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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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续运到原定 目的地的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在 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4)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 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
推定全权的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 –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想获得全损的赔偿,他必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军事、政治、国家政策 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风险。常见的特 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 收等。 –1、战争风险(War Risk) –2、罢工风险(Strikes Risk) –3、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
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 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 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 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 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 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委付
委付的条件
–(1)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 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赔偿的处理
–(1)单独海损绝对不予赔偿; –(2)除某些特定风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以
外,单独海损不予赔偿; –(3)单独海损赔偿,但单独海损未达到约
定的金额或百分比时不赔,已达到约定的 金额或百分比的单独海损部予以赔偿;
单独海损
–(4)单独海损赔偿,但保险人只对超过约定 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海损予以赔偿, 即没有超过约定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 海损不予赔偿;
–(2)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才 能生效。
–(3)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4)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 –(5)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被委付财产的
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取得物上代位权。
案例一
一装有纸张和印花棉布的货轮在海上航行 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 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 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 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 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有烟熏损失,其水渍损 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问:纸张损失的80%和棉布损失20%都是部 分损失吗?为什么?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我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在发生 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 失友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 人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
构成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
1、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
施救费用
意外事故
–5、沉没(Sunk) –6、碰撞(Collision) –7、倾覆(Capsized) –8、投弃(Jettison) –9、擦浅(Grounding)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 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 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类似货物的自 然损耗和本质缺陷等局必然发生的损失, 不包括在外来风险之内。
案例四
一货轮装运棉布,航程中起火,甲 舱棉布全部烧毁,乙舱并未着火, 船长认为已着火,命灌水施救,结 果棉布发生严重水渍。问:甲、乙 舱的损失各为何种性质的海损?为 什么?
海上保险保障的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续运费用(Forwarding Expenses)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风险。
–1、偷窃(Theft,Pilferage) –2、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
Non-Delivery) –3、渗漏(Leakage) –4、短量(Shortage in Weight) –5、碰损(Clashing)
出口单证
(四)提单(Bill of Lading) (五)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六)载货清单(Manifest)
–(1)是办理船舶出(进)口报关手续的单证。 –(2)是船舶载运所列货物的证明。 –(3)是业务联系的单证。
(七)货物积载计划(Stowage Plan) (八)危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List)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审核、确定贸易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租船订舱 掌握船舶动态 单证的收集和整理 配载 报关、报验工作 监卸和交接工作 进口代运工作 保险
索赔与理赔
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主要依据是租
船合同和提单。 索赔的原则与单证
–原则:实事求是 、有根有据 、区别 对待 、讲求实效。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事故所导致 的下列情况可视为推定全损:
–(1)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中遭遇保险 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 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
推定全损
–(2)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之后,使被保险人 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 权,其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的价值。
第五章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索赔与理赔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备货、报验和领证 租船、订舱和配载 出口货物集中起运港并实现船、货、港
的衔接和平衡 货物出口报关和装船 装船通知与投保 支付运费 出口货运单证及其流转环节
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 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外来的、 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如船舶触礁、 碰撞、飞机坠落、货物起火爆炸等。
–1、火灾(Fire) –2、爆炸(Explosion) –3、搁浅(Grounding) –4、触礁(Stranding)
自然灾害
所谓自然灾害,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 的灾害。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 –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2.雷电(Lightning) –3.海啸(Tsunami)
自然灾害
–4.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 –5.洪水(Flood) –6.地震(Earthquake) –7.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 –8.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舷、驳
–单证:索赔函、索赔清单、货物残短 签证 、提单、商业发票 、费用单 证 、其他 。
索赔与理赔
索赔的程序和手续 采用班轮或程租船方式运输的货物,
发生货损货差时,出口由国外收货人 (或提单持有人、或货物承保人)直接向 承运人办理索赔。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 由货运代理人代表有关进出口公司以货 方名义向承运人办理索赔。 由外运公 司期租船运输的货物,不论出口或进口, 均由外运公司办理索赔。
一般外来风险
–6、破碎(Breakage) –7、钩损(Hook Damage) –8、淡水雨淋(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 –9、生锈(Rusting) –10、沾污(Contamination) –11、受潮受热(Sweating & Heating) –12、串味(Taint of Odour)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的定义
–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 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 保险标的本身受损;
–(2)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 的损失,而不涉及他方的损失;
–(3)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 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 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 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 是额外支付的。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 合理的后果。
–(5)不加任何特别限制,凡是单独海损均予 赔偿。
共同海损
共同的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航 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 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 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 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 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 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第九章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的概念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 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 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英国伦敦保 险协会货物新条款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从性质 上划分,主要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 大类: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意外事故(Accident)
途或价值。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4.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我国《海商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 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 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船舶保险价值 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 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将货物继续运抵目 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货物的保险价值的,为推定 全损。”
–(5)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 效果。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
–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2.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之间有着密切的内
在联系,一般地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 而引起共同海损,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 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列为单独海损。
案例二
– 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
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一种损害。
– 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全部损失分为:
•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ATL)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CTL)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 一种损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出口单证
(一)托运单(Booking Note) (二)装货单(Shipping Order)
– (1)是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 – (2)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 – (3)是承运人通知码头仓库或装运船舶接货
装船的命令。
(三)收货单(Mate's Receipt)
– (1)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2)是据以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单证。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 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 修补裂口。而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 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 独海损吗?
