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慧、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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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慧、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物业服
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44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祥波高红梅宋珊珊
【审理法官】孔祥波高红梅宋珊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慧;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
【当事人】吕慧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慧
【当事人-公司】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慧
【被告】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7年6月1日以前的物业费、垃圾处理费
及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吕慧均按照小区物业守则的规定如数交纳,其也应及时交纳2017年6月1日以后的相关费用。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催告撤销执行质证新证据违约金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7年6月1日以前的物业费、垃圾处理费及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吕慧均按照小区物业守则的规定如数交纳,其也应及时交纳2017年6月1日以后的相关费用。关于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收费问题,垃圾处理费系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根据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代收,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系小区物业公司为保证居民正常供水经物价部门许可的正常收费,上述费用与物业服务费不同,不属重复收费。关于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密切相关,案涉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较低,服务质量难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小区业主和物业均应相互理解,共同创造美好家园。关于吕慧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物业服务范围,吕慧可另行主张,小区物业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关于吕慧所称物业擅自停水和曾明确表示不再为吕慧提供物业服务问题,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吕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吕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3:04:56
吕慧、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4民终4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代淑秀,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娟。
上诉人吕慧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州现代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慧上诉请求:1、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本身包括在物业服务费里面,其另行收取系重复收费;该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为我提供物业服务,其无权收取物业服务费;该公司擅自停水,给我造成了损失;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很多瑕疵,属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取的是垃圾处理费,不是垃圾清运费,有物价局的文件为证;我方没有停止吕慧的供水,也没有表示停止为吕慧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标准是与收费标准相对应的,我方收费标准较低,提供的服务大多数业主是满
意的。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吕慧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769元、垃圾处理费180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20元,合计20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支付物业费之日2017年6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计算);2.诉讼费用由吕慧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24日,德州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代城分公司(甲方)与乙方房屋买受人弭宝裕(吕慧当时的丈夫)签订《东海?现代城小区物业守则》,该《守则》包括小区住户用电、用水、安全、消防、绿化、小区楼宇维修、室内维修等管理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偿服务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等共计十一个条款。其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0.5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0.8元,每季度初1-10日(或按通知执行)交纳服务费;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另外,业主公约第三条第2项约定:“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三追缴滞纳金(每次不少于一元);逾期三个月仍拒绝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暖或法律诉讼等措施进行追缴。”长江物业现代城分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还按照德州市物价局文件(德价发[2006]114号、德价发[2016]66号、德价发[2018]80号),以“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为小区业主代交了垃圾处理费,德州市德城区天衢环卫队为此出具了证明。该小区按照每立方米0.4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用,该收取标准已经小区公告栏予以公示。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天衢工业园营业处出具的吕慧该房产用水清单显示,自2017年6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共用水316方。为证明二次加压费的合理性,原告提交了《德州晚报》2015年1月2日、2016年11月28日的两篇报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