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告知书
法律案件风险告知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感谢您选择我方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法律案件的风险,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特此向您发出以下风险告知书。
请您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方律师沟通。
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类型:_________(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2. 案件起因:_________(简要描述案件起因)3. 案件当事人:原告(或检方)_________,被告(或被告人)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
4. 案件争议焦点:_________(简要描述案件争议焦点)二、案件风险提示1. 法律依据风险(1)法律法规变化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2)法律适用风险:由于法律条文的复杂性,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可能存在争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对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导致案件结果不同。
2. 证据风险(1)证据不足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如果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
(2)证据失效风险: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方式等原因失效,导致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3)证据被篡改或伪造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可能被篡改或伪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3. 费用风险(1)律师费用风险:律师费用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资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费用可能因工作量增加而增加。
(2)诉讼费用风险: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费用可能因诉讼程序复杂或案件持续时间长而增加。
4. 案件审理风险(1)诉讼时效风险:当事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
(2)管辖权异议风险: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中断或移送至其他法院。
(3)证据保全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可能因客观原因被销毁、灭失或无法收集,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被害人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您的辩护律师,特向您发出此份《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便您全面了解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我要告知您的是,作为被害人,您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您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侦查措施的执行情况、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等。
同时,您还有权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辨认和现场勘查等活动,以及对证人的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此外,您还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到非法侵扰和泄露。
然而,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您作为被害人也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您需要如实提供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和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出庭作证、提供证人等,以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追究犯罪责任。
同时,您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妨碍案件的正常处理。
此外,您还应当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随意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异议,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您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权益,出庭参加庭审,提出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告知书并非对您的指导和建议,而是告知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您更好地参与其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将全力以赴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您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案件的顺利处理。
如果您对本告知书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身体健康,一切顺利!此致敬礼!您的辩护律师。
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
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概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可预知的种种原因,可能出现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情况。
法院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设立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法院对执行难、诉讼费用无法及时执行等情况下,自行采取措施以保全当事人的利益或强制义务的一种性质。
而法院在进行司法救助时,也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签署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才可开展相关工作。
本文将介绍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的内容、作用及要点。
内容承诺内容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后,在承诺书上作出一个承诺,承诺如下:1.提供财产或商品保证金,以保证债权得到充分保障;2.配合法院或有关部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查封;3.配合法院或有关部门将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拍卖;4.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执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要求为了保证承诺的有效性和实效性,法院有一些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1.承诺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署,不得代签;2.承诺书必须在法院要求下签署;3.当事人必须认真阅读承诺书的内容,并确保承诺内容的真实性;4.承诺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不得违约或逃避执行;5.承诺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作用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可起到如下作用:制约当事人签署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的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约束力,避免抵制执行等现象的出现,保障了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促进诉讼进展签署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还可以促进诉讼进展,调动当事人积极参与执行的积极性,使执行工作顺利推进,加速案件审理进程。
保护小额债权人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还可以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小额债权人所占的力量相对较弱,在债务人逃避执行等情况下,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为小额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
要点1.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后,在承诺书上作出一个承诺;2.承诺书内容包括提供财产或商品保证金、配合法院或有关部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查封、配合法院或有关部门将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拍卖,以及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等;3.签署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可约束当事人,促进诉讼进展,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承诺书必须确保真实性,不得违约或逃避执行。
公安机关出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模板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此联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羁押处所/住所:
联系人、联系方式: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法律援助机构收件人:
年月日
此联附卷
﹡﹡﹡公安局
×公()法援字〔〕号
:
我局办理的案,犯罪嫌疑人(性别,出生日期)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请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Leabharlann 羁押处所/住所:﹡﹡﹡公安局
(存根)
×公()法援字〔〕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出生日期
住址
法律援助机构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办案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发人
﹡﹡﹡公安局
(副本)
×公()法援字〔〕号
:
我局办理的案,犯罪嫌疑人(性别,出生日期)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请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作者:何建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0期摘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通过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明确司法救助标准,破解司法救助实践难题;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机制,形成救助合力;规范救助资金监管、加强跟踪回访,强化司法救助效果,为优化提升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救助资金监管乡村振兴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司法救助为困境当事人提供生活保障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自2016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努力解决因案致贫、因案返贫问题;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突出救助实效,切实强化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1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711人,发放救助金659.1万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111人。
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位居全省前列。
一、完善救助金发放流程及标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属性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等基本原则,公正、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但是在地方检察实践中,救助金发放周期长且发放标准较为随意问题突出。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立足司法实践,积极拓展工作思路,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统一救助金发放标准,有效破解实践难题,努力为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救助。
