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高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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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6期(总第206期)财税探讨
新形势下高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马雪玲
(西安翻译学院,陕西西安71010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市场深化改革,对于高端人才的需求量持续增加,近些年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有力推动国内高校发展,与此同时,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得到较大幅度提升,有必要深入研究与分析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基于此,本文中以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为切入点,分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旨在推动高校教师个人纳税走上健康发展。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优化措施
新形势下国家不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强有力的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持续增加,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得到社会普遍关注。尤其是国家将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提升至5000元,加上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存在特殊性,做好个人所得税研究工作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一、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分析
现代高校教师的收入不仅仅是工资,主要构成为:基本薪酬+绩效工资+各类补贴+科研项目+年终奖等组成。年终奖的确定综合考虑教师职称、职务、课时及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因素。这些共同构成高校教师的收入,在税收筹划时要将这些项目纳入到考虑因素中。截至目前,部分高校依然选择每个月仅给教师发放基本工资,绩效、代课费、监考费等各项费用与年终奖则在年底或学期末发放,造成高校教师每月收入存在较大起伏,不利于进行个税缴纳的筹划工作。
高校教师领域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机制,有助于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合理降低教师个人所得税额度,减轻教师负担,促使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特别是今年8月1日施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背景下,分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解决教师纳税制度落后的情况,解决教师薪金中税率过高的情况,提高从业者的信心,有助于提升高校教师的总体薪酬水平,一定程度上推进教育改革,促进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水平提升。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一)部分高校存在逃税情况
社会发展对于新技术与新工艺的需求量增加,高校教师本身具有知识与技术方面的优势,承担着相当一部分科研课题,使得高校每年科研费用持续增加。高校教师完成科研任务后会有一部分科研费用转化为个人收入,这意味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及个税数额的增加。部分高校教师通过多种方式规避个税,但这些行为存在违法,如,利用其他发票报销费用、虚假罗列科研名单等,直接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高校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逃税,将应该一期付完的咨询费分成若干期发放,每次都不超过个税限额,实现逃避纳税。
(二)高校群体个税普遍问题
首先,酬金申报系统不完善。大部分高校财务管理系统软件都具备酬金申报功能,直接对教师个人收入进行统计并完成个税缴纳。虽然高校都在使用这项功能,但部分财务人员对本校教职工的收入计算存在偏袒情况,造成个税扣缴普遍偏低。部分高校的薪酬系统也未与地区税务系统联网,不能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扣缴未纳入零星收入。高校教师的工作并不是只有教师,还与很多项目存在关联,这意味着零星收入的存在。如,教师在一些考试中从事考务工作可以获得收入、参与科研项目评审也能获得收入,尤其是一些高职称教师收入更加多元化,这些零星收入属于劳务报酬,需要交纳个税。但高校对教师这部分收入管理力度不足,致使教师存在逃税行为。
(三)教师个税税收筹划问题
部分高校教师并不了解税收筹划工作,片面认为学校财务部门承担税收筹划工作,财务部门工作繁多不可能承担全部税收筹划。同时,高校人事部门制定工资奖金,相关部门协助完成,而财务部门仅能做到按章行事。税收筹划工作不可能由财务部门独资完成,最简单的原因就是无法确定收入分配总量与标准。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提高对税务筹划的重视度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税务筹划优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从根源入手,通过不断提高相关人员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确保其能够真正认识到高校教师税务筹划工作的价值与重要意义。高校教师进行税务筹划优化时,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应该提高关键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从而在深入了解税务风险的前提下,有效对潜在风险进行规避。同时高校教师的税务筹划工作,还能提高对税务筹划工作的定位,从而减少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关键部门的全员参与,还能有效对各类风险因素进行合理分析,改善高校教师税务筹划工作的系统性与前沿性。税务筹划工作在高校教师提高认识与重视程度后,并不能直接转化成针对性的措施,还需要具备综合素质的人才完善相关工作。具体高校应该积极引进人才,通过建立完善的税务筹划考评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促进科学化税务筹划方案的形成。
(二)重视政府的税务政策变化
