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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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对企业内部涉及生产安全的各类设备、设施和工作场合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点隐患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安全管理漏洞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二章隐患排查机制
第四条设立特地的重点隐患排查与整治机构,由企业领导任命负责,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企业生产、环境等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并订立相应的整改计划。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全面、细致,对各个环节、过程和区域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备措施。
第七条隐患排查结果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
第三章隐患整治与整改
第八条隐患整治要以防范为主,防备为重点,同时重视事故的应急救援本领。
第九条隐患整治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地。
第十条重点隐患的整改必需严格依照要求的日期完成,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第十一条假如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无法解决隐患的情况,立刻上报企业领导,停工、停产,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设立特地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企业领导。
第十三条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提出,由监察部门与相应责任部门共同订立整改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对于重点隐患整改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可以采取口头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培训与宣传
第十五条每年组织隐患排查与整治相关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于安全隐患的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十七条保持与相关行业和监管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并将其落地到企业实际操作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级推广。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相关部门包含企业领导、监察部门、技术人员等。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领导全部,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