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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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对于自身权益的认知和关注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争议逐渐成为社会焦点之一。

被遗忘权是指当一个人的肖像、姓名等等被遗忘或者用于未经授权的商业目的时,他或她所拥有的权益。

这个问题在媒体报道中也频频出现,例如明星肖像权被侵犯、个人信息被泄露等等。

本文将围绕被遗忘权争议展开一些思考和讨论。

被遗忘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一个人的肖像、姓名等等是属于他或她的私人信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保护。

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犯都是不合法的。

但是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样的侵权行为依然时有发生。

例如在媒体报道中,明星的私人照片被非法传播、个人信息被泄露等等。

被遗忘权争议为何备受关注?在数字化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私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传播。

这就使得个人隐私的被侵犯问题如此紧迫和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被遗忘权的争议成为了社会的焦点之一。

人们开始关注和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呼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被遗忘权争议又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在现实社会中,被遗忘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这就导致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并且很难得到应有的制裁。

数字时代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控制。

这些问题和挑战使得被遗忘权争议成为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应该如何解决和应对?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严格的侵权惩罚措施,以及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社会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得人们更加注重和关心自己的隐私权益。

在技术方面,也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来有效防范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只有通过法律、社会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和应对被遗忘权争议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保护问题。

其中,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被遗忘权”角度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首先,什么是“被遗忘权”?它指的是个人对于互联网上对其个人信息的删除、撤回或隐私保护的权利。

在欧盟GDPR中,被遗忘权的规定指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器删除与其有关联的个人数据,除非有除外情形适用,数据控制器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本着数据保护原则,确保已删除的个人数据不再被收集、使用或披露。

”被遗忘权的提出,实际上是为了回应网上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我们的个人信息会被收集、处理、交换,甚至被恶意利用。

如果没有被遗忘权这样的规定,我们的个人信息将无法得到保护,我们的很多敏感信息也可能被滥用。

那么,被遗忘权的规定如何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呢?比如,我们在网上注册了某个网站,提交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后来出于某种原因希望删除这些信息。

在GDPR的规定下,我们可以发起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而该网站在接到请求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删除,确保这些信息不再被保存或使用。

这就是被遗忘权的具体体现。

目前,被遗忘权在欧盟国家的实施较为完善,但在其他国家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事实上,近年来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在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和举措,如美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CCPA)、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规定都要求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其中包括被遗忘权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被遗忘权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如何判断删除信息的请求是否合法,尤其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公正和法律义务等问题,可能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其次,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与处理是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如何有效地把握个人信息流动的过程,确保删除信息的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化程度的加剧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日益丰富,大数据应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这种大数据背景下,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被遗忘权”的重要性。

由于技术和政策的滞后,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得“被遗忘权”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被遗忘权”是欧洲法院于2014年首次提出的概念,旨在保护个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删除或不再链接到既有的特定内容的权利。

这一权利被广泛认为是对网络上过时、不准确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信息的一种保护。

正因为这一权利的出现,才使个人在信息社会得以获得更多的保护。

在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却面临着一系列尴尬处境。

隐私泄露的问题愈发凸显。

大数据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收集变得更加精准和丰富。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个人的隐私信息也就可能被不当使用和泄露。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人成功通过申请删除某一信息,也无法保证这些信息不会再次被其他渠道获取,并且被滥用。

这种尴尬处境使得“被遗忘权”变得有些力不从心,无法真正做到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全面保护。

技术工具的落后也是“被遗忘权”尴尬的原因之一。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使用搜索引擎的频率越来越高,个人信息被搜索引擎收录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大。

而这些搜索引擎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又并不够成熟,无法有效识别和删除旧有的信息,导致“被遗忘权”的具体操作变得异常复杂和困难。

许多搜索引擎甚至明确表示,他们并没有义务对搜索结果进行排查和修改。

这就使得“被遗忘权”成为了一种名存实亡,无法真正实施的权利。

个人隐私保护政策方面也是个问题。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并不完善,与大数据背景相匹配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完全跟上,使得个人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而一旦出现一些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个人要求删除或屏蔽这些信息的权利也就变得异常模糊和不确定。

