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资料审核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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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资料审核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造价咨询资料审核工作,确保造价咨询质量,根据《造价工程师
管理条例》、《造价咨询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造价咨询资料审核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资料审核
活动。
第三条造价咨询资料审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
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造价咨询资料审核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审核人员应
具备造价工程师资格。
二、审核内容
第五条造价咨询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基础资料;
(二)工程量清单、工程决算、造价编制依据、计价规范等造价相关资料;
(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工程变更签证等合同资料;
(四)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实际情况;
(五)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三、审核程序
第六条造价咨询资料审核程序分为初核、复核和审批三个阶段。
(一)初核:造价咨询机构接收工程项目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人员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初核不合格的资料应退回委托方,要求其补充或修正。
(二)复核:初核合格的资料,由审核人员进行详细审查,重点关注工程量计算、单价组成、总价计算等方面的准确性。
复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要求其解释或更正。
(三)审批:复核合格的资料,由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确认无误后出具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应具有法律效力,对委托方和工程项目具有指导作用。
四、审核要求
第七条审核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计价规范。
第八条审核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高审核质量。
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以其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造价咨询机构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