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健康查体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办农卫发[2009]115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国务院和我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相关工作任务,现就做好2009年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有关要求,主动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与
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已制定补助政策的23个省(区、市)要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其中补助标准较低的地方,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尚未制定补助政策的8个省(区、市),要制定具体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在研究制定促进基本公。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政字[2009]54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政字[2009]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从2005年开展试点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受到了农民的欢迎。
2008年,新农合在我市20个县区实现了全覆盖,全市参合人口2647736人,参合率79.37%。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精心组织,扎实工作,2009年确保参合率达到85%以上。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强迫乡镇干部及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的做法。
各县区要加强督查,发现这类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把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宣传到千家万户。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包卫发[2009]241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卫发〔2009〕241号)各旗县区卫生局:现将《包头市卫生局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包头市卫生局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实施方案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是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好事重点工作之一,对于提高广大农牧民健康水平,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健康体检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包府办发〔2009〕100号《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健康体检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对农牧民健康体检项目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关心和关注农牧民身体健康,提高农牧民健康保健意识,使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为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实现健康体检工作与农牧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促进我市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体检范围全市40岁以上的户籍农牧民。
三、体检项目1、物理体检:内、外科查体;2、血常规: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白细胞(WBC)、血小板(PLT)及其他;3、尿常规:尿蛋白(PRO)、尿糖(GLU)、尿酮体(KET)、尿潜血/红细胞(OBL/ERY)及其他;4、血糖(FPG);5、血脂三项:血清总胆固醇(TCHO)、血清甘油三酯(TG)、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6、肝功七项: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总蛋白(TP)、白蛋白(ALB)、球蛋白(GLO)、白/球蛋白(ALB/GLO)值;7、全腹B超检查;8、心电图检查;9、胸部透视检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25•【文号】卫农卫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总的看,试点进展顺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2005年,审计署组织对15个省份的2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结果显示,有些地区还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不到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
如一些地区在试点初期违反规定下任务、定指标,垫付参合资金,虚报参合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一些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资料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参合农民基本信息不完整;一些地区补偿方案不尽合理,医药费用出现不合理增长,影响农民受益程度;个别地区财政补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有的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未按要求储存,个别地区出现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地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别要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让广大参合农民真正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惠,切实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内涵,充分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使参合农民做到有病早发现,无病保健康。
经研究决定在胜利乡、李俊镇对201X年度参合家庭户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一、工作目标(一)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
(二)规范慢性病档案管理。
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档案,对慢性病进行跟踪随访,规范管理,提高慢性病管理率。
(三)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领导机构为了做好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成立县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孙xx任办公室主任,张xx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xx,电话:xx。
三、工作方法(一)体检对象:参加201X年永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二)体检时间:201X年6月10日?201X年8月10日。
(超过乡镇安排体检日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合管中心不再给予其它补偿)(三)体检项目:1、0--7岁儿童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的评价);2、7岁以上健康体检项目:体重、身高、内科、外科、眼科;3、40岁以上含40岁加查项目:血糖、血脂、心电图、B超。
(四)体检要求:1、原则上要求参合者人人参加体检;2、家庭成员有外出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替代。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附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全区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X)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X〕75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X〕65号)、《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X〕116号)、《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徐财社〔201X〕10号)和《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贾政发[201X]45号)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提出的“2009年底前,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的任务要求,现就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县(市)的选择2009年各省(区、市)选择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的县(市),先行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
为使试点工作具有代表性,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在每个地级市都选择一定数量的县(市)作为试点地区。
试点县(市)的选择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县(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
(二)具有良好的农村卫生工作基础,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功能完善,服务水平较高。
(三)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