这就使得一个人在要求“被遗忘权”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也就难以将这一权利行使到底。

论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

论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

在古希腊的神话中,冥府中五条河流之一是忘却 之河 ( Lethe) ,亡魂须饮此河水以消除其关于之前生 活的所有记忆 。这也恰似中国古代传说中用忘川河的 水煮制的孟婆汤,喝了它便可忘记一切,投胎转世, 有一个新的开始 。神话毕竟是神话,传说也不过是臆 , “忘记 ” 的价值与意义始终 造 。但在真实的世界里 是哲学家 、社会学家 、甚至法学家们热议的话题 。 计 算机与网络时代的来临使得被电子化了的信息更容易 保存和再 现,而 这 也 为 “忘 记 ” 带 来 了 新 的 挑 战 。 , “被遗忘 ” 远比传统社会纸 在电子化的大数据时代 质媒体下的 “被遗忘 ” 要难 。 2010 年,一位西班牙公民向西班牙个人数据保 护机构提起投诉,称他多年前因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其住所被收回拍卖,但事情早已过去,并且已经得到 了解决。可是,用谷歌搜索其名字会显示一条链接, 链接会指向 1998 年一篇有关其房屋收回的新闻报道, 为此,他要求谷歌移除搜索结果 。西班牙个人数据保 护机构责令谷歌删除链接 。谷歌不服,提起诉讼 。 西 班牙高等法院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交至欧盟法 院裁决。2014 年 5 月 13 日,欧盟法院做出裁决,判 定欧盟公民有权要求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移除与其 相关的搜索结果 。该裁决结果引发了欧洲国家与美国 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激烈讨论,这也正反映出对于被遗 忘权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因此,有非常重要的研究 价值。
陶 乾: 论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
新媒体研究
论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
— — —请求享有“清白历史” 的权利质媒介被数字化之后 , 个人的信息, 包括一个人不光彩的过去 , 很可能
在网络上留下了持久的数字化印迹 ,可随时随地通过搜索引擎被检索出来 。 近年来在一些国家, 有公 , 要求网络媒体和搜索引擎删除网络上有关他的 民要求对有关自己过去的信息享有 “被遗忘的权利 ” 过去的信息。鉴于此,本文将对被遗忘权从法理 、社会价值、成本效益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和协调四个 方面来进行讨论,为实践中处理公民要求删除网络上的信息的问题提供参考 。 【关键词】 被遗忘权; 隐私; 成本效益; 清白历史; 言论自由; 知情权

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

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

权 ” 行 使 的 目的 是 使 数 据 主 体 的 相 关 数据 变得 不 可搜 索 或 难 以 搜 索 ,进 而 达 到 数 据 “ 被 遗 忘 ” 的 效 果 , 以 确 保 个人 生 活 安 宁 。 应 当通 过 立 法界 定 “ 被 遗 忘 权 ” 的 行 使 主 体 、客 体 及权 利 内容 , 明确 “ 被 遗 忘 权 ” 的 权 利 边 界 与 行 使 方 式 ,在 公 民人 格 利 益 保
护与促进数据 资源开发及利 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 关键词]个人信 息;被遗 忘权 ;人格利益 ;数据资源开发与利用
DOI : 1 O. 3 9 I 6 9 / i . i s s n . 1 0 o 8—0 8 2 1. 2 0 1 6. 1 2. 0 0 5
[ 中图分类 号]D—F O 一 0 5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8 — 0 8 2 1( 2 0 1 6 )1 2 —0 0 2 4— 0 6
( 1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S c h o o l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C h o n g q i n g 4 0 0 0 5 4 ,C h i n a ; 2 .S o u t h w e s t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l a S c i e n c e& L a w,P o s t d o c t o r l a I n s t i t u t e ,C h o n g q i n g 4 0 1 1 2 0 ,C h i n a )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科技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态。

与此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也对个人隐私权和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犯。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隐私权,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而在这个前提下,欧洲联盟在2014年颁布了《被遗忘权》,引发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入思考和探讨。

“被遗忘权”是指指个人对于其所提供的个人数据被删除的权利。

这一概念最早于2014年由欧洲法院提出,并被写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它要求搜索引擎通过特定的搜索查询不再链接到特定的个人数据或信息。

