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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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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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规范GIS规范是指在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应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遵守GIS规范可以保证地理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靠性,同时提高GIS数据的可重复性和可维护性。

下面是GIS规范的一些重要方面。

1. 数据质量规范:GIS数据必须具备高质量的特点,包括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和一致性等。

在数据采集、入库和更新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比如数据验收、数据纠正、数据核查和数据验证等,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格式规范:GIS数据应该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数据模型,以便于数据共享和交换。

常见的数据格式包括矢量数据(如ESRI的shapefile格式)和栅格数据(如GeoTIFF格式),而数据模型则指数据表结构和属性定义等。

3. 数据命名规范:为了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和易于识别,GIS数据应该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

例如,可以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使得每个数据集具有唯一的名称,并包含有关数据集的相关信息。

4. 数据存储规范:GIS数据的存储应该遵循一定的组织结构和文件目录规范。

可以按照项目组织、地理区域、数据类型等方式进行分类和存储,使得数据能够被方便地管理、维护和检索。

5. 数据备份和恢复规范:为了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GIS数据应该进行定期的备份和恢复操作。

同时,需要确保备份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6. 数据权限和安全规范:GIS数据的访问和使用需要进行权限管理和安全控制,以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只有经过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和修改数据,而其他用户则无法进行操作。

7. 数据更新和维护规范:GIS数据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更新包括新增数据、删除数据和修改数据等操作,维护包括数据清理、数据校正和数据更新等操作。

8. 数据共享和交换规范:GIS数据应该具备良好的共享和交换能力,以满足不同用户和系统之间的数据需求。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议人基本情况;(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

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12日。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doc 11页)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doc 11页)

【发稿时间:2009-12-22【作者:】【主题词:】15:37:39】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贯彻实施以及地方标准的备案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

三、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和实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快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众财政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提出标准提案,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制修订我国地理信息标准时,应当认真分析研究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和吸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六、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协调与监督下,国家测绘局分工管理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计划,建立地理信息标准体系;(三)承担国家下达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项目任务,组织制修订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四)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五)开展地理信息领域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六)承担地理信息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是指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测绘质检机构)承担.第十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建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中的地理信息标准化与规范

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中的地理信息标准化与规范

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中的地理信息标准化与规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些地图服务平台上,我们可以查找地址、规划路线、寻找周边服务等,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成为用户选择和信赖地图服务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中,地理信息的标准化与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地理信息的标准化是指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格式和内容。

在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中,标准化可以确保不同地图服务平台之间的互通性和一致性。

当用户在不同的地图服务平台上进行查询和导航时,标准化的地理信息可以保证其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供给用户更好的用户体验。

地理信息的规范化是指地理信息数据的组织和管理方法。

通过地理信息的规范化,可以实现其结构化存储、高效的查询和更新。

在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中,规范化的地理信息可以提高地图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减少因数据错误导致的用户误导和不便。

为了实现地理信息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需要制定严格的地理信息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地理信息数据格式的标准化:地理信息数据格式的标准化是地理信息标准化的基础。

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格式,可以确保不同地图服务平台之间的互通性和兼容性。

常见的地理信息数据格式有GeoJSON、KML等,这些格式的广泛运用可以提高地理信息数据的可用性和共享性。

2. 地理信息数据内容的规范化: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规范化是地图服务平台提供准确和丰富信息的关键。

地理信息数据应包含基本的地理位置信息,如经纬度、地址等,并可以添加其他附加信息,如道路状况、周边服务设施等。

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内容规范,可以确保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3. 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与维护机制: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与维护是地图服务平台保持数据准确性和实用性的重要环节。

制定合理的更新与维护机制,可以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保证用户获得最新和准确的数据。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和统一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提高地理信息管理水平,确保地理信息数据质量,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工作职责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的职责:1.1 负责制定和修订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1.2 组织地理信息标准的制定、宣传、培训和推广;1.3 开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4 提供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和技术支持。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2.1 积极参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2.2 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2.3 配合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整改问题。

四、标准制定程序1. 标准提案:1.1 任何相关部门和人员均可提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标准提案;1.2 标准提案应包括标准的名称、目的、依据、应用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2. 标准制定:2.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收到标准提案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讨论;2.2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地理信息标准。

3. 标准审核:3.1 制定的地理信息标准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2 审核部门应认真审查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标准发布:4.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将通过内部和外部途径发布标准;4.2 标准的发布应包括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信息。

五、标准执行与监督1. 标准执行:1.1 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定的地理信息标准进行工作;1.2 违反标准规定的,需要及时整改,确保标准的正确执行。

2. 标准监督和检查:2.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2 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六、技术支持与培训1. 技术支持:1.1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将提供技术支持,解答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1.2 技术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解读、技术咨询等。

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地理信息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处理、存储、分析和展示地球及其周围空间的各种信息,是现代社会各个领域都离不开的重要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障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数据分享四个方面,探讨地理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