二、试点工作要求到2009年底,各省(区、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人数不低于本省(区、市)农业人口数的5%。
试点县(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要覆盖县域内所有乡镇,采取整体推进的方法开展试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是促进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建档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及时追踪了解本省(区、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此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
2009健康体检
关于开展第二轮城乡老年居民免费健康体检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参保居民的受益面,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农卫[200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进行免费健康体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体检项目一般体格检查;血、尿常规;B超(肝、胆、脾)和胸透。
二、体检地点在各定点医疗机构院内三、体检方法体检工作由所在乡镇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体检项目原则上要一次查完。
四、体检时间第二轮城乡老年居民健康体检工作分两个年度完成。
2009年度计划体检17个乡镇,参加今年体检的为2007年实施并完成老年居民体检任务的乡镇。
五、体检费用老年居民健康体检费用按25元/人的标准。
期间,市医保处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体检全程跟踪考核,并按考核成绩将体检费用补助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希各乡镇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城乡老年居民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印发《兴化市城乡老年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兴化市城乡老年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兴化市城乡老年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为确保城乡老年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长效、有序地开展,根据我市《关于开展城乡老年居民免费健康体检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因地制宜开展城乡老年居民健康体检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城乡老年居民健康体检工作前,应认真进行摸底调查,了解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体检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自身的医疗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医保处审核和备案,经市医保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城乡老年居民健康体检工作要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强迫或变相强迫方式,要求老年居民接受健康体检。
二、合理确定城乡老年居民健康体检项目城乡老年居民免费健康体检项目应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尿常规;B超(肝、胆、脾)和胸透。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元政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2009〕8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有关单位:《元江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一日元江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为更加深入地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充分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参合农民的健康意识,提高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使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增强参合群众健康意识。
(二)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做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三)掌握参合农民群众的健康状况,为逐步推行慢性病制度和建立健康档案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遵循参合农民自愿参与,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元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严格监管,体检对象明确、项目实用、质优便捷、基金安全的原则。
三、体检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2008年度参合农民:1. 2008年度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的参合家庭;2.未享受减免补偿的参合家庭,参合人数为2至4人的,可免费健康体检1人;参合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的,可免费健康体检2人。
(二)农村五保户人员(不占用参合家庭成员数及免费健康体检的名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我国农村地区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解决农村地区医疗服务不足的问题。
为有效推进新农合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全面了解农民的健康状况,我们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本方案旨在建立起全面、系统、规范的新农合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程序,确保农民健康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后续的医疗服务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三、工作内容1. 健康体检时间安排健康体检将根据农村居民的工作安排,选择在适当的时间进行。
宣传工作需提前一个月展开,确保参合农民知晓体检时间。
2. 健康体检地点选择健康体检地点应该便捷、通风良好、设施齐备,并且要能够保障农民隐私的保密性。
在体检地点附近建立宣传牌,引导参合农民准确找到体检地点。
3. 参合农民准备工作为方便健康体检工作的进行,参合农民需要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农合卡等相关证件,以便体检时使用。
4. 健康体检项目及流程(1)基本体检项目:a. 身高、体重、体质指数(BMI)测量b. 血压检测c. 血常规检查d. 尿常规检查e. 糖尿病筛查f. 肝功能检查g. 肾功能检查h. 心电图检查(2)特殊项目及后续检查:根据参合农民的年龄、性别、疾病史等情况,进行特殊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需要后续进一步的治疗和检查。
(3)体检流程:a. 参合农民到达体检地点后,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和农合卡,并进行登记。
b. 工作人员根据登记信息,引导参合农民按照指定流程进行体检。
c. 各项体检项目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确保操作准确和结果可靠。
d. 在体检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给予参合农民耐心指导和解答疑问。
e. 完成所有体检项目后,提供健康评估报告和相应的医疗建议。
f. 将体检结果录入电子系统中,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宣传工作为确保参合农民了解健康体检的重要性和具体流程,并提高参与率,我们将进行如下宣传工作:1. 制作宣传海报,张贴在农村地区重要路段、村委会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鄂政办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全省农民群众参合率稳固在90%以上。
到2009年底,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开始实行门诊统筹。
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
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参合农民健康体检是指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问诊、体检、辅助检查和规范用药等全面健康检查工作。
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是指政府、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共同制定的实施健康体检的规范和标准。
下面就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进行详细描述。
一、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的目的1. 为参保农民提供全面的健康体检服务,发现早期疾病和健康隐患,提高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扶贫。
2. 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指导参保农民健康管理,提高健康自我管理水平。
3. 建立健康大数据平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预防和治疗疾病、建设健康中国提供支撑。
二、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的内容1. 健康问诊: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身体状况、生活方式、疾病史等方面的问诊。
2. 健康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口腔、眼部、耳鼻喉、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全面体检内容。
3. 辅助检查:包括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检测等相关检查项目。