具体来说,也就是当个人认为搜索结果中包含了其个人数据且对其权益造成了侵犯时,可以向搜索引擎提出请求删除相关链接。

这一概念的提出,引发了全球对于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重视,也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在数字化时代,向社交媒体平台或其他互联网平台分享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手机、电脑等设备时,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大量个人信息。

而这些信息可能被第三方非法收集、传播和使用,从而给个人隐私权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面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监管和技术手段,来保护广大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

《被遗忘权》的提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被遗忘权》的提出,意味着在互联网时代,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隐私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这种权利的提出,为构建更加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它呼吁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和维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益,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这也促使各国在立法和政策方面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完善,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被遗忘权》在欧洲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但在全球范围内,对于这一概念的认知和实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化。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1. 引言1.1 定义个人信息保护是指个人拥有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自主权,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播的控制权。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涉及个人身份和隐私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尊重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侵犯,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机构和企业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但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的风险越来越大。

个人信息保护也面临着技术、法律、政策等多方面的挑战,需要通过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加强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关乎每个人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只有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利。

【字数:224】1.2 背景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的隐私数据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严重的个人财产损失甚至身份盗窃等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过去,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由政府或企业泄露导致的信息泄露问题,但是近年来,个人也开始关注自身在网络上的隐私信息安全。

在这个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到了“被遗忘权”的概念和实施难点,从而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和探讨。

【背景】所关注的正是这些内容。

1.3 目的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变得越发紧迫和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被遗忘权”这一概念,旨在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从“被遗忘权”角度看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话题,深入分析其概念、意义、实施难点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和前景展望。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紧迫。

在这一背景下,欧盟法院于2014年通过了一项被称为“被遗忘权”的法案,该法案赋予个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删除涉及其个人信息的信息的权利。

这一法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从“被遗忘权”出发,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被遗忘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向搜索引擎提出请求,要求删除搜索结果中涉及其个人信息的信息。

实际上,这一权利的提出是出于对个人隐私权、自由表达权和信息自决权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而“被遗忘权”为个人赋予了一定的控制权,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一权利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主要围绕着权利的界定、适用范围和实施方法等方面。

从“被遗忘权”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给个人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等。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一背景下,不仅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规范,也需要个人和企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被遗忘权”也指出了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需要遵循信息主体的意愿和利益,而不应随意披露和使用。

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也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和使用的规范,明确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被遗忘权”也提醒我们,不仅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规范,也需要对搜索引擎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

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不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尊重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信息主体的利益。

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监管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服务。

数据遗忘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数据遗忘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数据遗忘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我们的生活被各种数据所环绕。

从日常的网络购物、社交媒体互动,到金融交易和医疗记录,个人数据的产生和积累无处不在。

这些数据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

其中,“数据遗忘”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什么是数据遗忘权呢?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再希望自己的某些数据被继续存储和处理,或者这些数据的存在已经不再具有合法的依据,我们可以主张将其删除。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你曾经在某个购物网站上注册并留下了个人信息,但后来你发现这个网站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你不再使用这个网站了。

此时,你可能会希望能够彻底删除自己在该网站上的所有数据,以免造成潜在的风险。

这就是数据遗忘权的一种体现。

数据遗忘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

在信息高度流通的今天,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

一旦个人数据被不当获取或使用,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比如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甚至是身份盗窃等。

通过行使数据遗忘权,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风险,确保自己的隐私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数据遗忘权能够赋予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更大控制权。

在数字化的世界中,我们的个人数据往往被各种企业和机构所收集和利用。

有时候,我们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数据被用于何种目的,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数据遗忘权的出现,使得我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收回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决定哪些数据可以继续存在,哪些数据应该被删除。

然而,要实现数据遗忘权并非易事。

在技术层面上,数据的删除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特别是对于那些存储在多个服务器和数据库中的数据,要确保完全删除并非易事。

