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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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P45案例3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P70案例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2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卡拉奇;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卡拉奇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卡拉奇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巴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巴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巴商应该付款。

P78案情简介印度孟买一家电器进口商拟向日本川崎某电器制造商订购一批空调机,货物运送目的港/地为孟买(Bombay)。

川崎(Kawasaki)为内陆城市,但交通发达,有高速公路通往横滨(Yokohama)。

试问:在一般情况下,川崎电器制造商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报价销售这批空调机?说明理由。

应采用FCA、CPT或CIP术语报价。

本案例中双方采用的是多式联运方式,由陆运加海运的方式运输。如果采用FOB、CFR或CIF术语,只适合
单纯的海洋及内河运输。

P83思考题T4参考答案: (1)每码3.50美元/欧元CIC2%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利物浦净价;(3)每公吨1000美元FOB上海;(4)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或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减1%折扣;(5)每件2000日元CIF长崎包含佣金2%
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

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参考答案:
佣金通常由我出口企业于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户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使合同得以圆满地履行。

但是,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于货款全部收妥后才予支付的做法,应由我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在双方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即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本案例的争议在于双方未能事先就佣金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

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P97案情简介: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

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议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国家,城市等。

案例简介: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

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但数量可
增减5%。 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

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

A公司向议付银行
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

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理由是:信用证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145公吨,而且是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
开证行不得拒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

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在大连、青岛两地装运的货物,因为是货装同一船只,且驶向同一目的港,因此不能算作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同时3月的装运也符合信用证增减5%的要求。

P119案例1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输300公吨白糖,在装船时船上作业人员发现这批白糖有10%的包装上有破损,另有5%
的包装有湿损痕迹,于是在收货单上对此损坏现象作了批注。

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及时收汇,就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要求海运公司开出清洁提单,并向银行缴纳了保证金。

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抵目的港之后,收货人认为货物外包装有破损和湿损,但船方仍签发清洁提单,已构成提单欺诈,于是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货轮。

海运公司遂凭保函向银行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在审清事实之后赔付了海运公司的损失并没收了贸易公司的保证金,贸易公司因此遭受了严重损失。

试问此案例中贸易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什么?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须对签发的清洁提单负责,本案例中贸易公司的做法欠妥,要求海运公司不顾事实签发清洁提单会导致承运人构成欺诈,从而带来经济索赔。

案例2案情简介:上海某公司A以FOB术语签订了一笔进口合同,自新加坡经海运方式运往上海,并委托承运人C运输。

A公司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即准备提货,但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所有正本提单在公司各部门递送过程中全部遗失。

A公司只好要求C公司凭提单的复印件放货。

但C公司声称,没有正本提单,C公司无法向A公司交付货物,除非A公司缴纳相当于货物价值120%的保证金。

试问C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正本提单在海洋运输中有什么样的作用?要点评析:
只有正本提单具备物权凭证的性质,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

本案例中C公司做法正常,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要求出具保函的情况在实际业务很普遍。

P145案例1案情简介: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

根据保险的理赔原则,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对保险标的物法律上的权益。

本案例中货物在从仓库运至码头的过程受损,根据CRF术语的解释,货物此时还未装上船,所有权依然归卖方所有,因此即使买方已经购买了保险,但由于没有保险利益,不能得到赔付。

案例2案情简介: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起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1)海水渗入货仓造成部分损失术语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2)船只修理的费用和船员工资属于共同海损,
因为该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3)被火烧毁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4)被水浸湿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该损失是灭火导致的,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

投保CIC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负责。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案例3案情简介: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试予以评论。

根据保险的仓至仓原则,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本案例中货物在60天内已经被转运和再分配,仓至仓早已终止。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P161案情简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
甲乙和银行三方都应对丙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丙的前手,在票据行为中,前手对后手负有票据必然会被承兑或者必然会被付款的担保责任,票据如遭拒付,后手有权向所有前手追索,一直追索到持票人。

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要保证到期付款的责任,在破产之后要承担相应清理责任。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P179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参考答案:
对于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持票向付款银行收取票款,如付款银行在国外的,则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

案例2案情简介: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

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

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要点评析:
日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提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

案例3案情简介: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上海、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

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香港C公司在其驻上海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交给A公司。

C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运运至香港,再在香港换装另一海轮运往伊斯坦布尔。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在该提单的收货人项下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

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上海W银行收款。

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

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 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

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又查明,,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参考答案: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能银货两空,风险很大。

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运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前,都应关心货物安全。

所以,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

同时应掌握提单的物权,本案例A公司的失误在于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导致放弃了物权,同时采用FOB术语导致承运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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