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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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以谎报销售价格的手段隐瞒或转移一部分应税销售额。
税法规定,对采用从价定率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核定的权限是: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