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一、绿色食标志的意义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危害,不过度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不使用转基因技术,并通过认证机构对其生产过程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环保和健康标准的食品。
绿色食品有很多优点,比如味道新鲜,无公害,营养丰富,对人体健康有益。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绿色食标志的标准1. 生产标准:绿色食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和化肥,不得使用转基因技术,在生产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
2. 加工标准:绿色食品的加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添加剂和防腐剂,不得进行过度加工,保持食品原有的营养成分和口感。
3. 运输标准:绿色食品的运输应符合食品运输法规和标准,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性,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
4. 销售标准:绿色食品的销售应符合食品销售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的来源和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真正的绿色食品。
三、绿色食标志的认证机构国家对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应拥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需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对符合标准的绿色食品进行认证,并对认证通过的绿色食品进行监督和抽检。
四、绿色食标志的管理制度1. 绿色食标志的申请和审核: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绿色食标志,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对申请未通过的企业应当给予明确的原因和改进意见。
2. 绿色食标志的使用和监督:获得绿色食标志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标志,并在销售和广告中宣传。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使用绿色食标志的企业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企业仍然符合标准。
3. 绿色食标志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撤销绿色食标志、公开处罚和通报违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九条 申请 使用绿 色食 品标志 的产 品, 应当符合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 在 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核定 的范围
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产 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 品产地环境质量
第四章 监 督检查 第 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 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 ,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 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
心 。初审不合格的 , 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 知理 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第 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 中心应 当 自收到省级工作 机构报送的申请 材料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 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人 品使用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 色食 品
信誉 , 促进绿色食 品事业健康发展 , 维护生 产经营者 和消 费 者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 品产品质量标准 ;
品原料 生产期 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 现场检查 ; 不符合
要求的 , 不予受理 , 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 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 由申请人委托符 合第 七条规定 的检测机 构对 申请产 品和相 应 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 现场检 查不合格 的, 省级工作机 构
政 策 法 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农业 部令
2 0 1 2年第 6号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已经 2 0 1 2 年6 月l 3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 0 1 2 年 1 0月 1日起 施行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绿色食品在市场上的需求越来越高。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保证食品质量和绿色环保的重要标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绿色农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确保标志的真实可信和质量安全,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标志的定义和原则绿色食品标志是指在食品包装、标签等方面使用的绿色标识,用于标示食品的绿色环保特性和质量安全。
绿色食品标志的核心原则是真实、准确、可信和可持续。
三、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和认证任何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都可以申请绿色食品标志。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工艺、原料来源、环保措施等信息。
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认证和核查,确保申请者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认证费用,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和评估。
四、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和要求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生产环境、生产过程、食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1. 生产环境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2. 生产过程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采用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
3. 食品质量要求:绿色食品需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量必须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4. 安全追溯要求:绿色食品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追溯系统,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管和惩罚为确保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和运行有效,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认证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和虚假宣传进行严厉的处罚。
一旦发现虚假标志和欺诈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绿色食品标志的推广和宣传为了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宣传和推广,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宣传媒体的合作、参与相关展览和活动以及开展消费者教育等。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发文字号】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实施日期】1993.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识的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第四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测;(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管理第六条标志使用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加强对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符合规定。
第七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食品标志,并标明绿色食品标志编号。
第八条标志使用人应定期向所在地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报告绿色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对标志使用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与绿色食品标识近似的标志。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对涉嫌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举报。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监管,提高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标识使用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可比性、公正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四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当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通行的标准和规定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重视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和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绿色食品指符合绿色生态系统原理,生产加工使用无污染和从业者不受有害物质侵扰的食品。
第二章标识申请和审核第八条申请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绿色食品标识申请和审核制度,确保审核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第三章标识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取得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标识,不得擅自变更、调换、遮盖或损坏标识。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鲜明、不可模糊,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
第十四条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下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
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
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元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的直接人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1、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为规范食品的安全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n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 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 化 •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n•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 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 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 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 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 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 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n 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
事业健康发展, 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
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绿色标识使用的管理,促进绿色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绿色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保障广大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依法、诚信的原则,规范绿色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第五条相关机构应当根据绿色标识的不同类型和适用领域,建立不同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绿色标识的有效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绿色标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绿色标识可分为国家级绿色标识、行业级绿色标识和企业级绿色标识。
第七条国家级绿色标识由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绿色产品。
第八条行业级绿色标识由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颁发,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绿色产品。
第九条企业级绿色标识由企业自行制定,适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的绿色产品。
第十条绿色标识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标识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能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章绿色标识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申请国家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向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行业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向相应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自行制定标识标准,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绿色标识的审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绿色标识的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程序和流程,保障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六条绿色标识的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如发现审核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作废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绿色标识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七条所有获得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或滥用。
第十八条绿色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监督,确保标识的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对发现滥用绿色标识、虚假使用绿色标识等行为的单位应当追究责任,并及时处理。
企业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制度
企业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提高企业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企业绿色食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企业内部食品标志管理、标志使用资格认定、标志质量保证等内容。
第三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科学谨慎的原则,确保标志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志资格认定、标志使用规范、标志审核监管、标志投诉处理等。
第五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制度由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标志资格认定第六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资格认定应当遵循《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资格认定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资格认定主要包括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环节,企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第八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法依规作出认定结果。
第九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结果承担责任,并确保认定工作的独立、公正和严肃性。
不得因为其他利益干扰认定行为。
第十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应当建立申诉机制,接受相关方面的申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11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认定信息。
第三章标志使用规范第12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应当符合标志指定范围,并在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全部环节中合理使用标志。
第13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滥用标志;不得将标志与其他无关产品混用。
第14条企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应当按照统一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标识或广告语言。
第15条企业内部对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志使用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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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作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
心批准。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
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个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
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1993年1月正式颁布,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