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修正后的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作者:林长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此,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工作;对策本文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诉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既无刑法典,也无刑事诉讼法典,虽然1957年、1963年曾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但却都未曾提交审议,只有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新增条文61条。
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补充140多处,增加1篇、新增条文65条。
1998年1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12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等机关制定的关于实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通知,等等,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程序法体系。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
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变动要求,谈一下基层检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执法理念及执法方式的转变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的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为指引,这部法律只不过是纸面的法律,其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将无法落实,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流于形式。
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观念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转变。
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导入其中,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又如在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办案人员必须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定案,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
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干警把学习好、理解好和掌握好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深入贯彻的前提。
我院在组织干警学习修改的刑诉法过程中,制定了系统的学习方案和严格的学习制度,不仅仅要求干警掌握修改的刑诉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更加注重干警对修改的刑诉法的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要求必须从修改的刑诉法“改了什么”、“为什么改”、“与96年修订的刑诉法区别在哪里”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要求干警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高度来审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程序的意识,自觉转变、更新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主动转变不科学的执法方式。
工作心得:新刑诉法实施对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影响
工作心得:新刑诉法实施对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影响201X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特别是在直接面向一线基层办案,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检察工作中,办案的理念、办案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庭审、自侦案件的侦查讯问和一些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都面临着新的重大的考验。
除了传统的检察业务工作,新刑诉法还增加了一些以往没有的检察工作内容,例如对辩护人维权申诉控告的受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等等。
这对于原本就办案人手紧缺的基层院来说,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不但增加了干警的工作量,而且要求干警结合新的法规法条,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办案水平。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基层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1、对办案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通过公务员考试吸收了一批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基层检察院干警队伍得到一定充实。
但从实际办案情况来看,由于新进人员办案经验欠缺,法律专业知识欠缺,致使基层检察院的骨干力量仍然较为紧张。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工作许多新的职责、新的任务,例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逮捕必要性审查难度的加大、侦查监督职责范围的进一步扩展、非法证据的排除、出庭任务的急剧放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狱监外执行检察内容的增加、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这些新业务职责,令原本办案人员就捉襟见肘的基层院,更加感受到了一线办案人手的不足。
进一步配齐配强基层检察院的一线办案队伍迫在眉睫。
2、对办案干警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规范检察权的运行设定了许多新程序新制约,如:职务犯罪的侦查难度的加大、侦查模式的改变、侦查行为规范化建设等等都要求检察侦查人员具备更高的办案能力及业务素质;侦查监督工作中审查逮捕模式的转变、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难度加大、取证合法性审查的加强等等,对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浅析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实施后对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影响
2 . 1 基层 检 察机关 控 申业 务量将 大 幅增加 ,化 解息 诉难 度进 一步 加 大 ,维 护稳 定 的任 务更加 艰 巨
