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保障渔民切身利益,维护涉韩入渔生产秩序稳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5年12月11日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提高渔船管控能力,保障渔船渔民切身利益,严防发生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渔渔船应安装卫星定位、AIS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出海作业时应全程开启。
渔船射频标签须在规定位置安装并确保标签有效。
第三条入渔渔船应持有效的船舶证书,钢质渔船船名号须满焊,并保持船名号牌清晰、规范。
第四条入渔渔船应在渔船指定位置安装摄像取证设备,并全程开启记录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作业等信息,确保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内保存清晰的航行、作业资料,以备渔业执法机构查询验证。
第五条入渔渔船应按规定配备证件合法有效的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并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入渔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入渔渔船船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船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信息。
第六条入渔渔船入渔前,省总队各直属支队会同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船信息终端、安全设备、船员持证、摄像取证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市、县三级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涉韩入渔渔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提供船长与船东立于船头的彩色照片,方可发放涉韩入渔许可证、标志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
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
对拟压减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
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1.09•【文号】财建[2015]977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9日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测算标准调整方案
威海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财建〔2016〕9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山东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调整优化补贴方式,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龄等因素,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分档核算油价补贴,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二、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初组织符合申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申报油价补贴,做好油价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区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商同市财政局将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分配下达。
资金下达后,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国内捕捞机动渔船补贴发放标准(一)海洋大中型渔船1.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1-5(分别对应2015年度至2019年度油价补贴标准上限)。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2016年度至2019年度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减约18%,对递减后其年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鲁财综〔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便利用海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对《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8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2019年4月17日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辖域内依法依规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事项,包括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四条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
免缴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
部 门 。
本 第 二 + 条
办 法 年 自 2 0 1 9
月 7
1 9
起施 行 有 效期 年 日
,
至 202 1
月 7
日 1 8
。
其他有关本资金 管理使用 的规 定 , 凡与 本
办 法不 致 一 的 , 按 照本办法规 定执行 。
附件 : 灾害 民生综合保 险补贴 政策省 级分档补 助 比例
)
通知 》
( 鲁 财综
〔20 16 〕
号 7
)
的 通 知
鲁 财 综 号 〔 2 0 1 9 〕 2 4
各市人 民政府 、
各县
市 (
、
区)
人民政府 ,
省 政府各 部 门 ,
各直属 机构 ,
各大企业 ,
各
高 等 院 校 :
根 据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省 政府 文 件清 理工 作 方 案 的 通知 》 ( 鲁 政 办
年 印 发 ( 2 0 1 9
6 月 18 曰
)
注 : 本 文 附 件详 见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 网 站
SDPR - 20 19 — 0 1 30033
山 东 省财政 厅 山 东省 生 态 环境厅
关于废止 仙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海 洋生 态 补偿 管 理办 法 的
字
〔 201 7〕
号 6 8
)
要求 ,
省财政厅 、பைடு நூலகம்
省生态 环 境厅 等部 门 对现 行规 范 性文 件进 行 了 清
理 。 经报省政府 同 意 , 决定废 止 《 山 东 省 财 政厅 山 东 省 海 洋 与 渔业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落实工 资待 遇 。乡镇交 通 管理 员的工资水平参照 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指导 价位确定 ,原则上不低 于当地 同类 职业人 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 的低位数 ,具体办法 由同级公安 、财政部 门共 同制定 。
(三) 落实相 关待 遇 。乡镇交 通 管理 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休息休假 、劳动 安全等福利待遇 。对于乡镇 交通管理员 中 事迹突 出的先 进典 型 ,要给予 表扬 奖励 。 对在业务训练 、指挥疏导交通或应急救援 等活动 中因工受伤 、致残或死亡 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 定 ,落实工伤待遇 ,办理有关抚恤 事宜 。
