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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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指传播疾病的生物因子,包括蚊子、螨虫、跳蚤等。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是指预防、监测、控制和消灭传播疾病的生物因子的活动。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章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和知识,能够独立完成病媒生物防制任务。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
第十三条环境治理是指对病媒生物繁殖生长的环境进行改造,减少或消除病媒生物的栖息地。
第十四条环境治理应当侧重于消除水源,清除杂草,改善卫生设施等措施,减少病媒生物滋生的条件。
第十五条化学防治是指使用化学药剂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应当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进行。
第十六条生物防治是指利用天敌、天敌、疫苗等生物因子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制定防制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确保防制效果。
第四章病媒生物防制的监测评估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病媒生物的分布和密度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病媒生物监测评估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提供相关防制建议。
第二十条病媒生物监测评估工作单位应当建立监测评估档案,记录监测数据,评估效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五章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社会宣传教育机构,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对防制工作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第七章病媒生物防制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惩罚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执行的其他规章、文件等有冲突的部分,以本规章为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本规章中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为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积极配合,共同为预
防传染病的传播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