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 ,控申业 务量的大 幅增长 ,刑事 申诉工作职能和办案程 序的调整都给基层控申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也 都衍 生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控 申工作人员不足 。控 申 业务量增加 ,势必使现有的控 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进一 步增加 ,而刑 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也使得刑事 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更加 复杂 ,需要更 多的人员来安排部署 ,同时办理不服人 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 申诉案件 庭 抗诉又需要具有公诉工作经历 ,具有 庭工作经验 的办案人员 , 多种压力使得基层检察 院控 申部 门的人员不足问题 日益凸显。 而且这些工作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 ,此前很少接触 ,这 就要求控 申部 门人员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等相 关业务 ,还要熟悉诉讼法律 、证据制度 等方面 的知识 ,对控 申部 门人 员的专业 素质提 m了更高的要求 ,也是基层检察院控 申工作面临的一 大挑战。 3 做好今后基层检 察机 关控 申工作 的建议 ( 一) 加强学习 ,提升素质 , 不断提高做好控 申T作的能力。面 对新刑 诉法提 出的新挑战 ,基层检察 院控 申干警首先 要加强 自身学 习 ,不断提高执 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同时,加强 岗位练兵 ,通过 观摩庭审等方式 ,提高实践能力 。只有这样 ,才能办理好新型案件 , 才能在更加复杂的局势下 , 处理更多的信访案件。 ( 二 ) 上级检察院加大对控 申干警 的培训力度 。面对基层检察 院 控 申干警在T作能力和方 法上存在 的问题 ,上级检察 院应进一步加大 培训力度 ,开办专项T作 的培训班 ,以讲授 和研讨相结合的方式 ,进 行专门培训和业务指导。 ( 三) 加强与其他业务科室沟通协调。新刑诉法 实施后 ,控 申部 门与侦查监督部 门、 公诉 部门的联系将更加紧密 ,为此 ,要积极加强 沟通协调 ,争取其他业务科室对控 申T作的支持 , 使 得控 申丁作开展 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 ,由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 申 诉 案件 出庭抗诉需要具有公诉 工作经历 ,具有 出庭T作经验 的办案人 员, 使得控 申 与 公诉联系愈加紧密 , 通过沟通协调 ,也会 为做好今后 的控 申T作提供有力支持 。 ( 四) 加强宣传力度,提 高群众 的法律意识。刑诉法 的修改有很 多进步 的地方 ,社会反响也很好 , 但是群众 的法律意识却还未能与之 同步。加 大法律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成为当务 之急 。为 此 ,基层控申部 门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宣传责任 ,应该树立 “ 一次 执法就是一次普法” 的意识 ,在执法 中普法 ,让规范的执法行为和成 功的释法说理成为有效 的普法途径 。
修正后的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正后的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者:梁全王晟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1期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通过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结合目前我国检察技术工作的运行现状,分析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困难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刑诉法基层检察技术工作证据作者简介:梁全、王晟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56-02一、刑诉法的修改对技术工作的影响(一)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种类由于电子技术被人们广泛运用于信息交换,因此电子证据被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有专家指出,电子数据必将成为未来的“证据之王”,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办案中对电子证据的依赖将日益得到体现。
这要求检察技术工作迅速适应这一趋势,有意识地培养能够提取、审查电子数据的技术人员,制定规范、合法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为侦查办案提供服务。
(二)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根据目前的实践,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技术侦查的具体工作的是侦查部门,但根据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具有侵入性的特点,技术侦查的启动部门与后续跟踪、执行的部门应当互不相同,体现工作部门之间的制约性。
借鉴高检院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的规定,在侦查部门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后,后续跟踪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以执行“严格的批准手续”,防止权力的滥用。
另外,技术侦查的相关措施大部分与信息技术有关,技术侦查的结果(如获得的电子数据)最终还要经过技术部门的分析与鉴定,因此技术侦查的执行与跟踪由技术部门负责是恰当的。
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检察工作;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秉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强化和细化了人权保障,又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广大检察干警在司法理念、办案意识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尤其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原有侦查模式、侦查理念,公诉部门的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的影响更为深远。
现在,根据对刑诉法修正案的学习和理解,我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检察机关需要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承担的反贪、反渎职侵权案件查处任务十分繁重,加之,此类案件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复杂,查处难度也越来越大,无形中使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保障人权的意识相对弱化,主要表现在收集证据上不够客观全面,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予重视,甚至采取排斥的态度;侦查模式简单单一,过分依赖口供,以供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等违法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采取强制措施违反适当性原则,随意扩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凡此种种,虽然有立法和工作导向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或更深层次的因素,仍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任务的双重重要性。
