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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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
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3.07.29
•【字号】浙林资[2013]79号
•【施行日期】2013.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的通知
(浙林资〔2013〕7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近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按时完成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林地规划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作,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停止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各地要制定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

未完成县级林地规划文本编制的要催促编制单位尽快完成,已完成文本编制的要抓紧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正式书面反馈)。

修改后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林业局报我厅审查(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依据我厅审查意见完善后连同1:50000以上比例尺的分幅林地利用现状图报县级人民政府批
准。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规范的规定。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的指导和审查工作。

报告应明确项目具体用途及使用林地面积,所附使用林地现状图名称、比例尺、小班号、使用林地面积等基本要素要准确齐全。

对于采石、采矿、取土类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是否涉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林地;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类型;对于可能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临时占用林地基本情况;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报告对以前的使用林地情况应加以说明并在所附林地现状图中标明以前的使用林地范围。

对涉及长期征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当地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要提交生态公益林调整计划材料。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职责,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查验的要有委托书,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能由同一单位承担。

查验单位(人员)要对查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和树木采挖移植行为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确定低产低效林改造对象和改造方式,从严控制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规模和范围,严格审批和监管;承担伐区调查设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开展伐区调查设计,严禁弄虚作假。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采伐包括“采挖”。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采挖树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
挖的树木,必须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采挖林木的林种和区域。

对采挖移植树木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真组织开展以林地保护为重点的自查自纠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2012年以来非法占用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认真整改和查处,在9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汇报材料及统计表(附表1和附表2)以书面形式通过农民信箱报我厅森林资源处。

请各市林业局做好督查工作。

联系人:何志明,联系电话:*************。

附件:1、2012年以来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自查统计表
2、2012年以来乱砍滥伐林木行为自查统计表
浙江省林业厅
2013年7月29日附件1:
2012年以来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自查统计表
_______________县(市、区)
自查单位(盖章):自查人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 :
2012年以来乱砍滥伐林木行为自查统计表
_______________县(市、区)
自查单位(盖章):自查人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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