口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渔业 主管部 门提 出 应 当 自省人 民政府批 准渔业港 口认定之 日
认 定 申请 ;渔业 自然港 湾 由所在 地 县级 人 起 20个工作 日内对外公布渔业港 口类别 、
民政府渔业 主管部 门根据 渔业 船舶生产作 等级 、名称 、位 置等 信息 ,并按 照 国家 有关
人 工渔业港 口应 当具有与港 口功能相
认定 、经营 以及水 上水 下作 业 等活动 的管 适 应 的码头 、航道 、锚 地 、港池等 港航 基础
理 ,适用本办法 。
设施 ,水产品交易 、渔需物资供给等后勤服
第三条 本 办法 所称 渔 业港 口,是 指 务设施 ,港区水域 和陆域范 围明确 ,按规模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
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
对拟压减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鲁农计财字〔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2〕26号有关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市财政局,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为支持渔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以鲁财农整指〔2021〕26号、鲁财农指〔2021〕28号、鲁财农指〔2022〕1号、鲁财农指〔2022〕5号、鲁财农整指〔2022〕12号等文件下达了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指标,为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8月2日山东省2022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字〔2021〕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对部分第六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分年度进行适当补助。
威海市、东营市择优确定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和办理投礁前置手续,方案编制细则和报送时间等具体要求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建设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对烟台牟平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给予第二期奖补。
山东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有关情况的说明(2017年6月20日)《山东省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于2017年6月14日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执行。
为确保我省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根据《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起草了《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规程》的必要性我省是海洋渔业大省,海岸线长、渔船数量多、作业范围窄,现有纳入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2.4万艘,主机总功率150万千瓦(其中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近2.1万艘/140万千瓦,特殊渔船3400多艘/12万千瓦),主要集中在渤海和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作业,海洋捕捞强度大,近海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明显。
尽管,国家和省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但由于受渔业油价补助政策的影响,海洋捕捞产能居高不下,近海渔业资源持续衰退,鱼类低龄化、小型化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渔业经济进入了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
在此背景下,国家和省于2016年陆续出台了调整渔业油价补助政策,逐步减少对渔船的油价补贴,采取国家赎买的方式,有序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强度,积极推进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6200艘、总功率30.2万千瓦,压减渔船数、总功率数分别占总数的26%、20%。
其中,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减船计划2782艘,总功率17.9万千瓦,按比例逐年压减, 到2019年年底全部压减完成;纳入市县减船计划的特殊渔船3418艘、12.3万千瓦,到2020年压减2000艘,到2025年年底全部压减完成,主动登记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当地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成。
为了保证《意见》所提目标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规程》,明确了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的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供各地参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农计财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沿海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董学猛联系电话:0531-82976975,81767261(传真)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根据“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2021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
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
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资金按照2019年申报发放程序办理,补贴标准上限按本方案执行。
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山东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产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89.03.16•【字号】[1989]鲁渔管字第5号•【施行日期】198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鲁渔管字第5号1989年3月16日)《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责成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海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虽不在我省管辖海域作业,但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权限:一、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和近海六百马力及其以上(含六百马力)的拖网、围网捕捞渔船,以及采捕渤海对虾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机构)征收;二、前项规定以外的近海机动捕捞渔船和采捕省管辖的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水产局征收;省管辖的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包括怀卵对虾亲体(以下简称亲虾)、人工增殖对虾(以下简称增殖虾)、鹰爪虾、毛蚶、魁蚶和海蜇。
