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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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6.10
•【文号】保监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0.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4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

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2、任命决定;
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
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出之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五)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保监局可以视情形建议保险机构更换该负责人。

(六)《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可以继续沿用原《保险营销服
务许可证》。

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期限届满应予延续或者依法变更的,向当地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省级分公司审批
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程序)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时总经理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本通知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第四条指定的省级分公司。

三、分支机构改建
(一)《规定》施行以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9、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10、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以及当地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建应当提出改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申报材料;
5、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7、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8、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9、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10、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
或者当地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批准改建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规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条件、程序适用《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的有关规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
《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
(三)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日附件: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姓名
任职公司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此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本表一式三份,并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监管机关。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四、“核准文号”指监管机关曾核准该人员任职资格的文号。

五、“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填起。

六、“培训经历”指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七、任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八、“本人声明”由任职人员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九、“保险机构声明”由任命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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