额进行互相调剂,已经没有区别。

该案例中,所得来源国税率都比本国低。

如果所得来源国税率都比本国高,则在两种方法下,超限额部分都无法调节,得出的结论也是和案例二相同的,即两种限额法的结果没有区别。

显然简单认为“当国外子公司都盈利时,使用综合限额法对企业有利”,是有失偏颇的。

三、国外子公司有的盈利,有的亏损情况下两种方法的比较。

1、国外一个国家的子公司盈利,其他国家子公司亏损时。

案例三、甲国的A公司和其设在乙国、丙国和丁国的分公司赢利情况如下表:国家企业应税所得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税款甲国总公司A 2000万元30% (无)乙国分公司B 200万元40% 80丙国分公司C - 100万元15% 0丁国分公司D -100万元5% 0则总共全部应税所得=2000+200-100-100=2000(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2000×30%=600(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200-100-100)×30%=0(万元)B、C、D三公司已纳外国税款=80+0+0=80(万元),则实际抵免额为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0=6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额:乙国的抵免限额=200×30%=60万元B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80万元,实际抵免额=60万元丙国和丁国子公司由于亏损,在国外不纳税,不用考虑抵免问题。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60=540万元。

可见,在国外一个国家的子公司有的盈利,其他国家亏损情况下,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额,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原因是,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综合限额法下不同国家的分公司赢利与亏损相抵消而造成抵免限额下降的局面。

在这一点上,笔者也同意其他研究者的意见。

2、多个国家的子公司盈利,其他国家子公司亏损时上述案例三已经得出的结论,当分公司在多个国家盈利、其他国家亏损时,尤其当国外赢利子公司的所得来源国税率同时都比居住国高,或者同时都比居住国低时,仍然成立。

其原因和前例相似,这里不再赘述。

当国外赢利子公司的所得来源国税率有的比居住国高,而有的比居住国低时,这一结论在“通常情况下”也成立。

但是,值得思考的是:这个结论是否永远正确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国外赢利子公司的所得来源国税率有的比居住国高,而有的比居住国低”的情况,如果国外赢利子公司的所得来源国的税率差别悬殊,结论就会与案例三相反。

比如:案例四、甲国的A公司和其设在乙国、丙国和丁国的分公司赢利情况如下表:国家企业应税所得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税款甲国总公司A 2000万元65% (无)乙国分公司B 200万元70% 140丙国分公司C - 200万元15% 0丁国分公司D 300万元5% 15则总公司全部应税所得=2000+200- 200+300=2300(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2300×65%=1495(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200-200+300)×65%=195(万元)B、C、D公司已纳外国税款=140+0+15=155(万元)实际抵免额为15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1495-155=1340(万元)。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额:乙国的抵免限额=200×65%=130(万元)B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140(万元),实际抵免额为130万元。

丙国由于亏损,不用考虑抵免问题。

丁国的抵免限额=300×65%=195(万元)D公司在丁国已纳税额=15(万元)实际抵免额为15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1495-130-15=1350(万元)。

在此例中,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额,不但不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反而多了10万元(1350万元-1340万元)。

为什么与案例三中的结论不同呢?原因是,在国外赢利子公司所在的多个国家中,乙国的税率比居住国高,而丁国的税率比居住国低,而且更重要的是乙和丁国的税率差别特别大(分别为70%和5%),这时,乙和丁两国的子公司的关系属于案例一的情况,产生了案例一的效果(即综合抵免法使企业的税负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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