这次修正案中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无论从刑事诉讼法原则层面,还是从具体侦查措施的适用上,对人权和诉讼权利保障都有了更为具体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顺应这一变化,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在侦查模式和工作思路上能有一个质的飞跃。
浅论刑诉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论刑诉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订以来,一直面临再度修订的呼声。
十多年来,学界一直在论证如何修改刑事诉讼法,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社会影响广泛的冤假错案暴露出了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缺陷,更凸显修法的迫切性。
经过数年的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影响最大的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律师的介入侦查,二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
其影响表现在:(一)侦查难度加大。
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
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律师。
当然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律师能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少数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
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
(二)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
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
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罪重证言并存的局面。
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
这必然出现控、诉双方权力的不对等,甚至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
从而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三)犯罪侥幸心理普遍存在。
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
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却十分重大。
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这样一来,刑诉法修改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就必然对传统自侦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浅析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的影响
、
对 以罚代 刑 、降格 处理 的监 督 。 3 . 羁押前的必要性 审查 首先 ,在 司法 实践 中制 定 措施 ,详 细落 实审 查 羁 押必 要 性 3 . 在 公诉案件 中明确 了检察机 关的举证 责任 新 刑 诉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五 十 条 到 五 十九 条 对 检察 机 关 的举 的工 作 流 程 。其 次 ,检 察 机 关 的公 诉 部 门与 侦监 部 门应 当建 立 证 责 任 、取证 、非 法证 据排 除 等 问 题 作 出 了具 体 规 定 。上 述 规 羁 押必 要 性 协 同监 督 机 制 。侦 监 部 门难 以掌 握案 件 批 捕 后 的发 定 把庭 审 中 ,收集证 据 合法 性 问题 的责 任直 接抛 给 了检察 机关 , 展情 况 ,也 就难 以在 批 捕后 继 续 审 查 羁 押必 要 性 。故 公 诉 、侦 即监督 公 安机 关及 检察 机关 自身在 侦查 取证 活 动 的合 法性 。 监 两部 门应 加 深 沟通 案 件信 息 ,并 由两 方 负 责人 或 承 办 人合 力 负 责批 捕 后 的 全程 动 态 ,公 诉 部 门 应将 羁 押 必要 性 审 查 意 见及 二、新刑诉法的新规定对检察机 关的工作带来的影响 1 . 加 重 羁 押 前 的 司 法 审 查 责任 案件进展反馈侦监部门,便于及时监督审查。 司法 人 员 在 传 统 观 念 中认 为 ,犯罪 嫌 疑 人 既 然 被 侦查 机 关 4 . 证据合 . 法l } 生审查 拘 留 ,就 是犯 了事 ,就将 其 视 为 对 立 面 ,因此 ,对犯 罪 嫌 疑 人 首先 , 检察 机关 办案 人员 应在 办案 中强 化证 据是 “ 诉 讼 之王 ” 采 取 逮 捕 强 制措 施 就 理 所 当 然 了 ,该 犯 罪嫌 疑 人 不 论 最终 是 否 的意 识 。其 次 ,犯罪 嫌疑 人供 述等 证据 是重 点 审查对 象 。再 有 , 被 定 罪 ,都须 经历 这 种 长 时 间 的 审前 羁 押 。然 而 ,审 前羁 押 阶 扩 大 非法 证 据 审查 的范 围 ,关 于物 证 、书证 ,对 于经 侦 查 机关 段 是 最 容 易 出 现刑 讯 逼 供 等 严重 侵 犯 人 权 的 问题 ,因 为这 段 时 补 正 或者 能 够 做 出合 理 解 释 的 ,可 以 作 为批 准 或 者决 定 逮 捕 、 侦查 机关 不能 补正 或 者无法 做 出合理 解 释 的 , 间侦 查 机 关 处 于破 案 压 力 之 下且 几 乎 没 有 任 何监 督 。 对 于一 些 提起 公诉 的依 据 , 轻罪 、过 失犯 罪 , 由于 羁押 时 间过 久 ,等到 判 决 时 不 能实 现 罪 对该 证据 应 当予 以排 除 。 行 相 当 ,而 对社 会 产 生 怨 恨 ,其 至 报 复 社会 ,给 社 会 造成 更 大 5 . 开 辟 案 源 ,拓 宽侦 查监 督 渠道 危 害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认 真 思考 并 改 革 羁 押 制度 。新 刑诉 法 要 开 辟 侦查 监 督 之 案 源 ,可 以 通 过 以下 几 种 方 法解 决 :一是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基层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是修改后 的刑诉 法对证据 的要求更 加严格 , 司法机 关对证 此 可能把 尖锐 的矛盾 指 向检察机 关 。
据 的 审查趋 严, 信 访人 普遍存 在 “ 证据 意识” 、 “ 程 序意 识” 单薄 的
二 是社会 上存在 着 “ 信访 不信 法” 的不 良风气 。许 多人认 为
问题 , 难 以理 解“ 证 据不 足” 的 内涵 。 新刑 诉法确 立 了非法 证据排 闹一 闹, 政 府职 能部 门就会 出来安 抚 , 对于 无理 取 闹的当事人 从 除制度 , 更加 注重 刑事诉 讼证据 的合 法性 和程序 的规 范性 。 这就 轻处理 , 甚至 不处 理 , 对稍微 有 点道理 的当事 人 , 就给予 慰 问、 补 要 求检 察机 关办案 人员 对证据 审查 要认真严 格 , 尤其是 批捕 、 起 偿 、 赔 偿, 使 得“ 大 闹大 解决 、 小 闹小解 决 、 不闹不解 决 ” 的手 段在 诉 两个阶 段 , 当检 察机关 因证据不 足对嫌疑 人做 出不捕 决定或在 实践 中屡试不 爽 , 引发 了当事 人上 访 的欲望 , 并 为许 多信访 人所 提 起 公诉 的案件 中 出现指控 犯罪 的主 要证 据属 非法 证据而 予 以 效仿 , 希望通 过多 头缠 、 闹访 的形式得 到法 外从轻 。 排除, 导 致案件 不起诉 的情 况时 , 由于被 害人缺乏 专业 知识 , 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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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基层控 申