而且,有些数据可能已经被备份或者与其他数据进行了关联,这使得删除的过程更加复杂。

在法律层面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数据遗忘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有些地区已经明确立法保障了这一权利,而有些地区则还在探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修订版0623)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修订版0623)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漆彤*施小燕**摘要:日前欧洲法院在一项裁决中确认了网络领域的“被遗忘权”,引发各国对于隐私权和表达自由之间的价值取舍、搜索引擎公司的地位和责任以及“被遗忘权”是否构成新型贸易壁垒等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欧洲法院在该裁决中确认了搜索引擎的活动属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调整范围中的数据处理,设立于境外的谷歌公司及其在西班牙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受到《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约束,同时明确了数据主体享有“被遗忘权”。

该案启示中国在扶持大数据开发和运用时,应当充分考虑个人数据保护,完善个人信息立法,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进行互联网监管。

关键词大数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个人信息被遗忘权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ECJ)对谷歌及谷歌西班牙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及冈萨雷斯案(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作出突破性的裁决,确定《欧盟数据保护法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95/46)对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适用,搜索引擎应负有对“不适当、不相关、过时的数据信息的删除责任,否则将会侵犯公民在网络领域所享有的信息“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该案颠覆了人们长期以来持有的关于网上信息自由流通的观念,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个人数据保护和表达自由关系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一、案情介绍2010年2月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Mario Costeja González)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Spanish Data Protection Agency, 以下简称AEPD)提出对西班牙报纸发行商La Vanguardia以及谷歌公司及其西班牙分支机构(Google Spain SL,以下简称谷歌西班牙)的申诉,称网络用户通过谷歌搜索引擎搜索他的名字时,将近2页的搜索结果显示为La Vanguardia于1998年1月和3月发行报纸中包含的一份公告,公告称原告的房产因进入追缴社保欠费的扣押程序而将被强制拍卖。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引言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和流通变得日益频繁。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与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任务,其中之一是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问题,并分析其法律意义、实践操作以及挑战。

一、被遗忘权的法律意义1. 被遗忘权的概念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在特定条件下被删除或消除的权利。

其目的是使过去的个人信息不再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并以此为基础维护个人的尊严、隐私和自由。

2. 国际和地区立法趋势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引入了被遗忘权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

除欧盟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对被遗忘权进行立法,并通过相关机构和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二、被遗忘权的实践操作1. 删除或消除个人信息的要求根据被遗忘权,个人可以向数据控制者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控制者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回应和执行这一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在线平台、邮件等方式向相关机构提出被遗忘权请求。

2. 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数据控制者在收到被遗忘权请求后,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删除或消除相关个人信息。

同时,数据控制者还有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或不当使用。

三、被遗忘权面临的挑战1. 信息的存储和复制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的存储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这也给被遗忘权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

即使个人的信息被删除,仍然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或备份文件重新出现。

2. 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一方面,个人拥有被遗忘权,可以要求删除个人信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

另一方面,公众和社会机构也有权利获得特定的信息,例如历史记录、刑事犯罪记录等。

如何在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频繁地收集和利用,而这种信息泄漏对于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构成了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欧盟于2014年颁布了《被遗忘权》,该权利赋予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删除其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权利。

通过研究“被遗忘权”,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探索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途径。

“被遗忘权”最初出现在《欧洲联盟数据保护改革方案》中,该改革方案自2012年开始讨论,并于2016年在欧盟国家实施。

该改革方案的目标是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

最具争议性的便是“被遗忘权”,该权利赋予了个人要求搜索引擎删除其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搜索引擎需要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决定是否删除特定信息。

这一举措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对个人隐私权的重大保护,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将对信息自由和公共知情权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加以理解和思考。

个人信息的泄漏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直接威胁。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的各种信息被不断地记录、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户信息、购物记录、通讯录、社交网络活动等。

而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可能导致个人财产、声誉、安全等方面的损失。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和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

个人信息的泄露对社会公共利益也带来了潜在的危害。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侵犯,更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金融诈骗、身份盗用等犯罪活动的增多,从而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

个人信息的泄露还可能导致“信息过度曝光”,即信息的不加限制的传播和利用。

这种情况下,一些敏感信息可能被传播到公众视野,从而对个人的权益和尊严造成伤害。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

