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化妆品需知
广告法违禁词(化妆品)
敏感**、纳米**、强壮、热能 深层、深度、深润、深透
不能使用 不能使用
定义、 神秘、神奇、神仙、神话、奇迹、传奇、神器、女神、救星
不能使用 不能使用
高效、速效、强效、神效、速白 透活、微导、微小水分、微分子
不能使用 不能使用
无**、无添加** 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原生态、圣品
不能使用
、转富招福、私处等
肤螨灵、皮炎平、皮康霜
限制使用
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 妆品含义的解释
比***更专业,更**、**倍,比其他化妆品,与普通相比,与一般相比、xx力高于90%的产 品、这瓶胜多瓶、产品单一VS产品多样化、完胜
言环境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
不能使用
肌表
不能使用
因子、微循环
限制使用
改善细胞内部排列顺序、镇静
不能使用
基因、干细胞、干扰素、毛细血管、淋巴、中枢神经、细胞修复、红血丝 不能使用
暗沉、暗淡、阻隔、白皙、暗黄
限制使用
温和
限制使用
黑眼圈
限制使用
药妆、炎症
不能使用
受损、循环、损伤、微渗透、水通道、营养、刺激、抗糖化、急救
不能使用
抗氧化、抗辐射、抗紫外线
不能使用
由内而外调理、增强细胞弹力、激发细胞活力、强化表皮细胞、激发肌肤活力、 激发营养素、肌肤水脉、促进代谢、微血管循环 内外兼修
不能使用
抑制黑色素、阻隔黑色素
不能使用
帮助减少黑色素生成
不能使用
抵御自由基、对抗自由基、防治
不能使用
补肾、补血、活血、除湿
限制使用
贴近肌肤酸碱值、健康酸碱值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大对化妆品广告的治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广告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方法治理范畴。
本方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排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方法所称的专门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治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地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公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专门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治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公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显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制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
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之一,其质量与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化妆品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包括相关的章节、内容和注释。
二、国内法律法规国内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其中包括了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等的规定。
2. 食品安全法:该法律法规对于化妆品中添加的原料、添加剂等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3. 标签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了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如标识中必须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4. 广告法:该法律法规主要对化妆品广告进行了规范,包括了广告内容、传播方式、虚假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5. 商标法:该法律法规对化妆品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三、国际法律法规除了国内法律法规,国际上也存在着一些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欧盟化妆品法规:该法规是欧洲国家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该机构对化妆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包括对产品成分、标签、广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3. 化妆品卫生法:该法律法规主要对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了规范,包括了对化妆品原料、生产过程、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 食品安全法3. 标签管理规定4. 广告法5. 商标法6. 欧盟化妆品法规7. 美国FDA规定8. 化妆品卫生法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法规,针对化妆品行业实施监督与管理的具体措施。
化妆品广告法禁用词汇
化妆品广告法禁用词汇
根据中国《广告法》第九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词汇不得用于化妆品广告:
1. 治愈:化妆品不能具有医疗功能,不得声称能够治愈疾病或症状。
2. 无害:不能使用该词汇传达化妆品对人体无任何危害,因为所有化妆品都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3. 保证:不得声称使用该化妆品能够百分之百达到某种效果,因为效果可能因人而异。
4. 高效:不得使用该词汇来夸大化妆品的功效,以免误导消费者。
5. 一流、顶级、独家等形容剂:不得用这些字眼来宣传该化妆品的品质,以免引起不实的竞争。
6. 无副作用:不得使用该词汇来表达化妆品对人体无任何不良反应,因为可能存在一定的副作用。
7. 不会上瘾:不能使用该词汇来宣传化妆品对人体产生依赖性,以免误导消费者。
此外,化妆品广告还需遵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的禁用词汇,具体禁用词汇可
能随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为确保合规,请在广告发布前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法化妆品需知
广告法化妆品以下为禁用极限词汇,供各企业参考: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化妆品市场的这一乱象将有望得到治理;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弹走皱纹”……更加不大可能出现;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化妆品命名指南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二、可宣称用语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5.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化妆品广告合规参考手册
化妆品广告合规参考手册一、广告法规概述本手册旨在为化妆品广告的合规性提供参考,确保广告内容、标签、宣传材料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我国,化妆品广告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要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化妆品定义与分类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产品功效和作用,化妆品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
普通化妆品包括护肤类、发用类、美容类等,特殊化妆品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等。
三、广告内容要求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突出化妆品的品质特点,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此外,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广告商品具有医疗作用。
四、禁止性规定化妆品广告中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最”、“首家”、“独家”、“唯一”等表述。
同时,禁止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用语。
此外,禁止利用明星代言宣传疗效,禁止宣称或暗示广告商品具有医疗作用,禁止宣传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特殊化妆品。
五、标签与说明书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信息,特殊化妆品还应当标注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六、宣传材料合规性化妆品宣传材料包括海报、手册、产品演示PPT等。
宣传材料内容应当与广告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
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和插图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侵犯任何知识产权。
此外,宣传材料应当有明确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标注。
七、广告发布渠道规定化妆品广告可以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但发布渠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在未成年人相关频道和节目时间段发布。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一、引言随着化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法律法规。
为了使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化妆品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二、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1.法律层面: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法规层面:主要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3.标准层面: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如GB/T18670-2017《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检查方法》等。
三、化妆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1.化妆品生产与经营许可: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企业需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2.化妆品原料管理:禁止使用有害物质作为化妆品原料,对化妆品原料实行严格的备案管理制度。
3.化妆品标签标识:化妆品标签应真实、完整、明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4.化妆品广告宣传:化妆品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5.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6.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重点1.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使从业人员对化妆品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