检察工作 的影 响和对策
张倩晴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实施以来控 申工作有 了更加宽阔的发展领域 , 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进一步探索刑事 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给控申工作带来的影响, 积极采取措施, 有利于控申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推动控 申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控申 对策
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为做好新法实施后的检察技术工作,笔者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及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多年实践,试图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以期提出应对措施,起到抛砖引玉,推动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长足发展的作用。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概况目前,南阳市检察系统基层院技术人员的配置平均都在3-4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承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辖区内检验鉴定工作;二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送审的刑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三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四是为本院业务部门提供司法协助。
包括现场勘查,复验,物证录像、照相。
技术人员基本能够完成以上工作。
基层院鉴定人不出庭或很少出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通知鉴定人出庭,发问鉴定人,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等,但由于鉴定属于专业人员解决的专业问题,诉讼当事人很少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即便提出异议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多数会被法庭驳回。
二、刑诉法修改涉及的刑事技术条款内容修改后的刑诉法共计290条,新增条款65条,涉及鉴定人和刑事技术诉讼的条款30个。
比原有刑事技术诉讼条款23个新增7个,主要是增加了技术侦查的5个条款和鉴定人的保护、死刑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有6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或删除。
1、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三项证据种类。
(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六、七、八款)。
2、增加了鉴定人的保护措施(刑诉法第六十二条)。
鉴定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3、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条款。
对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在勘验、检查中,增加了“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条款(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
5、鉴定结论不再出现。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条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
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今天,我结合我自己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和理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我们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
有不足之处,请大家给予指正。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产生巨大影响。
有修改的三分之二的容涉及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各环节上均会面对法条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挑战。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有110条。
将刑诉法由225条增加至290条下面我将从四方面来看一下新刑诉法对我们检察机关主要工作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三、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程序完善四、公诉制度的修改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一)、辩护权的强化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围。
可以说这次的修订,将辩护人的权利扩大了,对我们今后的自侦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也是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这个图表我重点说一下三方面的对比,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和律师会见的时间的问题就不再细说了。
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对律师阅卷围的修改这意味着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将变为“全面公开”状态,这一转变使律师可以全面获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
••新增点:•律师核实证据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核实证据权是根之前律师的阅卷围相联系,律师在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之后,他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证据时,对我们工作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到审查起诉之后,被告人的供述有翻供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的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刑诉法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基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联系到自侦办案实践中,必然对自侦部门传统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一) 自侦部门侦查难度大大增加。
