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农综发〔2011〕1号 签发人:韩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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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规字[2011]10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规字[2011]10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规字〔2011〕10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有关单位,省农科院: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1〕2号)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我省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一)2006年以来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不含沼气项目);(二)2009年下达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服务网点项目(省厅生态农业处牵头检查)。

二、检查内容(一)计划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相符,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检查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是否执行基建会计制度,是否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支出是否合理,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三)项目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工程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四)问题整改情况。

对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第一阶段,单位自查。

5月底前,各项目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项目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上半年完成。

对列入本次专项检查范围项目的实施情况要录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项目系统用户名和密码请联系省厅发展规划处获取)。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沪奉府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奉府发〔202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区直属公司,区政府各部门:现将《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25日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奉贤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牢固树立绿色、融合、智慧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构建“安全、通达、优质、美观”的农村公路发展新局面,形成上下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养护工作新局面,为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完善制度,力求实效。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完善资金投入保障、交通行政执法、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绩效考核、路长制等制度,细化实化各项工作举措,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力求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2011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4:2011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项目申报指南一、支持重点(一)病虫害专业化防治补助按照《江苏省植保专业化防治服务工作意见》要求,扶持乡、村级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建立专业化防治示范区,增加专业化防治组织数量和扩大专业化防治覆盖面;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推广超高效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搞好技术培训及药械维修点等配套服务,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效果,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二)植保植检监测点补助1、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

根据《江苏省农作物病虫测报工作暂行规定》及农业部全国病虫监测任务分工、全省重大病虫监测目标与要求,完成水稻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稻瘟病、纹枯病、“两迁”害虫,小麦赤霉病、纹枯病,玉米粗缩病、玉米螟,油菜菌核病,棉花盲蝽象、棉铃虫,设施及露地蔬菜烟粉虱、夜蛾类害虫等重大病虫规范性系统监测工作,并利用国家与省级网络系统及时向部省汇报病虫发生信息,开展病虫电视预报,提高技术到位率,正确指导防治。

开展蝗虫监测工作,建立生态治蝗示范区,组织高密度蝗区地面应急防治,开展生态治蝗。

2、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 1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有害生物名单、疫情监测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总体方案,在重点区域设立稻水象甲、梨枯梢病、红火蚁、香蕉穿孔线虫、桔小实蝇、大豆疫病、葡萄根瘤蚜等省级疫情监测点200个,定期开展疫情专项调查,分析汇总监测数据和结果,分季度上报省站。

重大疫情和新发疫情24小时内上报省站。

全年开展1-2次大面积调查,调查面积达种植面积50%以上。

(三)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有害生物防除补助根据《全省植保工作意见》和《全省植保工作考核目标》的要求,做好外来有害生物防除工作。

重点加强“加拿大一枝黄花”疫情调查与防除,查清最新分布区域,制定区域防治方案,购买防治药剂,组织铲除行动,做到疫情防除覆盖率达80%以上,铲除已发生疫情面积50%以上,控制疫情扩散速度。

(四)蝗虫防治经费开展蝗虫监测工作,建立生态治蝗示范区,组织高密度蝗区地面应急防治,开展生态治蝗。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和标准如下:(一)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

包括有机肥生产厂、低残留农药制剂分装加工厂、高效植保机械生产厂兼并收购;有机肥、低残留农药生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及植保机械采购;农化服务、示范培训、宣传促销等公益性服务所需费用。

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

(二)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

包括高标准农膜生产厂兼并收购,先进技术引进与改造,高标准农膜生产设施购置;高标准农膜采购、运输;残旧农膜加工厂兼并收购、投资参股;残旧农膜回收站、分拣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的捡拾器械、设备与消防设施等;残旧农膜回收利用加工厂或所需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等;残旧农膜回收费用、“以旧膜换新膜”的价差;培训示范、宣传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所需费用。

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

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及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费用的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并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项目验收(一)项目牵头单位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并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

(二)项目验收包括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

中期验收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后满6个月进行,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曲靖市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公示

曲靖市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公示

曲靖市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公示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范围抽查标准抽查比例抽查频率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备注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49号公布)《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第71号发布)《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12号发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等法律法规规定曲靖市农业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如实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收购和销售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物上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产品,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2%1次/年现场检查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2.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3.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4.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5.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6.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牵头,相关科室站所组织实施应当标明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农产品标识所使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2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云政办发〔2008〕102号)曲靖市农业局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畜牧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等。