4. 健康教育:包括膳食、运动、心理疏导、卫生常识、合理用药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内容。
三、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的实施方案1. 确定参保人员:由当地政府和参保医疗机构共同确定调查范围,确定参保人员名单。
2. 选择体检医院: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各级医院中选定适当的定点医院,对参保农民进行健康体检。
3. 开展体检:参保农民自行或者医疗机构代为预约,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医务人员对体检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4. 处理体检结果:医务人员根据体检结果,为参保农民提供健康管理建议和医疗指导,并建立健康档案。
5. 开展健康教育:定点医院对参保农民进行健康教育,包括膳食、运动、心理疏导、卫生常识、合理用药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内容。
6. 保障体检质量:定期对参合农民健康体检质量进行考核,及时创新健康体检科学技术和方法,提高参合农民健康体检服务质量。
四、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的实施效果随着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不断推进,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效果:1. 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知识水平,促进健康农业、健康消费和健康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新农合免费健康查体方案
新农合健康查体方案
为提高广大人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切实做到有病早发现、早治疗,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要求,从2007年开始,每年10月为参合农民未享受报销的免费健康查体活动。
通过健康查体,为广大农民群众查出各种疾病,都及时采取了治疗措施,有效保障了我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我院结合当地居民实际健康状况,对当年度没有使用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参合户老年人确定了体格检查、血糖、尿常规、心电图、 B超、等查体的项目。
一、领导要重视
为切实抓好老年人健康查体工作,要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统筹合理安排查体时间,抽调技术骨干组成专家组进行业务指导。
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查体质量。
二、组织要精心合理
利用1个月的时间,进村入户进行查体;确保查体质量;并做好查体的统计、登记、通知及汇总工作。
查体结果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后,要指导患病人群科学合理用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同时,在健康查体期间,要大力普及健康知识,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了居民的健康水平。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卫办农卫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一、确保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009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资金未达到40元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缴费应增加到不低于20元。
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
各省(区、市)要确保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00元以上。
二、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以及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各省(区、市)要指导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逐步提高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努力实现2009年新农合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目标。
同时,要逐步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2009年在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开始实行门诊统筹,切实提高参合农民的实际受益水平。
三、合理控制基金使用要坚持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使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通过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或开展二次补偿等方式,把基金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青政办[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2008〕18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2009年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2009年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工作计划(省卫生厅二○○八年十二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农村、新牧区、新卫生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卫生服务一体化,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指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八项实事工程,2009年整合集中资金24亿元,为农牧民健康办10件实事。
现将工作计划安排如下:一、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实行农牧民健康管理和主动服务。
为全省330万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拓展农牧民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方式。
二、实施农牧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
实施全省农牧民人均享受10元至15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
三、实施扩大儿童计划免疫规划,有效预防疫苗可针对传染病发生率。
将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范围由“5苗”防“7病”扩大到“11苗”防“12病”,覆盖全省农牧区适龄儿童。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牧民受益水平。
在省、州、县、乡、村五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制度,实现农牧民“在哪里看病,在哪里报销”的目标。
五、有效控制农牧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9]81号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9〕8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珠海、惠州、中山、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新农合尽快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根据卫生部等部门有关文件和省卫生厅《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及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农合几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落实网上报销补偿工作实现管理信息化是检查2009年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指标。
各县(市、区)必须在2009年第3季度全面应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日常工作,实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在线即时补偿。
第1、2批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县(市、区),应在8月1日启用B/S系统办理新农合业务,第3批开展建设的县(市、区)最迟在9月1日全部启用。
在推进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的同时,要督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化管理,尤其要加快乡镇卫生院信息化管理建设,要求未实行电脑收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第3季度内同步建立收费系统,并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
对限定时间内不实行电脑收费和在线即时补偿的县内医疗机构,要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3季度,各市要有1-2间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对本市各县(市、区)参合人员住院实行在线即时补偿。
年内基本实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
实行信息化和在线即时补偿后,县内住院费用不得再到经办机构补偿;经办机构也不得再用手工方式办理报销补偿业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津政办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的积极推动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较好地保障和提高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水平。
为了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现就做好2009年度新农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的新农合工作继续实行区县统筹、区县管、区县办的经办管理模式。