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的规定,相比较修改之前的刑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程序极大地前置,而现阶段部分自侦人员的办案思维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工作陷入被动。
通常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
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
侦查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全文共计7942字浅析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摘要:2019年,刑事诉讼法继1996年之后又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体现了近十几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完善和创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对检察工作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理解、全面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本文采取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从分析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的内容处着手,就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谈一些个人的思考,希望能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提供帮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订检察工作应对措施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增设了未
1。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修改后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律师会见制度、强制措施条件、庭审要求、辩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简易程序等方面都做了修订,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和规定,这给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要在2013年1月1日顺利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必须认清这些新规定,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中的新要求。
笔者作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名干警,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尤为关注,对修改后刑诉法审判程序的修改对比、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进行了仔细研读。
一、审判程序的变化1、在庭审程序上,随着修改后刑诉法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量刑辩论的引入,现行的庭审制度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修订前的刑诉法所规定的庭审程序对控辩双方来讲基本上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的庭审,而修正后的刑诉法使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从而使质证成为了庭审的核心,而证人出庭、鉴定证人出庭后所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检察官在法庭上和律师的交叉询问将会大幅度上升,法庭调查和法庭发问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加之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
2、增加的量刑辩论有助于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然而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诉人丰富的实践经验,它需要公诉人要能对判决规律有效掌握,使公诉人当庭根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于适用缓刑标准的准确认定和正确把握提出了新的挑战。
3、审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定,增强了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监督力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定,使得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更要严格审查案件,如果发现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未附有足够的证据,让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证据材料,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督促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监督。
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郑越超1,刘文斌21.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2.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意味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的治安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对策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将保障人权贯穿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强化,其目的是为更好的将人权保护放在显著的位置上,同时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予以细化,确保检察职能真正落实到位,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惠及到人民群众。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一)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得以明确技术侦查,简单的理解为用技术进行侦查,也可以称之为技术侦查手段或行动技术手段,是我国侦查实践中对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的习惯性称谓。
根据立法定义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技术侦查采取的措施,以及具体适用的时间、适用的范围、适用对象以及相关的限制条件,对相关程序进行严格规定。
为检察人员在进行技术侦查提供执法依据,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开展工作,使得技术侦查工作由后台走向前台,提高技术侦查的工作效率,使得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加快职务犯罪“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方式的转变。
适应其转变的节奏,符合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