2011年吉林省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方案

2011年吉林省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方案

物农药 , 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
5重 点 活 动 安 排 .
排查 问题隐患 , 制定整改措施 。 55工作督 查 各级农业部 门要组织蔬菜 生产 、 药 . 农
管理部门认真抓好本行业生产 指导和 市场管理 , 不 开展 开展放 心农药下 乡进村 宣传活动 , 下发《 农药识假 辨劣 定 的检 查督查 ,省专项 整治办 公室将适 时开展 工作督
专栏专版 一
Z una una ha nha n Jz b
2 年吉林省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1 0 1
专项治理 方案
为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 , 集中治理 蔬菜农药残 留
32重点 区域 全 省蔬菜 生产大 县 ( . 蔬菜 生产标 准
、 “ 蔬菜生产基地 。 超标 问题 , 根据 《 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 厉打击食 品非法 园 )规模化生产基地 、三品” 国 添加 行 为 切 实加 强 食品 添 加 剂监 管 的通 知》 国办 发 ( 33重点单位 农 药生产经销企 业 ,蔬菜生产 企业 、 .
51 . 开展 放心农 药下 乡进村 宣传 活动 3月份 ,组织
维权手册》《 、农药安全使用知识》购买放心 农药简明挂 查 , 《 及时发现 问题 , 总结经验 , 年底对农 药市场监管年 活
图》 等手册及挂图。 5 . 2开展 农 药 市场质量 监督抽 查 省农 委 2 3月组 ~ 织对种衣剂产 品进行质量抽检 ,~ 3 4月组织对玉米 大豆 动和蔬 菜农药残 留超标 问题专项 治理 工作进行 全面 总 结。
6工 作 要 求 .
除草剂进行质 量抽检 ,~ 5 6月组织对水稻 用药进行 质量 61 强组 织领 导 各级农 业行政 管理 部 门要加 强 .加 抽 检 ,~ 6 7月组织对蔬 菜用药进行 质量抽 检 ,共抽检 农 领 导 , 明确农 药市场监管和蔬菜农药残 留专项 治理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沪农委[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1]159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光明食品集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3号)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2011年上海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方案2、2011年上海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2011年上海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监测计划4、2011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报告5、2011年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6、2011年上海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7、2011年上海市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上海市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农业部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3号)的部署,市农委决定在前两年整治工作和世博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提升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加大对假劣农资和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7•【文号】农办财[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2011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力度,继续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豆良种补贴全覆盖,长江流域冬油菜良种补贴全覆盖,藏区青稞良种补贴全覆盖。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0〕410号),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和花生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另行制定):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的原则,对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青稞等作物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2008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2008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2008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沪奉府办[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2008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8〕22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农委制定的《2008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日2008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加快奉贤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依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工作,抓住特色工作,把握阶段性工作,注重常规工作,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具体制定2008年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抓产业布局、规划为龙头,以抓提升、创特色为基础,以创品牌、打精品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落脚点,稳定提高粮食生产,巩固发展瓜果、蔬菜、花卉业,整合调整水产业,规范提升畜牧业,加快发展农业旅游业,促进长三角的合作与联动发展,努力构建与奉贤“三区一基地”相匹配的现代农业,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工作举措发挥“三大优势”,推进“六化模式”,健全“九大体系”,注重“三项工作”,实现奉贤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2008年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三、考核指标(一)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优化品种结构。

(16分)1、完成粮食种植面积和生产总量任务,正确上报粮食种植面积,规范兑现有关支农补贴政策。

3分2、优质水稻区级统一供种率达100%以上。

2分3、巩固设施粮田、完成粮食示范方建设。

2分4、按时完成粮油作物苗情、肥情等信息调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日期:2011-02-21 10:34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农办渔[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

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500个以上。

同时,加强对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保持先进性,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

二、活动内容(一)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积极改造生产条件,强化员工培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清洁生产,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求。

(二)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在保持自身先进性的同时,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三)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支持创建工作。

(四)中央财政支持55个已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进一步提高示范场标准和质量(此项目内容和经费另文下达)。

三、工作安排(一)2月至3月,我部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二)4月至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五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2011年辽宁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释义

