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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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

川国税函…2004‟16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税务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做好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相关内容的公示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办税场所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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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依法进行公示。

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得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省局统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操作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省局提供的范本及时印制《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并在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办税场所予以公示(其中,示范文本需要手工填写后再公示,填写内容为纳税人提出申请时需要填写的内容)。

三、严格遵循“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许可原则
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并作出决定。

根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原则,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委托下级机关调查情况及文书传递等事务的,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最终由委托机关作出决定。

四、坚持“一窗对外”的原则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遵循“一窗对外”的便民原则,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固定窗口,并在该机构或窗口醒目位置标明“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字样,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向申请人免费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工作。

五、切实抓好确认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确认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虽然不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也应尽量规范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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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为此,各地要切实抓好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调整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公示内容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二)由于用量不大,省局不统一印制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各实施单位自行印制使用。

(三)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省局已列入各地年度经费预算,为此,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专用章的制作,请各级机关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规格制作。

(五)各级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二○○四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税务行政许可转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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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7月8日印发
校对:法规处张素芳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
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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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6)
2、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 (8)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 (9)
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14)
5、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15)
6、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17)
7、示范文本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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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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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刷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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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发票印制质量监督制度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6)企业印制发票的设备清单和技术水平证明;
(7)保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供应发票和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的承诺文书;
(8)专门用于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和专门用于保管发票的仓库书面资料以及专门负责管理发票印制的人员名单。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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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使用发票数量极少、又不便于到税务机关代开的纳税人。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的说明理由;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三)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本主管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户;
(2)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4)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申请报告;
(4)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
资料;
(5)开具发票的计算机型号。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本主管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户;
(2)在本省范围内由于经济业务需要,须跨市、州区域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4)企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核算、集中缴纳税款的证明。

(五)企业冠名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使用发票单位在业务上有特殊需要。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企业填报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表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3)市、州局审批印制冠名手工发票;省局审批印制冠名电脑发票;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发票票样。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领购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6)其他有关证明。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后,可向县级国税机关申请使用万元限额(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型商贸企业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十万元限额(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财务核算健全;
②纳税申报、抄报税工作正常,1年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使用行为;
③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使用百万元限额(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市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财务核算健全;
②纳税申报、抄报税工作正常,1年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使用行为;
③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千万元限额(百万元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可向省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财务核算健全;
②纳税申报、抄报税工作正常,1年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使用行为;
③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2、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授权。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
(4)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1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省、市两级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后,可委托县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县级国税机关在接到省、市两级国税机关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查委托书》之日起,进行实地核查,并在10日内将核查情况填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情况报告》,反馈审批机关。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待总局统一部署后进一步明确)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
(3)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

2、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地、从业人员等情况)书面说明资料;
(4)申请人无建帐能力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书面说明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年月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核查委托书
川国税票限委字[ ] 号国家税务局:
现将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转你局,并委托你局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请于年月日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情况报告》,报达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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