三、非机动捕捞渔船和采捕地方海珍品以及县级人工增殖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渔业行政部门征收。
第五条海洋渔业资源费分为普通渔业资源费和专项渔业资源费。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广普及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的使用,我厅制定《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渔政处。
二0一0年四月一日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行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以下简称IC卡)的使用,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登记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海洋捕捞的渔船(含捕捞辅助渔船,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IC卡是专门用于管理和存储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的电子智能卡。
第四条IC卡基本信息与渔船证件内容信息一致,并具有与纸质证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IC卡实行专卡专用,一船一卡一号。
第六条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是渔船IC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渔船IC卡的制作、审批、发放、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权限第七条IC卡的主要功能(一)主要记载渔船基本信息、捕捞许可内容、渔船检验数据、渔船登记内容、年审事项(渔政)、年检事项(船检)与违规记录等功能;(二)具有可读写功能。
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复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用于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修复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修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修复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修复专项资金,对修复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制定修复行动中长期规划,编报修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修复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竣工项目验收等。
市、县(市、区)财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各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全省修复行动规划,不断增加资金投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同时,积极会同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五条修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人工增殖放流;(二)人工鱼礁建设;(三)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及种群恢复;(四)省级渔业执法能力建设;(五)省级修复行动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实施管理和增殖效果调查评价等;(六)其他渔业资源修复项目。
第六条修复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一)人工增殖放流苗种投入分两种情况确定:海区洄游性品种的增殖放流以省财政投入为主;区域性、定居性品种的增殖放流以地方财政、社会投入为主,省财政按不超过放流苗种总金额40%的比例予以补助。
(二)人工鱼礁建设以社会、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按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比例予以补助。
(三)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和种群恢复,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按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助。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4]33号)沿海各市人民政府,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2〕6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15日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凡在山东省毗邻海域持续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规定的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出让海域使用权时,由海域使用者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海域使用者时,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包人使用时,按规定从租金收入中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应按照海域区位、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收益情况等,原则上通过海域资产评估确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未经评估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1.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每公顷不低于15万元,潍坊、东营、滨州3市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对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和补偿,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之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第四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省标准号:DB37/T1448-2009)评估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是指:(一)海上溢油污染;(二)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三)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四)海上热污染;(五)高浓度盐卤污染;(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七)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八)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行为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鲁财综〔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海域使用金征收统一按照《标准》执行。