此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了一定的益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检察机关人员工作时遇到与电子技术相关的问题,例如电子设备的调试、安装等电子数据信息需要处理时受到了限制,这些电子数据的处理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完成,如果不熟悉电子专业,在进行侦查时效率会明显降低,严重拖延工作进度。
浅析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基层刑事技术要求及对策思考
、
技 术 鉴 定 人 的业 务 素 质 下 降 。 由于技 术 鉴 定 人 员 长期 处 于 种 超 负荷 运 转 状 态 ,根 本 无 暇 开展 对 疑 难痕 迹 物 证 检验 鉴 定 的研 究 ,长此 以往 最终 导致 了现 有 的技 术 鉴定 人 员 业 务 素质 下 降 ,鉴 定 质量 得不 到有 效保 证 。 2 . 对技 术人 员的工作水平和能 力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 新刑 诉 法取 消 了收 容 审查 , 并且 对拘 传 、取 保候 审 、监 视居 住 、拘 留 、逮捕 等 办案 时 间作 了更 加具 体 的规 定 , 侦查 破案 的 时限 大大 缩短 , 技 术检 验鉴 定 工作 必须 及 时在 较短 时 间 内完成 这 就要 求 刑 事技 术 人员 必 须具 有 更 高 的政 治 素质 和 专业 技 术水 平 。侦 查方 式 的 “ 革 命性 ”改 变 ,使 今后 刑 事技 术 人员 不 仅具 备 侦查 员 的思 维方 式 与 方 法 ,而 且 具 备专 业 刑 事技 术 人 员 的扎 实 功底 与独 到视 角 ,扮 演 新 的 “ 证 据王 ” 的角 色。 三 、刑事技术部 门应对新刑诉 法的建议及对 策 1 . 现 场勘查责任 重大 ,依 法勘 查是保 障,提 高勘查 水平 是 目标 随 着 信 息技 术 的快 速 发展 ,犯 罪 技 能不 断 翻 新 ,高 科 技 犯 罪 日益 剧增 ,刑 事技 术 只 有 拿 出 “ 魔 高 一 尺道 高 一 道 ” 的专 业 水 准 才 能有 效 同犯 罪作 斗 争 。 通过 加 强 岗 位技 能 培 训 、兼 职 技 术 员 培 训等 方 式 提 升刑 事 技 术 队伍 整 体 素 质 ,提 高 刑 事技 术 人 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下 ,信息化背景下 的取证能力 ,以 适 应新 执法 环 境下 刑事 技术 工作 的需 求 。
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存在的问题分析
证据收集不全面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基层 检察机关可能存在证据收 集不全面、不细致的问题 ,影响案件质量。
程序执行不规范
基层检察机关在程序执行 方面可能存在不规范之处 ,如案件受理、审查、起 诉等环节存在瑕疵。
法律适用不准确
基层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 方面可能存在不准确、不 恰当的问题,导致案件处 理结果偏离法律精神。
证据规则变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进 行了调整,基层检察机关在收集、 审查、运用证据时需要遵循新的规 则。
诉讼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强了对诉讼 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基层检察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 关面临着办案压力增大、证据规 则变化带来的适应难度等问题。
03 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解读
修改重点条款解析
01
02
03
04
证据规则的完善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 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及取证规
则。
辩护制度的加强
保障辩护律师权利,扩大法律 援助范围,强化律师在刑事诉
讼中的作用。
审判程序的优化
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提 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益。
刑罚执行的严格
机遇
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基层检察机关 提供了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 公信力、加强人权保障等方面的 机遇。
02 基层检察工作现状及问题
基层检察工作现状描述
01
02
03
案件数量庞大
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刑事 案件数量众多,工作压力 大。
人员配置不足
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一篇: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改进制度创新机制全面执行新刑事诉讼法--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条件、羁押审查、诉讼程序、审问方式、辩护制度等诸多方面都提出新规定,也对基层检察院行使公诉、批捕、法律监督、反贪污贿赂、反侵权渎职等职能做出了新要求。
牵一发而动全身,新法律产生了连锁反应,对基层检察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与机制建设都提出了新挑战。
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呢?我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意识。
针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四个方面重点开展培训:首先,重点培训新法律条文。
组织法律专家、业务骨干等开展新法条文学习活动,全面把握新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规定,特别突出修改部分的内容,指导干警全面掌握法律条款。
可开展新法专题考试活动,可开展新法知识竞赛活动,可开展新法适用理论研讨活动,引导干警加强自学,积累新法规知识,把握尺度,学会依新法办事。
其次,重点培训新法精神。
以培训方式指导干警把握新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明确新法对于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的重要意义,增强基层检察队伍的执行意识。
可开展“我与新法关系”的大讨论、大辩论活动,重点明确新法给基层检察员、各科室、各岗位带来的新任务、新责任,引导检察队伍转变旧思维,树立新观念,自觉执行新法律。
三可开展模拟演练活动。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客观上给检察工作增加了难度。
可充分预见执行新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突发情况、高难度审讯情况、媒体炒作等,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各种情况的模拟训练活动,提升攻坚能力。
四可强化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培训。
