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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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文件
一、总则
为确保码头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码头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审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
1. 码头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1)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2)拆除、迁移码头设施,由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3)小型码头、简易码头和浮动码头,由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2. 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交码头建设项
目申请。
(2)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
出审查意见。
(3)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项目调整,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4)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
(5)项目单位取得审批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开展项目建设。
三、审批材料
1.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审批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其他相关材料。
2. 拆除、迁移码头设施审批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批期限
1.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审批期限为: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拆除、迁移码头设施审批期限为: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
五、变更和延续
1.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内容、规模、地点等,应当重新提
交项目申请。
2.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延续项目有效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
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
六、监督管理
1.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得到满足。
3.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审批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工作。
本审批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如有未尽事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