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场地变更程序政策解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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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程序及政策解读(参考)生产场地变更属于药品上市后管理中变更管理的一部分,都在药品的生命周期内
一、药品上市后变更分为
1、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即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
例:变更药品生产工艺,变更药品质量标准,变更药品有效期等
2、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即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信息。
例:许可事项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关键人员等,企业住所)
二、生产场地变更概述
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第12条
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的场地以及委托生产的场地。
药品生产场地的变更: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同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未变)的新建,改建,扩建。
2、已认证的预留房间增加设备(看设备的影响程度)
一般情况进行设备内部变更控制即可。
特殊情况根据影响条件(备案类别或审批类别)。
备案类别:报省级备案。
审批类型:需报国家局审批。
不纳入生产场地变更的管理。
3、原址改建
国家局要求:需开展符合性检查,不用纳入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辽宁省局要求:需纳入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改建仅涉及设备设施,对工艺无重大影响的,进行符合性检查的范围;关键设备发生重大变更影响工艺的,需按注册管理事项的要求进行批准备案。
Ps:生物制品的重大变更按“生物制品变更指导原则”执行报省局备案或国家局审批即可。
中等变更同步实施到辽宁省局进行备案。
省局配合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上市后变更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4、洁净区功能间的改变(同级别)
O1.未改变空调系统,按内部变更控制。
02.若车间改造,影响了空调系统的分配,洁净区级别变了。
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6条按车间改建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03.外包装线不按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5、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要求
01.持有人自有生产场地生产地址变更与同一生产地址内生产场地变更相统
O
02.持有人自有生产场地(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委托生产场地的变化)生产地址与持有人委托生产变更要求相统一。
(以往委托生产变更无技术审评环节,现统一为同进行技术审评,和场地变更的现场检查)
Ps:辽宁省的要求:改建、扩建也属于生产许可证项变更项,在GMP符合性检查的范围。
三、生产场地变更办理程序:
1、根据2007版《注册管理办法》,2017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场地变更程序为:先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例如:异地、新建车间)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项下进行生产地址变更;再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药品注册批准文件生产地址变更的补充申请,再进行申请药品GMP认证。
2、根据2023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将上述程序可通过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变更,药品注册批准文件生产地址变更,GMP检查。
3、生物制品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指导原则
微小变更:持有人需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中等变更:持有人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和必要的验证,并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向省局提出“已上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省局组织开展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涉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和合并实施现场检查。
重大变更:持有人先通过辽宁服务网向省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不包含已上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后,持有人按照相关变更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补充申请。
涉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可与重大变更的注册核查合并实施现场检查。
Ps: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可并行。
(时限50个工作日)
四、场地变更后注册信息如何更新
1、到省局备案系统进行场地变更备案模块,更新药品注册有关信息。
五、场地变更,注册管理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注册管理事项获得国家批准后,是否提交补充申请批件至省局。
1、先按国家要求办理许可证项,批准信息向省局报告提出场地变更申请。
如重大变更与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可合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进行补充申请,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及时报告省局,无需向省局再次提出场地变更申请。
Ps:辽宁省局:负责备案类变更。
所有变更需在年度报告中报备。
CDE(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审批类变更。
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1、性质审批处:受理,审批,送达
2、药品注册管理处:关联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类别的内部交流评估;关联备案类别注册管理事项备案。
3、药品生产监管处:协调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
4、各稽查处:负责生产许可事项变更的现场检查,参加场地变更的合并检查;监督检查抽检
5、技术机构:技术审评、组织现场检查;检验。
七、其他
1、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百四十条规定要求,持有人建立的变更控制系统,应对所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更将女性评估和管理。
需要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实施。
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需要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
01.变更均应按照变更控制系统执行
02.以及药品变更指导原则评估变更等级,涉及注册管理事项的重大或中等变更、生产许可登记类的变更按照相关要求报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03.属于企业内部变更控制的,如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但非企业关键人员的内部变更,检验仪器、设备、公用工程等变更按照企业变更控制系统要求确定变更等级,实施变更控制。
无需进行备案。
04所有变更应体现在年度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