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煤矿瓦斯专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闽经贸能源[2007]713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713号)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福煤集团:6月份以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全面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截至9月末,全省煤矿共有339家煤矿(含建设矿井)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累计自查各类隐患12904项,已整改12870项,整改率为99.7%。
自查重大隐患352项,已整改349项(含已整改完成的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整改率为99.1%;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累计落实整改资金110.8万元,制定应急预案3项。
但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尚需进一步加强;二是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总体较低,大多数乡镇煤矿仍采用传统落后的安全管理手段,部分企业在治理过程中未能按照隐患整改的有关规定整改到位;三是虽然我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提高,但是安全保障还很脆弱;四是部分建设项目存在违规现象。
为了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解决前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10月8日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的有关精神。
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一)指导对象与范围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
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
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
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34号文件
煤安监技装〔2007〕3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今年以来,一些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相继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特别是有些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反映出煤矿瓦斯鉴定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现就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的规定,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开展矿井(包括:生产、基建、资源整合)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所有矿井要在三季度前完成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煤矿企业、中介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不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应与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鉴定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瓦斯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管理。
1.凡矿井发生事故,调查组已分析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事故类型结论向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相关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03•【文号】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
先抽后采就是煤矿企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将煤层瓦斯预抽到有关规定的指标以下后,再进行煤炭开采。
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占比例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00余处,原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8%,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涌出量大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多年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瓦斯先抽后采,不断提高瓦斯抽采率,有效地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减少了采掘时期的瓦斯涌出量,改善了矿井安全状况。
实践证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
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各产煤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强化建设过程监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认真组织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以下简称《改建管理通知》)、《关于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0〕303号)、福建煤监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8〕20号,以下简称《建设监察通知》)、省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12号,以下简称《整合技改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按程序、按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工作,做到严格程序、严把标准,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煤炭规划、项目环评、安全论证等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和组织项目核准审查。
安监总煤装〔〕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一般规定 (3)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 (6)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7)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 (8)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14)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14)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14)按公式(2)计算: (14)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15)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16)按公式(5)计算: (16)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6)按公式(7)计算: (16)A6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7)按公式(8)计算: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榕安监一[2014]248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安监一〔2014〕248号)各有关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5日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4〕9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按照方便与服务企业、注重质量与实效、规范评价与管理的原则,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把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更加紧密结合起来,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真正实现风险评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一)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建设体系根据国家、省安监局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组织体系、简化建设程序和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1绪论1.1 目的和任务全面普查煤矿存在的隐蔽致灾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做到隐蔽致灾因素清晰明确,防范措施全面有效,从根本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因素,为制定防治措施和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提供依据。
1.2 报告编写依据1.2.1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2)《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3(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4)《煤矿水害防治规定》(5)大山煤矿相关资料1.2.2 技术资料1.3 煤矿概括1.3.1交通位置与自然地理大排联办矿位于永定县培丰镇境内,由大排村管辖,属培丰井田范围南部。
本矿位于永定县城区45°方向,直距约30公里,至永定县运距约46公里。
区内有一条简易公路可至培丰镇,然后与福三线相接,距龙梅铁路坎市火车站7公里,交通便利,详见交通位置图。
本区属侵蚀型低山地形,山岭、沟谷纵横交错,地形复杂,主体山脉呈南北走向。
本区属低山~丘陵区,主要山脉南北走向,本区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年温热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常青。
1.3.2开采简矿及四邻关系本煤矿于1995年开始基建,于1997年开始投产。
开采煤层主要为童子岩组第一段下亚段的39、41煤层,和第三段的28、29煤层,投产之初产量较低,年交通位置图图:1-1产量1万吨,2002年经过技改,产量有所提高,2003~2004年底产量可达年产量2万吨左右,两年共采出原煤约4万吨,损失量1.8万吨。
自八十年代初以来,培丰煤矿和地方小煤窑对培丰中井田、培丰井田内储量进行了开采,近地表或浅部的煤炭资源现均已被采空。
2002年培丰煤矿就将150米水平开采完毕,培丰煤矿现在已开采至±0水平。
本矿区内F2断层上下盘和F3断层下盘之间的39、41煤层原《福建省龙永煤田培丰井田普查最终地质报告》中+250米以上水平储量已被培丰煤矿采空。
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各产煤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167号)要求,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附件:1.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持有合法证照的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矿井。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2009年度煤矿瓦斯
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22
•【字号】闽经贸能源[2009]821号
•【施行日期】2009.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
定结果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821号)
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查批准龙岩市161家地方煤矿2009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报告》(龙煤管〔2009〕130号)收悉。
经专家组审查,你局上报的161处煤矿(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其中基建井6处、生产矿井155处,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时间、步骤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相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40m3/min,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分低瓦斯等级矿井的规定,我委同意上述161处煤矿按低瓦斯等级矿井进行管理。
请你局督促上述各煤矿继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和气体检测工作,防止局部瓦斯和二氧化碳积聚,确保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同时,继续强化矿井“一通三防”
技术管理责任制,合理调节分配各采区风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可靠。
附件:龙岩市2009年度低瓦斯等级矿井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
二OO九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目录。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闽经贸能源[2009]888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888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总工会,省煤炭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国家安监总局等5委局《关于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212号)和全国煤矿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进班组安全基础建设工作会议(郑州)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总工会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福建省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国家安监总局等5委局《关于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212号)和全国煤矿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进班组安全基础建设工作会议(郑州)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煤矿班组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