2.化妆品生产与经营许可、化妆品原料管理、化妆品标签标识、化妆品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3.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相关要求,提高从业人员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视程度。
五、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方式1.面授培训:组织专业讲师进行面对面授课,讲解化妆品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2.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在线培训课程。
化妆品106条要求标准
化妆品106条要求标准
一、产品质量
1. 化妆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添加的成分。
2. 化妆品不得引起皮肤过敏反应,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成分标识
1.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如实标注产品成分,列明全部成分的名称、种类及其含量。
2. 化妆品中主要原料应当有明确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如有必要,需事先征得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
三、微生物标准
1. 化妆品中不得检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和腐败菌。
2. 化妆品中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防腐剂限制
1. 化妆品中防腐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
2. 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防腐剂。
五、色素标准
1. 化妆品中色素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禁用色素。
2. 化妆品中色素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应当齐全,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
六、重金属限量
1. 化妆品中重金属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
2. 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
七、塑化剂管控
1. 化妆品中塑化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
2. 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塑化剂。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自我评估,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标签、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公德。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包装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包装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运输、储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化妆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发生变质、污染等安全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问题进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章化妆品原料管理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化妆品原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原料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化妆品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2023年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1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3条化妆品标签包括主标签、说明标签和警示标签。
主标签用于展示化妆品的商品名称、厂名、地址、产品规格等信息;说明标签用于详细描述化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成分含量等信息;警示标签用于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禁忌。
第4条化妆品标签内容应真实、清晰、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5条化妆品主标签上的商品名称应当与产品实际性质相符,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使用虚假、夸张的语言。
必要时,可以使用统一的通用名称。
第6条化妆品主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厂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和咨询。
厂名应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全称,禁止使用模糊化、简称等不方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询的名称。
第7条化妆品主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等信息。
产品规格应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8条化妆品说明标签应详细描述化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成分含量等信息,并且要使用易懂的语言和图示。
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第9条化妆品说明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净含量,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用量和使用次数。
第10条化妆品警示标签应当明确标注禁忌人群、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用的注意事项等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警示标签上的字体大小应适中,以便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第11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标签法规的要求,不得涂改、遮挡或篡改。
生产企业应确保化妆品标签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12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标签设计、审核、印刷和使用的责任和流程,严格控制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13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留产品的样品及其标签,以备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复核。
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监管部门有权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设计、印刷标签或者停止生产销售。
化妆品广告发布标准
化妆品广告发布标准
一、遵守法律法规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2.禁止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或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主义
等内容的化妆品广告。
二、真实性原则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化妆品广告中使用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代言人形象等必须与实际产品
相符,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陈述。
三、公平竞争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不得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应尊重竞争对手的合
法权益。
2.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
四、明确产品信息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必须明确产品名称、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真实情况。
2.不得使用过于晦涩难懂的词汇或专业术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五、禁止虚假宣传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宣传内容,如虚构效果、夸大功
效等。
2.不得使用未经证实或无法证实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数据作为宣传依据。
六、尊重消费者权益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隐瞒或误导消
费者。
2.不得以虚假促销、强制购买等方式迫使消费者购买产品,不得使用不公平
的合同条款或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环保和社会责任
1.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资源浪费。
2.应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
献。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 引言化妆品广告是化妆品行业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
然而,不少化妆品广告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同时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规范化妆品广告的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化妆品广告活动的宣传和管理。
3. 广告主体责任广告主体是指化妆品广告活动的发布者、委托者和承办者。
广告主体在进行广告宣传之前,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广告主体应确保所宣传的化妆品的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虚假宣传;•广告主体应对广告的设计和内容进行合法性、道德性、健康性等方面的审查;•广告主体应明示广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广告主体应定期对广告宣传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广告行为的合法性。
4. 广告内容规定广告内容的准确、安全、合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证。
以下是对广告内容的规定:4.1 产品描述广告中的产品描述应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欺骗性宣传。
广告主体应确保广告文案中对产品功效、成分、使用方法等信息的描述真实可靠。
4.2 宣传效果广告中的宣传效果应与实际相符,不得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广告主体应确保广告中所述的功效和效果能够得到充分验证和支持。