案例三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 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 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 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 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 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 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 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 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 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 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4)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 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
推定全权的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 –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想获得全损的赔偿,他必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军事、政治、国家政策 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风险。常见的特 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 收等。 –1、战争风险(War Risk) –2、罢工风险(Strikes Risk) –3、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
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 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 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 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 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 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委付
委付的条件
–(1)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 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赔偿的处理
–(1)单独海损绝对不予赔偿; –(2)除某些特定风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以
外,单独海损不予赔偿; –(3)单独海损赔偿,但单独海损未达到约
定的金额或百分比时不赔,已达到约定的 金额或百分比的单独海损部予以赔偿;
单独海损
–(4)单独海损赔偿,但保险人只对超过约定 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海损予以赔偿, 即没有超过约定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 海损不予赔偿;
–(2)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才 能生效。
–(3)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4)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 –(5)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被委付财产的
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取得物上代位权。
案例一
一装有纸张和印花棉布的货轮在海上航行 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 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 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 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 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有烟熏损失,其水渍损 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问:纸张损失的80%和棉布损失20%都是部 分损失吗?为什么?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我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在发生 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 失友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 人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
构成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
1、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
施救费用
意外事故
–5、沉没(Sunk) –6、碰撞(Collision) –7、倾覆(Capsized) –8、投弃(Jettison) –9、擦浅(Grounding)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 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 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类似货物的自 然损耗和本质缺陷等局必然发生的损失, 不包括在外来风险之内。
案例四
一货轮装运棉布,航程中起火,甲 舱棉布全部烧毁,乙舱并未着火, 船长认为已着火,命灌水施救,结 果棉布发生严重水渍。问:甲、乙 舱的损失各为何种性质的海损?为 什么?
海上保险保障的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续运费用(Forwarding Expenses)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风险。
–1、偷窃(Theft,Pilferage) –2、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
Non-Delivery) –3、渗漏(Leakage) –4、短量(Shortage in Weight) –5、碰损(Clashing)
出口单证
(四)提单(Bill of Lading) (五)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六)载货清单(Manifest)
–(1)是办理船舶出(进)口报关手续的单证。 –(2)是船舶载运所列货物的证明。 –(3)是业务联系的单证。
(七)货物积载计划(Stowage Plan) (八)危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List)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审核、确定贸易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租船订舱 掌握船舶动态 单证的收集和整理 配载 报关、报验工作 监卸和交接工作 进口代运工作 保险
索赔与理赔
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主要依据是租
船合同和提单。 索赔的原则与单证
–原则:实事求是 、有根有据 、区别 对待 、讲求实效。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事故所导致 的下列情况可视为推定全损:
–(1)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中遭遇保险 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 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
推定全损
–(2)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之后,使被保险人 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 权,其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的价值。
第五章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索赔与理赔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备货、报验和领证 租船、订舱和配载 出口货物集中起运港并实现船、货、港
的衔接和平衡 货物出口报关和装船 装船通知与投保 支付运费 出口货运单证及其流转环节
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 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外来的、 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如船舶触礁、 碰撞、飞机坠落、货物起火爆炸等。
–1、火灾(Fire) –2、爆炸(Explosion) –3、搁浅(Grounding) –4、触礁(Stranding)
自然灾害
所谓自然灾害,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 的灾害。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 –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2.雷电(Lightning) –3.海啸(Tsunami)
自然灾害
–4.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 –5.洪水(Flood) –6.地震(Earthquake) –7.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 –8.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舷、驳
–单证:索赔函、索赔清单、货物残短 签证 、提单、商业发票 、费用单 证 、其他 。
索赔与理赔
索赔的程序和手续 采用班轮或程租船方式运输的货物,
发生货损货差时,出口由国外收货人 (或提单持有人、或货物承保人)直接向 承运人办理索赔。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 由货运代理人代表有关进出口公司以货 方名义向承运人办理索赔。 由外运公 司期租船运输的货物,不论出口或进口, 均由外运公司办理索赔。
一般外来风险
–6、破碎(Breakage) –7、钩损(Hook Damage) –8、淡水雨淋(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 –9、生锈(Rusting) –10、沾污(Contamination) –11、受潮受热(Sweating & Heating) –12、串味(Taint of Odour)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的定义
–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 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 保险标的本身受损;
–(2)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 的损失,而不涉及他方的损失;
–(3)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 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 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 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 是额外支付的。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 合理的后果。
–(5)不加任何特别限制,凡是单独海损均予 赔偿。
共同海损
共同的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航 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 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 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 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 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 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第九章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的概念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 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 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英国伦敦保 险协会货物新条款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从性质 上划分,主要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 大类: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意外事故(Accident)
途或价值。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4.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我国《海商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 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 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船舶保险价值 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 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将货物继续运抵目 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货物的保险价值的,为推定 全损。”
–(5)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 效果。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
–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 –2.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之间有着密切的内
在联系,一般地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 而引起共同海损,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 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列为单独海损。
案例二
– 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
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一种损害。
– 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全部损失分为:
•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ATL)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CTL)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 一种损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出口单证
(一)托运单(Booking Note) (二)装货单(Shipping Order)
– (1)是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 – (2)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 – (3)是承运人通知码头仓库或装运船舶接货
装船的命令。
(三)收货单(Mate's Receipt)
– (1)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2)是据以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单证。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 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 修补裂口。而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 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 独海损吗?
案例三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 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 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 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 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 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 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 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 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 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 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