(一)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全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工作衔接不畅、援助申请不够便捷等问题。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在新的起点上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不断深化法律援助有效覆盖。
适应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困难群体覆盖率的整体提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将经济困难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申诉,是指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所确定事项范围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和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意见第一条所列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如经济困难,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四、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人民法院。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六、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律师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人民法院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
失业救助金怎么申请领取
失业救助金怎么申请领取能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条件是,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刑事案件的被害者或是被害者的近亲属;不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等等。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权利遭受侵害不能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一、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如何申请救助金一、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如何申请救助金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二、申请救助基金有哪些程序具体申请程序是,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一种情形,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世分量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第二种情形,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书》;火化通*书;申请人本人身世分量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是什么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法律后果告知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姓名]:您好!鉴于您(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案件名称]一案中,因[具体违法行为]或[具体纠纷原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的相关规定,现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2.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3.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4. 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执业证号]5. 案件起因:[简要描述案件起因]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第[具体条款]条的规定,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或[具体纠纷原因]的行为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具体法律后果一]具体内容:[根据法律条款具体描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 [具体法律后果二]具体内容:[根据法律条款具体描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3. [具体法律后果三]具体内容:[根据法律条款具体描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三、可能的法律风险1. 民事责任风险若当事人未能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第[具体条款]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2)财产保全:法院可能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对方权益。
2. 行政责任风险若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第[具体条款]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能被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第[具体条款]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风险若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第[具体条款]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名称]》第[具体条款]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2019年2月26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个司法文件。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和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障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中央政法委作为该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曾于2014年初联合财政部、我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将改革目标确定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资金保障、审批权运行等内容,但部分内容比较原则。
我院作为该项改革的主要参与单位,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期将中央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其中,2014年2月的会议,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并纳入“四五司改纲要”一体推进。
2016年4月的会议,专门听取了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情况的汇报,并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功能、重点和工作机构,确立了统一立案和处理机制,完善了救助公开和监督机制等,对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1月的会议,传达了中央政法委《关于近年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赔偿办《关于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系列配套规范文件”。
2023司法救助申请书模板汇总8篇
2023司法救助申请书模板汇总8篇司法救助申请书篇1申请人:__X,男,汉族,19__年5月16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号,系被害人______X之父。
申请人:____,女,汉族,19____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______之母。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二申请人司法救济五万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____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未与申请人联系过,也未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在开庭前,被告人______也拒绝赔偿,作为申请人____X受到丧子之痛,天天哭,现在神经兮兮,需要吃药治疗及专人看管,申请人也年龄已大,挣钱也少,维持一个家庭很困难。
鉴于,二申请人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也无人愿意替犯罪分子代为赔偿和其他方面的补偿的方面,希望法院从帮助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的需要及不让被害人亲属“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进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济五万元。
申请人:________7月1日司法救助申请书篇2申请人:姜某某,女,汉族,__年__月x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__x。
申请事项:申请司法救助事实与理由:3月25日,被告__驾驶的浙A__x号轿车,在东文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新路口,向南左转弯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严重伤害的交通事故,事故被告__负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一一七医院紧急救治,前后总共产生医药费二十多万元,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第三章责任强制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肇事司机又是醉酒驾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但对申请人的医疗费赔偿却始终未予以落实,该案经贵院()杭下民初字第__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__赔偿申请人医药费205614.8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__未予以履行,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杭下执民字第__x号,但由于被告__因此事正在执行刑罚,迟迟未能执行,但是,申请人因此次事故,为了救治保命,家庭四处借债,现在申请人病情虽有稳定,但还需后续治疗,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无奈之下,只能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5万元,以度治病救困之需。
法律援助格式范本
枣庄市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枣庄市司法局二〇一二年四月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援咨字[ ]第号咨询人性别文化程度咨询时间联系电话住所咨询内容答复意见接待人员(签字):日期:备注法律援助申请表()援申字[ ]第号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申请时间住所联系电话村(居)委会办公电话/民调主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对方当事人对方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类别□刑事案件□公证事项□司法鉴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其他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申请人承诺: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因此就上述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以上所填内容均为真实情况。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日期:备注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情况□职业收入(工资,含离退休金):元/月□种植、养殖、个体经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元/月□其他收入:元/月□无收入每月平均收入元/人支出情况每月平均开支元/人申请人家庭主要财产状况房产处,价值元汽车辆,价值元存款元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姓名年龄关系职业收入申请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申请法律援助,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盖章):日期:说明: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养的尚在求学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供养的其他人员或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
2、平均收入指在申请日前12个月的收入的平均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六存根x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六存根指派通知书编号()援指字[]第号发往单位事由批准人承办律师受援人时间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六指派通知书编号()援指字[]第号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本中心(处、科)决定对关于案提供法律援助。
现指派你所承办该案。
