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教材]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更多“专精特新”骨干企业,我厅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对原《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7月28日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指导、管理和复核工作。
(倩海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著 ,得到了当地医护人员 、患者和人民群众的赞誉 。 ( 海 省 自主创 新产 品认定 管理 办法》 出台 倩
利 用 关键 技 术 研 究 与 开发 ”项 目获 资 助 经 费 17 5 9万
为 了解 决地 震 灾 区就 医 问题 ,省 科技 厅 在科 技 部 的大 力支 持下 ,组 织 青海 大学 附 属 医 院 、省 测试 计 算 中心 ,省 科 技信 息研 究所 等单 位 及 时赶 赴地 震 灾 区开
民医 院 、玉 树 县综合 医院通 过远 程 医疗 系 统 与青 海大
力 创 新体 制机 制 、着力 加 快经 济 发展 方式 的转变 、着 力加 强创 新人 才 培养 和创 新基 地 建设 、着力 落 实和 完
善激 励 自主创 新 的政 策措 施 ,充 分发 挥科 技 支撑 和 引
学 附属 医 院各 对 2名 患 者 进 行 了远 程 诊 疗 ,效 果 显
青海 省科 技厅 和 青海 省 财政 厅联 合 制定 并 出 台了
《 青海省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对符合 国民经 济 发展要 求 和先 进技 术发 展方 向 的 自主 创新 产 品 ,按
照公 开 、公 平 、公正 、科 学 的原 则进 行认 定 ,并 向社 会 公告 。经 认定 的 自主创 新 产 品 ,列入 《 青海 省 自主 创 新 产 品 目录》 并 向社 会 公 布 。我省 各 级 政府 机 关 、
我省 又有 两项 目获得 国 家科技 支撑 计划支 持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07.10.01•【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工业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济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工业经济各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8日《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与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地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3年青海省双创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3年青海省双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青科发高新〔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3年青海省双创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科发高新〔2023〕3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质量,促进孵化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双创更加蓬勃发展,在充分征求省双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23年青海省双创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8日2023年青海省双创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质量,促进孵化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双创更加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双创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双创工作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培育壮大高原战略科技力量,优化创新创业生态,释放创新创业潜能,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充分发挥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作用,促进大学生优秀参赛项目落地转化,提升孵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组织开展好双创活动周、国家双创大赛、颠覆性技术大赛、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落实双创政策,加强相关宣传培训。
重点落实国家、省上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贯彻《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海省助企暖企春风行动方案》《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工作方案》《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的文件,梳理创业担保贷款、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银企常态化对接、大学生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汇总]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汇总]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和新产品的生产~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中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管理部门为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一,列入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二,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行进行的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试验、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等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
各州、地、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工作。
省经委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
第六条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验收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青科发政〔2021〕78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对原有的《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12月8日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申报与实施第四章变更与中止第五章检查与验收第六章附则青海省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海省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专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建设专项是青海省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重点实验室、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含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县域创新试点县、科技创新示范县、科技特派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子专项。
各子专项可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平台建设专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服务能力。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平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库申报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库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库申报的通知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省各有关企业:为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谋划“四地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现征集2022年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项目库,作为2022年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技术政策、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指导意见》,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能够推动产品结构调整或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填补我省产业链延伸和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行业推广应用前景,并对产业技术进步或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
优先支持已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能够形成自有知识产权及自有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二、申报重点(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集团)依托技术中心进行的,以改进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提升技术中心研发能力和水平等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技术创新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重大产业技术研发主要支持在产业链延伸、开发下游产品和精深产品加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与节能减排、原材料改性与创新中出现的,制约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与产业化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工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工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青政办[2014]3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8【实施日期】2014.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工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4]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青海省重大工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8日青海省重大工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方案(2014年3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全面建设小康”战略任务和打造经济、生态、民生三个“升级版”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增强内生动力和活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带动工业提质增效,在全省实施100个重大工业技术进步和50个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实施创建全国循环经济先行区行动方案,统筹抓当前与谋长远、稳增长与调结构、促改革与增后劲的关系,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以100个重大工业技术进步和50个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着力打造特色产业链,增强产业关联度和配套能力,加快培育市场和市场主体,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特色优势产业水平,提高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创建国家循环经济先行区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
二、重点任务实施重大工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我省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工业提质增效的重大举措。
(一)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支持传统产业生产企业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改造提升,着力延伸产业链条,提高精深加工比例,形成镍、铝、铜、黄金等有色金属加工基地;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条;采用新装备、新工艺对轻工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施炼钢、轧钢技术升级改造,全面提升行业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专用车、汽车零部件项目,积极发展非标设备制造。
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010年)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32号)精神,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规范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及相关管理和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发布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进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三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省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的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青科发高新〔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发高新〔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要求,规范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0日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组建程序和条件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要求,规范青海省技术创新中心(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加快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与服务平台,是青海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创新中心围绕青海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智能制造、现代农业、高原健康、绿色低碳等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前瞻谋划未来产业,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创新中心建设遵循需求导向、高点定位、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青科发高新〔2017〕107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制订了《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1日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16〕28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6〕178号),加强对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程中心是青海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青海省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推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等八大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探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提升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化,增强我省产业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适应当前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需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依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39号)、《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4〕1861号),对2006年制订的《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2017年12月20日委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管理办法》及附件可在“青海省工业经济信息网()”中查阅和下载使用。
