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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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流程图12

信访工作流程图12
信访工作流程图
书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不予受理
依法由人大、法院、检 查院处理的
已经或依法应当用过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有关机关已经受理或 正在办理的
反映事项已经复查复 核终结登 记 ( 1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信 访 人
日内告知 信访人办 理情况)
不予受理书面告 知信访人理由 走访(多 人反映同 一事项应 当推选代 表,代表 人数不超 过五人)
信访程序终结
转送,交办有 权处理的行政 机关
有权处理的机关 15 日 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 理
受理的 60 日 内办结,情 况复杂的经 本级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 准,可适当 延长不超过 30 日
对处理意见 不服的, 30 日乃向原办 理行政机关 上一级行政 机关请求复 查,30 日宁 日复查意见 书面告知信 访人
对复查意见 不服的, 30 日内向复查 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 请求复核, 30 日宁日提 出 复 核 意 见。

信访流程图三张

信访流程图三张

信访投诉流程图
意见、建议
意见箱、挂号台(咨询台)、直接来访
信访办分类转办
社区部、医护部、院办公室、行政总务科(协调、调查、核实、处理、反馈)
信访办归档
注:投诉电话:
行政值班电话:
信访办公室:)
信箱地址:
邮编:
意见、建议处理流程
意见、建议
信访办公室
接待来访者并记录
调查了解情况
进行分解如是医务人员责任,将按绩
效考核中规定进行处理
合理化建议
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信访工作流程图
来信、来访、电访、领导交办、意见箱、职工渠道、上级批转
信访办:登记、分类、催办、督导
**部、医护部、院办公室、行政总务科
中心主任或主管领导签字后告知上访人
归档备查。

信访工作流程图

信访工作流程图

信访工作流程图12020年4月19日信访工作程序一、办信程序(一)来信签收、分发对来信应及时签收拆阅,有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妥善处理。

(二)来信启封、装订及盖章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收信范围处理来信,确保不误拆。

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并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三)来信登记审阅办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原则要求,认真登记信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连同原信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做好群众来信情况登记、领导批示来信登记和群众告知工作。

群众告知应在收到来信后15日内完成,告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告知内容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明确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

(四)来信事项办理方式中心领导对来信事项作出批示后,承办人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规定迅速办理。

办理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暂存、通报。

二、接访程序(一)登记1、对所有来访,接待人员都应进行登记,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22020年4月19日族、住址、联系方式、事发地、职业或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确定或提出办理意见。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向来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3、当日登记情况应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

(二)接谈1、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详细询问有关情况,认真阅看相关材料,并要记录以下内容:来访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和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等。

2、接谈后,需其它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并将受理情况函告信访部门。

对当日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三)办理对由本中心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交办或转送、协调处理等。

信访处理流程图

信访处理流程图

信访处理流程图信访处理是指公众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提出问题、请求或投诉,并期望得到解决或答复的过程。

信访处理流程图是对信访处理过程进行系统化和可视化的图形化工具,可以帮助信访机构或公众更好地理解信访处理的全过程。

信访处理流程图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信访受理、初审筛选、实地调查、问题核实、问题定性、问题收集、问题解决、回复反馈、案件评估、审结归档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一、信访受理:1. 收到信访件后,信访受理部门首先需要对来信进行登记,并给予每个信访件一个唯一的编号,以便于后续的跟踪和处理。

2. 接下来,受理部门需要对信访件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该信访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如果信访件符合受理条件,受理部门会向来信人发送受理通知,并告知受理时限和处理机构等相关信息。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部门会向来信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初审筛选:1. 在信访受理环节结束后,信访件需要进行初审筛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2. 初审主要是对信访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如信访人身份、问题性质、问题涉及的范围等。

3. 如果初审认为该信访件确实存在问题,且属于本机构或组织的职责范围内,初审部门会将信访件分配给相应的调查人员或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

4. 如果初审认为该信访件不属于本机构或组织的职责范围内,初审部门会将信访件转交给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处理,并通知来信人。

三、实地调查:1. 实地调查是信访处理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实地调查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2. 实地调查主要包括走访调查、询问调查、现场勘查、资料查阅等方式,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3. 实地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需要将所获取的证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以便于问题的核实和定性。

四、问题核实:1. 在问题核实环节,调查人员需要对实地调查得到的证据和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问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乡镇信访工作流程图

乡镇信访工作流程图

乡镇信访工作流程图乡镇信访工作流程图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对信访事项进行告知↓根据信访内容决定转送、交办或直接处理↓办理信访事项↓书面回复信访办理结果↓复查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复核信访人提出的复核请求↓对办结的信访件整理归档信访工作包括:"书记信箱","院长信箱","来信","来访"及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批办件的办理工作.学院办公室一般事务管理岗负责"书记信箱","院长信箱",群众"来访",和群众"来信"的办理工作.信访办理人员要建立"信访"工作登记本.负责及时登记各项"信访"办理件.信访办理人员在办理各项"信访"工作时,要填写"信访工作登记单".对"来访"者,还要登记来访人姓名,单位,来访时间和来访事由,并将"信访工作登记单"连同"信访书面材料"一起送学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根据办公室主任签署的`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或直接送相关部门处理.并有办公室进行协调.承办单位负责人收到"信访工作登记单"后,要在原件上签字,同时应在受理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及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并负责向上级信访部门和信访人反馈处理意见.将"信访工作登记单"和信访原件及处理结果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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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受理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可以根据相关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

受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转送。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转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二)交办。

《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参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

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标准:其一,形式标准。

包括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

其二,实质标准。

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与期限。

(三)通报、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信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只有全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办理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

广义的办理还包括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动。

办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开展信访调查。

《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同时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信访调查步骤的参照标准:一是事前通知。

办理机关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提供文书、物品等相关资料,或者召开听证会之前,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其能够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是表明身份。

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表明自己享有调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调查的基本规则,信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是说明理由。

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以获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

四是实施调查。

如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

五是制作笔录。

信访调查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

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其一,调查的事项和问题;其二,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三,信访当事人、第三人所作的其他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核认定的事实、意见以及予采纳的事实、意见,并说明理由;其五,对信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

(二)作出办理决定。

《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作出办理决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经调查后作出。

信访调查是作出办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辨别的基础上依法作办理决定。

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须在举行听证后作出办理意见。

第二,以书面方式作出。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的保护。

(三)送达与执行。

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文书的送达与诉讼文书送达的通用性规定,信访行政文书也适用此规定。

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

同时,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执行,是指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

《信访条例》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根据法律,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作出后,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都要承认其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五、复查与复核(一)复查。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果原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复查程序的参照标准:1、申请。

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二是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五是在申请复查的期限的范围之内。

2、审查。

其一,形式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的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

其二,实质审查。

审查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适当。

复查机关必要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享有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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