2011年辽宁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释义

及 畜产 品质 量安全监 测 的重 点 。 省级 畜牧兽 医主 管部 门负 责对本 省 区参与
情 况报省 级畜牧 兽医主 管部 门 。
取 消示 范 场 资 格 的情 形 : 弄 虚 作假 取 得 ①
示 范创 建 的养 殖 场进 行 集 中培 训 与 技术 指 导 ; 示 范场 资格 ;② 发 生重大 动物 疫病 ;③ 发 生畜 应 当加强 示范场 的监 督管理 ,建立健 全示 范场 产 品质 量安全 事故 ;④ 使用违 禁药 物 、非法添 奖惩考 核机制 ,定期 或不 定期 组织检 查 ,并建 加 物或 不按规 定使 用饲料 添 加剂 ;⑤其 他必 备 立示范 场监督 检查档 案记录 ,每年 抽查 覆盖 率 条件 发生变化 , 已不符合 标准 要 求 ;⑥ 因粪 污
畜牧总 站负责对 省 级畜牧 兽医 主管 部 门和技 术 及 省级 畜牧 兽医主 管部 门要 求定 期提 供示 范场
2月 2 0日前将 专家组 成员进行 培训 。农业 部 不定 期开展 对示 有 关基 础数据 信 息 ,并 于每 年 l
范场 的监 督抽 查 ,并将 示 范场 作为农 业部 饲料 本 年度 生产经 营 、具体示 范任 务 和 目标完成 等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活 动 工 作 要 求 , 结 合 本 省 实 供给 能力 ,提升 动物 卫生和 畜 产 品质量 安全 水
际 ,辽 宁 省畜 牧 兽 医 局制 定 了 2 1 年 辽 宁 省 平 ,促进农 业增 效和农 民增 收 ,把我 省 建设成 01 畜禽养 殖标 准化示 范创建 工作 实施 方案 ,现 将 现 代 畜 牧 业 示 范 区和 全 国重 要 畜 产 品供 给 基 其 内容作 以释义 , 以供参 考 。 指 导 思想 : 以建 设 现 代 畜牧 业 示 范 区为 主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抚政办[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200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抚顺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保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和谐、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200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从源头治理、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这次专项行动,使我市农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层农资监管执法能力得到增强,案件查结率有新的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放心农资覆盖面稳步扩大。

三、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农业、发改委、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有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批准)证、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2011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2011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2011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沪奉府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2011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11〕2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农委制订的《2011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已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三月九日2011年奉贤区农业工作考核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按照区人代会通过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科技兴农”主战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品牌、资源等优势,紧紧围绕奉贤“三化二建设”的目标任务,发扬世博精神,团结鼓劲,乘势而上,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奉贤现代农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开好局、起好步,为推进奉贤“三区一基地”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坚持低碳高效和生态休闲的农业发展理念,履行“指导、协调、服务、管理”职责,推进种源基地建设,延伸“接二连三”农业产业链;稳定粮食生产,巩固瓜果、蔬菜、花卉业,整合水产业,规范畜牧业,加快农业旅游业;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巩固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农产品附加值,保持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势头。

三、考核内容(一)明确目标,落实保障措施,推动农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坚持现代农业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生产管理措施,推进农业生产平稳健康地发展。

(30分)1、稳定粮食生产,有力、有序推进规模化经营;规范兑现有关扶持粮食生产补贴政策。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奉府[2010]83号【发布部门】80903G002【发布日期】2010.11.0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奉府〔2010〕8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2011年度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规定》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2011年度奉贤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规定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沪府办发〔2008〕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09〕22号《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沪奉府〔2010〕54号《关于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区2011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和补偿规定如下:一、基金筹集和标准(一)个人参保资金1、农民个人参保资金每人每年180元;2、镇保个人参保资金每人每年320元,补充参加合作医疗保障的镇保人员只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残疾人投保费用继续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贴;五保户、低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60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费用由各镇(开发区)根据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与个人参保资金同时筹集到位。

(二)政府资助资金区、镇(开发区)两级政府资助资金根据本区农民实际参保人数投入,201。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区鳗苗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区鳗苗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区鳗苗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区鳗苗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有关镇政府,区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实施《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沪府办《关于本市2002年鳗苗捕捞整治意见》、上海市水产办《上海市鳗苗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合理利用和保护鳗苗资源,切实做好2002年鳗苗产销管理工作,现就本区鳗苗产销管理作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捕捞期限根据市府水产办《实施意见》精神,2002年鳗苗捕捞期限为1月1日至4月15日。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准许捕捞期间组织好鳗苗的捕捞、交售等工作,努力争取超额完成任务。