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批复时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财综〔2018〕15号文件所确定的市(县、区)海域等别,不随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
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2月19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2013]3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定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3月28日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定价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提前收回补偿行为,保护国家和水域滩涂使用权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渔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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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 洋与渔业厅 牵头建立我省项 目储 备库 ,并 建立动态调 整机制 。补助 资金原
则上支持 省级项 目储备 库 中的项 目。有关
解 和船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 >的通
知》 ( 财建 [ 2 0 1 5 ]9 7 7 号) 、《 财 政 部关 于 ( 船舶报废 拆解和船 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
省政府部 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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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 省海 洋与渔业厅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渔业船 舶报废拆解
和 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管理 办法 》的通知
鲁 财建 ( 2 0 1 7 3 5 8号
各市 财政局 、海洋 与渔业 局 ,县级现代预算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 ( 市 、区)财政局 、海
洋与渔业局 :
为进一 步规范和加强 中央渔业船舶报废拆解 和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 管理 ,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按 照 国家有关政策要 求 ,结合 山东实 际 ,我们研究制定 了 《 山东 省渔业 船舶 报废拆解 和船 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海洋 与渔业厅
2 0 1 7 年6 月1 6日
山东 省渔业船 舶报 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 章
第一条
总
则
务 院关 于促进 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若
干意见 》 ( 国发 C 2 0 1 3  ̄1 1号 ) 、 《 财 政
( 以下 简称渔 船 )报废 拆 解 、更 新 改 造 和 渔业装备设 施建设 ,以及 远洋渔船更新 改 造等 能力建设 、国际渔业 资源开发利 用 的
补助资金 。
效评 价工作 。 省海洋与渔业 厅负责组织补 助资金项
目申报 ,动态 管理全省项 目库 ;提 出补助 资金 安排 的初步建 议 ;对补助 资金 的使用
第三条
补助 资金 的使用范 围包 括 :
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 中央有关 要求 ,具 体 组 织实施全省绩 效评价工作 。 市县财政部 门负责会 同同级海洋与 渔
( 一 )渔 民减 船转 产 过程 中的渔 船 拆
解 、人 工鱼礁改造及投 放 、减船废料 无害
化处理 和渔具集 中销毁 等 。
定补 助资金管理 办法 ;会 同省海洋 与渔业
解 和船 型标 准化补助资金 ( 以下简称补 助 资金 ) ,是 指 中央 船舶 报 废 拆解 和船 型 标
准化补 助资 金 中用 于渔 业 捕 捞作 业 船 舶
厅下 达补助资金 ;按照 中央有关要 求 ,独
立 开展或组织指 导省海洋 与渔 业厅开展绩
( 五)远 洋渔 业基 地 建设 中 的公 益 性
项 目。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 第 1 8期
21 0
锉政府孝 义份
有关要求 ,会 同财政部 门组织 开展辖 区内
捕捞许 可证 齐全 、有效 ,并纳入 国家渔船 管理数据库 管理 。 ( 二 )依法 取得 《 渔 业船 网工 具 指标
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 项 目申报 主 体 应 对 申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负责 。
批准 书》原件 ,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 规定程序 办理完 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 续 ,取得 《 渔业船舶 报废 、拆解或处理证
补助标准
明》原件 。 ( 三 )渔 船所 有人 出具拟 更新 改 造 渔
管理办法 > 的补 充 通 知 》 ( 财建 [ 2 0 1 6 ]
要求省 海洋与渔业厅 另行规定 。
第 四条 补助 资金 由各级财政 和海洋
4 1 8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渔业船舶报废拆
与渔业部 门按 照职责分工共 同管理 。 省财政厅负 责会 同省海洋 与渔业厅制
为规 范我省渔业船舶报废拆
部 、农业部关 于调整 国内渔业捕捞 和养殖
解 和船型标准化补助 资金管理 ,根据 《 国
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 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
2 0 9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7年第 1 8期
通 知 》( 财建 [ 2 0 1 5 ]4 9 9 号) 、《 财 政部 、
( 六 ) 国际渔 业 资源 开 发利 用 ( 不含
交通运 输部 、农业 部 、国家林业 局关于调 整农村 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 业等 行业 油价补贴政 策 的通知 》( 财建 [ 2 0 1 6 ] 1 3 3 号) 、《 财政部关 于 印发 < 船舶 报 废拆
渔业辅助船 ) 。 ( 七 )符 合 中央要求 的其 他支 持 渔业
( 二)标准化捕捞 渔船更新改造 。
业部 门及 时拨付 下达补助资金 ;对补助 资
金 的使用进行 监督管理 ;配 合海洋 与渔业 部 门开展补 助资金项 目申报 ;按照 中央和 省里有关要求 ,独立开展 或配合 同级海 洋
与渔业部 门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 。
( 三 )人工 鱼礁 建 设 、渔港 航 标 等 公
项 目承 担 主 体 应 对 资 金 使 用 的合 规
性 、有 效性负责 。
第二章
第五条
渔船报废 拆解 、更新改造 的
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 的承诺书 。 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 网、帆张 网、三
重点是 老 旧和木质渔船 、不符合 国家渔船
检验标准且 安全和 防污染性 能较差 的渔船 以及对海 洋渔业资源破坏性 大 的双船底拖
共基 础设施 建 设 、深 水 抗风 浪 养殖 网箱 、
海洋渔 船通导与安全装 备建设 。 ( 四)远 洋渔 船 ( 含 渔业 辅 助 船 )更 新 改造 、专业南极 磷虾捕捞加 工船建造及
改造 。
市县海 洋与渔业部 门负责组织开 展辖
区内项 目申报材料 的审核 工作 ;开展辖 区 内项 目库建设 ,并按省里要 求实施 动态调 整 ;组织补 助资金 的发放 工作 ;加强 和规 范补助资金使 用和管理 ;按 照 中央和省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