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我国民航发展基金的法律思考
的公益 性特 征 ,对 促进 经 济 发展 、就 业增 长和 提 升我 国应 急产 业 的 机场 客流 量等 来制 定金额 。
发 展具 有 很重 要 的作 用 。我 国现 在通 用航 空 的发 展水 平不 高 ,从 民 航 发展 基 金 中拿 出一 部分 钱 来支 持通航 的发展 是 很合 理 的 。另 外 ,
始 实行 ,规定 民航 发展基金 由原 民航机场管理建 设费和原 民航基础 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 成。 自此,理论界便展开 了关于民航 发展
基 金的探讨 。本文也将针对 民航发展基金 的法律性质 、法律 内涵 等展 开研 究。
【 关键词 】民航发展基金
政府性基金
法律 制度 完善
1 .民航发 展基 金法 律 性质 的 明确 《 民航发 展基 金 征收 使用 管理 暂行 办法 》第 三条 对 于 民航发 展
3 . 对于 民航 发展 基金 制度 的完 善
诚然, 任何 一部 法律 、 一 条政 策都 是在 争议 中不 断发展 完善 的。
基 金 的法 律性 质做 了界定 :民航 发展 基金 属 于政 府性 基金 ,收入 上 在 这里 ,笔者 针对 民航 发展 基金 制度 的完 善提 出 自己的几 点看 法 :
公共管理 匪
关于我 国 民航发展基 金 的法律思考
于铭 璐 【 摘 要 】在 2 0 1 2年 4月 1日之前,我 国民航 客运收费大多包括三个部分:票价 ( 即所谓的票面价 )、燃油费和机场建设 费。 这种 收费制度长期 存在于我国 民航收费 制度 中。2 0 1 2年 4月 1日,财政部 公布新的 《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法 》正式开
.
3 . 3明确 基金 用途 。笔者 认 为政府 及 相关 机 构应 当完 如 ,基金 使用 细则 和规 范 、公 开制度 、审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1.15•【文号】财综[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期限延续至2010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推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我部修订和完善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除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香港、澳门、台湾等,下同)航班出境的旅客以及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以外,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班的旅客(包括乘坐商业专、包机旅客),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机场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30•【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令第16号公布)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
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二)法制类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三)税收类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四)预算类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9号)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财政部(64)财预字75号)(五)国库类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0]6号)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财政部财库[2000]5号)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六)行政政法类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七)教科文类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八)经济建设类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建[2000]43号)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九)农业类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十)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十一)企业类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7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2]111号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2012年12月11日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对国家有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单位:元/飞行小时第七条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
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印发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0)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印发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机场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对原《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4月30日附件: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民航普遍服务,保障民航机场正常运营和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对中小型民用机场作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提供普遍服务给予的补贴资金。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民航机场运营给予支持。
第三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旅客吞吐量是指一个补贴期内完成的旅客吞吐量。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以外的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和保障短途运输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
第四条实施期限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期限一致。
第五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资金安排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务、均衡发展、鼓励生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负责审核机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机场提出的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航局审核确定有关机场资金预算金额,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163.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164.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16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166.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年10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167.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2年12月2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168.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1992年7月17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169.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机场财政性资金补助的会计核算之建议(1)
机场财政性资金补助会计核算之建议【摘要】当前,随着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战略的持续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各行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和金额日益增长。
其中,民航基金作为财政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民航产业经济发展,协调地方区域平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所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民航基金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做到民航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前提条件。
本文针对机场行业的特点,以现行政策规定为依据,对于机场收到的民航基金的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民航基金会计核算民航产业发展随着我国民航运输的快速发展,为满足日益增加的客流量,各地方在不断新建、改扩建机场或是购置设施设备,其资金需求动辄上亿元。
据统计,我国“十二五”期间将新建82个机场,迁建26个机场,改扩建109个机场,开展36个机场建设前期研究。
仅2013年度,经批复的国内机场建设项目就超过10个,投资额约为519.96亿元。
为了支持机场发展,除机场企业自身筹措部分资金外,民航局以及地方政府也会根据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民航发展基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而这部分财政性资金性质应算作是国家资本投入,还是补助收入?依据会计准则应该如何具体核算?从目前的行业制度和财会政策来看,尚有不甚明朗之处。
本文从民航基金发展历史出发,以国家现行会计政策为依据,对机场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民航基金的发展概述上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民航运输的需求迅猛增加。
国内航空公司开始大量引进飞机、增加运力,导致机场、空管、油料等航空保障设施滞后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飞行和空防安全形势空前严峻。
为提高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航空运输服务需要,90年代初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两项民航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民航基础管理建设费。