在这个时代,大数据的应用已经成为商业、政府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便利。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利用变得更加容易,这给个人的隐私权带来了挑战。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人们是否还能够享有“被遗忘权”?这个问题又将面临着怎样的“尴尬处境”呢?大数据给人们带来的便利与挑战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的数据被收集、存储和分析,这些数据涉及到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消费习惯等多个方面。

这些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我们可以通过个人数据来获得定制化的服务、更好地管理健康等。

与此这些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被遗忘权”的困境在欧洲,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欧洲联盟在2014年通过了《被遗忘权令》,规定了人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搜索引擎索取删除自己的信息。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搜索引擎并不愿意履行这一权利,他们认为这种行为会对他们的信息传播和搜索服务带来困难,他们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人们的删除请求。

这就让人们的“被遗忘权”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他们虽然有法定权利,但却难以行使。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被遗忘权”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美国,虽然相关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漏洞,让人们的信息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被遗忘权”的问题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

这就让“被遗忘权”成了一个有样儿没有样儿的东西,让人们的隐私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解决“被遗忘权”困境的路径面对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我们需要寻找一些解决的路径。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

保护个人信息变得尤为重要。

而“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意在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本文将从“被遗忘权”角度,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因特定原因,要求搜索引擎从搜索结果中删除与其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这个权利的提出源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需求。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易于被搜索引擎索引和获取,当个人信息被公开传播、泄露或者引发不良后果时,个人有权要求删除相关信息,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而言,使用者应该具备知情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和安全保障权等基本权益。

而“被遗忘权”则是在这些基本权益的基础上的一种特殊权利,强调个人对自己的信息的掌控权。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保护个人信息变得非常重要。

“被遗忘权”的出现,可以让个人在适当情况下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被搜索引擎传播的权力,有力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被遗忘权”并非是一项完全无条件的权利,其实践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一方面,搜索引擎提供商需要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追溯性。

信息流通的快速和广泛性也使得信息的删除变得更加困难。

实际上,“被遗忘权”的实施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范。

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的过程中,应该注重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

当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一致,这给跨境互联网信息交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建立全球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加强国际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具体的执行机制,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实施。

除了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保护,个人也应自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在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自觉和主动维护。

数字时代被遗忘权的思想困局

数字时代被遗忘权的思想困局

数字时代被遗忘权的思想困局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信息的传播与存储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和高效。

然而,这种进步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中被遗忘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且充满思想困局的议题。

被遗忘权,简单来说,是指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在网络上的某些过时、不相关或不再准确的个人信息。

这一权利的提出,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尊严,避免他们因为过去的某些信息而在当下和未来受到不必要的困扰。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和理念层面,被遗忘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惑。

首先,从技术角度来看,数字信息的传播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

一旦信息被上传到网络上,它就可能被多个平台抓取、复制和存储,要完全彻底地删除这些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即使某个网站或平台按照要求删除了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仍然存在于搜索引擎的缓存、其他用户的设备或第三方的数据备份中。

这就使得被遗忘权在技术实现上困难重重,仿佛是在追逐一个难以捉摸的幻影。

其次,对于被遗忘权的界定和范围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情况。

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应该被遗忘的范畴?是仅仅局限于个人的错误、负面信息,还是包括所有可能影响个人形象和声誉的内容?例如,一个人曾经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成熟观点,或者是一段早已过去的感情经历,是否都应该被视为可以要求删除的信息?而且,如何判断这些信息是否已经过时、不相关或者不再准确?这都需要有明确且合理的标准,但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再者,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可能对某些个人的信息具有合法的知情权,比如公众人物的某些行为或言论,或者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

如果过度强调被遗忘权,可能会影响公众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从而对社会的监督和信息的流通造成阻碍。

此外,从经济和商业角度考虑,被遗忘权也给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成本。

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处理用户的被遗忘权请求,包括建立专门的团队、开发相关的技术和系统,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各种数字技术也在日新月异地涌现,我们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从而产生许多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滥用的问题。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欧洲于2018年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被遗忘权”,它给予了用户在一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本文将从“被遗忘权”的角度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一、被遗忘权的定义与作用“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RTBF)是指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公司删除处理其个人信息的记录。

