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招投标领域串标现象及防范措施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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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招投标领域串标现象及防范措施王彤
发布时间:2023-05-13T06:16:33.11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5期作者:王彤
[导读] 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然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不仅破坏招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扰乱了采购行业秩序,还造成国家、军队等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中,串标是最为常见,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违规行为之一。

因此对于防范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规范管理违规供应商是十分必要的。

海后采购服务站北京市 100036
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然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不仅破坏招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扰乱了采购行业秩序,还造成国家、军队等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中,串标是最为常见,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违规行为之一。

因此对于防范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规范管理违规供应商是十分必要的。

一、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风格相似,或者出自同一个模板,甚至在方案描述、售后服务条款、自证说明表述上的文字和标点符号的错误完全一致。

二是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呈规律性变化或者差异化极大,故意提高自己各项分项报价和费用测算,但不符合市场情况,又无合理的解释。

三是投标人现场出现与其实力不符的低级错误,故意制造无效投标。

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四是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在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要求提供的电子文档标记另外一家投标人名称等混装现象。

五是不同投标人样品寄出同属一个地址,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现场却假装不认识等高度疑似串通的行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招标人将获取招标文件、勘察现场的供应商名单,标底以及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尽表述的技术和方案要求等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供应商,造成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二是招标人通过倾向性引导评审专家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类似的投标内容实行差别对待。

三是招标人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设置技术和商务要求,或在招标前,与某一家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以排斥其他投标人。

四是招标前已经内定了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或将一个标段拆分成多个包,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五是招标人在评审现场发现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或对未中标人提出的质疑,招标人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三)评审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是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

三是评审专家拒不指出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内容缺漏等符合无效投标条款的问题。

二、串标行为的存在原因
(一)经济利益驱动。

如今市场环境竞争日益激烈,部分投标人的经济利益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增加服务质效等良性手段实现,而是存在投机心理,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认为大不了重新注册公司或借壳投标参与其他项目。

(二)串标法律依据不完善。

虽然有相关法律和暂行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依据和处罚办法,但是对于串通投标具体行为和现象如何作出认定,却存在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只能凭工作经验和往期同类项目进行职业判断。

对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串标可乘之机。

如今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多数在约谈基础之上,除非发生投标文件内容出现相同错误等低级现象,串标人之间只要建立同盟串供,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

如果依据不充分,反会被投标人质疑,让我们的后续项目执行陷入被动。

(三)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存在漏洞。

招标人对采购需求把握不准,市场调查环节薄弱,本就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而依旧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或者招标文件中,如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废标条款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中技术描述生涩难懂,通常将论证报告作为技术要求,没有转化成为面向市场的采购指标,造成供应商响应数量不足。

最终导致反复流标、废标。

在此情况下,为了使项目顺利开展,直接或间接助长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四)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空缺。

串标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

事前监管,未有有效技术手段查处。

事后监管中,未能明确各部门具体监督责任和职能。

按照军队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各级纪检、财务、审计、采购等部门应履行采购监督职能,但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协调配合受限,不能有效形成合力。

各军兵种之间、后勤与装发之间的禁止性处理供应商信息不畅,加上监督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造成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容易出现违规供应商在其他地方仍通行无阻。

(五)惩处力度不相适。

监督和处罚的脱节,也会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

一般串标行为十分复杂,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问题需要更进一步明确。

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情节轻微、较轻”等情形的界定没有详细的标准,不可避免的存在同种情况处罚力度不相适的情况或者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不利于行业自律。

三、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配套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制定处罚串标投标行为的详细量化指标,对供应商禁止性处罚的档次和从轻从重处理情形,以便于对照供应商违规情形,精准实施处理,防止畸轻畸重问题的发生。

同时简化流程,从严从紧调查违规供应商,对于违规行为基本属实的及时通报并作相关问题处理,避免造成进一步损失。

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法规,并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怎样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推进电子化招标及评审平台
电子招投标采购制度,对于非涉密项目所有的招投标过程各个环节均在网上操作,避免了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见面。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杜绝招投标过程中人为泄密风险,减低人为干扰评审及暗箱操作的空间。

同时,采用电子招投标,能提高评审质量,降低错误率,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防止腐败现象行的发生,对促进建立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完善信用经济并罚体系。

将违规供应商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实现军地招投标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注重靶向精准实施,形成信用与经济并罚,增大违法风险成本。

对违规供应商采取让供应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局面。

(四)形成有效监管合力
在管理措施落实方面,公安机关、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需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管理工作,强化监督力度,形成全面监管态势,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对典型的串标案例,要深入剖析,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不断完善制度。

(五)提高采购人员素质能力
采购是一个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的行业,不仅要对采购行业专业知识,如法律法规、采购程序等熟知掌握,还需具备识别采购过程中串标等违规行为的能力,用自己的坚强的思想道德素养和过硬的专业技术去完成采购工作,与不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需要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不断积累,不断总结,提高行业敏锐性;更要主动思考,举一反三,预防违规情形发生;加强廉政建设,用更高站位去推动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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