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集锦: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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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而言,重要的不是其形式上注册为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而是这两个公司是否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是否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
如果两个公司分别拥有独立的财产,分别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各自独立地承担权利义务,则不能否认这两个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
对于空壳化公司中一套班子几块牌子情况,如果公司间或公司与个人之见的财产权不清晰,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记录,经查证落实后,任何一个公司对所挂牌的所有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财产、没有固定人员的空壳化公司,工商登记部门和法院均可责令其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再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一套人马”,“人”既可以理解为股东、高管,也可以理解为一般员工;“马”则可以解释为公司的资产、财务。
如果用同一财产注册了两个公司,无疑其中后注册的公司是非法的、无效的。
股东或者一般员工的同一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效力。
但对于高管,则应该遵守竞业禁止要求,在此前提下,才可以在两个以上的公司兼职。
判断主体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实质上是判断形式上的两个公司是否形成了人格混同,判断的方法是以公司法人人格理论为基础的。
对公司人格的判断是以公司的独立性为基础的,公司人格独立是指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它的股东和成员。
一方面,此人格为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它来源于法律的确认。
另一方面,这种人格独立于股东的个体人格,基于这种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成为一耳光以自己名义和财产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又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因此,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出发可以判断主体的个数。
为什么“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往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
现实中虽然“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企业在办公地点、人员等方面都相同,但是两企业是作为不同的法人登记注册的,因此应当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合同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并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因此,在合同关系中,即使合同一方不具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发生纠纷时权利人也只能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之外的其他人主张权利。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否合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公司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获得批准的,都合法。
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法律上被认为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已经不再需要审批,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注册,不再像以前一样实行准入制度。
这也便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法律风险之所在,因为这种经营模式将权利和义务分离开了,导致享受权利后往往可以逃脱义务。
对合同相对方而言,逃脱义务则意味着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所以,从表面上看,“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与法律精神是违背的。
事实上,我国法律允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存在,只是从主体资格方面确认了其独立性,并未一概认可其责任的独立性。
通俗来讲,即我承认你们是两个不同的人,但你们两个是否独立承担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
我国民事法律讲求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在该问题上也不例外。
虽然《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也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如果两个企业发生经营管理混同、财产混同等情形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律已经做出了防范性的规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不违反法律。
如何防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法律风险
尽管法律已经对“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风险做出了防范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时却有相当难度。
主要是因为举证的难度较大,很难证明“两块牌子”之间存在混同关系,且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周期过长。
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方法防范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签订合同一定要与有资质的“牌子”签订。
法律对企业注册的条件放松了,但企业在经营中却有很多资质或资格的划分标准,尤其是对一些特殊行业。
在某些项目合作中,合作方是否具有资质或资格也成为重点审核的内容之一。
对于某些有资质和资格要求的项目,应坚持与有资质或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工作的专业性。
二、如签订合同的“牌子”虽有资质或资格,但履约能力和责任能力不足,应将有能力的“牌子”作为担保方或与两块“牌子”共同签订合同。
如前所述,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责任能力。
单从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或资格方面防范风险还远远不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允许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
因此,如果签约方虽然有资质或资格,但履约能力和责任能力不足,可以将有履约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一方作为合同担保人或直接作为合同当事人。
这样便可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所谓的“多块牌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但在业务上存在关联性,业务范围或一致、或相似、或具有上下游的承接关系,该情况在服装制造与洗涤整烫服装、工程建设与设计等行业中有典型性。
所谓的“一套人马”是指该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绝大多数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同。
目前,部分企业利用“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手段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可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企业恶意利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责任规定,转嫁诉讼风险,规避法律责任。
此种侵权现象多发生于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需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求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对普通劳动者而言,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欠缺及现实条件所限,能够提供确认真实用人单位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难度很大,导致劳动者败诉风险随之增大。
第二类:企业恶意利用劳动关系的唯一性,拖延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在公司主管同一、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而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有时不能准确判断唯一雇主,导致诉讼主体错误,不能通过一次诉讼彻底解决纠
纷,增加了诉讼成本;用人单位则可以利用“多套牌子”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
第三类:企业恶意串通,规避双倍工资。
在涉及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在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将劳动者指派到其关联企业工作,由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支付工资。
一旦发生诉讼,合同中的用人单位通过自认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手段,帮助其关联企业规避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双倍工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