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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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测评内容(测评点):1、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测评内容(测评点):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第四条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

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

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

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才艺竞技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八)组织管理奖。

用于奖励在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道德模范奖。

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其他类别奖。

学院可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申报其他类别奖项,并明确奖项名称与具体要求。

第六条第五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七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
“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

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

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年级(专业)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年级、专业)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年级、专业)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

第十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和评奖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始施行,之前各年级学生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实施时间原《扬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及《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四)身心健康;
(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等称号一次。

(四)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第七条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及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九条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处审核。

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审核,报校学生处备案。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

本科生颁发“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证书,研究生颁发“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证书,并发放纪念品。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原文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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