最初,“被遗忘权”是由欧盟法院在2014年的判决中提出的,该判决要求谷歌在一定情况下删除用户的搜索结果。

之后,它被写入了GDPR的法律之中,成为保护个人数据的重要条款之一。

被遗忘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确保个人数据在公共利益需要满足的前提下得到保护。

1. 保护个人隐私权。

在该条款规定下,用户可以要求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保护其隐私不被滥用或泄露。

2. 控制自己的数据。

被遗忘权让用户对自己的数据有更大的掌控和管理权,能够避免其被滥用。

3. 维护用户权益。

用户可以通过被遗忘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受到尊重,维护个人数据安全。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被遗忘权并不是完全适用于所有情况下。

根据GDPR的规定,被遗忘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公司未经授权地使用了用户的信息,或用于非法目的。

用户有权请求公司删除这些信息。

3. 用户对其信息的使用进行了撤回。

用户有权要求公司删除其数据,特别是在撤回同意条款等方面。

4. 公司未能合法处理个人数据。

用户有权要求公司删除其信息。

三、被遗忘权具有的局限性尽管被遗忘权对个人数据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但它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 被遗忘权并不保证数据彻底消失。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人们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这个背景下,“被遗忘权”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

本文将通过解释“被遗忘权”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应对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的建议。

“被遗忘权”是指个人拥有让其个人信息不再被公众访问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要求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提供商删除其不再必要的、过时的、负面的个人信息。

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遗忘权,并为个人赋予了更多控制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力。

而在其他国家,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法律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

为什么“被遗忘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如此重要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身份盗窃、经济损失等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和使用。

如果这些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就会导致身份盗窃、经济损失等风险。

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能够有效降低这些风险,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的形象受损。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的形象和声誉同样重要。

如果个人的不良信息被公开,就会影响个人的社交和职业生涯发展。

通过“被遗忘权”,个人可以要求删除自己过时、无关紧要以及负面的个人信息,从而保护自己的形象和声誉。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在互联网上受到骚扰和侵犯。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网络。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在线骚扰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问题。

通过“被遗忘权”,个人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删除其个人信息,从而减少受到骚扰和侵犯的可能性。

那么,面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被遗忘权”呢?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应该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信息,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并及时删除不再必要的个人信息。

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

政府和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并严惩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行为。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生产力。

然而,这样的便利也使得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而“被遗忘权”则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法律概念。

“被遗忘权”最早是由欧洲法院倡导的,其核心就是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在公共领域的存在时间。

简单来说,就是当个人认为已有公众知晓的个人信息不再恰当、合适或者不准确,他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删除相关搜索结果。

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搜索引擎需要将公众缺乏现在已经不相关的信息从其搜索结果汇总中剔除掉。

在欧洲,Google公司早就推出了“被遗忘权”搜索引擎,而在中国,有这样一起先例:2016年5月,一位网民申请中国法院要求百度不再提供其洁癖隐私信息的搜索结果。

尽管中国没有像欧洲一样推出相关法律,但是当前受到媒体信息封锁与舆情管理之下,本身就让“被遗忘权”在中国的背景下显得尴尬。

首先,“被遗忘权”一方面依赖于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得到社会治理和个人知情权的保障。

在中国,社会治理和信息公开渠道一直存在着拉背的问题,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政府的相关信息上,吸震整个社会的信息流量较少。

此外,网民知情权的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不管是微信还是微博,凡是发布涉及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内容都需要实名认证。

这意味着无论网民对于自己是否被搜索引擎所追踪都没有任何选项,无法真正意义上享有“被遗忘权”。

其次,社会信息处理的封闭化也是“被遗忘权”面临的尴尬。

学者们表示,社会的安全管理和秩序是信息封闭的重要原因,这也为网民追求“被遗忘权”制造了障碍。

攻击网络安全方面毫无疑问是于OS等信息处理系统的敏感信息泄漏、恶意攻击、社交版块渗透等等。

然而目前,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依然存在着不够完善和经验的缺点,已经泄漏的个人信息无法被追回,因而构成了难以逾越的海巐藏身之墙。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让人对“被遗忘权”的保护产生足够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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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作者:何培育林颖来源:《现代情报》2016年第12期〔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被遗忘权”的立法价值日益凸显,国外对“被遗忘权”已进行了积极探索。