财政部、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05•【文号】财建[2012]547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局局属各单位,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各航空运输保障企业: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制定了《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航局2012年8月5日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研究等。
自治区发改委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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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公里以下自治区境内铁路项目 核准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及以上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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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 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1亿 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 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 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 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核准
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 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1]235号):“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 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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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价格法》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412号,2004年)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除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 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 以外的水库项目核准 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核 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 准 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自治区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服 《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计价字{2003}1号)。《价格法》第十九条规 务价格的制定 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自治区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①《价格法》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制定权限内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 137号,2004年)③《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务收费标准 第159号,2008年)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7•【文号】财综[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
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
6000
600
23000
1500
40000
2500
60000
13 吨及以上
18000 2000
---
无动力航空器
4500 ≤200
4000
78000
第七条 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 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
(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 其中:使用 5 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 贴标准上浮 10%;使用 5 年以上 10 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 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 5%。
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
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
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
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于每年 8 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复核。民航局将审 核后的项目在民航局政府网站公示 10 天,各方无异议后纳入下 一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 设备补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 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 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 贴:
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持续安全理念,提升民航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安全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就规范安全能力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安全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民航安全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民航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提升、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全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安全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民航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建设。
主要支持民航企事业单位依据行业安全标准进行设备装备加改装,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飞行员和安全岗位专业人员资质能力提升等。
(二)民航安全新技术应用和示范推广。
主要支持适航审定、空管、航行、安保等民航安全重大关键技术研发、试验、测试、鉴定以及推广应用。
(三)民航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主要支持建立民航重大事故、反恐、危险品运输等应急处置系统。
(四)民航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支持民航安全监管人员资质能力提升,安全监管设备装备配置等。
(五)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主要支持民航安全运行政策、标准和方案研究,民航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民航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
(六)其他项目。
民航局商财政部根据安全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安全项目。
第三章项目报批和资金下达第五条民航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民航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度安全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指南要求做好项目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凡符合指南规定的安全资金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辖区民航单位安全资金申报,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并于6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财务部门。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
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二)对通航企业为关联方提供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下浮。
其中: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70%及以上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30%自补100万元。
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内飞行作业量、飞行员培训以及设备购置、更新和改造完成情况。
具体申报材料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复核。
民航局将审核后的项目在民航局政府网站公示10天,各方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补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1章 国内旅客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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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国内旅客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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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国内旅客运价
二、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航线基准价如 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改对价格直接 何制定 ? 管理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
规定国内航线按每客公里0.75元制定基准价。
为什么?