我国的税务政策受到市场发展影响,呈现出一定的行业性与导向性。同时国家为激励部分行业的发展,也不断出台相关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高校应该通过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合理利用,结合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高校的税务工作进行全面把握。高校为确保对政府优惠政策的利用,应该成立专门的部门,对部门国家政策进行及时跟踪,并做好分析,随时掌握政策的走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税法慕课建设项目(项目编号:M1605)研究成果。12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
税平台才行。综合治理需要税务局、银行、公安、社会保障等联合起来,以税务为中心形成合力,构建全覆盖的个税征管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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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左占卫(1973—),女,汉族,河南清丰县人,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税务会计。
(上接第10页)(上接第11页)
“营改增”税制内容,积极应对风险评估工作,实时了解国家税制的更新动态,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科学计提增值税有关进项税额,而且也要积极解决“营改增”税制对原有收支项目造成的影响。面对“营改增”税制,基层事业单位必须加大财务内部监督工作力度,关于之前的违规行为应该及时地进行纠正,针对资金管理问题要彻查,一切以新的税制要求为依据,构建新的财务管理机制。其次,“营改增”税制的落实,之前合规的费用能够视为税收折扣,所以基层事业单位应该优化与更新发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发票应用程序,防止走入违规操作窘境。“营改增”税制下,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关于发票的管理越发严格,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加强发票管理是必然的。基层事业单位应该设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单,而且需要部门领导与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之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结语
“营改增”税制的全面落实,是我国税制得以完善的体现,也是我国事业单位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基于此,面对“营改
增”税制带来的影响,基层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地去对待,选择科学、合理的应对举措,通过经营收支情况的确定、会计核算体系的优化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促进基层事业单位平稳渡过“营改增”适应期,从而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做出卓越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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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应该积极对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调整,通过及时出具预案,有效规避风险。同时对于政策变化造成的不可逆影响,要迅速反应积极应对,降低不利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于高校发展过程中,由于政府政策变动形成的有利环境,高校也应该迅速反应,对当前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迅速优化。此外,在高校管理要求下,应该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通过与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寻求协助,提高筹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同时还能通过对当前税务政策的深入分析,进一步规避风险。完善高校与当地税务部门的互动机制,有效打通税务部门的信息渠道,有效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执行力度的偏差。
(三)高校教师收入的个税税收筹划
(1)基本工作的个税税收筹划。前文中已经陈述过,当前部分高校依旧试行每个月发放基本工资,课时费用与奖金等在学期末或年末发放的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师想要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只能提高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是当月基本工资达到一定程度时,增加的金额中可以使用的数量反而在减少,可以将高校教师的现金工资转为福利形式,达成节税的目的,但要保证合理。
案例:某高校王教授月基本工资为6500元,每月需要固定支持3200月,包括房租、交通费用、图书费用等。王教授个税缴纳=(6500-5000)×10%-105=45。王教授所任职的高校内,可以选择给教师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餐费等方式,抵扣掉一部分现金,适当降低基本工资,王教授的下调为(6500-3200)=
3300,意味着个税税额为0。校方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缴税为0,全年节税45×12=540元。
(2)课时费的个税税收筹划。均衡发放课时费,当前课时费发放的方式有两种,即:每月发放、期末一起发放。案例:杨
某基本工资6000,下半年课时费用7000。如果集中到一起发放课时费用,个人所得税=(6000+7000-5000)×20%-555=
1045;如果下半年的课时费用平均发放,则个人所得税=(6000+7000÷4-5000)×10%-105=170,实际缴纳170×4=680,节税(1045-680)=365。
通过上文计算可以得出,选择每个月平均发放的方式比学期末集中发放节税。选择按月发放的方式可以有效减少教师承担的税负。同理,学期末论文指导费用也可以选择平均发放的措施,避免当月收入过高缴纳更多费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下,高校教师应该正确对待税收问题,采取积极的纳税态度,支持国家建设。同时,高校也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帮助高校教师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税额,实现教师个人收入的真实性增加,改善教师生活水平,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上,为社会输送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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