附件: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6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07•【字号】青财建字〔2007〕942号•【施行日期】200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942号各州(地、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省有关单位: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科技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中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重要技术装备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原则:(一)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二)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延伸产业链,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三)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主要支持方向:(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特色经济发展要求,对行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创新;(二)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示范,或在对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新与集成创新;(三)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创新项目;(四)围绕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青科发高新〔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5-2020-0001青科发高新〔2020〕85号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全省创新主体培育,规范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对原《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执行。
2020年9月29日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能力,开展创新活动并提供产品或服务,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条认定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一)在青海省内注册一年以上;(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50%以上;(三)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储备(专利、软件著作权、省级科技成果、农作物新品种、承担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参与制定的标准;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登记证明等)。
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申报表》;(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及其它技术储备相关材料;(四)企业法人简历及学历证书复印件;(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说明材料、花名册;(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注明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有关资质证书、获得荣誉等相关材料)。
省经信委规范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程序
一、鉴定委托(一)评审专家1、专家人数为7-9人;2、原则上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位专家参加项目鉴定验收;3、评审专家邀请本市专家2人,其余为外聘专家;4、新产品鉴定可邀请1位客户代表作为评审专家;5、专家不能跨专业鉴定项目;6、专家职称必须在教授级别以上,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以上的项目评审专家组组长必须为项目所属行业国内领头人。
(二)鉴定验收项目的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项目变更范围:1、研究开发项目名称发生改变的;2、研究开发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3、研发研究开发方式发生改变的;4、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发生调整的;5、研究开发项目未按时间完成的;6、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其它情形。
项目变更的需由项目承担企业自行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市经信委和有关部门初审,报省经信委备案同意后方可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
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要提报“企业变更情况”表,并加盖工商行政部门公章。
二、鉴定验收(一)鉴定证书使用2010年新版《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封皮需加盖企业公章,鉴定验收主持单位意见需加盖各市经信委或有关部门公章;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和鉴定验收组织单位中项目名称手写无效;(二)鉴定验收材料为减少办公成本鉴定资料需整理成一个PDF文件的形式报送省经信委科技处。
(三)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由具有省级资质的单位出具。
(四)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由具有省级资质的检验测试中心出具,如检测产品名称与原计划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说明材料;新技术鉴定,需要企业说明此项技术与检测产品的关系。
(五)环评证明需本地区环保局出具最近时间段的鉴定项目环评证明。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青科发高新字〔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通知各州、市、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组织推荐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科企金[2014]2号)相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从即日起开始组织申报201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请各部门按照《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项目申报须知》(见附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项目。
一、项目必须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实地查看和审核后,由科技局起草文件,财政局会签上报州(市)科技局和财政局。
州(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项目汇总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局起草文件,财政局会签主报省科技厅,抄报省财政厅。
二、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对上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审查合格的由省科技厅提早分批次提出项目清单,联合省财政厅共同对项目进行抽查,经双方确定合格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省财政厅参加,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省科技厅起草文件,经财政厅会签后上报科技部,抄报财政部。
三、各州、县科技局审核的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建设期限、科技含量水平、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财政局主要审核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是否健全,是否有合格的会计人员和完整的账务设置、是否按时给财政部门上报会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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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教材]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和新产品的生产~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中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管理部门为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一,列入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二,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行进行的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试验、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等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
各州、地、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工作。
省经委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
第六条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验收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七条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项目验收结论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考察项目是否按照立项,批复,文件的要求、内容与时限进行,,二,考察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内容,,三,考察取得的成果是否已用于生产实际~是否对所在行业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四,考察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并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评价项目成果是否形成自有知识产权~能否带动企业或行业发展,,六,评价项目研究达到的水平。
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申请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完成预定的研发内容~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际~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二,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三,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四,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七,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验收和新产品、新技术申请鉴定~开发单位应当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省经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企业自选的技术创新项目~企业可自行决定申请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完成一年以后。
第十三条省经委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具体情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验收:(一) 会议鉴定与验收:由省经委或由省经委委托的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鉴定会,验收会,形式对项目和/或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 总结验收:由项目完成企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以文字材料的形式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经委,经贸委,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经委~按照立项,批复,文件的要求、内容与时限进行审察、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和/或新技术、新产品~由省经委核发统一制定的《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证书》和/或《青海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五条省经委或由省经委委托的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一, 审查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方式~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形式及人员,,二, 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三, 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
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四, 负责调处鉴定验收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五, 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六, 颁发鉴定验收证书~并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一, 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二, 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验收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目、本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验收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二,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三, 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四, 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项目验收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单位要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各州、地、市经委,经贸委,立项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应提交的材料一、项目承担企业向省经济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经委立项批复或项目计划立项通知。
,二,项目工作报告。
说明项目背景、资金来源、项目工作开展与进展情况、取得的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三,技术总结报告。
技术方案概述~试验过程~各试验数据~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产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技术成熟程度~各项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法及效果~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经济与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五,技术条件: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六,技术测试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为一年内工艺技术稳定期内、不同批次的检测,化验,报告不少于3份。
,七,科技查新报告:以考查该工艺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
,八,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批复资金额~实际使用资金额~资金用途。
,九,其他: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附件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证书验字〔〕号项目名称:企业名称: ,盖章,项目类别:验收组织单位: ,盖章,验收日期: 年月日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制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简要说明及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项目研究应用前景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主要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对本项目的主要贡献主要协作单位在本项目中所做的工作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文化程度职称工作单位对本项目的主要贡献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序号验收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签字验收委员会意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月日验收组织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验收委托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青海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鉴字〔〕号产品(技术)名称:完成单位: ,盖章,鉴定类别: 鉴定方式: 鉴定组织单位: ,盖章,鉴定日期: 年月日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制产品(技术)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试(投)产的可能性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主要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对本项目的主要贡献主要协作单位在本项目中所做的工作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文化程度职称工作单位对本项目的主要贡献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序号鉴定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从事专业职称(职务) 签字鉴定委员会意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月日鉴定组织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鉴定委托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