新法对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无疑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这就需要强化对干警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教育,以便展示检察队伍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专业能力强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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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修正后的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梁全王晟明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通过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结合目前我国检察技术工作的运行现状,分析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困难并提出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刑诉法基层检察技术工作证据一、刑诉法的修改对技术工作的影响(一)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种类由于电子技术被人们广泛运用于信息交换,因此电子证据被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有专家指出,电子数据必将成为未来的“证据之王”,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办案中对电子证据的依赖将日益得到体现。
这要求检察技术工作迅速适应这一趋势,有意识地培养能够提取、审查电子数据的技术人员,制定规范、合法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为侦查办案提供服务。
(二)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根据目前的实践,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技术侦查的具体工作的是侦查部门,但根据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具有侵入性的特点,技术侦查的启动部门与后续跟踪、执行的部门应当互不相同,体现工作部门之间的制约性。
借鉴高检院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的规定,在侦查部门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后,后续跟踪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以执行“严格的批准手续”,防止权力的滥用。
另外,技术侦查的相关措施大部分与信息技术有关,技术侦查的结果(如获得的电子数据)最终还要经过技术部门的分析与鉴定,因此技术侦查的执行与跟踪由技术部门负责是恰当的。
在高检院具体的规定还未明确之前,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充分谋划,争取成为技术侦查执行环节的负责部门,并组织技术部门的信息骨干学习技术侦查的相关知识,为开展技术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完善技术鉴定制度新刑诉法第186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写进新刑诉法,否则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今后技术性鉴定的出庭作证将是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技术鉴定人员熟悉出庭作证的技巧。
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意见提出意见。
”实际上要求鉴定人员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问题进行辩论,因此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较好的专业知识,否则就会在法庭辩论中陷于被动。
(四)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中的使用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新刑诉法在吸收这一尝试、探索的基础上,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已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这一规定目前只在侦查阶段得到执行。
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新刑诉法的精神,当案件流转到公诉阶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讯问时都应当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且在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要达到“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
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二、检察技术工作在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方面存在的困难(一)机构设置与人才培养存在问题技术工作是侦查办案的基础性工作。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54条规定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加以排除,凸现了技术性证据的重要性。
但是,由于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它只能对业务办案起到支持性作用,在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中具有间接性的特点。
而诸如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诉和侦查监督等办案业务部门,能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因此技术工作与办案业务部门相比,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没有设立技术部门,将技术人员归于其它部门,技术业务只是兼顾的工作;部分技术部门干警并没有专门的技术知识;有的技术门类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
另外,检察技术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技术人员被大量的非技术性工作束缚了手脚,且技术办案的技能培训明显不足,导致技术办案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二)技术办案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检察技术工作大致可以分为技术办案工作和不直接参与技术办案的办公保障工作。
技术办案工作如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检验、心理测试和同步录音录像等等,为侦查办案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其重要性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但是在基层一线,技术办案工作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甚至有的基层院将检察技术狭隘地定义为办公保障的后勤部门,忽视其侦查办案功能的存在,不利于检察技术工作的长远发展。
笔者2012年参加广东省检察机关法医培训班时,与会的全省法医工作者就全省检察机关的技术工作现状进行充分交流,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技术办案业务开展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领导对技术办案工作还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办案业务部门对科学技术参与业务办案的重要性不足,以致技术办案的案源不足;业务办案与技术办案的衔接性差,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缺乏有效沟通,限制了技术办案的效果;技术力量不足影响技术办案的开展。
其症结归根结底在于技术办案的重视程度不足。