二、关于发证工作为了加强鳗苗捕捞期间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凡在我区沿海港口停泊的捕鳗苗船只均应向区渔政站、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捕捞等证件,否则严禁在我区沿海港口停泊。

1、发证对象:捕捞鳗苗的专业生产单位;沿海地区具有捕捞鳗苗经验的渔(农)民;适当照顾历年在奉贤沿海生产和相邻水面作业的江浙两省渔船。

2、领证手续:凡“三证”齐全的渔船凭合格检验证书;滩涂小型作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向区渔政站领取鳗苗捕捞证。

凡领证者须带一寸照片一XXX本人身份证,所领证件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和退证,违者按《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3、办证时间:2001年12月起至2002年1月30日止。

三、关于鳗苗产销管理1、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002年鳗苗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鳗苗收购的必须是本区有合法经营执照并有水产经营权的单位。

经区渔政站审核同意,并报市渔政处领取《上海市鳗苗收购许可证》后方可收购,禁止无证收购鳗苗。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7)2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7)2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7)22号《奉贤区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17年2月23日奉贤区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奉贤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奉贤区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实施意见》。

1.所有农业项目,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建设内容,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其中达到2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电子招标平台。

2.使用国家、市、区、镇政府性资金,且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农业(林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视项目建设主体,分别由各街镇、社区(开发区)、区农委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农业(林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日常管理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其中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农业(林业)建设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中标单位;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农业(林业)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中标单位。

3.使用国家、市、区、镇政府性资金,且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房屋结构并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由区规土局出具预审单,同时由建设单位申报区发改委立项。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抚政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2〕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2日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号),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监管服务职责正常履行、监管服务工作明确到位为检验标准,以努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提质增效为目的,切实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硬件条件和运行机制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觉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从生产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一)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2年底前,在全市所有县(区)、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十二五”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设施。

通过增加投入,加强建设,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使其具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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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财政采…2011‟96号
关于编制201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
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投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及集中采购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事业收入及其配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附件1),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各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及配置标准,编制年
度政府采购预算,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

二、政府采购预算不能超出部门预算范围,无预算或超预算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预算表(附件2)按财政预算采购内容上报采购办(电子邮箱:zk02_0202@),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金额等由采购办会同财政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审核下达。

各单位编制预算时,采购项目、采购估价、数量、型号、资金来源、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等必须填写完整、清楚。

三、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积极倡导节能采购、绿色采购和购买国货。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在采购组织实施前向采购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交易中心采购,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确需委托的,应当以公文形式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采购办同意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交易中心因故,确需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在报采购办核准后,及时通知采购人,按制定的委托程序办理。

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采购办批准。

五、为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办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单位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具体采购项目的申报时间;同类采购项目尽量合并申报。

采购人在25日前向采购办(电子邮箱:zk02_0202@)申报次月政府采购计划,无计划的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采购人每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考虑依法采购的时间要求;对于规格、技术指标比较复杂且难以在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描述的采购项目,另附文字予以说明。

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审批计划但需实施采购的,应及时报采购办批准。

采购办根据各采购人每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进行审批。

六、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采购人的联系与沟通,强化采购人内部监管职责,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统一规范管理的需要。

根据《奉化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奉财政采…2010‟39号)要求,各单位要重视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联络员的作用。

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联络员要主动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配合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及时与采购办沟通联系。

政府采购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时,由其单位及时将递补人选报采购办备案登记。

七、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可以一招三年,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的续签和续签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八、此文发文至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转发,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二级预算单位采购预算后上报采购办。

九、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2012年奉化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2012年奉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2.2012年奉化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
3.奉化市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通知
奉化市财税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1:
2012年奉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一、奉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说明
(一)《2012年奉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也应执行政府采购。

(二)《2012年奉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目录的项目,单项或年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协议采购中空调、计算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三)凡已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内择优采购。

(协议或定点采购具体情况见奉化市财政网http://144.27.52.1)实行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是协议采购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在选购时,可就价格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与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2012年奉化市集中采购目录根据《2012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奉化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

本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附件2:
2012年奉化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表单位名称(盖章):
政府联络员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3:
奉化市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
年月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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