“被遗忘权”行使的目的是使数据主体的相关数据变得不可搜索或难以搜索,进而达到数据“被遗忘”的效果,以确保个人生活安宁。

应当通过立法界定“被遗忘权”的行使主体、客体及权利内容,明确“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与行使方式,在公民人格利益保护与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及利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关键词〕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人格利益;数据资源开发与利用〔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6)12-0024-06〔Abstract〕The big data eras coming makes legislation value of“right to be forgotten”gradually obvious.Academics abroad have made active exploration,which is worth learning from.The aim of the“right to be forgotten”is to make related data become unsearchable or difficult to search,and these data become normally unreachable for ordinary people,to achieve the forgotten of these data and ensure the peaceful life of data subject.Legislation should define the subject,object and contentof“right to be forgotten”,clear the range of the right and exercise methods,find an optimal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interest and the exploration of data resource as well as utilization.〔Key words〕personal information;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personal interest;explor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data resource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近期接连发生的“山东大学生徐玉玉、宋振宇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被骗身亡”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个人数据保护的话题再次触动了民众的敏感神经。

信息时代,个人数据可以实现永久无损保存,从而诱发了大量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极大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1]。

2015年12月9日,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引起学界广泛争议。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遗忘权”的一般人格利益的认定以及涉及的“利益正当性”、“应予保护的必要性”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该案是大数据时代我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一次极有代表意义的司法实践,其中反映的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思。

本文拟通过对“被遗忘权”的系统分析,进而探索“被遗忘权”在我国本土化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1 “被遗忘权”的概念起源与内涵界定1.1 “被遗忘权”的起源最早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规定见于法国法,与当前学界普遍采用的“Right to be Forgotten”不同,其使用的概念是“Le Droitàl Oubli”或“Right of Oblivion”,而主要使用该条款的对象是罪犯,该条款赋予服刑期满的罪犯可拒绝公开其犯罪记录和服刑记录的权利。

该条款旨在为已接受处罚的罪犯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2]。

1974年,英国颁布《罪犯改造法案》,其旨在经过特定的时间过后,罪犯的犯罪记录会被消除,使得这些犯罪记录不会影响到他们再申请社保以及失业救济。

其后在1995年10月25日,欧洲议会通过《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简称《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其中的第12条提出用户享有在一定条件下的删除权[3]。

2010年10月,第一个创立“Right to be Forgotten”这一概念的立法项目在法国出现,其旨在强制要求网络公司和移动通信公司在约定时间后或在用户请求下清除电子邮件和短信,尽管这一计划没有在随后通过的法律中得以体现,但欧盟在2012年的公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GDPR草案)中采取了这一思路,首次提出“被遗忘权与删除权”。

但在2013年的新的立法提案将第17条中的“Right to be Forgotten”(被遗忘权)修改为“Right to Erasure”(删除权)[4]。

而在2016年4月26日欧洲议会通过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自然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GDPR)》(以下简称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再次出现“被遗忘权”这一法律概念,其立法依据中的第66款中明确说明,为加强网络环境中的被遗忘权权利,删除权的作用范围应当得到扩张。

1.2 “被遗忘权”的内涵界定仅从字面意思理解,“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享有的数据被遗忘的权利,不仅是为数据主体所遗忘也是为他人甚至是整个社会而遗忘。

而遗忘是指随时间流逝人们对某些事物逐渐忘记的过程,即“被遗忘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数据主体不再受到过去数据的干扰,而不是指数据的彻底删除。

易言之,“被遗忘权”的作用在于平衡已被数字化时代所打破的记忆与遗忘关系[5]。

学界关于“被遗忘权”内涵的认识存在3种观点:一是主张被遗忘权即数字删除权,即“被遗忘权”是个人享有的控制和删除个人自己留在网上信息的权利[6];二是认为被遗忘权一是指历史上的法国“被遗忘权”;三是指删除权[7]。

另有学者认为数字被遗忘权包括三层内涵:一是指一种要求他人及时删除自己数据的权利;二是指一种向社会主张“清白历史(Clean Slate)”的权利;三是指一种不受限制地表达而不用担心后果的权利[8]。

