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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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运政办发[2009]44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步伐,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省政府领导对运城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批示,特对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农村
金融服务体制的重要创新。

在我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有利于加强对“三农”和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按照严格准入、稳妥试点、规范运行、有序推进,建章立制、明确职责、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要求,引导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坚持经营取向,严格经营范围,切实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

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应本着积极稳妥、合理布局、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原则,先选取一批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对象作为前期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数量。

在试点工作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既要积极推动,又要防止一哄而上,确保该行业有序发展。

(二)规范管理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申报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操作程序和经营行为。

(三)市场运作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在试点期间,各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本辖区。

对于注
册资本较大、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后,可以把业务辐射到全市范围。

(四)引导扶持原则。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市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市、县(区、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探索相应的优惠政策,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扶持政策,探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措施,建立政策扶持机制。

三、试点工作重点
(一)推动金融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的重要突破和创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必然带来金融服务方式、流程和产品的创新。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围绕探索改善“三农”和小型企业金融服务新途径,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运作模式,创新服务方式,开发新的贷款品种。

(二)完善管理办法。

在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申报审批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促使其平稳、健康、科学发展。

(三)建立监管机制。

在试点工作期间,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人行、银监、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等多部门参与,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参照工商企业管理办法和金融企业管理要求实行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四、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简称“市领导组”),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和推广工作,协调处理试
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领导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市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明确管理部门。

在试点期间,市政府授权市领导组办公室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行文批复有关事宜;负责牵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动态监测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经营风险;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及推广的具体工作,统筹安排本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做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政策宣传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活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试点工作安排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引导扶持的原则,开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具体安排为:
2009年3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当地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经过初审,确定试点对象,上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经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09年12月,总结初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2010年,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社会反响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启动,依据《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
办法》及《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申报审批工作指引》具体实施操作。

附:
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领导机构组成及成员名单
一、机构名称
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

二、成员名单
组长:
张建合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李丰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林市人民银行行长
卢文礼市银监分局局长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
邓潜贞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崔峰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王敏市工商局副局长
冯养合市公安局副局长
谭志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志斌市国税局副局长
刘玉晶市地税局副局长
韩寅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
李丰林(兼)
副主任:
邓潜贞(兼)
崔峰(兼)
王敏(兼)
韩寅生(兼)
成员:
岳平市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科科长
杨波亭市银监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苏亚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
李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科副科长
台彦龙市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科科员
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运城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试点期间,暂不受理设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
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运城市人民政府授权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组办公室”)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行文批复有关事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未经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凡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能明确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推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进行处置,对风险处置情况及实施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按季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试点期间,暂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出资人原则上不少于7人。

其中,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其它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1%(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适当放宽)。

(四)对于经营管理规范、业务发展较快、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但须经当地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并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工作设施。

(九)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

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知识;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1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出资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的经营年限及业务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纪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类小额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
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市领导组办公室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兼营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未经市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擅自跨县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签订筹建工作委托书,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申请材料按照《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申报审批工作指引》中“筹建申请”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上报。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收到出资人的筹建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完成初审,并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将初审意见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上报材料包括: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材料的初审意见;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
(三)出资人提交的筹建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市领导组办公室自收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申请的完整材料,经审核后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自市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阶段。

逾期未按规定程序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注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人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工作后,向公司设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按照《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申报审批工作指引》中“开业申请”规定的有关材料要求报送。


初审同意后,须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向市领导组办公室进行转报,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其开业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开业核准批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自市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同意开业之日起30日内,凭开业核准文件到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办理正式营业执照。

同时,到公司设立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注销核准文件,同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督促申请人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自开业后5日内向市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并向公司设立所在地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和银监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开业(筹建)申请材料及批复资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可为复印件)。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核准文件(正本)及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正本)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监督和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监事(会)应对董事、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股东会报告,并报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做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财务制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日常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提交公司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风
险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实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并报送银监派出机构,同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面向农户、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信贷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
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纳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按月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和银监派出机构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含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情况及运用情况)及业务状况表等资料;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各县(市、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派出机构要对上述报表及报告进行监测分析,并分别向人行运城市中支、运城银监分局上报监测分析情况和相关报表。

每年3月底前,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市领导组办公室、人行运城中支、运城银监分局为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公司股东等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股权变动情况、高管人员经营管理和变动情况及其它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社会进行披露。

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向指定部门报送经营信息或向有关人员披露经营信息,应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加入所在地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定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可以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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