要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保证参加新农合人员医疗费报销方便、及时。
二、提高2009年度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
在原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20元,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其中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由市财政每人补助15元,区县财政每人补助5元;其他有农业的区分别由市财政和本区财政每人补助10元。
鼓励有条件的涉农区县提高补助标准。
2009年度个人缴费按原标准执行。
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涉农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三、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加新农合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新农合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四、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参加新农合人员现行医疗待遇保障政策一律不调整,并确保参加新农合人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新农合家庭账户的划入金额和比例,按照本区县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要落实好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保证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切实享受缴费补助和相应待遇。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7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7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严格依法行政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和事故高发期,卫生监督和相关领域的公共卫生工作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2008年以来,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以及张海超职业病诊断事件等,集中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等工作领域的薄弱环节。
此外,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现象在部分基层地区仍然顽固存在,一些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依照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加强体制改革,尽快理顺管理。
在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全面理解、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
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
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够数量的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能够遵循相应的技术操作规范。
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健康体检项目合理设置体检岗位,每个健康体检项目至少配备1人(其中检验项目至少配备2人),从事体检的人员应具有与健康体检工作和农村居民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要明确管理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新农合健康体检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结合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使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能够接受,使新农合基金能够承受,使受检者能够满意。
体检工作完成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根据新农合健康体检服务协议和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对医疗机构已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将体检机构、受检者名单、体检项目、体检费用等广泛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的,方可将健康体检经费拨付至医疗机构。
不得采取预算安排或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
六、建立和利用参合农民健康档案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要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并逐步建立健康体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免费健康档案查阅和健康咨询;要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农民健康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进行专案管理,达到早期发现疾病并进行干预的目的,从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七、新农合健康体检组织与管理工作新农合基金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制定新农合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报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宣传、公布后组织实施。
要认真审查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的条件,制定新农合健康体检服务流程,并开展健康体检相关业务培训,规范服务行为。
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监管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质量,审核体检数量,按规定程序拨付新农合健康体检资金。
八、加强新农合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采取有效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医办发〔2009〕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健康查体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
为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调动广大群众参合积极性,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0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试行)》(合医办函字[2008]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集中开展健康查体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查体时间:每年9月~11月份。
二、查体范围:在上一个新农合运行年度没有享受报销补偿的参合农民群众。
三、查体项目:
1、一般检查:指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的一般项目检查,经市农合办批准的其他专业查体视为一般检查。
2、特殊检查:特殊检查的项目由医生根据需要决定(限B 超、心电图)。
四、费用结算:
1、一般项目检查者按每人5元计算,有特殊项目检查者按每人15元计算,不足费用由查体单位支付。
2、健康查体结束后,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将查体数量上报至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并整理好查体档案备查。
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验收后,由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统一报请市财政局据实拨付查体费用。
五、组织实施
1、各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健康查体活动。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组成由内、外、妇、儿、五官、特检等人员参加的查体班子,主要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查体质量,保障查体活动顺利开展。
2、持合作医疗证查体,健全农民健康档案。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在健康查体的过程中为农民群众建立起健康档案。
同时,要做好对查体中发现问题的解释、指导及跟踪服务。
3、各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卫生院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宣传发动到村(居)、到户,保证广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享受到健康查体服务。
4、各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于活动结束后,要写出活动总结,并将查体村(居)民明细表、查体表一并存档。
六、注意事项
1、各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和承担查体任务的卫生院对参合农民健康查体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加强体检的质量控制,确保查体质量。
2、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整理保管查体表、登记本等资料,确保体检档案能经得起各级检查。
体检档案保管不善的将拒付当年体检经费。
3、要建立查体医务人员和受检参合农民双签字制度。
参合农民进行完所有体检项目后要由查体医务人员和受检者在体检表上共同签字。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未有医务人员和受检参合农民双签字的查体资料一律视为虚假资料,不予拨付查体经费。
4、各卫生院不得随意增减健康体检项目、频次和凭空捏造体检资料;更不得在体检过程中出售药品以及搭车收费。
将对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参合农民利益和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