(三)技术力量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由于编制所限,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各种技术门类一般只配备一名技术人员,有的技术门类甚至连相应的技术人员也没有。
由于司法鉴定至少应当由二名鉴定人完成,因此各地基层院技术部门一般并不具有鉴定能力,也没有鉴定资格。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由于缺乏开发创新团队,信息化工作很大程度上只能外包给社会的技术公司,造成基层院信息技术人员技术开发的实践不足,工作能力退化,不能完成基层院一般的信息化创新需要,以致基层院技术部门经常出现平时无事做,有事做不了的尴尬境地。
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将各地基层院技术力量有效整合起来的工作制度,不能形成技术合力。
(四)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存在问题办案工作是检察技术的最重要职能。
检察技术主要肩负着刑事技术监督和侦查技术协助工作。
在基层院实践中,技术工作如何实现与业务部门工作的有效配合是一个难点所在。
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的配合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刑检部门在司法鉴定文书的审查方面与技术部门的配合欠佳。
由于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的意识不强,认为文证审查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放弃对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监督,由办案人员代行专业技术监督之职,这是相当危险的,特别是以专业鉴定为定罪依据的案件,如果鉴定错误,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冤假错案。
事实上,全国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存在一定的纠错率,而由于检察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错误的鉴定一般只能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发现,因此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是不可缺少的,它是诉讼监督的一部分。
二是侦查部门与检察部门之间的配合欠佳。
近年来侦查设备与侦查技术已得到迅猛发展,而基层院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对此适应不足,知识更新跟不上办案需要,其原因在于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的创新性和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技术培训不能体现现代侦查技术的最近进展。
例如,电子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得到显现并以新的证据种类纳入新的刑诉法,而电子数据的采集方法、采集设备近年已有较大进步,但由于技术人员的知识老化,对此项技术掌握不足,不能为侦查办案提供有效支持。
另外,侦查部门对科学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过度依赖言词证据的,不善于发现科学证据,也不主动请求技术部门协助,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
只有经过信息技术人员的充分挖掘,才能形成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不致遗漏关键信息。
另外,通过司法会计等传统技术业务,可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新问题,找出新案源。
三、技术工作全面适应新刑诉法的若干思考(一)准确定位职能,重视技术办案工作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检察机关在设立技术部门时对技术部门的定位就是利用技术专业知识直接参与办案工作,为侦查办案审查或提供科学证据。
随后在九十年代,由于办公自动化的需要,又赋予技术部门的信息化保障的功能。
新刑诉法完善了鉴定制度、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地位、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范围,因此新刑诉法更加突出技术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的技术办案工作将更加重要、更为繁重,这要求检察技术的工作重心重新回到技术办案的轨道上来,因此技术办案力量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加强。
应当保证基层院有相应的法医、司法会计、信息技术、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以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对技术工作的要求。
(二)重视制度建设,确保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衔接顺畅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技术办案的规定多为概括性的,缺乏相应的具体执行措施,造成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配合脱节。
实践中,业务办案部门多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决定是否要求技术力量的介入,没有统一的规范,业务办案人员贪图方便经常绕开检察技术环节。
特别由于自侦案件过度依靠言词证据,当言词证据出现反复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科学证据,致使案件质量受到影响。
因此,应当重视技术办案相关制度的建设,制定启动技术办案工作的检察业务标准和程序,在涉及刑诉法规定的技术证据时,均要检察技术人员审查把关或提取鉴定,确保案件质量。
(三)开展继续教育,开展技术创新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对象就是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
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各种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计算机、各种存储设备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就是新刑诉法所规定的新证据种类“电子数据”。
另外,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
因此,如何适应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和检验鉴定,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如何学习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以专业知识协助侦查部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的技术手段,是新刑诉法对技术部门提出的新任务和新挑战。
只有通过开展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创新技术性证据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方法,使技术人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技术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在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始终不辱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