4.3 医学、科学支持声明如果广告中存在对医学、科学研究的支持声明,广告主体应提供与之相关的可靠的医学、科学支持证据,并确保其准确性、合法性。
4.4 禁止内容以下内容不得出现在化妆品广告中:•误导性宣传,包括虚假、夸大宣传;•敏感话题和不当言辞;•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侮辱他人或抹黑竞争对手的内容。
5. 广告监管和处罚为了有效监管化妆品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相关部门应加强广告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警告和责令改正;•罚款;•撤销广告发布批准;•暂停发布广告;•暂停相关资质。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通过使用有害成分、虚假宣传等手段来推销商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行为。
本文将概述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措施。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涉及产品召回、永久停产、罚款等。
3.《广告法》该法针对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虚假宣传的广告会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二、美国的法律法规1.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标准。
对于销售未经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化妆品,或者涉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将面临罚款、产品召回等处罚。
2. FTC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该法案针对化妆品广告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规范。
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三、欧盟的法律法规1.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化妆品产品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监管要求。
对于未经批准销售的化妆品,或者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将面临罚款、产品召回等处罚。
2. Directive 2006/141/EC(关于化妆品广告的指令)该指令针对化妆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规范。
违反该指令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发布更正广告等处罚。
四、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管为保证化妆品行业的有序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
广告法 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的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酒是食品的一种,酒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为了突出其特殊性,本条专门将酒单独列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清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可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所谓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二)为了防止食品、酒类、化妆品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条对食品、酒类、化妆品的广告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第一,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这就要求: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事项。
这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的重要的内容。
检验合格证明是食品、酒类、化妆品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对于合格食品、酒类、化妆品出具的证明。
此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广告主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事项也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记载的事项相符。
第二,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首先,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这主要是要求在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宣传疗效作用;其次,在广告中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如将某某食品称为“祖传秘方”等,因为在消费者的观念中,“祖传秘方”一般指药品的配方。
新广告法针对化妆品广告词的规范
极限用语不可用与级有关: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等。
与最有关: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与品牌有关: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将直接封店处理。
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全部由商家承担。
时限用语不可用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权威用语不可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唯品会专供除外)点击用语不可用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刺激消费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医疗用语不可用(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第一部分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第二部分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第三部分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妊娠纹;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生发止脱;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第四部分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牙周炎;冠周炎;牙周/冠周/牙龈/牙槽脓肿;牙龈出血、肿痛、萎缩;细胞再生;细胞增殖与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迷信用语不可用带来好运气,增强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业运、招财进宝、健康富贵、提升运气、有助事业、护身、平衡正负能量、消除精神压力、调与气压、逢凶化吉、时来运转、万事亨通、旺人、旺财、助吉避凶、转富招福等虚假宣传(以下绿色字体也在各禁令上出现或已出现罚款示例,很严重,要格外注意)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用一次白一次;产品有效率XX %;XX例有效;XX %有效;经皮肤测试;经XX认证;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全面;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美乳、健美类化妆品除外);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夸张用语不可用广谱;全方位;全面升级;控油;安全;激活;活化;消除;清除;(注:控油目前是可用的。
关于化妆品广告的审查提示
关于化妆品广告的审查提示关于化妆品广告的审查提示(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广告协会编制发布)根据《广告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一、化妆品广告中涉及的化妆品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化妆品名称: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3、医学名人的姓名;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在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产品在批件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但是需提供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或者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二、根据《广告法》规定,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1、全效、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化或者夸大用语。
2、处方、药方、药用、药物、中药、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医疗术语。
3、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4、纯天然产品等含有虚假性词意的用语。
5、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用语。
三、在具有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可以使用符合化妆品定义的用语。
如发用化妆品广告可使用祛屑、柔软等用语;护肤化妆品广告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用语;彩妆化妆品广告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用语;指(趾)甲化妆品广告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用语;芳香化妆品广告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用语。
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可以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相符的用语。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迅速吸引消费者,却不择手段地进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为了规范化妆品行业的广告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准则、广告效果的评估与监管、市场竞争的规范。
一、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准则1.真实性准则:广告宣传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虚构产品的功效、效果等。
广告商必须确保所宣传的产品确实存在,并且经过严格的实验证明。
任何伪造、夸张、虚假的宣传都是不允许的。
2.权威性准则:广告中的宣传声明应当有权威的支持,并且有实际的科学依据。
广告商应当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专家证明等,从而消费者能够信任并了解产品的功效。
3.道德性准则:广告应该以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方式进行宣传。