一、数据采集规范数据采集是地理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准确、全面的数据采集是保证后续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基础。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数据来源合法:地理信息的采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禁止使用非法手段采集地理信息。

2.数据精度要求:地理信息的采集应根据不同的行业需求,确定数据的精度要求,确保采集的数据能够满足实际应用的需要。

3.数据采集标准化:地理信息的采集过程中,需要制定数据采集标准,规范数据的采集方法、采集设备以及采集人员的操作流程,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数据处理规范数据处理是将采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清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过程,为后续的数据应用提供基础。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范:1.数据质量控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存在明显错误或异常的数据要进行排除或矫正。

2.数据格式标准化: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格式化处理,统一数据的结构和表达方式,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和共享。

3.数据加工流程规范化:对不同类型的地理信息,制定相应的数据处理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任务和责任,保证数据的处理过程可追溯和可复现。

三、数据存储规范数据存储是地理信息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高效的数据存储可以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率。

在数据存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范:1.数据分类存储:对采集和处理后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分类存储,根据数据的类型、用途和权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组和分档管理。

2.数据安全保护: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备份、权限管理、加密和防火墙等,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地理信息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管理制度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等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覆盖地理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发布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地理信息的安全、有效、规范、便捷地管理和利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地理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理信息采集规范:规定地理信息采集的目的、方法、要求、程序、安全等方面的规范,确保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地理信息存储管理规定:规定地理信息的存储和管理方式、存储设备要求、存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地理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及时性。

3.地理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定地理信息的发布方式、发布范围、发布渠道、发布内容及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地理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地理信息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地理信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使用限制、使用费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地理信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地理信息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地理信息的保护措施、保密制度、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地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地理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信息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地理信息在国家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保障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材料,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载体的档案。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部门开展档案工作的研究和创新,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档案收集、整理和登记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应当在各个业务环节及时收集、整理并登记。

第九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按照业务工作需要和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准确、完整,确保档案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保证档案的条理清晰和易于查阅。

对于需要整理的档案,应当制定整理方案,明确整理的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档案登记工作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档案信息。

登记的信息包括档案名称、编号、责任者、日期等。

第十二条针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电子档案的有关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和维护。

第三章档案保存和利用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四条档案保存期满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处理。

对于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殊储存。

第十五条档案的利用要依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凡有需要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GH/r 1014—2006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anaging and protectingdata&rcl~ves of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2006—1O—O1实施国家测绘局发布前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具有生产成本高、技术含量高、数据量大的特点,是国民经济建设所必需的基础数据,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需求。

本标准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需要,结合数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对数据档案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主要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介质、拷贝、保管、维护、使用、运输与销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文档材料管理的技术要求,遵循国家、行业或部门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提出,由国家测绘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培、王小平。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介质、拷贝、保管、维护、使用、运输与销毁等诸方面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和形成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

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r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 5017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DA/]"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和保护规范DAAr 1—200o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3 术语和定义DA/T 1—2000中定义的基本术语和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推进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加强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应用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标准化工作流程1.明确地理信息标准化的工作目标和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2.建立标准化审核和审定程序,对涉及地理信息标准的文件、图件进行审核,并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3.制定标准化档案管理制度,对标准化工作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二)标准化数据管理1.建立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发布的标准化流程,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

2.规范数据的格式、命名、编码和分类,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互操作性。

3.制定数据入库和出库的标准化要求,对进入和离开系统的数据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避免数据损失和泄漏。

(三)标准化技术应用1.制定地理信息标准化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确保技术应用符合规范要求。

2.建立技术培训机制,定期向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标准化技术应用水平。

3.推广标准化技术应用经验和成果,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普及和应用。

(四)标准化质量管理1.建立标准化工作质量评估和考核机制,定期对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对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推进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提高整体质量和效益。

三、安全管理(一)信息安全1.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的责任和要求,确保地理信息安全。

2.建立信息备份和恢复机制,定期对地理信息进行备份和检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3.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建立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保护地理信息系统免受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二)设备安全1.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对地理信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严格控制设备使用权限,限制非相关人员对设备的访问和操作,防止设备被恶意破坏。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籍调查测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归档、借阅、销毁等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机构应依法设立,并明确责任、分工。

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

四、档案的归档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应按照业务类型、时限等进行分类归档。

2.归档前,应对档案进行清点、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归档材料应采用档案袋、盒等专用工具,且应标注档案名称、编号、日期等关键信息。

4.归档后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依次存放在档案柜或档案架中,不得乱放乱堆。

五、档案的借阅1.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单位建立联系,明确借阅档案的程序与要求。

2.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借阅档案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期需重新提交借阅申请。

4.借阅档案需由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借出。

5.借阅档案的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档案外借、泄露、损坏、更改等行为。

六、档案的销毁1.已达到保存期限、且无历史研究、法律诉讼等特殊需求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2.销毁需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处理。