允许航空运输企业在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25%、 下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45%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 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 三类特殊航线:已经与其他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短途 哪些航线 ? 航线,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对 由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及部分以旅游客源 为主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
航段
北海-广州 北海-郑州 北海-重庆
航段
大连-桂林 敦煌-银川 敦煌-北京
航段
张家界-宜昌 张家界-珠海 海口-呼和浩特
航段
海口-天津 海口-太原 海口-乌鲁木齐
北海-长沙
北海-成都 北海-海口 北海-南京 北海-北京
敦煌-西安
敦煌-乌鲁木齐 张家界-福州 张家界-合肥 张家界-杭州
海口-合肥
海口-杭州 海口-哈尔滨 海口-吉林 海口-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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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国内旅客运价
例1 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的燃油附加单位 收取率为0.002691元/客公里,假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 成本6340元/吨,求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机场类“政府补助”税务政策与会计处理差异浅析
机场类“政府补助”
税务政策与会计处理差异浅析
□苏 丽
本文以民用航空运输中小机
闫玉莲
管理等方面造成困扰。
场为例,机场收到的政府补助主
要有民航发展基金和地方政府补
贴款,会计人员依据 《企业会计
算、争议处理、基金的缴纳、基
金的申请、使用、考核监督等各
一、机场收到的“政府补
助”概述及会计处理
民航发展基金体系建设的相
不需要开具发票;机场收到地方
关文件,从数据传输、开账结
政府的补贴资金时,不需要开具
- 55 -
·财 务 管 理
发票,有的要开收据。
申报,否则,需要对收入作纳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调增处理。
用政府补助资金时,应该取得增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538 号) 文和 《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使
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按规定
三、政府补助的税会差异
抵扣。
(一) 增值税事项
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
机场收到的政府补助有形成
规定,企业向政府销售货物、提
资产的补助资金和弥补成本费用
机场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一
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
金政策,支持民航业安全生产运
续经营的。普遍亏损是中小机场
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
营发展的同时,引领本地区以机
的现状,而现金流的短缺是阻碍
支出。
场为核心大力发展临空经济。
中小机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
和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中小机场的
财政部发布 《关于民航发展
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国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
我国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出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总页数】1页(P22-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62.6
【相关文献】
1.机场建设费改名发展基金 [J],
2.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J], ;
4.全国人大代表、茂名市工商联主席陈华伟——机场建设费变“发展基金”还是乱收费 [J], 黄怡;
5.机场建设费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 [J], 钟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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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局发[1993]133号
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局发(1993)133号)各航空公司:根据国务院国阅(1992)145号《关于研究民航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和上海机场下放地方管理部门的会议纪要》,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4号《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5号《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民航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已征得财政部同意。
现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一九九三年四月廿四日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一、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5号《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民航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包括民航局直属的航空公司和地方及部门所属的航空公司,以及即将成立的中国国际航空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中国南方航空集团。
从事通用航空作业,又兼营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其兼营运输业务的部分也执行本细则,从事通用航空部分暂不执行本细则。
三、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建设基金)的收取比例。
国家对各航空公司均按国内航线运输收入的10%,国际及地区航线运输收入的6%收取民航建设基金。
对在国际航线上执行政治性航班和专包机任务的航空公司,民航局将视对其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给予适当减免,但减免后的上交比例,不得低于国际航线运输收入的4%。
财政部、民航局关于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航局关于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财建[2016]362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6]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适时完善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管理和转移支付管理。
具体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通勤机场和通用机场)、航空公司和通航企业,民航局行政事业单位及直属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和单位。
二、民航发展基金资金安排的原则如下:(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划;(二)重点保障民航安全运行;(三)支出安排向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四)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三、民航发展基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通用航空、科教、信息、适航审定等基础设施。
(二)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机场、西藏机场补贴。
(三)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航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设备更新、改造等。
(四)民航安全、教育、信息等事业发展。
(五)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支出标准,由民航局商财政部分类确定,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及民航事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7•【文号】财工字[1996]3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3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特制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乘坐国内民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民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70元人民币(不含旅游发展基金)。
第三条机场建设费由各机场负责代收,在“应上缴机场建设费”科目中单独核算。
第四条机场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直属机场,各省(区)管理局、各单列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预算科目,每月8日前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由地方直接管理的虹桥、厦门、深圳、珠海、三亚、襄樊等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每月8日前按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缴入国库的机场建设费按以下办法拨付: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民航总局收到机场建设费后,根据国办发[1995]57号文件精神,民航总局集中部分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金,机场留成部分,由民航总局下拨机场,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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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12]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03.17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
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
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