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1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各有关金融企业(机构),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了做好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和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掌握我市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9〕1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9〕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9〕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19〕14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1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要求(一)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1.银行类报表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沪财会[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2]85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小微企业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实现本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通过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有效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现就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法:一、适用企业的条件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收到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3.企业愿意接受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属财政部门”)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并将相关财务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财库〔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三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具体要求第四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扣减因素第五章部门决算管理评比组织和表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关于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门决算编审工作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四条部门决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决算考核”)主要考核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情况,分析利用部门决算数据情况,以及按规定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部门决算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七个方面:(一)部门决算管理的组织领导(10分);(二)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0分);(三)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20分);(四)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10分);(五)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10分);(六)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10分);(七)部门决算监督管理(10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沪府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工作,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为年度决算工作做好准备,现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市审计局对17个部门预算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日常管理中所反映的问题,本市预算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一)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批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款。
确需划款的,应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11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控制措施,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于2010年尚未执行的预算项目,应根据《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2010年预算编制中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单位要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调整拨付方式的申请,主管预算部门经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拨付。
(三)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预[2005]7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预[2005]74号)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
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共财政的原则。
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沪财会[2010]5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6.17【实施日期】2010.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沪财会[2010]50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依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5〕187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转17116分机)。
二、申报办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2010年度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人可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职称专家栏目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http:/// )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1.登录途径。
(1)21世纪人才网首页-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职称服务系统;(2)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职称服务系统。
2.申报方法。
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可在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在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选择所要申报的“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和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沪财企[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0]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九月十日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市国资委等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试行期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市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沪财企[2016]1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沪财企〔2016〕123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全面掌握201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6〕75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6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市财政局汇审后统一向财政部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5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6表)由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沪财会[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3]6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切实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的精神,细化落实相关宣传和推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3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1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相关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会计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单位,服务广大会计人员,是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型会计管理机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及财政会计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思想和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效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四十一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四十一期)国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15•【文号】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7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7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四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307.8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77%,2010年12月1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0日发行结束,12月2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6月16日、12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0年12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关的通知》(财企[2010]33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须知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最新公开信息http:/// 查询)中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应材料,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如下:1、此次申报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发生的担保业务,资金支持方式为担保资助及担保费率奖励;2、所有提交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3、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A4纸格式,并按顺序装订;4、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已申请其他有关融资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和期限1、材料提交地点: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6号办事窗口。
2、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10年7月10日请各相关单位抓紧时间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11楼办事6号窗口--王孜卿电话:52881304市商务委财务处--濮磊华电话:52881158附件:1、上海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略)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3、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沪财会[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沪财会[2005]130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电气集团财务公司,锦江集团财务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各有关担保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05]1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05]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05]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05]118号),现将本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财务决算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一)银行类报表银行类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贷款质量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信托投资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沪财会[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4]18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2月20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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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1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12.21
【实施日期】2010.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1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
通知
有关地方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担保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做好201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本市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10〕1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
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10〕1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0〕1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0〕1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09〕1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10〕152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将本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1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一)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报表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适用于境内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金融企业填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全部资本(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率。
(按软件要求)
(二)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