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是该公司对员工工伤保险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可能包括的内容:
1. 保险购买:规定公司应当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助金。
2. 参保范围:明确哪些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工等。
3. 缴纳费率:规定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4. 报案程序:规定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应及时报案,并明确报案的程序和要求。
5. 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
6. 工伤认定:明确工伤的认定标准和流程,包括工伤的定义以及认定工伤的程序和要求。
7. 工伤补助金发放:规定工伤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
8. 康复和复职安排:规定工伤员工的康复和复职安排,包括康复期间的治疗和康复费用的报销、复职过程中的工作安排等。
9. 绩效考核:将工伤率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奖励和惩罚相结合,鼓励员工安全生产。
10. 法律法规遵守:明确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以上仅为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具体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会根据公司规模、行业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企业工伤管理制度1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__%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__%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便民、高效、规范原则;(三)权责一致、风险共担原则;(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八条工伤认定结论分为下列几种:(一)认定为工伤;(二)视同工伤;(三)不认定为工伤。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九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以下等级:(一)伤残一级;(二)伤残二级;(三)伤残三级;(四)伤残四级;(五)伤残五级;(六)伤残六级。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工伤医疗待遇;(二)伤残待遇;(三)死亡待遇。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版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
三、工伤保险管理1.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为符合规定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3. 员工在受伤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或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
4. 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对工伤员工进行医疗救治。
5. 企业应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工伤员工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工伤员工的就医需求。
6. 企业应当依法规定,向工伤员工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抚恤金等相关补偿。
7.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8.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1.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定期为符合规定的员工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2.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 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的防范和控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 企业应当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 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部门。
6. 企业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调查资料。
7. 企业应当依法规定,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支付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金。
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范本
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项目中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施工项目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职工在施工项目中发生工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施工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以下待遇:(一)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第七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第九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的分包单位,由分包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我公司特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所有内容适用于全体员工,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和标准1. 参保范围:我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无论员工的工作性质如何,只要是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
2.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主要标准包括: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害或疾病的,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的,属于工伤;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因工作受到职业性病危害的,属于工伤。
三、工伤保险的报案和申请1. 工伤事故报案: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受伤部位和严重程度等信息。
2. 工伤保险金申请:员工在治疗完毕后,应向公司提交工伤保险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清单、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发票等相关文件。
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四、工伤保险的赔偿方式和标准1. 医疗费用的报销:员工符合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要求的,应及时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的报销。
2. 残疾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员工因工伤致残的,可以享受残疾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根据残疾程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司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相应的津贴和费用。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员工因工伤致残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的数额将根据残疾程度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定。
五、工伤保险金的发放1.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工伤保险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
2. 工伤保险金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工伤保险金属于个人应纳税收入,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六、违约和纠纷处理1. 员工虚报工伤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员工对公司的工伤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损失,维护公司员工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将依法依规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法定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将做好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工伤申报事宜,并积极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参加工伤保险投保工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申报程序第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员工如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1. 事故发生证明: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资料。
2. 医疗证明:包括医院诊断、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调职证明、复工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资料:如事故照片、报案材料等。
第八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及时进行,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申报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将按照程序进行复审,并及时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伤申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隐私。
第三章工伤保险理赔程序第十一条员工如需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应依法提供以下材料:1. 工伤保险申请书: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工伤情况。
2. 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医疗证明: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鉴定证明、残联评残证明等。
第十二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时进行,对符合工伤保险理赔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理赔款项。
第十三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保险理赔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背景与目的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所造成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并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监督工伤保险的申领、审核、赔付等程序,保证职工能够按照法定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工伤保险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可能存在的滥用、浪费和腐败问题。
二、制度内容1. 工伤保险申报管理(1)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职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申报材料:职工申报工伤待遇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明等。
(3)申报程序: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应该尽快向所在企业提出申报,企业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然后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 工伤鉴定管理(1)工伤鉴定条件:职工申报工伤待遇的,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以确定事故或病因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法规定的工伤范畴。
工伤鉴定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组织,并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
(2)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程序包括医疗鉴定和工伤鉴定两个环节。
职工在医疗处理后,应向所在企业提供病历、医院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据材料,企业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判断,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结果作为工伤鉴定的依据,企业根据医疗鉴定结果进行工伤鉴定的申请,并向相关部门提交鉴定材料。
3. 工伤待遇支付管理(1)待遇标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补助、丧葬补助等。
(2)待遇支付程序: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所在企业负责处理,企业根据职工提交的工伤保险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相关部门递交审批申请。
待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企业按照所核定的金额和支付日期及时支付给职工。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职工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损失。
为了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制定了《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一、保险责任范围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将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待遇。
二、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比例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保险费,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
三、工伤认定和赔偿职工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由国家规定,并在用人单位内进行公示。
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帮助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
职工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等。
四、职工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重新融入社会。
五、监督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附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总之,职工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当共同尊重和执行《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维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保险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所有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钢筋工、木工、油漆工、瓦工等。
三、保险责任1. 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工伤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等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
3. 医疗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医疗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突发疾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医疗治疗的费用进行赔付。
四、保险投保1.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为所有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为新招收的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
3. 施工单位应定期核实保险购买情况,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的保险都处于有效状态。
五、保险理赔1.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时,应第一时间向所属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报告,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
2. 施工单位应协助受伤施工人员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
3. 施工单位应全程关注受伤施工人员的治疗进展,协助其尽早康复。
六、保险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险管理档案,对每位施工人员的保险购买情况、理赔记录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保险知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保险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评估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2. 施工人员故意隐瞒疾病或伤情,或者虚构伤情进行骗保,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保险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做好相关保险管理工作。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这是一个建设公司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
1. 涵盖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参与公司工程项目的劳务人员。
2. 缴费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员工无需额外缴费。
3. 保障内容: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详细的保障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报案流程:员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工伤情况及时报案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5. 医疗费用报销:员工应按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凭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报销材料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6. 工伤抚恤金申请:员工应填写工伤抚恤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抚恤金发放。
