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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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9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0.22

•【字号】省政府令第27号

•【施行日期】1990.10.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7日甘政发〔1990〕180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混凝土构件厂(以下简称构件厂)、建筑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设备水平、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等综合性指标。

第四条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和试验室的资质由省建设委员会归口管

理,省建筑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五条下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质审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凡在省内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省建设委员会提交资质审查申请。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属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由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我省主管的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审查批准后,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省内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经审查合格,确定经营范围后,由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并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零星建筑队不属建筑施工企业范畴,不予审定资质,不能承担新建、改修、扩建工程,不得被介绍跨省施工。零星建筑队应按规定在其所在地

(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发给《施工证书》,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小型工程的内外装修、房屋修缮,传统农房建造和提供劳务。

第九条构件厂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建设委员会或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一级构件厂须经省建设委员会审定,二、三级构件厂须经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地(州、市)审查发证后,须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试验室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和等级评定意见,报省建设委员会审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和试验室资质审定四年后,方可报出晋升等级的申请。但在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可以适当提前。

第三章资质检查

第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试验室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促使其不断提高、完善资质条件和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资质年检实行自检与审检相结合和分级检查的原则。

中央在我省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省属和省级有关部门所属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年检由省建筑管理站负责,其他等级和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年检由地(州、

市)建筑管理站负责。

一级构件厂和所有试验室的年检由省建筑管理站负责。二、三级构件厂的年检由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负责。

第十四条受检单位在认真自检的基础上,如实地向年检部门报送年检报告、《经营管理手册》和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试验室已经获得的资质等级与相应的资质标准相对照,实际达到水平情况及相应的资料;

(二)当年施工项目的情况(项目名称、投资、面积、结构、层数或工业厂房跨度等);

(三)当年施工、构件生产、试验项目的质量情况,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情况;

(四)当年的经营活动情况(有无越级经营、转包或接受转包工程、私自出省承包等情况);

(五)当年突出的建设业绩。

第十五条年检部门要对受检单位的资质、经营活动和建设业绩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要求,加盖公章、汇总归档。受检单位对年检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经检验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要限期完善或重新确定等级,业绩突出的可以提前升级。发现较大问题需做其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识,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年检结束后,各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要提出年检情况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没有接受年检的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和试验室,不得参加工程招标、构件生产和出具试验报告等活动。

第四章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和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规定的营业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定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任务。

第二十条一、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一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采取只收管理费,不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等形式的倒手转包。

第二十二条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跨省独立承包工程;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持有《资质审查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跨省向总包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工程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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