3.销毁时应采用专门的销毁设备,确保档案资料无法恢复。

4.销毁过程应有专人进行监督,并记录销毁的档案名称、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

七、档案的数字化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也应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相关数字化管理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便捷等特点,并符合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八、档案的安全保管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安全保管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2.档案存储设施应具备防火、防水、防盗等功能,并定期进行设施维护。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自然资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议人基本情况;(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

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更新和汇集行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等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更新、汇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组织获取、处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或者义务时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市、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

第六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根据应用需求,建设和管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新建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好与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1月5日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发展功能,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目标跟踪与地理信息管理业务规范(SF03007-2012)正文

目标跟踪与地理信息管理业务规范(SF03007-2012)正文
3.7
监狱中需要监管的人和物的统称,本标准特指罪犯和监狱危险物品。作为对本标准的扩展,可以包含监狱警察、监狱职工、监狱其他人员、监狱车辆等。
3.8
可能对监狱安全造成威胁的可携带装置和工具,包括戒具、武器以及鉴定为监狱危险源的生产、生活工具。
3.9
为加强罪犯管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利用物联网技术,佩戴在罪犯左手或右手腕上的可发送无线射频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装置,用于存储罪犯监管信息和实现对罪犯的实时定位跟踪。
6.2.2
图8监狱建筑地理信息管理业务流程
6.2.3
表3监狱建筑地理信息管理业务流程图的描述
描述
监狱统一收集、整理和归档监内各类建筑地理信息档案资料,向监狱警察提供监内建筑地理信息调阅服务。
参与角色
监狱、监狱警察。
前置条件
监狱建筑新建、改造完成,或功能、管理要求调整完成。
开始时间
随时。
结束时间
无。
异常情况
a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b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令第88号c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79号d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司法部令第56号e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司法部令第64号f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令第11号g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h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第191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参与角色
监狱、监狱警察。
前置条件
监狱新建、改造完成,或功能、管理要求调整完成,或监外环境发生变化。
开始时间
随时。
结束时间
无。
异常情况
无。
后置条件
监狱环境地理信息档案被更新。
业务环节
业务环节名称
角色
交互文档/数据
衡量指标/备注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四章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第五章成果管理和使⽤第六章测量标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区、六合区、溧⽔区、⾼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源、⽔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作。

第四条市、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励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平。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由市、区⼈民政府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

第⼆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平⾯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南京市相对独⽴平⾯坐标系统和吴淞⾼程基准。

第⼋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国家、⾏业、地⽅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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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管理规范
地理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地球表面特征以及与之相关的空间关系的数
据和信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地理信息管理已成为各行业中
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地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在各行业中制定和遵循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数
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和数据共享等方面论述各行业中的地理
信息管理规范。

一、数据采集规范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准确的数据以确保后续处理和应用的可靠性。

为此,各行业应制定一系列地理信息数据采集规范:
1. 数据来源清晰:明确数据来源,记录数据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采
集者信息,确保数据的追溯性和可靠性。

2. 数据精度标准:根据具体行业需求,制定数据精度标准,明确不
同类型数据的精度要求,例如地理位置信息的精度应达到多少米,在
测绘行业中需要遵守相关国家标准。

3. 数据格式一致:规定数据采集使用的标准格式,确保数据的统一
性和可互操作性。

二、数据存储规范
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需要考虑数据量大、数据格式多样的特点,为
了高效、安全地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各行业应制定数据存储规范:
1. 数据库管理:建立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制定数据库
的存储结构和命名规范,确保数据的易管理、易维护和易查询。

2. 数据备份与恢复:定期对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相应的
数据恢复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质量控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策略,包括对数据的准确性、
一致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和控制,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

三、数据处理规范
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理是为了从原始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

为了保
证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行业应采取以下数据处理规范:
1. 数据预处理:在进行数据处理之前,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筛选
和校正,去除错误和冗余数据,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2. 数据分析方法: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采用适当的数据分析方法,明确数据分析的目标和步骤,确保数据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数据可视化与呈现:将数据处理结果以合适的形式进行可视化和
呈现,如地图、图表等,使数据更易理解和应用。

四、数据共享规范
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可以促进各行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为了实现
地理信息数据的有效共享,各行业应制定数据共享规范:
1. 数据开放与共享:建立数据开放的机制,制定数据共享的政策和
条件,鼓励数据提供方主动开放和共享数据,提高数据使用的便利性
和效率。

2. 数据安全保护:制定数据共享时的权限管理措施,确保敏感信息
不被非法访问和使用,保护数据提供方和数据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3. 数据标准化:制定地理信息数据的标准化规范,确保数据的一致
性和互操作性,提高数据的可集成和共享能力。

结论
地理信息管理规范为各行业中的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和共享
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只有遵循规范,才能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各行业的发展与合作。

各行业应当加强对地理
信息管理规范的意识和落实,建立健全的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和机制,
推动地理信息的科学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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