7. 工伤防护措施: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8. 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立即展开调查,并迅速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仅为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概要,具体内容和执行细则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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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4篇)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员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单位的安全生产。
二、保险责任1. 员工工伤保险: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员工工伤保险,覆盖全员工作期间内的意外伤害。
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补助金等。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
保险责任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等。
三、保险费用1. 员工工伤保险: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员工工伤保险费用,不得转嫁给员工。
费用由单位负责承担。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费用由单位负责承担。
四、保险索赔1. 员工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医疗救治。
单位应配合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协助员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发生责任事故后,单位应立即报警,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申请和索赔工作。
五、保险福利1. 员工工伤保险:员工若发生工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福利,包括医疗救治、伤残赔偿、死亡补助等。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位若发生责任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赔偿福利,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等。
六、保险管理1. 员工工伤保险: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工伤保险档案,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每年定期对员工工伤保险费用进行核准,确保合规缴纳。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档案,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责任事故记录等。
对保险费用进行核准,确保合规缴纳。
七、监督检查1. 员工工伤保险: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员工工伤保险的合规运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样本(5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样本根据《劳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落实强制性职工工伤保障,分散企业风险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应确保受伤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1、保险评估、年费及反回资料;2、索赔事件资料;3、已发出赔偿资料。
五、企业应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1、保险费用;2、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3、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工会管理,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协调同、资料收集和费用调查工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样本(2)具体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可以参考以下要点:1. 缴费管理:规定职工和企业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限等,明确缴费方式和缴费责任。
2. 报案管理:要求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向工伤保险机构报案,并提供事故相关证明和资料,确保及时申报工伤。
3. 伤残鉴定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
4. 医疗费用管理:明确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费用限额,规定工伤保险机构的审核流程和标准。
5. 伤残津贴管理: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标准,确保伤残职工合理获得相应的津贴。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管理:制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申请条件和支付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助。
7.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管理:规定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方式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8.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使用范围。
9. 法律责任管理:规定工伤保险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职工权益。
以上是一些建议参考点,具体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计和制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所需的医疗、护理、康复、残疾补助和死亡抚恤等费用,保障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等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本企业职工所参保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金。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五条本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事故,以及在工作期间因病突发导致的伤害和残疾,均为工伤。
第六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费用: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
(二)经济补偿: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三)工伤津贴:职工在休假或歇业期间因工伤未能返岗而给予的医疗补偿。
(四)其他保障:补助工伤交通费、安装矫形器、安装假肢等费用。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企业应根据职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足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金。
第八条企业应及时对职工工伤事故进行报告和认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做出具体的经济补偿和治疗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在职工工伤发生后五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保证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十条企业应做好职工工伤遇难家属的抚恤金等经济补助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保证职工工伤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职工工伤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认定工作机制,确保职工工伤事故申报、调查、处理和问题反馈工作有序、及时、高效。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开展职工工伤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工伤防范意识和技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施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事业部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七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第十条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管理部和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办公室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管理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管理部、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报事业部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管理部500元。
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
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
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
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管理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建筑施工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
西湖湾项目一期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编制人:李林审批人:黄刚审核人:朱俊编制单位: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4.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5.1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 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四、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单位安全保险制度范本
施工单位安全保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单位安全保险制度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施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施工单位安全保险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从业人员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率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支付以下费用:(一)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二)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致残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依法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原因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覆盖以下范围:(一)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原因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二)因施工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破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保险理赔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支付保险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明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理赔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保险合同、保险费用支付情况、理赔情况等信息向从业人员公开。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险资金安全,提高理赔效率。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建筑施工合同工伤保险条款
建筑施工合同工伤保险条款一、总则1.1 本协议是甲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与乙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在乙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保险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保险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1.3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乙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或者患病的工伤保险事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应当依法为施工过程中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2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甲方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2.4 甲方应当为受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减轻职工的伤害。
2.5 甲方不得解除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受伤职工的工资待遇。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3.2 乙方应当监督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3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工伤事故,减轻职工的伤害。
3.4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解除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受伤职工的工资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4.1 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4.2 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4.3 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工亡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亡保险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受伤工人的权益,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遵循保险、风险共担、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工程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制度,保证受伤工人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第五条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充分尊重工人的人权,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工程工伤保险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购买工程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提供保障。
第七条工程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包括工程施工单位、施工企业、用人单位等,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防护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工程工伤保险制度第十一条工程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工程工伤保险的理赔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等,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工程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应当简便、公开、透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理赔请求,保证受伤工人及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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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事业部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事业部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事业部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
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管理部和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办公室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管理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管理部、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报事业部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管理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管理部登记。
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
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
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
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部每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
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
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
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管理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
然后交安全管理部讨论、经工会讨论
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办公室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事业部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安全管理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由事业部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查清不放过,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管理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管理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
凡不采取有
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事业部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