企业的执行力在班组中体现,企业的效益通过班组实现,企业的安全由班组来保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闽经贸能源[2011]578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578号)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通知》)、《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7号,以下简称《清理整顿通知》),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和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督查。
根据今年第三季度全省(永安)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联席(扩大)会精神,结合专项督查情况和我省煤矿项目建设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强化施工期管理,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建设单位在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项目全部审批手续并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后,应集中力量严格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边报批、边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对本次清理整顿中发现超期施工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一)申请延长施工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资源赋存条件和外部客观因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首次申请延期,或批准延期累积不足1年的在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制订施工整改方案,按《项目管理通知》有关规定申请1次施工延期。
对于已批准且累积超过1年的在建项目及首次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延期的改建项目。
在满足《项目管理通知》相关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的情况下,可最后申请1次半年以内的施工延期:一是《项目管理通知》要求的申请资料;二是建设单位施工整改方案;三是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期的承诺书(企业承诺并保证在最后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否则,同意无条件撤销该建设项目,同意无条件对原批准的建设区域实施永久性关闭,并保证在施工期截止日起2个月内按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一篇: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4]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小型煤矿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国家发展改委和国家局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指出:对矿山建设等高危局行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煤炭管理局部门和煤矿企业领导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做好“三同时”工作的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加强对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进行摸底登记,以全面掌握本地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现状。
三、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监察规定》。
对2000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开工的建设项目,凡未编制安全专篇的,必须补做安全专篇,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前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2003年8月15日以后新设计、新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申请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和瓦斯等级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和瓦斯等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25
•【字号】闽发改能源〔2022〕53号
•【施行日期】2022.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建设生产煤矿产能和瓦斯等级的通知
闽发改能源〔2022〕53号
泉州、三明、龙岩市工信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等2部门《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等要求,现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建设生产煤矿的产能和瓦斯等级信息予以公布。
已公布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失效或有效期届满,有关该煤矿的公布信息即自行废止。
公布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
以证照颁发部门的最新结果为准。
已公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作为认定有关煤矿证照问题的依据。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下一次产能公布时统一更新。
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
说明:公布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均为按矿井设计(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确定的生产能力。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5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10.0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江西省针对小煤矿开采的实际情况,围绕防治瓦斯和水害2个关键致灾因素,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治理的强制性措施,在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了事故总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现将《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煤矿瓦斯、水害等防治工作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工作,查明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体及其在采动应力耦合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特别是老窑、采空区等致灾因素,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3年10月8日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受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影响,江西省的市、县所属煤矿和乡镇煤矿都是小煤矿,规模小、数量多,技术管理水平低,事故多发、频发。
“九五”期间,江西省小煤矿数量为5000余处,单井平均产量不足0.2万吨/年。
1997年至2000年4年间,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109起、死亡679人,其中,瓦斯和水害事故的死亡人数占了近90%;“十五”期间,小煤矿发生事故315起、死亡616人,其中,瓦斯和水害事故的死亡人数仍高达51%。
针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江西省围绕防治瓦斯和水害2个关键致灾因素,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治理的强制性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了事故总量,取得了良好效果。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
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能源[2010]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0.01.25
【实施日期】2010.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0〕52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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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
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安监管一[2014]9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闽安监管一〔2014〕94号)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4〕70号)、《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远程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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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关于报送福建省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关于报送福建省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闽经贸能源[2009]462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关于报送福建省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闽经贸能源〔2009〕462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94号)精神,福建省经贸委、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报上,请审阅。
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二OO九年七月九日福建省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煤炭是我省一次能源的主体。
截止2008年末,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约11.5亿吨,预测远景资源量约7亿吨。
2008年全省共产原煤2128万吨。
全省合法生产煤矿327家,均为低瓦斯矿井,无瓦斯爆炸、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瓦斯中毒、窒息事故时有发生,防范煤矿瓦斯中毒、窒息事故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94号)精神,编制《福建省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
二、整治对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整合以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我省煤矿以小型煤矿为主,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只有3家,且均为中型煤矿。
其中生产矿井1家: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丰海煤矿,年生产能力45万吨;改造矿井2家: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年生产能力51万吨)和永定县东中煤矿(年生产能力4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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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煤
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闽经贸能源[2009]3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318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煤集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精神,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在《福建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闽经贸函能源〔2008〕666号)和《关于做好我省煤炭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闽安委办〔2009〕9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认真组织完成我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省经贸委
福建煤监局
省安监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
煤炭是我省一次能源的主体。
截止2008年末,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约11.5亿吨,预测远景资源量约7亿吨。
2008年全省共产原煤2128万吨。
全省合法生产煤矿330家,均为低瓦斯矿井,无瓦斯爆炸、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瓦斯中毒、窒息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的精神,编制以下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专项整治对象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省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统一领导、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产煤设区督促本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小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
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
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产煤地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