请承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持本通知书来本中心(处、科)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法律援助中心(处、科)年月日法律援助机构地址电话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十六存根联系人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编号()援征字[]第号为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请您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回执寄本中心(处、科)。
法律援助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律援助中心(处、科)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十六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回执)编号()援征字[]第号受援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人员职业□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单位执业证号或姓名案别提供法律援助人员工作情况对案情了解情况□详细□一般□较少;工作准备情况□充分□一般□未准备;调查取证□有□无;按是出庭□有□无;私自收取费用□有□无;其他违纪情况□有□无;律师意见被采纳程度□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满意程度□满意□一般满意□较差意见和建议执法机关或受援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四存根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存根申请人申请事由申请时间批准人批准时间编号()援决字[]第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盐援决字第号你于年月日因一案,向本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为。
收到本决定后,你可以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律援助中心(签章)年月日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九存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公函编号()援民函字[]第号领函人发往单位事由当事人姓名批准人时间(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另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九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公函编号()援民函字[]第号本中心(处、科)接受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样表)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法律援助申请人:现将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办理事项的名称:申请法律援助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四、申请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当前已经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十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十三)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十四)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十五)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十六)因公致残的警察;(十七)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十八)见义勇为的。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2024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2024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一、申请社会救助金需要哪些条件法律常识:1、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公开告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明,亲笔填写承诺书,自觉履行义务。
2、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
3、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核实结束后,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失业救助金申请条件法律常识: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申领失业救助金:1、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达到一年;2、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了,但是其失业是劳动者本人原因自己辞职导致的;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然未就业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较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较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较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较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一、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须满足以下4点:首先,申请人需要处于法定的劳动年龄段之内且属于非自愿性的失业情况;其次,申请人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严格履行参加失业保险义务,并且连续缴交保费至少一年以上;再次,申请人还需进行必要的失业登记程序;较后,申请人要有明确的求职需求,并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专业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指导服务。
上诉人孔繁志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孔繁志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沈赵【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沈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繁志;南京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当事人】孔繁志南京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孔繁志【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刘廉超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廉超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廉超【代理律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孔繁志【被告】南京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本院观点】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本案中,市司法局作为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监督、指导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孔繁志因认为盖之明律师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发表“上诉费未交”的代理意见,故意质疑孔繁志的上诉费缴纳问题,挑起审判人员与孔繁志之间的冲突,扰乱法庭秩序,不符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继而向市司法局投诉。
北京市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范(试行)正文:---------------------------------------------------------------------------------------------------------------------------------------------------- 北京市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范(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进一步规范立案窗口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全面提升立案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制定如下工作规范:一、立案工作制度1.立案工作基本要求。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2.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民事、行政诉讼)或裁定驳回起诉(刑事自诉);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
3.当事人来法院起诉,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应提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材料。
4.当事人口头起诉的,告知其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5.当事人以信函邮寄方式起诉的,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退回材料。
6.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受起诉材料;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7.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的,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法院关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
法院关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01、国家司法救助的原则01、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o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O02、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03、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04、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02、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各政法机关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诉案件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申诉案件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受理申诉的案件除外:(一)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诉的;(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如果发生纠纷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法请律师打官司,为此,我国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并且法律将申诉案件也纳入例如法律援助的范围里。
那么,有关申诉案件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的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申诉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案件范围,且属于我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提出的申诉;(六)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第二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定事项范围、申请条件及管辖权限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司法救助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一般应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先行提出缓交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五、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免交的决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先行提出缓交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当事人有权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告知书
为有效实施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事宜告知如下:
一、司法救助的对象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现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四)确(二)项的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减交的决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