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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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一、总则
为了落实贵州省关于文化公园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法》和《贵州省文化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有中国革命及历史文具有显著的文化遗产、传统风俗和艺术等特色的公共建筑公园,它是革命改革文化继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管理原则
(一)视文化公园的建设、管理为重大公共利益,维护完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突出长征精神与文化风貌,保护公园历史文化遗产,树立全社会诚信观念;
(三)行使公园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的安全;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园中园民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规范文化公园经营发展行为,加强公园标准化建设,提高公园便捷、质量;
(六)建立完善文化公园活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文化公园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公园和谐文化氛围。
四、园内活动
(一)营造清新宁静的文化气氛,弘扬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传统;
(二)精心策划文化展览活动,体现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时代特点;
(三)组织革命文化活动,提升公民文明观念,培养学习改革开放精神;
(四)发挥园内自然和人文资源优势,开展绿色低碳游览活动;
(五)推进现代化管理、智慧化运营,维持休闲娱乐的有序秩序;
(六)激发文化创意,实施园内文化创新方案,促进园内文化遗产的复兴。
五、管理职责
(一)文化公园的建设、管理由省、市、县文化事业发展和管理部门联合协调;
(二)建设和管理文化公园的主要县级行政单位负有宣传、教育、保护责任;
(三)设立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文化公园管理项目;
(四)保障公园运营收入和费用,并制定文化公园的盈亏管理条例;
(五)定期清理、保护文化公园绿化,严格控制土地、水资源的滥用;
(六)及时整顿治理文化公园相关违规行为,加强文化公园内秩序检查管理。
六、责任追究
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文化公园建设、管理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殊情况而言,另行设立管理办法,以本条例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