以上对“被遗忘权”的理解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享有自己过往不暴露在他人面前的一种权利,特别是与数据主体现在的决定和观念不相关的过往。

根据杨立新教授对“被遗忘权”的概念定义,“被遗忘权”适用于网络环境,适用对象是与自身不恰当、过时的、继续保留会使得数据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行使方法是请求数据控制者予以删除[9]。

由于“被遗忘权”的适用对象的主体指向性,应当认为“被遗忘权”属于一种人格权,同时又因为适用对象往往缺乏独立性,因而难以成为一种类型化的民事权利。

“被遗忘权”以删除为主要手段,行使的结果不是将数据从互联网世界得到完全的删除,而是让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搜索或难以搜索的特性,使得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难以搜索到相关数据,进而达到数据“被遗忘”的效果[10]。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为解决公民因数据无限期保存所带来的永久性记忆而产生的权利,设立此权利的目的在于使得数据主体不因为过去的错误而受到终身的影响,平衡科技带来的永久化记忆和人的自然性的自我遗忘,通过删除使得相关数据远离他人或公众。

2 “被遗忘权”的中外立法考察与借鉴2.1 “被遗忘权”的欧盟立法现状考察2012年,欧盟提出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中第一次在立法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这一概念,在其中的17条“被遗忘权”与“删除权”中第1项明确,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并有权要求其避免此类数据的进一步传播,特别是在数据主体年少时产生的相关个人数据。

该草案确定了5种数据主体可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数据的情形:①这些数据不再与数据收集和其他处理的目的有关;②数据主体撤回数据处理的同意,或者约定的保留期限届满,且这时处理数据没有其他的合法依据;③数据主体反对处理其个人数据;④数据处理与该草案的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11];⑤在数据主体年少时收集的数据。

在欧盟2013年通过的草案中,“被遗忘权”被“删除权”所取代,“被遗忘权”的内容全部得以在“删除权”中体现,且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将原有的数据控制者的“通知义务”变为“消除第三方数据的责任”,甚至进一步规定数据控制者还负有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第三方采取行动并对数据主体进行公正的赔偿义务,同时将法庭和管理机构的最终裁决成为删除数据的法定事由。

2014年6月,欧盟拟议新版本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其中第17条规定在五种情况下个人数据主体将获得个人数据立即得到删除的权利[12]。

2016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出台,其17条删除权(“被遗忘权”)第1款规定在以下6种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立即删除与他相关的个人数据,同时数据控制者也有义务立即删除个人数据:①个人数据不再与收集或处理时的目的相关;②数据主体撤回处理数据的同意,基于第6条第1款第1项或第9条第2款第1项确定,且此时无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处理数据;③数据主体根据第21条第1款规定拒绝处理数据,且无优先效力的法定事由进行数据处理,或数据主体根据第21条2款规定拒绝数据处理;④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⑤由数据控制者控制,根据欧盟或成员国法律应履行法律义务需要对个人数据进行删除;⑥根据第8条第1款规定,与信息社会提供服务相关的个人数据被收集。

同时在本条的第3款规定了5种“被遗忘权”不适用的例外情形,即保障言论自由与信息自由,存在法定义务,公共卫生领域的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或统计的目的,为法律请求的成立、行使或抗辩。

2.2 “被遗忘权”的美国立法现状考察相较于欧盟,美国立法机构对于“被遗忘权”的态度较为谨慎,其原因在于,首先,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或剥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这与“被遗忘权”权利属性有一定冲突[13]。

其次,美国的传统文化比较尊重寻求第二次机会和再创造的行为,而公民“被遗忘权”的行使将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大量数据,从而不利于数据挖掘与二次利用[14]。

以谷歌公司为例,从2014年欧盟法院判决谷歌败诉、提出欧盟公民享有“被遗忘权”以来,谷歌公司已经收到了386 038份请求,并接受了其中的42%[15]。

最后,数据控制者对数据的判断往往是主观的,难以保证信息删除行为的客观公正[16]。

但与“被遗忘权”相关的法律仍然存在,只不过当前只适用于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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