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平衡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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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平衡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矿、冶炼、铜加工企业金属平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范围内的金属平衡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YS/T441.1~441.5《有色金属平衡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半成品
指在本企业内已经完成一个或几个生产阶段、符合规定的半成品质量要求,但尚需在其他生产阶段进一步冶炼或加工的产品。

3.2在制品
指正处于冶炼过程中,尚未达到成品或半成品的制品(包括虽然冶炼完毕,但尚待检验或检验完毕尚未入库的产品)。

在制品介于原料与半成品、半成品与半成品、半成品与成品之间。

3.3返回品
指金属冶炼过程中,本工序产出的未达到成品或半成品质量要求,尚需返回本工序(或上道工序)重新处理的金属物料。

3.4回收品
指金属冶炼过程中,产出的废杂金属、残渣及烟尘等,不能在本工序直接返回处理,尚需送交其他工序或冶炼系统进行处理的金属物料。

3.5中间物料
指在本企业内尚未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无需办理入库手续,尚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产品。

3.6盘点
在一定时间间隔内,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生产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副产品、返回品、回收品等进行数量与质量的统计、结算。

4管理机构与职责
4.1管理机构
4.1.1集团公司成立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分管领导任主任,企业管理部(质量计量
部)、生产机动部、营销分公司、财务部、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4.1.2企业管理部(质量计量部)为公司金属平衡主管部门,负责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1.3相关二级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

4.2管理职责
4.2.1公司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职责
4.2.1.1按照YS/T441.1~441.5标准要求,统一领导集团公司金属平衡管理工作。

4.2.1.2审定公司金属平衡管理制度。

4.2.1.3审定重大盘点结果和其它金属平衡管理重大事项。

4.2.1.4审定金属平衡管理工作奖惩决定。

4.2.2主管部门职责
4.2.2.1负责集团公司金属平衡管理制度拟定,对相关二级单位的金属平衡进行日常监管。

4.2.2.2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二级单位进行定期(季度、年度)和不定期(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重要盘点工作,并负责对盘点结论审查。

4.2.2.3负责统计、分析、督查相关二级单位金属平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汇总编制公司金属平衡报表。

4.2.2.4检查各相关单位金属平衡管理职责的执行情况,研究减少金属流失的方法和措施。

4.2.2.5对二级单位金属平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4.2.2.6组织调查出现重大金属流失和盘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研究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2.2.7对金属平衡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公司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

4.2.3二级单位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职责
4.2.3.1依据集团公司金属平衡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金属平衡管理制度制定,不断改进金属平衡管理工作。

4.2.3.2负责本单位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包括中间物料)采购、生产、销售金属平衡管理,降低采购和销售风险,杜绝生产过程中浪费和流失。

4.2.3.3按月、季、年编制金属平衡表,分析金属平衡的有关数据,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4.2.3.4出现重大金属流失和盘亏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4.2.3.5定期召开本单位金属平衡分析会。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日常管理
5.1.1各相关二级单位日常金属平衡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5.1.2各相关二级单位每月按照YS/T441.1~441.5标准格式编制金属平衡报表和盘点结论分析表(见附件),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5日前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企业管理部(质量计量部)、财务部和生产机动部。

5.1.3各相关二级单位要加强金属平衡基础工作,规范原矿、原料计量、取样、化验管理,加强有价金属物料的销售管理。

5.1.4各相关二级单位要保证本单位检验、销售、财务与金属平衡管理部门的信息畅通,防
止统计遗漏和错误发生。

5.1.5主管部门参加矿山每季度末、冶炼厂和铜加工厂每半年进行的实物盘点,各相关二级单位应提前告知公司主管部门具体盘点时间,并备好进出台帐、原始记录等相关准备工作。

5.1.6要严格执行金属平衡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更改计量、测量、化验等原始数据,确保平衡结果真实可靠。

5.1.7各单位上报金属平衡报表不得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证实,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

5.2盘点管理
5.2.1公司金属平衡主管部门
每半年对各矿山、冶炼、铜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指导、督查原料、产品等的盘点(具体测量计算等工作由本单位实施)工作。

各矿山、冶炼、铜加工企业负责盘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公司财务和统计部门负责账面核查,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的原则进行。

5.2.2矿山企业
5.2.2.1每月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并确定固定截止日期进行实物盘点。

5.2.2.2盘点方法可以采用容积法、测量法,对结存量大且不规则的物料,应人工修整成有规则几何形状,然后用皮尺或经纬仪测量计算体积,并用堆密度计算实物量,按品位、水分计算金属量。

5.2.2.3对正常运行主体设备中停留的物料,应按首次计算认可的结存常数进入金属平衡统计。

5.2.2.4盘点中有销售在途精矿,在未获取金属量数据时,应按出厂品位、水分计算,次月进行调整。

5.2.3冶炼企业
5.2.3.1每月进行一次账面盘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盘点尽量选择停产或原料低库存时进行。

5.2.3.2盘点方法可以采用称量法、容积法、测量法、计数法,对结存量大且不规则的粉状、块状固体物料,应人工修整成有规则几何形状,然后用皮尺或经纬仪测量计算体积,并用堆密度计算实物量,按品位、水分等计算金属量。

5.2.3.3盘点前应将不同物料提前分类归堆,便于计数、计量、测量。

5.2.3.4盘点时对正常运行主体设备中停留的物料,应按结存常数进入金属平衡计算,当主体设备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重新计算核定结存常数。

5.2.3.5各种回收品销售应纳入金属平衡表中。

5.2.3.6在盘点时有销售在途物料,应按出厂暂估数计算,次月进行调整。

在未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下盘点,在盘点时间内各种动态使用物料金属量应及时做好记录,纳入平衡计算中。

5.2.3.7各冶炼厂金属合理损耗量计算,以公司下达综合计划中综合回收率为计算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合理损耗量=原料消耗总量×(100-回收率)
5.2.4铜加工企业
5.2.4.1每月进行一次账面盘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并固定截止日期,进行实物盘点。

盘点尽量选择停产或半停产时期进行。

5.2.4.2盘点方法可以采用称量法、计数法,盘点前应将不同牌号(按金属成分不同)提前归类,对结存量较大的回收品提前计量、取样。

5.2.4.3盘点时对正常运行主体设备中停留的物料,应按结存常数进入金属平衡计算。

5.2.4.4盘点中有销售在途产品,在未获取金属量数据时,应按出厂数值计算,次月进行调整。

5.2.4.5各种回收品销售应纳入金属平衡表中。

5.2.4.6各铜加工企业金属合理损耗量计算(指有熔铸工艺,不含电线电缆、铜箔产品),以公司核定同行业综合烧损率(铜1.5%,铅10%、锌7%)为计算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合理损耗量=原料消耗总量×烧损率
6检查与考核
6.1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二级单位金属平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对在金属平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或严重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报公司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6.3对二级单位金属平衡考核每年底进行一次,按照《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进行。

——本标准起草单位:企业管理部(质量计量部)
——本标准起草人:江俊
——本标准审核人;朱济生、毕建明
——本标准批准人:韦江宏
——本标准于2012年2月28日第三次修订,2012年4月1日实施。

附件一
矿山企业盘点结果汇总分析表年月日单位:吨
单位:制表:审批:
附件二
冶炼企业盘点结果汇总分析表单位:年月日
制表:审批:
附件三
铜加工企业盘点结果汇总分析表单位:年月日
制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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