不得引起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不得使用不良形象、不当文字,保持和谐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
4.合法性准则: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触犯公共道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广告商应遵守法律,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广告效果的评估与监管1.广告效果评估:化妆品广告应经过评估机构的审核和监测,对广告的真实性、权威性、道德性等进行评估和鉴别。
评估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广告宣传内容合规。
2.广告监管机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管机构,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管和管理。
广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广告宣传的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广告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3.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对于发现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竞争的规范1.行业自律机制:化妆品行业应建立起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性管理,对会员企业进行严格监督。
化妆品广告监管制度
化妆品广告监管制度化妆品广告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通过各种渠道向大众传递信息,促进产品销售,提高品牌知名度。
然而,由于某些化妆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监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制度应建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
消费者需要真实且可信的信息来做出购买决策。
因此,广告应当准确地描述产品的成分、功效和效果,不得夸大宣传或诋毁竞争对手。
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关规定,对违规广告进行严格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以加强消费者对化妆品广告的信任。
其次,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制度应注重行业自律。
广告行业应当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监督广告从业人员的行为。
同时,行业组织还可以承担监管机构的职责,对广告进行审查和监管。
只有行业内部的严格自律,才能有效减少虚假广告的出现,提高整体行业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此外,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制度应注重媒体的角色。
媒体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有责任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媒体能够主动拒绝虚假广告的发布。
同时,媒体也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责任感,不仅仅追求商业利益,而是更加注重传递真实、准确的信息给受众。
另外,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制度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手机、电脑等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
监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通过网络监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和阻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同时,也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应规定,防止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在网络上蔓延。
最后,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制度还应加强宣传力度。
监管机构应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广告监管制度的认知和了解。
同时,广告从业人员也应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只有广大公众和广告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使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化妆品广告监管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
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行业自律、媒体参与、科技手段以及宣传等措施,才能有效防止虚假广告的传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化妆品市场的持续增长和消费者对美容的不断需求,化妆品广告在促销和推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合规范的广告行为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其健康和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广告合法、真实、准确传递信息,广告管理机构制定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二、广告主体责任1. 广告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优先考虑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2. 广告主体应确保广告内容准确、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广告主体应按规定进行广告备案,并及时更新广告内容和相关资料。
4. 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的发布和传播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三、广告内容管理1. 广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侮辱、诋毁他人,不得涉及淫秽、恶俗、暴力等内容。
2.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
3. 广告应当标明产品的真实名称、性能、用途、成分等关键信息,不得有误导性用语。
4. 广告主体应当听从广告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广告事实核查。
四、广告宣传方式管理1. 广告宣传方式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采用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
2. 广告应当确保播放场所和时间的合法性,不得干扰公共秩序和个人权益。
3. 广告不得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4. 广告不得利用儿童进行宣传,不得利用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
五、广告监管和处罚1. 广告管理机构有权对广告进行监管和核查,对违规广告予以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发布等处罚。
2. 广告管理机构可以对违规广告的广告主体进行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公布其失信行为。
3. 广告管理机构应设立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违规广告的举报。
4. 广告主体应积极配合广告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广告相关资料和证据。
六、结论《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广告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罚款5000元。
01 案件简述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猫商城“欧*丹官方旗舰店”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杭州悠*美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 “欧*丹官方旗舰店”内,发布一款“欧*丹手皂套装礼盒”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广告时,商品网页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美白”的广告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0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办法
依据
《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国境内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
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 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 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 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 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 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 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
价结论的过程。
功效宣称依据包 括文献资料、研 究数据或者化妆 品功效宣称评价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02 广告法简述
广告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 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要求
1.广告应当真实、合 法,以健康的表现形 式表达广告内容,符 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该商品的销售页面已于2021年6月20日自行下架,在该广告发布期间,共销售了438件,成交金额合计62310元人民币。当事人与欧舒丹公司 以收 取整体服务费以及每月销售提成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广告费用无法分割到每一件商品广告,故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01 案件简述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 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 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 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处罚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告法化妆品
以下为禁用极限词汇,供各企业参考: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
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
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